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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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高倍数泡沫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 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没 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4漆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6.2.4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JC/T 2458-2018 聚苯乙烯颗粒泡沫混凝土武中V=没体积(m)

S一防护区地面面积(m²); H一泡沫淹没深度(m); Vg一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²)。 6.2.5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 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6.2.5的规 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表 6.2.5 淹没时间(min)

注:水溶性液体的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6.2.6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 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 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6.2.7高倍数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Rs)×Cα×C R, = Ls ×Q,

R=(+R,)×C×C)

式中 R 一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m/min); T一淹没时间(min) CN一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一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一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²/min); Ls一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²/L); Qy一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6.2.8全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 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 15min。 6.2.9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6.2.9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6.3.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 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 因素的影响。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习

1 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3.3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 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3.4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 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之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m 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 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 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1 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 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的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2条 第2款的规定执行: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3.6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m²流消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 4L/min·m?;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 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4.1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 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2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 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3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m²的流消火灾,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²、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6.4.4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 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 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 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 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 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6.4.8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 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6.5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5.5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 布置,可执行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但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 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65.6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明中表述三种操作的含义与应急机械手动的操作步骤

2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 蚀保护。 3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

7.2.1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 定。 7.2.2当保护烃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当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宜由 试验确定。

表7.2.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7.2.3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 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一水喷头或泡沫一水雾喷头:

2.5喷的布直应付合下别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喷头的布置应保证整个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均匀。 7.2.6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 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

利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

1流面积较天,按本规范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内 类液体场所; 2靠泡沫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7.3.2火灾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干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7.3.3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系统管道充水的湿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1初始火灾极有可能为液体流尚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 房等场所; 2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7.3.3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 m²。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²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上述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7.3.4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 7.3.5 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符合本规范 的规定混合比。2 7.3.6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当喷头设置在屋内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在121℃一149℃范围内; 3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竖向中间位置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在57 C一79℃范围内; 4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7.3.6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喷头的设直应付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布置应保证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 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也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喷头设置高度不应大于9m; 4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²; 5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 均不应大于3.6m。 7.3.8湿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 且不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充注泡沫预混液的系统环境温度宜在5一40℃范围内, 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 不应大于2min; 4充水系统适宜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汁规范》(GB50084)的规定。 7.3.9预作用与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后的管道容积不得超过2.8m,且控制 头数,预作用系统不应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7.3.10当系统兼有扑救A类火灾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7.4.1泡沫喷雾系统可采用如下形立

1由压缩惰性气体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雾化喷头喷洒泡沫到防 护区; 2由耐腐蚀泵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雾化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3由压力水通过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输送泡沫混合液经雾化喷头喷洒 泡沫到防护区。

2由耐腐蚀泵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雾化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3由压力水通过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输送泡沫混合液经雾化喷头喷洒 泡沫到防护区。 7.4.2当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²;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输入与输出 导线绝缘子升高座孔口应设置专门的喷头覆盖: 5覆盖绝缘子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它喷头的雾化角不 应大于90°; 6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1,抗烧水平不应低于B, 7.4.3当保护烃类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低于 6.5L/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泡沫应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 3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4.4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宜高于 其额定工作压力0.1Mpa。喷头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3倍。 7.4.5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泡沫喷雾系统的带电绝缘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接 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GB/T12113)的规定 7.4.6泡沫喷雾系统应设自动、手动和机械式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在自 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 747松源

7.4.8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惰性气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式7.4.8计算:

式中:N一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 Pl一动力源瓶组储存压力(MPa); P²一系统泡沫液储罐出口压力(MPa); Vi一动力源单个瓶组容积(L); V2一系统泡沫液储罐容积与动力气体管路容积之和(L); k一裕量系数(通常取1.5~2.0)。 2系统储液罐、启动装置、惰性气体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 的专用设备间内。 749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湿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应小于3年

8.1.1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直应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消防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消防水 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 2采用环泵比例混合流程及含有泡沫储存设施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 生活水泵房合建,且不应合用供水、储水设施。 3当采用环泵比例混合流程及含有泡沫储存设施的泡沫消防泵站计划 与生产水泵房等合建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4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内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 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5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内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在30~ 50m范围内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8.1.2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8.1.3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烃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500m²,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²;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且单罐容量小于100m² 8.1.4泡沫消防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并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柴油机; 3全部采用柴油机。

4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8.1.5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有与本 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8.1.6严禁将独立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或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保护 区内。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 备遥控功能

8.2.1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当使用含可能堵 塞喷洒装置的固体颗粒但不影响泡沫质量的水时,应设置管道过滤器。(高倍: 3.2.4酉 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 的水)。

8.2.2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温宜为4℃~35℃。(高倍:3.2.5配

合液的水温宜为5~38℃。)

8.2.3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

2.3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白

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正系统过压的措施。 8.2.5封闭式建筑内设置的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宜设水泵接合器,且宜设在比 例混合器的进口侧。水泵结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 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O q: (9.1.4) 60 台

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一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q=kVi0p (9.1.5)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 k一泡沫产生装置的流量特性系数: P一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MPa)。 9.1.6系统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能力应有不小于5%的裕度

9.2.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

9.2.1储罐区泡沫火火系统管道内的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泡 沫一水喷淋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水和泡沫混合液 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超过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超过10m/s;液下 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射管之前的泡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m/s~ 9m/s; 。

9.2.2系统水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2.2系统水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1=0.0000107 d,

式中i一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Pa/m); V一管道内水或泡沫混合液的平均流速(m/s); dj一管道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9.2.3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压力损失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 用当量长度法计算。泡沫混合液可按水对待。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B。 9.2.4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Zh + Po + hz

式中H一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MPa): Zh一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主要部件的局部 水头损失见本规范附录B; Po一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工作压力(MPa); hz一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 立或系统水平供水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 9.2.5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称直径(mm) 150 200 250 300 管件种类 闸阀 1.25 1.50 1.75 2.00 90°弯头 4.25 5.00 6.75 8.00 旋启式逆止阀 12.00|15.2520.5024.50

2.6泡沫液管道的压力损失计算宜用达西公式。确定雷诺数时,应采用 未液的实际密度:泡沫液粘度应为最低储存温度下的粘度。

fLpQ? △Pm.= 0.2252 d'

AR。= 21.22 Qp du

△Pm一摩擦阻力损失(MPa); f一摩擦系数; L一管道长度(m); p一液体密度(kg/m²) Q一流量(L/min) d一管道直径 (mm) R一 雷诺数 μ 绝对动力黏度(cP)

9.3.1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 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长度不宜小于1m; 3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9.3.3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k一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MPa); Vk一—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9.3.4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S 2 2g D13

式中Hg一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MPa); 一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0.7; Vg一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g一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1mm确定 L一节流管的长度(m)。

9.3.5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入口前应设过滤器: 3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直接测试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

GB/T 51189-2016 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调试及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测试液体供给强度参比液体供给强度

钢质燃烧盘:内径1480土15mm 参比液体:丙酮或甲醇;

式中: dk 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C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表C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兑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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