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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2012]25号.pdf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峻工质量鉴定
厅质监字【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 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 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公路工程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嫂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 峻(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GB/T 786.1-2021标准下载,由部工程质量 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 峻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自。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骏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 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峻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峻工验收计划后组织 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 定检测工作,并在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 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峻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工验收工 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自峻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关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 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间题及处 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 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 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自法人,下同)是否 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 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 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纸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 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 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 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降等。 第八条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 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 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 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 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 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工质量鉴定 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 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 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 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 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记录 等须由有关人员签认。检测报告、有关附件及其电子文本应及时 报省质监机构。 (三)工程实体检测优先采用自动化、便携、无损检测设备进行 检测。 第土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实测数据变异较大、
关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人应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见附件6),对 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 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第十三条竣工质量鉴定时,路基路面压实度、水泥混凝土 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横向力系数、路基弯沉值等指标,应采 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竣工验收 前沥青路面复测弯沉按《细则》评定,其他指标按单点合格率进行 评定,指标评定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 (一)评定依据: 1.交工检测意见; 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内业资料审查表; 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及验收 报告; 5.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 果的预检意见; 6.专项论证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省质监机构负责根据上述资料,产格按照《细则》和本规 定有关要求,具体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
立应根据检测、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现场安全保障方案,井负贵按 照有关规定向省质监机构、交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等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检测、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工作人员应落实方案要求,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建设项自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所需的全部费 用(含安全保障费用等)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在公路工程项目骏工验收中,对房建工程可根据 有关规定采用其交工验收时质量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由于特殊原因,峻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 检测时间相隔1年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对平整度、车辙、抗滑 指标进行复测,以合格率低值为依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墩工质 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16号)同时废止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 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
一、工程概况 (一)建设规模、施工合同额、工程变更额、工决算及主要工 程量。 (二)工程特点、难点。 (三)批准工期,实际工期。 (四)合同段划分及参建单位。 二、交工验收情况 (一)交工验收检测单位。 (二)各合同段检测项目合格率。 (三)项目检测报告的主要结论。 (四)交工遗留间题。 三、有关问题处理情况 (一)建设单位对交工遗留问题处理结果及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对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 及评价结论。 (三)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专项论证报告(视需 要)。 (四)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
效果的预检意见。 (五)所依据标准及检测指标或方法有变化时,有关部门的 批复。 四、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组组成及分工 五、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一)工程实体检测。 1.检测项目、频率、方法、执行标准及相应仪器设备。 2.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等情况, 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3.时间安排。 4.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在人。 (二)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 任人。 (三)内业资料审查。 审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 六、其他事项
效果的预检意见。 (五)所依据标准及检测指标或方法有变化时,有关部门的 批复。 四、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组组成及分工 五、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一)工程实体检测。 1.检测项目、频率、方法、执行标准及相应仪器设备。 2.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等情况, 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3.时间安排。 4.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在人。 (二)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 任人。 (三)内业资料审查。 审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 六、其他事项
(二)任务来源及具体任务。 (二)项目概述:项目起点、开工及交工时间、建设规模(等 级、长度、宽度(车道数)、设计车速、荷载等级)、投资额、桥隧比 例等。 (三)工程质量鉴定检测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组织情况 检测机构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及本项目检测人员等 情况,对应于各检测项目所配备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包括仪器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及用途),时间安排等。 三,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一)检测指标、频率及检测方法。 (二)检测里程桩号及位置,检测时间与检测温度应在每个指 标检测过程中详细标注。 (三)如做对比试验,应附报告(对比数据及分析过程和结论)。 (四)计算汇总:应汇总总点数SJG 54-2019标准下载,如有剔除应说明数量及原因, 如有修正应列出公式及参数。 四、检测结果评定 按合同段计算复测指标的统计结果,并按总表及附表格式填写
×项目竣工检测结果汇总表
Ni合同段沥青路面弯沉汇总表
注:1.在此表后附检剩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并注明检测时间及路表温度, 2.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 舍弃特异值应注明;复刺时要计算合同段内峻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
注:1.在此表后附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并注明检测时间及路表温度皖2005J112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皖2005J112.pdf, 2.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 舍弃特异值应注明;复刺时要计算合同段内峻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
同段沥青路面车撤检测数据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