云南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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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3)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新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 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 部和省、直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CECS 546-2018-T 钢管混凝土束结构技术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蔬林地、灌林木地、采 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 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 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 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 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 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 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续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 5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 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 的1.5倍。 第十六条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8倍计算,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 龄林的30%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 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计算;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四)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0倍计算; (五)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 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 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 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林营造同面积的 丰产林郁闭成林所需费用计算。 第十九条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批准文件 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 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 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 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 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 灰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o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林地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 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士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收费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二)收费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 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详见下表:

(三)征收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 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 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 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充许减、免、缓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 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 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由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由的水由(含菜地、水浇 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由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 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详见下表:

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 此项费用不充许减、免、缓。

(三)收费机关 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后征收。其中10%缴入省级 财政,90%缴入市、县两级财政。 (四)减免条件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 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 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 收取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4.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收取征地管理费。 5.对于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用权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 得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

附件: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5月21日

前言 1.适用对象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依据 4. 总则

4.1.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1.2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4.1.3补偿倍数 4.1.4征地补偿标准 4.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2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4.3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5.征地补偿的构成 5.1征地补偿费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6.1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6.2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7.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7.1跨区域线型征地 7.2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3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8.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9.监督和审核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11. 附则

1.适用对象 在云南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区域范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 算时,适用本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经测算后确定其补偿标准,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005]144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5】18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226号】; (8)《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9)《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

4.1.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简称“年产值标准”,是在县(市、区)范围内,以各个乡镇的灌 水田、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地类①近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 量、价格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土地质量、级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 素,经综合测算和平衡后确定的农用地综合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内涵的实质是 被征收农用地的综合年产值,它不仅包括了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值,还要考虑被征收农 用地带来的其他相关收益。 4.1.2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在年产值测算的基础上,以乡镇(或其他可设定的区域范围)为单位,根据各乡镇的 年产值平均水平,充分考虑各乡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等因素,将 县(市、区)划分为若十经济社会情况相对一致的区域作为征地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个县(市、区)可以有若干个年产值区域。区域的年产值标准根据区域内各乡镇的年产 值平均水平综合确定,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区域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确 定。 4.1.3补偿倍数 区域平均综合补偿倍数,简称“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是在征 地统一年产值区域范围内,根据各类区域的土地区位、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以及区域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充分考虑征地补偿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和控制作 用,经综合平衡确定的各区域内的补偿倍数。补偿倍数与统一年产值区域相对应,一个 区域只有一个补偿倍数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并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但土 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不得超过三十倍;在确定了补偿倍数的区域,土地补偿 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补偿倍数或经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4.1.4征地补偿标准 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的补 尝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 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4.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征地区片价”或“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 本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 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片区,并采用规定的方法测算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4.2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在调查掌握当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水平的前提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 未来发展的需要; (2)主导性原则:由于土地利用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种植结构的产量与产值差异很 大,导致农用地产量与产值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以区域内的主要 地类、主要耕种的农作物以及主要农用地的客观收益的平均值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 据; (3)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均质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 目的及征收后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协调平衡原则: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一般不低于 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以免出现补偿水平大的起伏和波动; (5)测算时点的原则:本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有 效期为两年。

4.3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云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在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区片价的范围内,采用征地区 寸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之外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对纳入区片价测 算范围的征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区片价测算范围外的征地,采用征地统

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分别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测算。在本标准 中征地补偿费包括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费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以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其余的区域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129个县(市、区)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及区域平均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看物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看物补偿费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以及各州、市依法制订的有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并与新 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同配套实施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 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确定补偿标准

5.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 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障费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依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基本养老保 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 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 保障”。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

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 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 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 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的具体比例或数额,以统 筹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在按 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时,可以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核定、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证地层你推的应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按划定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和征地区片,分别采用相应的补偿标 准。 在征地时根据被征地对象的具体情况,其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 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劳保部门、国土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 部门调查核准后,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实施

6.1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在制定年产值标准的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计算 征地补偿费用。 在征地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具体宗地的地类、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的差异情况 可根据所征的地类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占有状况对补偿倍数进行适当调整。具体 的修正方法参见本标准第8节“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6.2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白

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按征地所在区域的区片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区片价不设修 正体系,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7.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线型工程或跨多个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要按公布的相应区域统一年产值 外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区域因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产生矛盾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土地质量、人均耕地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该项目区域

划分为若干均质区段,在各区段内以高者为基础,按照区位逐段平衡 区域的补偿标准,或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依法确定项目区的统一征

7.2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各州、市已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或参照征 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后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应在相对一致的 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根据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费 用。 城镇周边等地区,如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现有补偿水平,实际征地补偿费用 可在公布标准的基础上修正确定 根据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 农用地定级的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 虑评估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以公布的补偿标 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在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在保证农用地估价 的内涵和结果与新的补偿标准充分衔接的情况下,可将农用地估价结果作为计算农用地 补偿费用的参考依据

7.3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补偿,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 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并以《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 补偿倍数的计算方法,结合云南省实际,选择土地利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作 为征地补偿标准的修正因素。对全省各县(市、区)各种地类平均年产值和补偿标准进行 统计分析,计算各种地类补偿标准的平均修正幅度及补偿倍率的变化比例,通过对补偿 倍数的加+/减-修正,建立补偿标准的修正体系,编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修 正系数表。 根据云南省各地自然、社会经济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将全省公布的补偿倍数分为 三个区间来进行修正,即DB11/T 827-2019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补偿倍数分16~20、21~25、26~30三个区间分别进行修正 三个区间的修正系数表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补偿倍数的修正以被征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水平作

为补偿倍数的修正因子,对公布的补偿倍数进行加+/减一修止。根据地类及人均耕地 水平,在修正系数表中查询可加/减的补偿倍数,并与该区域公布的补偿倍数相加后得到 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的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因此,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 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 以16倍计,但草地除外。其他农用地的修正情况应参照本标准第7节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所征地类的确定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核 准的地类为准,人均耕地数量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核定的宗地所在 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为准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例如,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如下表4。表中“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倍数”和 “安置补助倍数”之和,

表 4××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测算时间:2008年12月

假如在二类区杨桥乡征菜地,当地人均耕地为2.2亩/人DB34/T 3052-2017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建设 实施指南,二类区补偿倍数为16,应 查表1,其补偿倍数修正系数为+4,因此修正后补偿倍数为16+4=20,所以,计算的征 地补偿标准为2058×20=41160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的要求,适时更新各州、市征 地补偿标准,并在更新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 附则 本标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依法实施。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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