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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

9.5.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5.2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态。机械设备进场后,应向操 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5.3机械设备上各种安全防护、保险限位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9.5.4机械设备必须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 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操作、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9.5.5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或不稳定岩土体上作业。机械在路基边坡、 基坑、沟边缘附近以及不稳定岩土体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5.6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台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9.5.7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由人工配合机械进行辅助作业时,作 业人员应注意观察。 9.5.8施工现场的钻机等高设备在相邻结构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外时,应按 有关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9.5.9高箕设备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范》(JTGF90)的相关规定。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应采取 亚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9.5.10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的相关规

9.5.10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的相 定。

DB34/T 5021-20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3610—2019)

9.5.11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施工车辆运行必须遵守道路 法规,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不得超载,严禁人料混载

9.5.12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之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设备停稳 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进行检修,严禁采取预约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9.6既有结构物的拆除

9.6.1应根据所拆除结构物的结构特点及施工环境要求确定拆除施工的段落、层次、 页序和方法。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实施,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9.6.2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物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6.3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的相关规定。拆 余现场应设置警戒区。 9.6.4拆除施工中的爆破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9.7.8条的有关规定。 9.6.5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和机具应处于稳固位置,必须进行临时悬吊作业时,应系好 悬吊绳和安全绳。悬吊绳和安全绳应分别锚固且应牢固。 9.6.6拆除既有路基支挡结构与防护设施,应保证既有路堑边坡稳定。必要时应设置 益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并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拆除,严禁一拆到底。

9.7.1开挖之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对结构物、既有管线、排水设施实施迁移或加固。 施工中,应对加固部位经常检查、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在施工范围内可不 迁移的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应确定其地下位置和分布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

9.7.2路开挖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面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岩土体的稳定性进行监 则和巡察,监测人员的位置应在落石、滑坡体危险区域之外。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 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条文中所谓“发现异常”是指,通过直接观察或者通过观测和评估,确认山 现滑动、崩塌迹象及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

9.7.3公路改建路堑拓宽时,应按横断面自上而下进行。开挖过程中,应随时观 稳定情况,如有危石、裂缝和塌方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

面稳定情况,如有危石、裂缝和塌方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 9.7.4结构物基坑开挖,应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 防护。当基坑开挖深或者边坡稳定性差时,应分段、跳槽开挖。在施工过程中,应观 察或按规定监测作业面周围岩土体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 槽边临时堆放弃土或材料时,应控制弃土或材料与坑槽边缘的距离及堆放高度,不 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机械在基坑周围作业和行驶不得影响施工安全

支撑防护是路基排水和防护结构基础开挖时关系到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 中包括支撑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拆除。这些内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可避免坑壁 失稳,出现塌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9.7.5边坡设置混凝土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挡结构时,应待支挡结构强度达 规定后,方可开挖,

9.7.6机械挖掘时,应避开既有结构物和管线,严禁碰撞。严禁在距既有直埋缆 范围内和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采用大型机械开挖作业。在既有结构物和管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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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宜有专人现场监护。

9.7.7开挖中,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设计图纸与管理单位未标注的地下管线、 构筑物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向上级报告,并和有关管理单位联系,研 究处理措施。经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方可恢复施工

9.7.8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并取 寻相应的从业资格。 2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应按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 有关规定执行。 3岩石边坡坡率为1:0.1~1:0.75的路,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城市、风景名胜区及 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路堑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9.7.8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9.7.9沟槽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 设置警告标志。开挖沟槽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夜间应 警示灯。

9.8.1路堤施工应先做好临时防水、排水系统。路基基底、坡脚及影响路基稳定的范 围内不得积水浸泡。傍山修筑路堤时,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入路堤结构各部位。 9.8.2使用振动压路机碾压路基前,应对附近地上和地下结构物、管线可能造成的振 动影响进行分析,确认安全。

9.8.3填土地段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现范》(JGJ46)的有关规定 9.8.4路基下存在管线时,管顶以上0.5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碾压。采用重型压实 机械压实或有重车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铺设一定厚度的压实填土。填 土最小厚度应根据机械和车辆的质量与管道的设计承载力等情况,经计算确定。

9.9支护结构与排水设施施工

9.9.1在边坡上或在基坑内作业之前,应首先检查边坡或坑壁的稳定状况。对影响施 工安全的危岩、危石、松动土石块应予以清除,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9.2在边坡上或者在基坑内施工,应设置攀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由专人进行 随时检查和定期监测边坡稳定性,并确认安全。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 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9.9.3作业高度超过1.2m时,应设置脚手架。脚手架应通过专业设计,必须进行强 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并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的相关规定。高的脚手架平台应采用锚杆锚固在岩壁上。脚手架搭建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对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或沉陷应及时加固。 9.9.4挡土墙高度超过2m时,应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高处作 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9.9.5砌筑作业时,脚手架下不得有人作业或停留,不得重叠作业,不得采用顺坡滚 落或抛掷传递的方式运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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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载人。临时起吊设备的制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9.7拆除墙背向内倾斜的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模板时,应在墙背侧设置必要的临时 支撑。 9.9.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所有起重设备必须符 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9.9.9喷浆作业应按自上而下顺序施作。喷浆作业时应密切注意压力表变化,出现异 常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并及时排除故障。作业区内严禁在喷浆嘴前方站人。 处理堵管时,作业人员应紧握喷嘴,防止管道甩动伤人。当管道有压力时不得拆卸管 接头

9.9.9喷浆作业应按自上而下顺序施作。喷浆作业时应密切注意压力表变化,出 常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并及时排除故障。作业区内严禁在喷浆嘴前方站 处理堵管时,作业人员应紧握喷嘴,防止管道甩动伤人。当管道有压力时不得折 接头。

施工过程中处理故障时停机、断电、停风主要是防止机械误动作造成事故。 处理结束,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通知有关作业人员,防止有人处于危险位置 突然开机受到伤害。

施工过程中处理故障时停机、断电、停风主要是防止机械误动作造成事故。故障 处理结束,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通知有关作业人员,防止有人处于危险位置而因 突然开机受到伤害。

9.9.10锚杆和锚索钻孔施工,吹孔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孔的侧边,以防吹出泥水 土伤人。

9.9.11张拉作业区域应设为警戒区。张拉作业平台应稳固,张拉设备必须安装写 张拉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千斤顶旁严禁站人。

张拉预应力锚杆(索)时,可能会发生断丝和锚具楔子滑脱沿轴向飞出伤人事故, 或由于锚固不可靠而可能发生整个锚杆(索)连同张拉设备一起被弹出。故张拉时,千 斤顶旁严禁站人,以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张拉预应力锚杆(索)时,可能会发生断丝和锚具楔子滑脱沿轴向飞出伤人事 或由于锚固不可靠而可能发生整个锚杆(索)连同张拉设备一起被弹出。故张拉时 斤顶旁严禁站人,以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9.9.13机械成孔渗水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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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施工中严禁人员进入孔内作业。 4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采用机械钻孔或吊装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机 戎边缘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5并管安装宜由起重机进行,吊装时吊点应正确,栓系应牢固;往井孔吊放并管时, 严禁将手、脚置于井孔口上。 6并管口应高出地面0.5m以上,必须封闭并设安全标志。 9.9.14人工挖孔渗水井的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在不稳定的土层中施做渗水井时,应根据土质状况对渗水并并壁及井口采取相应 的支护措施。 2渗水井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土方,井口应采取防坠落、防滑措 施。 3并内作业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并作业不得超过2h。上、下 丰筒应走安全梯。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9.2.4条规定。 4并内掏挖作业时,应随时观察并壁、支护的稳定状况,当土壁有塌征兆、并筒 发生扭斜或支护位移、变形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处,待采取安全技术 普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5并深大于1.5m,并内掏挖作业时,并上应设专人监护。安装预制并筒时,并内不 寻有人。用吊斗出土时,防止发生碰撞或脱钩,并通知并下人员暂时避开。 6利用排水的间歇时间掏挖渗水井时,并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 合,并穿绝缘胶靴。 7起吊和运输设备靠近渗井边缘作业时,应加强对地基稳定性的检查,防止发生地 面塌陷或设备倾翻事故。

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施工中严禁人员进入孔内作业。 4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采用机械钻孔或吊装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机 械边缘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5并管安装宜由起重机进行,吊装时吊点应正确,栓系应牢固;往并孔吊放并管时 亚禁将手、脚置于井孔口上。

9.9.15排水隧洞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应根据危险源辨识情况编制排水隧洞塌、突水突泥、触电、火灾、爆炸、室 有害气体等应急预案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2当地层完整、地质条件好时,排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和灌浆三个施工过程可依次 进行,即先将隧洞全部挖通,以后再进行衬砌和灌浆。当岩层破碎、地质条件不良时, 应边开挖边衬砌。 3排水隧洞开挖,可依据滑坡具体地质情况,选择人工开挖方法或钻孔爆破方法进 行;当使用钻孔爆破法,需根据岩层完整程度,确定全断面开挖或导洞开挖;在地下 水丰富的地段,宜采用下导洞开挖。 4对不稳定地层,在开挖爆破后,永久衬砌前,应采用木支撑、钢支撑或喷混凝土 锚杆支护等临时支护措施。在松软或流沙地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面之间,应 架设支护或特殊支护。 5在特别软弱或大量涌水的地层中开挖隧洞,应采用超前灌浆或管棚加固方法,先 将地层预先加固,然后再进行开挖。 6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规定。在瓦斯地层开挖时,应 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O)中含瓦斯隧道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 7通风机、抽水机等安全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 8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灯具;瓦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灯具。 9.9.16高边坡截水沟施工,应设置防止作业人员跌落的设施 9.9.17渗沟的开挖应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应随开挖随支撑并迅速回填,防止造成期 塌。停止施工或完工后,应及时加盖封闭。 9.9.18支撑渗沟应间隔开挖。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 9.9.19边坡防护和支挡结构以及排水设施施工作业应设警戒区,并应设置明显的警 戎标志。停止施工的抗滑桩桩孔和渗水并及其他排水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栏及明显的 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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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管线等生活生产设施,不应影响其安全。

9.10.2取土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夜间警示或反光 标示。 9.10.3场地上有架空线时,应对线杆和拉线采取预留土台等防护措施。土台半径应 依线杆和拉线结构、埋入深度和土质而定。土台周围应设安全标志。 9.10.4需在结构物附近取土时,应对结构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取 土。

9.10.2取土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 必要时应设置夜间警示或 标示。 9.10.3场地上有架空线时,应对线杆和拉线采取预留土台等防护措施。土台半 依线杆和拉线结构、埋入深度和土质而定。土台周围应设安全标志。

9.10.4需在结构物附近取土时,应对结构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

9.10.5弃土场应避开建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弃土时不得妨碍各类地 线、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10.1.1路基施工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利用、 能源利用、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万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10.1.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条件以及 先有结构物状况进行调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以及节约资源, 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施工环境, 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与节能减排技术方案。 10.1.3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环境保护设计的各项要求,针对 施工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制定具体防止措施和方案,并实施。公路路基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施工环境 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与节能减排技术方案。 10.1.3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环境保护设计的各项要求,针对 施工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制定具体防止措施和方案,并实施。公路路基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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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措施: 2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3水资源保护与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 4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5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节能减排措施; 7既有结构物的保护措施; 8文物保护措施,

施工工法和工艺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边坡开挖、填筑堆载、振动、噪声、粉尘、 亏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0.1.4路基施工中,应重视对农田水利和环境的保护,节约土地,少占耕地,临时 占用土地应及时做好复垦工作。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的规划应尽量利用既 有道路、荒地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0.1.6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应符合环保规定,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 保型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定期保养、维护,减少油料的跑、冒、滴、漏对环境 响。

10.2土地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

10.2.1路基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的数量,

b.2.2路基施工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

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

10.2.3路基土石方调配宜移挖作填,充分利用挖方材料,节约土地。不能利用的弃 方应集中堆放和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0.2.4路基施工水土保持应符合要求: 1施工便道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 丁迹地恢复。 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宜作为复耕地、林草地 的覆土。 3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期填筑土方时应随 、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临时堆土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 取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10.2.5取、弃土场选址,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取、弃土场选址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取、弃土场应不占或少占林地、耕地或园地;应远离江河、湖泊和水库生态管理 范围,远离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宜选择荒山、荒坡或荒地 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场 4取土场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5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6弃土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7弃土场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设置弃土场。 8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

.2.3路基土石方调配宜移挖作填,充分利用挖方材料,节约土地。不能利用的弃 集中堆放和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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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弃土场。 9弃土场不宜布设在流量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10弃土场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 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10.2.6取、弃土场平面及断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5.1条和第4.15.2条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场的平面布置及断面(轮廓)设计应有利于边坡稳定和工后的恢复利用 2陡坡路堤和深路堑地段的弃土,应置于山坡下侧,并间断堆填,保证弃土内地面 水可顺利排出。 3弃土场的支挡结构应根据弃土或弃石等堆放的数量、位置和地形特点,选择合理 的结构形式并进行专门设计,以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10.2.7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临时防护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要求。 10.2.8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 10.2.9公路路基施工应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使用功能

10.3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10.3.1路基施工前应对沿线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价施工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 响

10.3.2路堤填筑、路堑开挖及取弃土,均应根据路基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 离,并进行保存。表土最小剥离厚度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行相关规定确定。表 土堆存高度应不超过2m,必要时应设置排水沟等相应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10.3.3施工前,应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位于路基范围内的珍 稀植物进行保护。 10.3.4公路通过林地时,应注意保护用地范围以内的林木,并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 数量;严禁砍伐道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林木。 10.3.5公路经过草原和草甸时,应注意保护腐殖土和地表植被,限制路侧取土。取 土场和弃土场宜选择在植被生长差的地方,集中设置

10.3.3施工前,应根据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位于路基范围内 稀植物进行保护

地表腐殖土中富含植物生长所必须的营养成分和种子及根系,是植物赖以生 条件;腐殖土经过上万年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才形成,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 程实践证明,在公路建设中先将腐殖土挖移并保护,工后回填绿化,是恢复生态 十分迅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地表腐殖土中富含植物生长所必须的营养成分和种子及根系,是植物赖以生存的 条件;腐殖土经过上万年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才形成,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工 程实践证明,在公路建设中先将腐殖土挖移并保护,工后回填绿化,是恢复生态环境 十分迅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10.3.6公路经过湿地时,施工废料暂时放置地应设置在湿地之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 处理。

处理。 10.3.7在草、木密集的地区施工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10.3.8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没路段进行路基施工时,应设置预告、禁 上鸣笛等标志,并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习性及迁徒季节、路线和活动规律,合理 安排施工计划,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必要的通道。 10.3.9生态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回填、整平、压实,地面坡度 股应小于5°,并利用储存的表土进行复垦。施工结束后应对开挖面恢复植被。 2公路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临时占地、施工营地、临时道路、设备及材料堆放场 也等进行有计划的复垦。复垦后,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和景观。原属性为农田的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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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3项目区的裸露地,适应种植林草的应恢复植被。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人工设计和恢复措施,在受干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恢 复和重新建立一个具有自我恢复能力的健康的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 系统和半自然半人工生态系统)。 复垦是指公路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 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0.4.1在施工及生活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场地堆放生产及生活废弃物,并定期处理。 亏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运至指定堆放场地。 10.4.2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过程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得 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农田、鱼塘中。

生产污水主要包括清洗施工机械设备的污水或废油以及地基处理施工中溢出的浆 夜,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是人类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厨房用水、洗涤用水和卫生间用水所 立生的排放水。这两类水如直接排放,会污染水质、土质,影响人们的饮用水源和鱼 类的生存丶农作物的生长,因此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10.4.3岩溶水发育地段,路基修筑不应切断岩溶(地下和地表)水的径流通道, 造成阻水、滞水或农田缺水。

10.4.4严禁采用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废渣作为路基填料。

10.6噪声和振动控制

10.6.1路基施工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稳定,防 正环境噪声污染。 10.6.2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对环境敏感点附近路段施工期间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 机械作业时间、施工方式等做出规定。施工场界声级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限值》(GB12523)的规定。 10.6.3在居民聚集区或噪声敏感区,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在施工过程中场界 环境噪声有可能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0.7.1在文物保护区周围进行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损毁文物 10.7.2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管 门研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置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3610—2019)

路基整修包括自检后的整修和交接验收后的整修。整修的目的是为了路基工程达 到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11.1.2路基表层的整修,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案与工艺。 的土层压实厚度应不小于100mm,压实后表面应平整,不得松散、起皮。整修后 面应顺适、美观、牢固,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1.1.3防护与支挡工程应检查泄水孔是否有遗漏和通畅,结构物是否有变 如有质量缺陷应进行处理

11.1.4排水系统的沟、槽表面应整齐,沟底应平整,排水应畅通不渗漏。女 陷应进行处理

备时工程和设施进行合理处置,使之与自务

11.2.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间交接检查验

11.2.3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 建工程》(JTGF80/1)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编制符合要求的交接资料,申请 进行交接验收

11.2.3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 建工程》(JTGF80/1)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DL/T 1829-2018标准下载,编制符合要求的交接资料,申请 进行交接验收

11.3路基竣(交)工验收

11.3.1路基竣(交)工验收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 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项目DB44/T 857-2011标准下载,应按要求进行跟踪监测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3610一2019)

1对执行规范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引用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应 等合《××××××》(××)的有关规定。 3)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有关规定”、“应 等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 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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