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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2020年7月)5.4.3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路基、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5m,在挖方地段 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4m;当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岩土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 在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有勘探孔(井)钻(挖)入基岩一定深度,查明基岩风化特征。其他勘探孔 (井)可钻(挖)入基岩适当深度。 2高路堤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3陡坡路堤、路堑、支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和地基处理的要求。
8.5.6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般路基孔深10m~15m,挖方路基应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3m~5m; 2高路堤、陆坡路堤及深路堑的勘探深度应能满足稳定性分析要求:
GB/T 11945-2019 蒸压灰砂实心砖和实心砌块一般路基孔深10m~ 3m~5m 2高路堤、陆陡坡路堤及深路堑的勘探深度应能满足稳定性分析要求: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知
1当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覆盖层 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5m: 2当拟采用桩基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 十的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 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3)倍桩径,并应穿过溶 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3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沉并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宜达到沉井刃脚以下 (0.5~1.0)倍沉井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
8.6.5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8.6.5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类别、基础型式、埋置深度、荷载大小等情况确定; 2天然地基或其他浅基础,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宽度的1倍且不应小于5m,遇到软土层 分布时应穿透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基础理置深度以下8m~10m,并超过地 基变形计算深度;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钻孔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m~5m 3桩基础,一般性孔深应进入桩端以下3倍~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5m; 空制性钻孔孔深应超过计算压缩层1m~2m,或桩端下5m~8m,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2。嵌岩桩 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桩端以下3倍~5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桩端以下1~3倍桩径;遇溶洞、 破碎带时,勘探孔应达到稳定地层。 4沉井基础,孔深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5m或1倍沉井宽度; 5当采取降水疏干基坑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降水要求,并进入基坑底面下5m~10m 6遇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时孔深应视情况加深。
8.4.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 以下不少于3m:非开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10m:
8.9.8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
1开槽埋理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3m~5m,当管道穿越河流时,勘探孔应达到河床最 大冲刷线深度以下3m~5m,明挖施工的倒虹管及大型深埋管道,勘探孔深度宜为2.5倍开挖深度; 2盾构、顶管或定向钻方式施工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5m~10m; 3架空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到支架基础下1.5倍~2.0倍基础宽度,管桥跨越时,宜达到墩(桩) 基稳定持力层面下3m~5m; 4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砂、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钻穿该土层; 5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适当增加; 6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含水层5m~10m; 7当黏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压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 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8当采用抗拔桩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桩设计要求。
1开槽埋理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3m~5m,当管道穿越河流时,勘探孔应达到河床最 大冲刷线深度以下3m~5m,明挖施工的倒虹管及大型深埋管道,勘探孔深度宜为2.5倍开挖深度; 2盾构、顶管或定向钻方式施工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5m~10m; 3架空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到支架基础下1.5倍~2.0倍基础宽度,管桥跨越时,宜达到墩(桩) 基稳定持力层面下3m~5m; 4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砂、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钻穿该土层; 5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适当增加; 6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含水层5m~10m; 7当黏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压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 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8.8.10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
8.8.10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沉降计算、 抗浮设计及施工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5倍;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3.0倍 并满足桩基设计要求、基坑稳定性和抗浮验算时对孔深的要求; 当勘探孔底为淤泥或淤泥质土时应适当加大勘探孔深度; 为降、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 2非开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综合管廊底以下2.0倍管廊直径(宽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 综合管廊底以下3.0倍管廊直径(宽度),并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要求。 在钻孔预定深度内遇溶洞、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3在钻孔预定深度内遇申等风化或微风化基岩时,孔深可适当减少,但控制性孔孔深宜进人结科 底板下不小于8m,一般孔不小于5m。
7.4.4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宜进 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8.6.6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原状主试样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地基主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应占勘探孔总 数的1/2~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2取样间距在黏性土或砂类土中,一般每1.0m~1.5m应取原状土样一件;如土层厚度大于等于5m, 可视具体情况,每层分别在上、中、下部位各取代表性原状土样一件;如有土层变化,应采取试样。每 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取岩块试样的间距应根据需要和 基岩岩性特征确定,主要岩层的岩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 3应取代表性地表水、地下水水样作水质分析,每只钻孔均应测量地下水稳定水位,每一场地取 水样不少于3组。
8.8.11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
1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1.5m;当遇同一较厚土层时 可放大取土间距,但不宜大于2.5m,每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 不应少于6组; 2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采取土试样 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间距和次数: 3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工程影响重大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5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每个水文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土试样各不应少于3 件,且每2公里不少于1件,并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位置采 取
6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 的岩土参数。
7.4.6详细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8.7.6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数量各不应少于6件或6组; 3应取代表性地下水样作水质分析,数量不应少于3组。 8.7.8原位测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下列试验: 1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 2 当洞区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测试或地温测定; 3地基基床系数宜采用载荷试验测定; 4水文地质参数应采用抽水或注水试验取得;
3.0.4市政工程的岩土试验项目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结合设计施工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条件和岩土条件综合确定。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
8.5.8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固结及渗透讠
5.8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固结及渗透试验。
应做渗透试验;对岩石可根据需要测定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 8.6.8原位测试可根据岩土特性和工程要求,选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和旁压试验等 方法。对重大桥梁工程,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进行抽水试验。需抗震验算的特大桥和大 桥,宜作原位波速试验或室内共振柱试验,提供岩土层的动剪切模量、阻尼比等动力参数。
5.4.5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
6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提 岩土参数,详见表5.4.5。
表5.4.5详细勘察需提供的岩土参数
8.7.7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测定土的导热系数、导温系数和比热容;进行土的 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土的动力参数;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细粒土和粗粒 土应做渗透试验;对岩石应测定其密度、吸水率、软化性、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等。
第五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一、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计标准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 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
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 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4.1.1桥位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地基础上,按地质构造的活动性、边 坡稳定性和场地的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应按表4.1.1查明对城市桥梁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 段,宜充分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
1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 2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 古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 3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 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天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 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 分组。
1甲类桥梁,应由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 2乙类和丙类桥梁,可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现场实测时,钻孔数量应为:中桥不少于1个,大桥 不少于2个,特大桥宜适当增加: 3丁类桥梁,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并应结合当 地的经验,在表4.1.3的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
.1.7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士 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4.1.7的判 定。当在场地范围内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且处于表4.1.7所列的分界线附近时,允许按指 值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值
表4.1.7工程场地类别划分
4.1.1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
(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
4.1.4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理深关于5m的关然 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 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 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
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 等级。
4.3.1饱和砂主或粉土(不含黄主)的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地基处理,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建(构) 筑物和管道工程可不考虑。 4.3.3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做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当 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 4.3.5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表4.3.5确定液化等级。
表4.3.5液化等级划分表
4.2.1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
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 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 据桥梁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节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应符合本要点“第二章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第土二节要求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5.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客
5.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岩土分布特征、路基干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2地下水的分布、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分析评价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 4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性处理建议; 5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 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路基沉降: 6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支护结构的影响,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护结构设计与 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7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施工和使用 期间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提供抗浮设计建议; 8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方 法的建议; 9对路桥接驳过渡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提出接驳段沉降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 措施等相关建议; 10根据公交场站、城市厂场的道路与地面工程特点,分析地基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性,提 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地基处理、挖填方或支护措施的建议。 5.4.6当遇有特殊性岩土时,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对膨胀土,应根据膨胀土的岩土特征,分析评价其体积膨胀、强度降低而引起路基(地基)破 坏和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并应根据影响岩土胀缩变形的自然条件的变化特点,评价膨胀土地基的变形特 点; 4对软主,应根据软土的成因、应力历史、厚度、物理力学性质与排水条件,提供路基(地基) 承载力、稳定性与沉降分析所需的岩土参数,建议适宜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 预测其沉降性状: 5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堆积年限、堆积方式、填土的分布、成分、均匀性及密实度等,评价 地基承载力,提供沉降计算参数;并应根据填土性质、道路等级和设计要求,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和检测 的建议; 6对盐渍土,应根据盐渍土的成因、分布、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及盐渍土地基的溶陷性和盐胀 性,评价盐渍土地基的变形特点和对路基、路面、边坡的危害程度,评价盐渍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 提出病害防治措施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5.5.4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
1根据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松散填土、膨胀土、冻土、可能产 生地震液化的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 2根据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对 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3划分路基干湿类型; 4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对路基稳定性进行分 析,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5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作出评价,并提出料场选择、材料击实性 指标、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6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填路堤应提供路基变形计算的参数; 7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必要时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 式或开挖放坡的建议。 5.5.8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5.5.8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支挡工程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 标; 2 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 3 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 根据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议 5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6.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 出建议; 2当拟采用桩基时,提出桩型、施工方法的建议,分析拟选桩端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分布规律,提 出桩端持力层方案的建议; 3提供计算单桩承载力、桩基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沉)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 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当桩身周围有液化土层分布时,应评价液化土层对基桩设计的影响,提供相应参数; 5当桩身周围存在可能产生负摩阻力的土层时,应分析其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6当拟采用沉并时,提供并壁与土体间的摩擦力、沉并设计、施工和沉并基础稳定性验算的相关 岩土参数。对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当无测试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取值; 7评价地下水对沉井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沉井施工可能性,论证沉井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 向; 8对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等工程,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 分析评价地下水在运营期间的变化,提供抗浮设计的建议;
6.4.6对遇有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溶发育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溶洞、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分析岩溶的稳定性及其对拟建桥涵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2当存在采空区时,应根据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桥涵工程地基的稳定性 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膨胀岩土地区,应评价膨胀岩主的工程特性,并应根据场地的环境条件和岩体增水后体积膨 胀、强度衰减和失水后体积收缩、强度增大的变化特点,综合评价桥涵工程的地基强度和变形特征; 5软土地区,应根据软土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和物理力学性质,评价桥涵地基的稳定性和变形 特征,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7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的堆积年代、物质组成、均匀性、密实度等,评价其对拟建桥涵地基 基础的影响,提出加固处理措施的建议,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5.5.5桥工程的分析评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通过分析桥位边的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 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 2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 3根据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理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 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 4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 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 6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条要求; 7采用沉井基础时,应复核下列要求: 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 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 4)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5)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8.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 措施的建议; 2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井,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 计参数; 3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 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4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 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5.5.6室外管线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
1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 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必要时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2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 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塌的边坡提出降 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 3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井 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作出初步评价; 4根据不同类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GB 50243-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8.12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岩土工程分 级、围岩分级; 2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浅层气的分布情况及其对综合管廊的影响 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3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管廊及工作竖井,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基坑支护设计及基坑 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提供管廊影响范围内承压水、潜水分布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 也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5对采用非开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差的地层及可能 产生流砂、管涌的地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6分析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8分析评价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其它建构筑物基础对管廊施工的影响及程度,并 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管廊穿越建(构)筑物、堤岸时,应分析评价管廊设置对其稳定性和变形的影响,并提出相关 建议;
7.4.7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 措施的建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影响; 4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 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5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等,提出防治建议; 6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7分析评价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 8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 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7.4.7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1.2.4详细勘察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震效应、地层岩性及均匀性; 5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JC/T 2466-2018 水泥窑用镁钙锆质碱性耐火砖,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计算参数等的建议值; 6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变化规律及其和地表水补排关系的分析;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的描述及其危害程度的评价; 9地基基础方案的分析论证及设计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 10对建(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的分析预测及预防、监控及治理措施的建议 11各类市政工程的重点分析评价内容; 12附图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室内记 验成果图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