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13-84-2022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附条文说明).pdf上部填土或荷载会产生扎隙水压力,其作用如动水压力一样增加 了滑动的危险性,孔隙水压力可采用理论方法计算或进行现场测 试。 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性时,要考虑地下水对支挡结构物的 作用,这主要指的是静水压力,当地下水全部水压力作用在支挡 结构物上时,此时土压力按浮重度计算,把土压力和水压力分别 计算后相加即为地下水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力。当水位差很大 时,还应考虑渗流的作用。渗流作用会使主动士压力稍有增加 而使另一侧的被动土压力显著降低,这种作用对支挡结构物的稳 定性是很不利的。 16.4.8当工程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时,估算其涌水量采用的水文 地质参数应根据现场抽水试验确定,现场抽水试验应符合国家标 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的规定。 16.4.10根据福州地区工程实践经验,施工降水引起的地面沉 降与水位降幅、地层排水固结条件、降水延续时间等多种因素有 关。而建(构)筑物受损程度不仅与水位坡降有关,而且与地层 水平向排水一固结条件和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有关。受损害 建(构)筑物和地面沉降最大区域不一定都在基坑旁,可能是远 离基坑外的某处。因此,评价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主要应 通过调查、搜集类似工程实践经验和历史水文、气象资料,必要 时可进行非稳定流渗流场分析和地基压缩一固结时间过程分析,
16.5.1本条系引用了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由于建筑工程形成的空间、使用功能和用途等不同JC/T 2438-2018 建筑装饰用单涂层氟碳铝板(带),对地下 水浮力产生的不利作用和要求也不同。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通 道等主要是满足使用空间需要,对渗漏和防潮的要求不高,甚至
充许底板可以有适度隆起变形或开裂。而地下商场综合体、地下 医院等公共场所、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库房等对防渗、防 水、防潮以及底板变形要求就比较严格。因此,本标准结合国家 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关于结构安全 等级划分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等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考虑到水文地质 条件的复杂性对抗浮结构和构件的承载特性和耐久性,以及水浮 力和稳定性要求等的影响,同时兼顾使用期间对锚固在地下结构 底板下地基中的抗浮构件修复难度较大,地下水浮力可能产生的 危害程度,以及拟建或既有工程所处的自身荷载特点和在地下水 浮力下的稳定状态与变形要求等因素,对建筑抗浮工程设计等级 进行了划分。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主要是指位于地层结构变化、 也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复杂、存在多层含水层且厚度和 层面坡度变化大、地下水类型多、不同含水层水力联系复杂,以 及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尚不够明确的场地。 2场地水文地质及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建筑工 程,当体量大、抬升、隆起、渗漏要求不严格、挖除岩土重量小 于上部结构自重、临时性建筑、抗浮失效危害小不会构成公共安 全问题等工程,宜综合分析确定其抗浮设计等级 16.5.2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时间较短,不可能掌握地下水的动态 变化规律。而抗浮工程不仅受场地现状条件影响,环境因素和地 下水动态变化常常起着主要作用甚至是控制性作用。因此,当缺 之场地长期地下水动态变化资料,或场地环境影响显著,或是重 要工程等应进行专项勘察。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抗浮设防水 立建议值仅根据勘察期间测得的稳定地下水位进行推测,缺少详 实的依据。显然如果勘察期间是处于当地枯水期,则所提供的地 下水位偏低不安全,反之则偏高保守。所以勘察、设计人员应要
求业主进行专项勘察。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应按表16.1.2确定。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程度与地层岩性、地下水理藏条件、场地地质条件和地 形地貌复杂程度有关。一般在平原地区或河流阶地,地层厚度和 层面坡度变化不大,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地下水动态 变化规律较简单,即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而在山区或沟谷、 浸没场地和斜坡、岩溶发育等特殊场地,地质和地形条件复杂, 无其是岩溶发育的地区,地层厚度和层面坡度变化大,地下水补 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复杂,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复杂,这些场地 均应按复杂场地对待。
求业王进行专坝韧宗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应按表16.1.2确定。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程度与地层岩性、地下水理藏条件、场地地质条件和地 形地貌复杂程度有关。一般在平原地区或河流阶地,地层厚度和 层面坡度变化不大,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地下水动态 变化规律较简单,即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而在山区或沟谷、 浸没场地和斜坡、岩溶发育等特殊场地,地质和地形条件复杂, 无其是岩溶发育的地区,地层厚度和层面坡度变化大,地下水补 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复杂,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复杂,这些场地 均应按复杂场地对待。 16.5.3抗浮工程专项勘察目的是查明建设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 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提供抗浮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专 项勘察的重点是掌握地下水的变化规律。因此,应尽量利用区域 已有水文地质资料无其是城市地下水长期监测资料,并综合考虑 拟建工程特点、重要性和抗浮设计要求等因素。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和抗浮工程设计、施工所需工程地质、水 文地质资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岩土工程勘察与抗浮工程勘察结 合时,勘察成果应提供包括抗浮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资料。 当拟建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足、或无地下水 长期监测资料时,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 的乙级场地应进行抗浮工程专项勘察,不能由岩土工程勘察替 代,更不能无依据随意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提供抗浮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专 项勘察的重点是掌握地下水的变化规律。因此,应尽量利用区域 已有水文地质资料无其是城市地下水长期监测资料,并综合考虑 拟建工程特点、重要性和抗浮设计要求等因素。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和抗浮工程设计、施工所需工程地质、水 文地质资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岩土工程勘察与抗浮工程勘察结 合时,勘察成果应提供包括抗浮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资料。 当拟建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足、或无地下水 长期监测资料时,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 的乙级场地应进行抗浮工程专项勘察,不能由岩土工程勘察替
地下水对基础、地下结构的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护等工程抗浮设 计,以及施工降、排水等工程措施对周边环境、工程安全和造价 等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因此,专项勘察应查明与工程有关的 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抗浮工程设计和施工提 供所需的参数和资料。
16.5.5抗浮设防水位预测关系到工程施工期和使用期的安全,
在无可靠资料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岩土工程勘祭报告的一部分内 容。主要是基于考虑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通常在场地 勘察时,工程设计的诸多内容均尚未确定,勘察单位无法对工程 使用期间的各种状态进行预判,如设计使用年限、拟建工程埋置 位置、结构单元划分、结构底板标高、结构荷载大小和分布等。 仅就设计使用年限而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一般建筑 工程为40年~70年或更长时间的设计基准期。而地下水具有多 变性,在设计基准期(寿命期)内是否可能出现的最高地下水位 和罕遇最高洪水位等,地表水体水位变化最大幅度和恶劣气候天 气,如强、暴雨等产生地表积水下渗导致地下水位提高等,这些 因素在勘察期间是无法预测和判断的。另一方面,由于一般工程 勘察时间比较短,可获取的资料有限,同时还受搜集相关资料床 难等条件所限,显然无法在勘察期间查明工程抗浮设计、施工所 需的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最高水位、地下水变化规律。因 此,需要另行委托勘察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承担专项抗浮工程勘 祭任务。通过全面、详尽地收集资料后,对场地可能遭遇的最高 地下水位进行预测,以满足抗浮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根据工程建设、使用全寿命期,结合抗浮工程费用投入等达 素综合考虑,抗浮设防水位宜分为施工期抗浮设防水位和使用期 抗浮设防水位;但从安全和简化的角度出发,可按统一的抗浮设 防水位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设计。 从“设防”角度上讲,施工期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并不完全 属于“设防水位”,确切地讲应是“预防水位”,但为统一称谓 和简化表述,统称为“设防水位”。 16.5.6影响抗浮设防水位的因素较多,仅依靠勘察期间实测的 地下水位来确定工程的抗浮设防水位与工程全寿命期可能遇到的 实际情况在符合性和时限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无法控 制工程使用期内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风险。对于一般建筑工程
也下水位来确定工程的抗浮设防水位与工程全寿命期可能遇到的 实际情况在符合性和时限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无法控 别工程使用期内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风险。对于一般建筑工程, 无论是岩土工程勘察还是抗浮工程专项勘察,其实施过程所经历
的时间毕竟有限,有些工程甚至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勘察任 务,在如此短的勘察期间,通过实测地下水位来代表整个工程全 寿命期的历史最高水位其概率显然极小,既不能代表一个水文年 的状态,更不能表征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状态。即便可能收集 到一定时期内的已有资料,但仍不能完全据此确定建筑工程的抗 浮设防水位是其全生命周期内的最不利水位,何况是短期现场实 测的地下水位。因此,本条强调不应单独依据勘察期间实测的地 下水位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地下水位随时间的变化受工程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等因素 的影响大而复杂,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受技术、经济等因素的制 约,表现出一定的人为干预性和随机性。因此,无论是抗浮设计 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对不同方式确定的抗浮设防水位存在不同意 见时,可通过专项勘察或提请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专项论证,以避免各控制环节争议而延误工程建设的有序进 行。 16.5.7山区、山地工程建设经常会出现大挖大填的情况,导致 司一个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士 工程条件等均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当室外场地高差较大或同一人 项目的不同区域可能有不同室外标高时,若按一个统一抗浮设防 水位进行抗浮稳定分析和抗浮设计,难免会出现违背“经济合 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应根据工程建设场地整平后的现状条 件,分区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抗浮设防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多个地貌单元、地下水存在水力坡降的场地可根据 水文地质条件分区: 2场地内有不同竖向设计标高区时,可按竖向设计标高分 区; 3同一竖向设计标高区域,原始地形、地层分布和水文地 质条件等变化较大的场地,可按工程结构单元分区。 山地建筑场地,当地上、地下设计有较完善的排水系统时
16.5.8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是抗浮设计的主要内
地下工程面积越来越大,埋置深度也越来越深,抗浮设防水位定 得太高,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工程费用浪费:定得太低则会导致建 筑工程的不安全。 抗浮设防水位不是勘察期间实测到的场地最高水位,也不完 全是历史上监测记录到的历史最高水位,而是工程施工和使用期 间可能遇到的最高水位。必须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当地历史 气象资料和长期水位监测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施工期间和 未来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结构底板埋置不太深,不需设置永久性抗浮锚杆或抗浮桩的工程 项目,由于施工期对抗浮稳定性不重视,未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 措施,所以经常出现施工期结构底板上浮破坏等工程事故。 虽然基础的施工期比较短,但基坑、基槽开挖后如未及时封 团,在强降雨天气条件下可能造成积水,工程建设过程也可能改 变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上升,在上 部结构荷载尚未施加完成时,极易造成地下结构工程上浮事故。 因此,施工期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上述施工过程可能 出现的状况,根据勘察时实测的场地地下水位、预计施工期雨季 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和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的最不 利工况。当有长期地下水位监测资料时,可按一个水文年的最高 水位确定。
16.5.10本条规定了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原则
1已有抗浮设防水位区划的地区,已考虑相关不利影响因 素; 2当有地下水长期监测资料时,可推定和预测今后使用期 间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本标准中所称的“历史最高水位”是指与 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时限内出现过的最高水位,如设计使用年限 50年、100年,“历史最高水位”即是在50年、100年中出现过 的最高水位; 3在多层地下水条件下,各层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可能存在 较大差异,地下水位的影响因素也会于差万别。因此,各层地下 水可能具有各自的独立水位和最高水位。当各层水位通过某种方 式(工程活动)形成联系时将形成混合水位; 4确定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时,不仅要考虑地下水位历史 变化情况和现状条件改变,还应根据城市近、中、远期规划考虑 在建筑设计使用期限内地下水赋存、排泄条件的变化,通过全面 分析研究,预测其发展趋势,合理地确定使用期设防水位,
般都有系统的水文监测资料,可通过地表水体50年、100年的 洪水位来推定地下水50年或100年的最高水位,抗浮设防水位 可取与设计使用年限同时限内的洪水位或潮水位。 16.5.12既有工程抗浮设防水位确定涉及的影响因素较多,既 不能完全按照新建工程的方式确定,文不能采取没有任何“设 防”意识的“就事论事”方式,更不能采取不顾对既有工程功能 影响的加固措施,还应考虑既有工程的剩余使用年限条件。目 前,主要采取通过事故原因分析,并结合工程现状条件,根据稳 定性反演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再进行后续的抗浮治理。 16.5.13地下建(构)筑物所受浮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即使 在黏性土地基或地下建(构)筑物基础底板直接与基岩接触也不 宜折减。因为地下建(构)筑物所受的地下水浮力是永久荷载, 不会因黏性土渗透性差而减小,即使是其基础底板直接与基岩接 触的情况下,由于基岩经常存在节理和裂隙等,并且混凝土与基 岩接触面也会存在微裂隙,所以静水压力不宜折减。如因暴雨等 因素产生临时高水位,如果该水位持续时间较短,在黏性土中不 能形成有效浮力,根据当地经验可以适当折减
般都有系统的水文监测资料,可通过地表水体50年、100年的 洪水位来推定地下水50年或100年的最高水位,抗浮设防水位 可取与设计使用年限同时限内的洪水位或潮水位。
16.5.12既有工程抗浮设
16.5.14被动抗浮措施主要指抗浮锚杆、抗浮桩、加强地下抗
压等措施控制地下水位高度,满足地下工程抗浮稳定性要求。 当地下建(构)筑物上部荷载较大或直接位于高层建筑主体 之下时,考虑的主要问题是施工期间的临时抗浮稳定性,一般可 通过工程桩或基坑临时强排水措施来解决。而对于上部荷载较小 或独立的地下建(构)筑物则属永久性抗浮问题,从工程经济合 理性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上部荷载大小和地下抗浮结构的强 度,分别考虑采用主动或被动抗浮措施,或主、被动联合抗浮措 施。如果岩土工程条件差,使用期地下水位变化很大或地下建 (构)筑物使用荷载变化较大,并且变化频繁,可能在基底产生 频繁的拉压循环荷载,并且受压时地基承载力明显不足时,宜选
有砂层而承压水头又高于基底时,则不宜采用针探,以免造成涌 砂。当施工揭露的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别或验槽人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勘察工作。本次修订增加边 坡的内容。 17.2.2在压(夯)实填土的过程中,分层取样的厚度视施工机 械而定,一般情况宜按20cm~50cm进行分层检验。 17.2.3桩基工程如为预制桩,则不管沉桩方式是采用打入式还 是静压式,均应提供经确认的桩顶标高、桩底标高、桩端进入持 力层的情况等。如果沉桩方式是采用打入式则应提供最后三阵的 锤击贯入度、总锤击数等资料:如采用静压式则应提供最大压力 值等。当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 时,可采用补充勘察的方法,检查自桩端以上1m起至下卧层5 倍设计桩径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特性。 对直径大于800mm的嵌岩桩,桩身质量和桩底沉渣厚度是 控制承载力的主要因素,应采用可靠的钻孔取芯法或声波透射汽 (或两者组合)进行检测。每个柱下承台的桩抽检数不得少于 根,单柱单桩的嵌岩桩必须100%检测。直径大于800mm非嵌 岩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小直径其抽检数量宜 为20%。对预制桩,当接桩质量可靠时,抽检率可比灌注桩稍 低。 对大直径人工挖孔桩或大口径墩基础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 力层检验,原规范规定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倍设计桩径或5m 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根据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有关嵌岩桩的规 定,将原规范规定的“桩底下3倍设计桩径或5m”改为“桩底
下3倍设计桩径且不小于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 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合理地选取工程桩进行完整性检测,评定其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抽检方式应随机、有代表性,对于预制桩、小直径灌注桩的检 则,宜采用低应变方法,一般情况下,低应变方法能检测到桩顶 下第一个浅部缺陷的界面。但是当桩身存在多个缺陷或桩周土阻 力很大或桩长较大时,宜采用高应变检测方法。对于大直径桩, 特别是嵌岩桩,应采用钻孔取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桩身质量进行 检测。前者可随机抽检,可直观地通过取芯判别桩身混凝土的连 续性,持力层岩土特征及沉渣情况,又可通过芯样进行试压,了 解混凝土和岩样的强度。后者可通过预理管逐个部面检测桩身质 量,不足之处是需要预理管,检测缺乏随机性,仅能有效检测 身质量。实际工作中,将声波透射法和钻孔取芯法有机地结合是 大直径桩质量检测的有效手段
17.3.1目前我省大部分建设工程均采用桩基础。由桩基础施二 引起周边临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各种市政设施的工程事 故屡见不鲜。因此,要求在桩基础施工前对场地周边临近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各种市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其对 桩基施工影响的承受能力,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7.3.2~17.3.3要求采用桩基础的工程应对临近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及各种市政设施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点的布置原 则、监测精度和控制标准做出了规定。周边建(构)筑物、管网 充许的最大沉降变形是确定报警值的依据。应注意周边建(构) 筑物原有的沉降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沉降叠加值不能超过充许 的最大沉降变形值。原规范17.3.2原条文中的“工程施工不得破
坏周边环境”是对施工的要求,不属于监测要求,本次修订将其 删除。
17.3.4桩基施工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没施的影响,其监测内容主要为地面振动加速度监测和近建 (构)筑物的震动变形监测。根据我省大量监测资料统计分析 地面振动加速度预警值宜控制在0.05g~0.08g。
17.3.5挤土型桩在桩基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
17.4.1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使 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监测是实施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 效措施,文是完善设计理论、提高设计水平和施工水平的重要手 段。在基坑边缘开挖深度1倍~2倍范围内需要保护的既有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具体范围 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周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决定。
17.4.2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地质条
自作了更高要求,本次修订按照地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要 原则,直接引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自作了更高要求,本次修订按照地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 原则,直接引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7.4.3为了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工程监测是实现动态设计、信 息化施工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基坑侧土体 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变形、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和地下水位变化等 进行监测,可以及时获得支护结构体系和基坑侧土体变形数据, 确保施工期基坑支护结构体系处于设计安全允许值范围内,必要 时可及时调整施工顺序或调整支护设计。本条对支护结构、基坑 则土体的内力和变形监测点布置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17.4.5要求基坑施工前,应对周边环境现状进行调查,提出应
17.4.5要求基坑施工前,应对周边环境现状进行调查,提出应 采取的监测措施和建议。并要求各种监测设备、测试仪器和传感 翌等应与支护结构施工进度同步进行按监测技术要求准确埋设
采取的监测措施和建议。并要求各种监测设备、测试仪器和传感 器等应与支护结构施工进度同步进行,按监测技术要求准确理设 到位,并做好监测点和传感器的防护工作。基坑开挖前必须预先 测得其数据初值。
17.5.1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可根据地质环境、安全等级、边坡类 型、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标准等综合分析后,按本标准表 17.5.1 确定。
17.5.8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变形值的大小与边坡高度、地质
件、水文条件、支护类型、坡顶荷载等多种因素有关。现行国家 技术标准均未提出较成熟的边坡变形计算方法。因此,很难准确 地提出边坡工程变形预警值,特别是岩质边坡工程或岩土体组合 边坡工程的变形控制更难提出统一的判定标准。工程实践中只能 根据地区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或反分析方法确定。本条对边坡 工程施工过程及监测期简可能遭遇的儿种常见情况,要求应及的 报警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限于条文中 所规定的这几种情况。报警值的确定考虑了边坡类型、安全等级
和被保护对象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变形控制标准比地基不 均匀沉降要严。 17.5.9对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法的一级 边坡工程,由于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为确保边坡工程安全,促 进边坡工程监测技术发展和进步,对信息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的内 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7.6建(构)筑物沉降与垂直度监测
mo= M^ys/250 表 21 各等级沉降监测精度指标计算
mo= Mys/250
表21各等级沉降监测精度指标计
本标准表17.6.2中位移监测精度等级主要是根据有关天统计数 据并结合实际应用情况而确定。 17.6.3沉降监测点布设对获取和分析建构筑物的沉降特征影响 很大。具体的建构筑物变形测量项目布设监测点时,应与结构设 计、岩土工程勘察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后确定。 17.6.5沉降监测时间一般周期很长,为保证测量精度,应设置 沉降测量基准点。规定特等和一等沉降监测的基准点数不应少于 4个,其他等级沉降监测的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是为了保证 有足够数量的基准点可用于检测其稳定性,从而保证沉降监测成 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要求基准点之间布设成闭合环是为便于监 测成果的检核校验
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由于监测目的不同, 苛载和地基类型各异,执行中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对于 人施工开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为止的长期监测项目,应统 号虑施工期间及峻工后的监测周期、次数与监测时简。对于已建 筑或从基础浇灌后才开始监测的项目,在分析最终沉降量时, 要注意所漏测的基础沉降问题
大沉降速率是否小于0.01mm/d~0.04mm/d作为判断标准。该取 直来源于对几个城市有关设计、勘测单位的调查资料。实际工作 中,沉降速率的具体取值尚需根据工程类型、设计要求、结合不 司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综合确定,并在项目设计文件中予以明 确。
7.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监
18勘察成果分析与评价
18.2岩土参数数理统计
18.2.1当采用多种室内、外试验和测试时,岩参数应通过综 合分析,根据其可靠性,按先原型试验、再一般原位测试、后室 内土工试验的原则综合确定。 18.2.2~18.2.6关于岩土物理力学指标的统计原则与取值问 题,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区段和层位分别进行统计。在统计 中,应根据已有经验和数据的离散程度,对子样进行适当取舍。 当指标离散性较大时,应进行具体分析并查找原因,无其是对分 层、地质单元划分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复核,经综合分析提出建 议值。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不提供岩土参数的设计值,只提 共标准值,因此本节未列入岩土参数设计值的计算要求。如有需 要时,可采用分项系数描述设计表达式计算,岩土参数设计值
式中:一岩土参数的分项系数,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值。
准与国家标准一致,要求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一定数量的载荷试 验,根据载荷试验的p~S曲线特征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但 在实际选用时,应充分考虑到地基土常常是由多种地层构成的特 点,以及静载荷试验边界条件与实际基础条件的区别(尺寸效 应)。因此,提供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时,可根据其它原位测试和 试验方法测定的承载力,对其进行对比修正后综合确定。 岩石地基的承载力一般较士层高的多,因此规定用载荷试验 方法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国家材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5.2.6条已对岩石地基 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应注意试验的岩样尺寸 应为 d 50mm X 100mm。
桩基或地基处理,采用天然地基做基础持力层已非常少见。因 此,本次修订不做更多的讨论和规定。
18.4.4关于考虑土的应力历史对地基土的固结沉降影响时
图3不同沉降估算方法与沉降监测结果对比
α一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m/s2); W一滑体的重力(kN/m) 2滑动面为圆弧形和折线形时,计算条块的数量不宜少于 8块;滑动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动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动面 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变 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应 作为划分条块的分界点。 3当滑动面为圆弧形时,稳定性系数计算结果瑞典法明显 偏小,而简化毕肖普法则与严格满足静力平衡条件的条分法的计 算结果相当。这主要是瑞典法不计条间力而简化毕肖普法考虑了 水平条间力。 4当滑动面为平面时,稳定性系数可按本标准第18.5.5~ 18.5.6条中的公式计算,其符号意义基本相同,但系指整个滑体 的稳定性。 5当水下部分岩土体取浮重度时,则潜在滑动面的抗剪强 度指标应取有效应力强度指标。 本标准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主要着重于稳定性评价方面, 稳定性定量分析(计算)方面可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 行。
18.6 工程特性指标
18.6.1准确提供工程特性指标是工程勘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8.6.1准确提供工程特性指标是工程勘祭工作的主要任务之 一,工程特性指标应根据不同的岩土和工程服务对象,采用不同 的试验和测试方法,试验条件应尽量符合实际工程的受力、变形 等条件。当试验成果的离散性较大且无法满足数理统计要求时, 应分析原因并增加取土数量和试验数量。
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时,应结合室内试验成果综合分析,不可单 独使用。
独使用。 18.6.4本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特性指标代表值的选取原则。标准 值取其概率分布的0.05的分位数;地基承力特征值是由载荷试 验地基土压力变形关系线性变形段内不超过比例界限的地基压力 值,即为地基承载力的允许值。 18.6.5室内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影响因素很多,包括土 的分层合理性、土样均匀性、操作水平等,某些情况下会使试验 结果的变异系数较大,这时应分析原因,增加试验组数,合理取 值。对于饱和粘性土采用室内无侧限抗压强度可反应土的综合强
值取其概率分布的0.05的分位数;地基承力特征值是由载福 验地基土压力变形关系线性变形段内不超过比例界限的地基 值,即为地基承载力的充允许值。
18.6.5室内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影响因素很多,包括土 的分层合理性、土样均匀性、操作水平等,某些情况下会使试验 结果的变异系数较大,这时应分析原因,增加试验组数,合理取 值。对于饱和粘性土采用室内无侧限抗压强度可反应土的综合强 度指标,对于施工速度较快的工程采用该试验方法比较合理
18.7水、土腐蚀性评价
18.7.1根据福建省已有的工程资料分析,在无污染源的场区, 般情况下地下水、场地土对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 筋均为微腐蚀性。对于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无污 染源的内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当邻近场地已有试验资料足以表 明场地土和水为微腐蚀性时,可以不取水、土试样,但在报告中 应附所引用的相关资料。条文中所述的水系包括地表水和地下 水
和附录G。 干湿交替是指地下水位变化和毛细水升降时,建筑材料的干 湿变化情况。干湿交替和气候区与腐蚀性的关系十分密切。相同 农度的盐类,在干旱地区的湿润地区,其腐蚀程度是不同的。前 者可能是强腐蚀GTCC-103-2019 铁路机车滚动轴承(轴箱轴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而后者可能是弱腐蚀或微腐蚀性。我省大部分 地区都属于这一类型,应引起特别注意。
19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编制
19.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19.2.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 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条明确了工程风险提示应包含但不限于的 内容。对岩土工程风险分析与评价应注重当地实践经验的收集和 月类,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半定量 分析法,进行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岩土工程风险评价。当资料齐 全、边界清晰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数值模拟、三维可视化信息模 型等数字化技术
8对尚不具备现场勘祭条件的勘探点,应明确下一步的工 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条件。对确实无法满足工作条件的勘探 点CECS 558-2018-T 建筑工业化内装工程技术规程,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对钻孔无法实施、地质条件 复杂的地段应提出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或专项勘察的 建议。
本节强调了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编制的图件和附件应与勘察报 告内容相一致。所编制的图件和附件应能说明某个问题或对某个 可题的说明有所帮助,不能生搬硬套或随意减少。对岩工程勘 察报告应附的主要图件及附件做了规定,并对其编制深度提出了 具体要求。
为实现工程建设项自全生命期不同阶段、不同参与方之间的 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本节规定了岩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