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95-2019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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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公共(消防)通道 public (fire prevention) channe 建筑物内用于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需要设置 通道。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QX/T 150-2011 煤炭工业矿井防雷设计规范满足规定的日光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public green area (open area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 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3.2.63 进深depth

预制混凝士夹心保温外墙板

由内叶混凝土墙板(内叶墙)、外叶混凝土墙板(外叶墙)、夹心保温层和连接件组成的预制混凝 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简称预制夹心外墙板,

4.1房屋预售测绘数据采集

4.1.2在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 返回建设单位修正。 4.1.3房屋预售测绘数据采集中,当建筑施工图上局部图形缺少尺寸数据且该部分面积小于0.50m² 时,缺失的尺寸可在建筑施工图上量取或在其电子版上获取,同时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 明,否则应返回建设单位补充。 4.1.4采用建筑施工图进行计算时,若设计未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按0.02m计算。 4.1.5建筑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变更后建筑施工图,并及时办理房屋预售测绘变更手续。

4.2房屋竣工测绘数据采集

房屋竣工测绘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房屋的竣工测绘应包含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用于数据采集的工具与设备包括经检定合格的钢尺、经纬仪、测距仪、全站仪和卫星定位系统 等; C 采集内容一般指房屋的边长、层高、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和其他需表 述的地物要素等; 使用钢尺测量水平距离时,钢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使钢尺处于水平位置且保 持直伸。使用测距仪或全站仪测量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 测线两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e 形状规则房屋的数据采集,需进行总尺寸和分尺寸数据校核。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符 合本规程6.1.4.4时,可采用设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f) 户室或楼层实测时,应进行数据校核,其边长总长度应等于分段长度之和,并应有多余测量数 据校核:

g)当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或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计 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土0.05m。 4.2.2 层高测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层、 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b)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 明; C 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m或不小于2.30m时,可测量一个层高值;设计层高在2.10m至2.30m 之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三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层高取位至0.01m; d 有建筑施工图的峻工房屋,当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的较差符合本规程7.1.4.d)时,认同 峻工层高与设计值相符,采用设计值,否则采用实测值; e 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的房屋层高,按层内三个以上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上结构顶板的厚度,作为该层的房屋层高。 4.2.3 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坡屋顶房屋,应测量层高不小于2.20m的部位,作为丈量边长的定位数据: 6) 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其边长应量至结构底板的墙体外边缘部位; C 内倾斜房屋,应量取室内净高不小于2.10m的部位,作为丈量边长的定位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4.2.4阳台、平台、廊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的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设施)的尺寸,阳台顶板至 底板的垂直距离; b 平台需要采集的数据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和平台下方周边建筑的相对位置数据,平台 与围护之间的相对位置; C 柱廊需量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的围护结构(设施)之间的相对位置数据。无柱廊时,应量取 顶盖水平投影面尺寸及位置数据 4.2.5建筑物内外墙数据的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建筑物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的采集,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部位量取; b)建筑物外墙的边长丈量,应以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最外层表面量取(不含装饰性贴面)。 4.2.6室内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界线应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核确认。无围护结构(设施)的权界线应设置明确的界址点或界 线; 实地测绘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界线的相对位置数据; C)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设施)的,应量取围护结构(设施)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设 施)的厚度; d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 时,可采用设计值。 4.2.7房屋边长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边长数据,应按户(室)或分单元采集; b) 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C 自建房或独立产权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d)多产权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按户(室)或单元采集,共有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4.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坐落、房屋幢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

4.2.8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5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1.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5.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

DB32/T 369520191)房屋内的核心筒、楼(电)梯是幢的共有设施,因管理需要,局部功能区或局部楼层不开门(停机)时,不影响共有面积的分摊(含跃层式、复式房屋等);2)综合楼内通往各功能区的楼(电)梯、核心筒(垂直通道)等,应按功能区分隔,列入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3)当功能区内的楼(电)梯、核心筒(垂直通道)全封闭时,应列为地上部分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当地下室情况类似时,可参照地上部分执行;4)裙楼屋顶的楼(电)梯间,应列为裙楼的共有面积;塔楼屋顶的楼(电)梯间,应列为塔楼共有面积;5)当裙楼平台无楼(电)梯间,其塔楼上的楼(电)梯间应根据设计与实际服务情况,确定分摊方案;6)连接核心筒的前室应作为核心筒的共有部分,保持与核心筒分摊一致;核心筒前的廊道,应根据本规程5.3.6c)条款确定归属,列入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7)首层大厅(大堂)、公共出入口,服务于首层功能区的,应列入该功能区共有面积;其他情形,应视服务范围与使用功能据实际确定,列入幢或功能区共有面积;8)商业、办公楼内的楼(电)梯、自动扶梯(垂直通道)等,当功能区各层均有时,应列为功能区共有面积;否则,列为层共有建筑面积;9)当功能区或层内各种功能混合交叉时,应先划定功能区(或层内)不同的使用功能区域,然后,确定共有面积服务范围与使用功能,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计算。o)其他特殊情形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当房屋由主楼、附楼组合时,其主、附楼仅通过消防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相连时,其主楼、附楼应分别设幢。涉及为主楼、附楼服务的共有部分,应列为不分摊共有面积。当主附楼有为各自服务的共有部分时,应分别列入主附楼共有面积;见图60305ca说明:a主楼(商业、办公)b附楼(商业、办公)c公共空间或消防通道注:房屋右上角数字为该楼总层数图60主、附楼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的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时,各单元可分别作为不同的功能区,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见图6148

功能区内幢共有建筑面积; 幢分摊系数。

Ss 功能区应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 B 功能区应分摊的幢共有建筑面积; 功能区总建筑面积; 功能区内幢共有建筑面积。 确定(某一)功能区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

会分摊划能文共有律筑闻积后的息律筑面积: 层应分摊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层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4)确定(某一)层分摊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 K3 层分摊系数; 层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 S7 层内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5)确定套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D 套应分摊的层共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6.1.1变更测算适用于已竣工(建成)且已实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交付报告

1.1变更测算适用于已峻工(建成)且已实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交付报告后的房屋。 1.2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a)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转移; 2) 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 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 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2.1变更受理应符合以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满足房屋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变更测算时,必须由涉及变更的所有相关产权人共同 申请;涉及共有面积变更、功能变更的,应由相关产权人形成书面分摊协议。 C 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扩)建、加层、用途、结构等变更,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手续。 d 已预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除提供相关部门合法手续外,还应满 足房屋登记相关要求。

6.3.1变更测算应根据变更(合法)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权属、权界的调查核定 和对原房屋测算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并制定变更测算方案, 6.3.2当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间时,所涉及的功能区应按现行规程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房屋边 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数据采集,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算无明显错误的,可采用原测 算成果中的相关数据 6.3.3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算时,除登记面积来源不明或确系测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 维持原登记面积。 6.3.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变更测算条件的,未封闭阳台权利人自行封闭的,应按未封闭阳台计 算;当受理变更测算发现房屋形状与原实测不一致时,应由建设单位或相关产权人提供变更房屋形状的 合法手续。

6.3.6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算面 形成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相关产 权人共同承担:当相关产权人同意按现行 人按现行规定测算的协议后执行。

6.3.7变更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7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7.1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房屋面积的测算,采用的坐标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精度,其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土0.025m。 房产图上的地物点精度,其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土0.05m。 房屋的边长、面积的误差、限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类房屋边长必须独立测量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b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 数应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以上。 房屋边长测量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房屋边长测量中误差与限差

注1:式中,D为边长(含层高)(m),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 注2:当实测边长(含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层高值的较差满足以上规定时,可采用设计值。 p)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房屋面积测量中误差与限差

7.1.5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 减。即遵循整幢一功能一层内一户(室)的顺序原则

7.2.1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7.2.7变更与修测检查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

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算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变更与修测后房产要素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完整。 变更与修测后的成果与原成果应保持整体、完整与合法。

7.2.8数据的输出,应根据本规程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将测绘成果、图表,通过文本、磁(光)盘、 网络等方式提交房屋面积管理部门。

7.2.9质量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A.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

DLT1412-2015 优质电力园区供电技术规范注:房屋面积计算报告第1页

图B.4房屋面积计算报告

注:房屋面积计算报告第2页

图B.6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

GB50347-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

申报单位:正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人:王兴 2018年07月20日 认定单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认定人:李明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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