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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后审-电子化-通用).pdf23.3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分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分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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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266-2020 乘用车自主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pdf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 解决争议。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01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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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03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1本专业分包工程基本情况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1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根据本专业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临时供水和临时供电 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 立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 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供水和临时供电的接口位置以及临时供水管径、临时供电 容量如下: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4分包人被认为已在本专业分包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专业分包工 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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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承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承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 准确。但分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2.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三“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但附件四中所列材料和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05.
工程设备的安装工作以及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均属于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2.2.2分包人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见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3. 1整体工程的工其
整体工程的工期安排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本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 完工日期为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 开、完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3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3.1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完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 以分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3.2如果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承包人在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中 所要求的工期,分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申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会因此再 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3.3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第2.1.3项规定的实际可 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依据总承包合同文件约定,本专业分包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 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专业分包 工程达到同样的质量标准,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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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专业分包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1除本专业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专业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 示准和规程。适用于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技 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构成本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 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承包人有特别指示外,分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 的标准执行。 5.3除本专业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专业分包工程都应依照本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 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 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6.1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6.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并在财务管理 中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账目备查。 6.3分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标准,按照现 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当达到整体工程的管理目标等级 际准。整体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及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 级管理标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4分包人应根据整体工程以及本专业分包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 借施项目内容,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 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本专业分包工程所专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所 编制的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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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分包人应充分了解由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由分包人自已提供的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之间的责任划分(特别是承包人已提供的共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包 人所编制的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与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相衔接,不得重复, 承包人为本专业分包工程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6本专业分包工程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 的要求一致或高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
部分。 7.1.2对于本款第7.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5.1.2 顶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 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 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承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承包 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承包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7.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7.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承包人 选择和批准。 7.1.4承包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8天内通知分包人对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分 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分包人报送 详品后28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分包人应就此通知承包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承包人在收 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承包人已经批准。 7.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7.1.6提供样品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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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承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分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 责任和义务。 7.2.2如果使用替代品,分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介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 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 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承包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35天内向分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35 天内承包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承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分包人可以据此使用 替代品。 7.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专业分包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7.2.4如果分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承包人应与分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分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分包人
8.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8.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09.
8.1.1承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要 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分包人 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分 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8.1.2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8.1.3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
8.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8.2.1本专业分包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 L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 验)、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专业分包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8.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9.1.1施工过程申,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承包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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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 寸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9.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中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9.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 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 介、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 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9.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承包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承包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9.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承包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分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承包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9.1.6如果承包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居文件的形式递交给承包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承包人的审批 9.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1监理人召开的进度例会 9.2.1.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以其他分包人 等与整体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 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分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 帝会议。 9.2.1.2有关监理人召开的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2承包人召开的进度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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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必要时,承包人可随时召集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或其申部分 单位参加的会议。分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9.2.2.2有关承包人召开的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1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 沟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 测内容进行检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 要求专用部分。 10.2除第10.1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分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0.3本专业分包工程需要分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专用部分。 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分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0.4本专业分包工程需要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5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承包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0.6分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承包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 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 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分包人,分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 权力和(或)许可。 10.7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分 包人同时说明理由。分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承包人 成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 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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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支付给承发包人,或从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0.8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负担除第10.1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 用外,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1.1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 主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 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承包人认为必要 寸,由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分包人实施。 11.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7天内,分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14天 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1.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分包人应当按经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武,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分人审批,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1.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 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 又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1.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安照经承包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 介)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分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 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1.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 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分包人事后报承包人审批, 11.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3.
12.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7天内,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 个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 人报送的格式后14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2.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合同条款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 月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1内容准备并向承包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 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 时报送承包人审批。 12.1.3完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 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 度付款和完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 个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完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2.1.4完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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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2.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3)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条款第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条款第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合同条款第19.2.3项约定由分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分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2.1.6完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 关证明材料
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
其他约定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3.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15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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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17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1.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的计价计量规范以及图纸等设计文件,并结合施工现 场实际情况等编制的。本工程量清单依据的计量计价规范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1.1.2上述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当执行本章第 1.3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1.3项也未约定的 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1.3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见工程量清 单专用部分
1.2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的理解
1.2.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 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2.2本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 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完工结算的工程量 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 的有关约定。 1.2.3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 子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除合同条款 第15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本章第3.1.4项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 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1.2.4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子目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 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1.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子目编码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 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1.2.6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 质特征即称之为子目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1.2.7规费是指分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 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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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配合服务费是指分包人为配合协调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完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1.2.10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 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1.2.11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2.12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组成部分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申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2)本章第1.1.1项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建设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投标人的深化设计(如果有); (10)其他相关资料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10)其他相关资料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2.2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
2.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2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 的风险。 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2.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报价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19
2.3.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应依据计价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 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3.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申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申 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 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相应子目 的综合单价。 2.3.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 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 没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企业管 理费及利润计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其他项目清单 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配合服务费。 2.3.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 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 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申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申 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 介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 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 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 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 也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4总价措施项目报价
12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 2.4.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 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完工、交付本专业分包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 块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4.5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总价措施 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5.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除税金额进行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 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5.3项的计日工金额 2.5.2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章第3.2.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 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2.5.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 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和保险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 准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分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 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5.4配合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配合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式自主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合服务费的调整方法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2.7.1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7.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 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21
2.7.3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 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7.4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费 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 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分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管理费费 率及利润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率组成新增子目的综 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申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单价申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 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 2.7.5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7.6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 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 2.7.7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3.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 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1.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 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表”申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特别 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 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 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 件。 3.1.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对招标工 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 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 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
12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 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 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 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人投标总价的计算。 3.1.4合同履行阶段,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不 仑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
3.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 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1.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 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 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 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 (或)修改文件。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上述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 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 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却此类差异可能会对其投标报价的有 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将此类差异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1.3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4.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 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 持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 价措施项目清单以及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 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 的计算。 3.1.4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招标人未按照投标人所提交差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23
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与投标人所提交 内容仍存在差异的,一旦该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且在合同履行阶段此类差异经复核确实存在 的,不论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差异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进 行计量和计价
3.2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2.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 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除税) 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2.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 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 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 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 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 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3.3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
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补充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招标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确保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价表中所填写内容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内容一致。 投标人应当使用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提供的格式(除工程量清单封面外),填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无法满足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可自 行补充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GB/T 26332.5-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5部分:减反射膜基本要求.pdf12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