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ICS 93.160 IP 58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
Technical codeforflood control evaluationand managementregarding riverrelatedconstructionproject
GTCC-093-2018 机车用制动控制器-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scopeofrivercoursemanagement
由水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并经本级政府批准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8米至15米范围内;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 则上口线外延8米至25米范围内;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30米至50 米范围内。
河建设项目riverrelatedconstructionproject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类建设项目 3.4 跨河跨堤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projectacrossrivercourseorembankment 跨越河道或堤防的桥涵、净水、原水管道等建(构)筑物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passingthroughrivercourseorembankment 下穿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
临河临堤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nearrivercourseorembankment 临近河道或堤防的建(构)筑物
路面高程高于设计洪(潮)水位,用于河道或海堤防汛抢险、日常管理维护的交通道 路和桥梁,在防汛抢险期间作为防汛抢险专用通道,可以禁止无关车辆与人员进入。
4.1为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潮)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协调防洪(潮)工程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关系,制定本规范。 4.2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 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涉河建设项目除应在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 理选址手续外,还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4.3涉河建设项目,严禁危害堤岸结构安全、严禁降低堤岸防洪(潮)标准,不得影响堤 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环境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 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 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4.4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与技术评 审工作。 4.5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水利 和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5.1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 降低堤防防洪(潮)标准和河道行洪能力,不应造成水位雍高,有条件的河段应采取拓宽 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 5.2施工工期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经论证必须在汛期施工的涉河 建设项目,汛期施工时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 防指挥机构的管理。 5.3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临时工程对上、下游两 岸的洪水影响,提出相应施工期的导流标准和导流方案,工程完工后必须彻底清除临时工 程设施及其他杂物。 5.4涉河建设项目不应使用堤顶或巡河道路作为施工道路,经论证确需使用的,必须征得 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5.5涉河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堤岸结构、巡河道路、水环境改善工程等 河道堤防工程及沿河的光纤、摄像头等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造成损毁的,建 设单位负责按原设计标准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6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并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 收。项目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峻工资料报水务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备案。项目 没入使用后,其管理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5.7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6.1.1跨河桥涵的防洪标准除满足桥涵建筑物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河道规划整治的防 洪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跨河桥梁不应低于100年一遇;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桥梁不应低 于300年一遇:城市道路桥梁不宜低于100年一遇。 6.1.2道路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 于10来的河道时,经论证可采用以涵代桥的方式,跨越不大于5来的河道时,可采用单孔 箱涵,跨越5~10米的河道时,应优先采用单孔箱涵,经论证不能采用单孔箱涵时,可采 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箱涵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 河道断面的1.2倍。
6.1.3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越上口 宽度大于25米且不大于50米河道时TB 10068-201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最多采用两跨过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且需要采 用多跨的方式跨越河道时,各跨跨度不应小于16米。 6.1.4跨河或跨堤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体交叉方式跨越巡河或巡堤道路。经论证跨河桥梁必 须与巡河或巡堤道路平交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以保证巡河或巡堤道路在正 常管理维护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6.1.5跨河或跨堤桥梁的净空应满足以下要求:
a)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应考虑河道正 常淤积后的影响,且不应低于现状的岸顶或堤防防浪墙顶高程: 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管理维护作业船舶通行要求;跨越有通航 要求的河道时,桥梁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 要求; C) 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抢险等方 面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5米,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净空高度 可以根据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6.1.6当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桥墩时,其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 稳定,其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经论证轴线不能与水流流向一致时,夹角不得大于5度。 6.1.7跨河桥梁桥墩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墩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 线以下。
6.1.8跨河或跨堤桥梁桥墩等构筑物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道路以及水后
部降低河段糙率或加高堤岸的方式来补偿河道行洪能力;桥梁阻水比不得超过5%,同时桥 梁管理或权属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应的防洪预案
部降低河段糙率 补偿润道行拱能力:价深阻水比不得超 梁管理或权属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应的防洪预案。 6.1.11当跨河桥梁桥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时,应进行雍水、冲刷以及淤积分析计算,分 所计算方法包括采用经验公式、推理公式、数值模拟及物理模型试验等方法: a)在进行雍水、冲刷或淤积分析计算时,应分别采用水利行业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推荐的方法进行,并应采用较不利的结论作为防洪评价的依据: 桥梁相对独立且其雍水、冲刷以及淤积范围内没有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 筑物时,可以采用经验公式或推理公式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C 桥梁的水、冲刷以及淤积范围涉及到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并可能 产生叠加效果时,应将影响范围内的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一并考虑,应 采用数值模拟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其采用的基本资料真实可靠,边界条件完整, 模型应经过率定和验证,工程概化处理方法得当; 跨越比较复杂河段、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相互影响较大、墩柱布置 复杂的桥梁,还应同时采用物理模型的方法进行试验验证,其试验方案和成果内 容应完整,物理模型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1.12跨河桥梁桥面集申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依法充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 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1.13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跨河桥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宜将其工程垂直投 影面内以及上下游各30来范围内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河道建设内容纳入其工程
6.2.1当较大口径的净水或原水管道跨越河道时DB41T1488-2017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设置管桥,管桥布置形式应按照跨河 乔梁的要求进行评价。 6.2.2跨河管道的入土和出土位置不应布置在河道巡河道路和堤岸结构断面范围内
1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管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下穿通过河道的管线,应设置涵(管)或其他防护性设施,以利于管线的保护并便 于检修或更换: b)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顶部与规划河床的垂直距离除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大于该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得小于2.5来。岩基河床或其他特 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c)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 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应选择在河势稳定且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
7.2电力电缆、通信线路、油气管道、污水以及再生水管涵通过河道,应采用与堤岸正交 的方式下穿通过河道,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采用 穿过堤岸(坝体)的型式在河道或相关水体的结构断面内通过。经论证后,重要的燃气干 线管道可斜交下穿河道,交角不应小于60度。 7.3高压和超高压燃气管道、电力电缆下穿通过河道,其出入土点距离堤防或河道建筑物 外轮廓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高压和超高压燃气管道顶部与天然河床或河道护底、 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 7.4当城市道路及轨道交通隧道采用下穿方式通过河道时,应做好防水设计,确保隧道结 构安全,隧道外轮廓顶部距离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经论 证垂直距离必须小于6来的,在施工及运行阶段应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 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同时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7.5当污水管涵采用倒虹吸方式下穿通过河道时,宜设置备用管涵和事故排出口并应利于 检修,其理深应经论证后确定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泄的措施。 7.6下穿河道输送流体的管道或涵体,应在河道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 7.7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缆线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 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7.8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宜按照类别采用共用通道的形式下穿通过河道。 7.9穿河穿堤的排放口高程与设计洪(潮)水位的关系应通过分析确定,当排放口低于设 计洪(潮)水位时,应分析水位顶托对排放及堤后洪涝的影响,同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 洪(潮)倒灌。 7.10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或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 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安 全监测设施。 7.11穿河穿堤的排放口、出水口应设置孔口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7.12当穿河穿堤建(构)筑物采用开挖堤岸的方式穿河时,应对现有和新建堤岸的安全 稳定性进行计算复核;应对开挖范围、新旧堤岸结合、堤岸恢复方案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 7.13当涉河建设项目是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必须相当或高于该河段或提 防的防洪标准,其工程等级必须与该河段或堤防工程相适应。 7.14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宜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安全及周边环境监测,确保 建设项目、河道建筑物和周边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