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1116—20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pdf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16.2.4给水抢修服务站可独立设置或结合给水设施建设,服务半径3.5km,占地面积3000m/座~4000 m/座。
16.3.1落实上位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排水系统,优化细化雨水系统布局,结合地区 实际情况落实雨水泵站、调蓄设施等用地。 16.3.2雨水泵站宜设于快速路、干路和大型河道一侧,满足雨水干管、总管沿城市干路布置的要求。 16.3.3有条件的情况下,雨水泵站应设置调蓄水池并增加初期雨水处理功能。 16.3.4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规模应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有调蓄功能和初 期雨水处理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雨水泵站用地指标如表22所示。
GB50521-2009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表22雨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16.4.1落实上位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排水系统,优化细化污水系统布局,结合地区 实际情况落实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用地。 16.4.2污水泵站宜设于城市快速路和干路一侧,满足污水干管沿城市干路布置的要求。 16.4.3污水泵站用地指标如表23所示。
表23污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注1: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注2: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注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16.4.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用地指标如 表24所示。设有污泥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
表24污水处理厂用地指
DB12/T111620215~101. 00 ~1. 200.30~0.501~51.20~1. 500.50~0.65注1:表中规划用地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注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注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16.4.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如表25所示。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应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表25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一览表污水处理厂规模(万m²/d)卫生防护距离(m)≤51505~10200≥10300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16.5供电16.5.1落实上位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电网系统及电力走廊,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落实35kV及以上等级公共变电站用地。16.5.2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宜采用110kV供电,其它地区宜根据负荷需求统筹协调110kV、35kV配电网。负荷密度较高地区宜选用单台容量较大的变压器。16.5.3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鼓励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在环境、景观要求特别严格的区域,如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等,应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并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35kV和110kV的变电站与非居住建筑结合建设。16.5.4变电站用地指标如表26所示。表26变电站用地指标表电压等级类型用地面积(㎡)户内式≤150035kV户外式≤3000户内式≤4000110kv户外式≤5000枢纽站≤12000220kv终端站≤8000枢纽站≤50000500kV终端站≤4000016.5.5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控制宽度如表27所示。表27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控制宽度一览表电压等级控制宽度(m)1000kV交流100±800kV直流8028
DB12/T 11162021
DB12/T1116202
16.6.1落实上位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管网输配系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落实燃气调 压站等各类燃气设施用地。 16.6.2燃气高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16.6.3超高压、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应避开人口密集地区,不应穿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技术 措施保障安全,管道两侧的规划和建设应满足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
表28燃气高中压调压站用地指标表
16.7.1落实上位规划、通信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通信网络系统,规划控制相关设施布局。 16.7.2通信局的设置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并综合考虑用户密度、覆盖半径、共建共享等 因素,按全业务要求统筹规划。 6.7.3通信局房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区的用户密度中心,宜选在交通方便、环境安全、排水良好的地点 应尽量远离发电厂、高压变配电站、高压线走廊、电气化铁路、雷达、无线电发射台等强电磁干扰源
DB12/T1116202
6.8.3邮政支局宜采用独立用地建设的方式,其可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m;当用地需求无法满足时, 也可采用与其它建筑结合的方式,邮政支局应设置在临街的建筑首层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m。
6.10.1按上位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有关供热模式及供热原则的要求。针对特定需 用户可根据用户负荷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分散采暖方式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6.10.2燃煤、燃气锅炉房用地面积根据其规模确定,中继泵站用地面积根据供热面积确定。 燃煤锅炉房用地指标如表30所示; 燃气锅炉房用地指标如表31所示; 中继泵站不应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如表32所示
表30燃煤锅炉房用地指标表
表31燃气锅炉房用地面积指标表
DB12/T11162021
16.12.4蓝线两侧的防汛通道应设置在陆域控制距离内,也可结合河道两侧的公共绿地、道路或公共 活动场所设置。当河道穿越现状居住社区时,可结合居住社区内部道路设置。 16.12.5在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防汛堤坝结合公共绿地、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设置。鼓励采 用自然岸线形式。沿岸线鼓励设置连续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可与防汛通道综合设置。在不影响防汛安 全的前提下,防汛堤坝内可设置亲水平台, 16.12.6航道的净高界限见表35,通航航道还应同时满足通行净宽的相关要求。 16.12.7对于不具有通航功能的河道,在符合防汛安全的前提下,跨河桥梁的桥面标高应与相连道路 的路面标高相衔接,方便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表35航道净高界限控制表
16.13.1落实上位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山水格局、蓝绿空间、排水系统和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落实蓝线、绿线和大型调蓄设施等用地。 6.13.2根据国家蓝线控制要求和相关专业标准,严格控制水域用地,河道泵站、闸、调蓄池等水系 盾环和雨水调蓄设施可利用河湖及滨水绿化地上和地下空间设置。地区雨水收集、净化与利用设施宜结 合各类绿地与广场等开放空间设置,提高雨水调蓄能力。有条件地区应结合泵站建设和改造增设初期雨 水处理设施,减少初期雨水径流污染。 16.13.3海绵城市重点发展地区以批准的海绵城市实施方案作为控规管控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 求。一般地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规定 控制率等管控要求
16.14地下综合管廊
17环境保护与城市安全
17.1.1按照环境优先和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 17.1.2落实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中对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避难的要求,同时落实上位规划环评中的要 求。
7.2.1控规编制、修编、修改应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负面清单, 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应作为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7.2.2在符合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的前提下,各类用地布局应考虑风向、水流等因素,有利于污染物 扩散、空气流通等。
DB12/T1116202
17.3.1按照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的要求,结合城镇规模及规划布局,统筹周边河道、堤防、蓄滞洪区 建设,落实防洪标准。 7.3.2按照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的要求,提出科学合理防潮工程措施,满足防潮标准。 17.3.3按照上位规划和街区控规的要求,统筹用地竖向、排水管网、城市河道、调蓄水面等排水防涝 设施,构建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系统化排水防涝体系,确保排水防涝满足安全要求。相关设施 与周边环境尽量协调统一,构筑良好的城市景观风貌,
17.4.1落实上位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确定的消防设施布局,在控规中优化设施落位,注重 与周边相互影响设施的协调。 17.4.2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城 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 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一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一经消防安全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17.4.3各地区应结合需求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 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17.4.4消防站宜采用独立用地设置,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 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17.4.5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站辖区面 积按下列原则确定: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²,二级站不宜大于4km²,小型站不宜大 于2km²;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²。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 区面积。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 积。 17.4.6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申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 道。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辖区内有生产、贮 子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 300m。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消防站主出入口与城
17. 5应急避难场所
DB12/T 1116202
17.6.1规划应执行GB18306并按照上位规划、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及街区控规要求,落实和完善地震 新层区域设防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 风险,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7.6.2明确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应按照规定进 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7.6.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满足《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有关抗震设防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规定, 7.6.4鼓励在建筑建设实施时应用隔震、减震等工程韧性技术,在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等 重点建筑和位于应急救援疏散通道沿线的建筑广泛采用
.8.1规划实施前,应考虑场地的土壤等环境条件,做好环境保护,涉及土壤污染的应完成土壤 理、修复。 .8.2应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检测、基层防疫等卫生防疫要求,保障卫生防疫设施安全 行。
18.1.1控规编制一般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编制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18.1.2法定文件包括图表、文本。图表是以单元为单位编制的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及用地控制指标表; 文本是以条款的形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18.1.3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汇编。说明书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规划说明和规 划图纸(包括土地使用现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城市设计指引图等),是对文本内容的说明以及关于 空规制定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相关文件 汇编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专家评审情况、行政审查情况、技术审查情况等文件。
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图和用地控制指标表。 土地使用规划图基本内容包括:用地布局、用地性质、各类设施、控制线等
DB12/T1116202
用地控制指标表基本内容包括:用地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 度、绿地率、建筑高度、配套设施、备注等。
基本内容包括:单元土地使用和开发控制、居住社区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公共设施规划、道路与 交通设施规划、市政工程与公用设施规划、城市设计指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绿地与广场用地及开 空间规划、综合防灾与城市安全设施规划、地下空间利用等,
9.1.1控规修编一般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 修编成果参照控规编制 19.1.2控规修编前应对现行控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对用地布局结构、建设总量规模、绿地规模 与布局,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完成控规 实施评估。评估认为有必要进行修编的,开展控规修编工作。
控规修编成果形式包括控规实施评估报告和修编方案,控规实施评估报告应包含上述内容要点,修 编方案成果形式参照控规编制
20.1.1控规修改一般以控规街坊为单位,修改成果包括必要性论证和修改方案。 20.1.2必要性论证基本内容包括:现状情况分析、现行控规实施情况、与法定规划要求的对应情况、 外部条件变化、自身发展需求、论证结论、修改建议等。 20.1.3修改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修改的背景说明、拟修改范围内及周边的现状情况、原审批机关同意 启动控规修改的批复情况、现行规划控制要求和实施情况、修改方案和修改论证的主要内容、与上位规 划和街区控规的关系、修改方案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结论,针对修改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日照条 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分析,以及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撑能力分析等。
20.2.1控规修改应按程序形成相应的成套成果,包括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修改方案和附件等 控规修改编制单位和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完整成果存档备查。 20.2.2控规修改方案获批后,形成控规成果,作为原控规的修订内容,包括控规修改用地的规划图 相应规划指标表等内容, 20.2.3修改后的控规要形成上网数据,对原内容进行替换,原控规留档。 20.2.4附件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
21控规动态维护和实施评估
DB12/T1116202
对控规及时进行动态维护,主要内容包括:经批准的控规修改方案上网数据的更新、控规修改方案 的公布等。
情况和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情况的汇总梳理和特征分析;主要针对用地结构、建设规模、开发强度、 配套设施等方面整体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总结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等。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以下变化可视为符合控规的管控要求
22.1现状用地的适用
在规划实施前,已取得合法权证的现状用地,近期难以实施的,其各项指标与控规不符时,在规划 实施前可继续保持原状,若要求实施修和改造,在不改变现状用地性质,并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规划控制要求,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建筑进行修或改造,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取 得的合法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促进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增加必要配套设施的,可相应增加配套设 施面积。
22.2用地性质的适用
22.2.1在满足相邻关系、相互无不良影响前提下,可在地块内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公共停车泊位、 公共空间、公共通道或公共绿地。 22.2.2在满足安全环保要求、不影响产业园区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三类工 业用地除外)与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按需互相转换,各项指标和要求按照本文件对 应用地类型执行。
22.3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用地拆并的适用
22.3.1因用地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且不涉及地块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可对用地边界进行 微调,且调整用地面积不超过原总用地面积的15%。 22.3.2因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在满足技术规定和相关专业标准的前提下,设计方 案可对用地边界进行微调,且调整用地面积不超过原总用地面积的15%。 22.3.3土地出让前,同一街坊、相同用地性质的相邻用地,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用地拆分、合并。 22.3.4规划实施过程申,道路实施线位与规划线位有差异的,可在满足城市安全、不影响周边用地权 属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2.4建筑面积的适用
由于用地边界微调引起用地面积变化的,在土地出让前,建筑面积以用地容积率和调整后用地 乘积为准。土地出让后,以合同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2.5.1现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社区公益性设施(社区商业除外)在满足安全、卫生、环 求和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前提下,如需进行改造,其容积率允许在现状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 基准容积率。
DB12/T11162021
22.5.2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结合产业功能需求调整容积率的, 在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其他商务设施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22.6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适用
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用地功能使用要求,并不影响其它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 地(除居住用地外)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绿地率应满足基准绿地率要求。 建筑高度应满足主要河流、主要公园及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对于建筑高度的相关控制要求
附录A (资料性) 津城核心区快速环线范围示意图 津城核心区快速环线范围见图A.1。
DB12/T1116202
图A.1快速环线范围示意图
DB12/T1116202
图B.1设施图戳对照图
DB12/T1116202
控规用地编码采用分级编码体系,津城核心区为区、单元、街坊和地块四级,津城核心区外围 区、分区、单元、街坊和地块五级,其它地区可参照津城核心区的四级体系。 各层次编码可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形式,区、分区的编码按照全市统一编定;单元、街坊和地 在空间上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的顺序依次从01开始编码。
表中控制指标宜注明“≥或≤ 用地面积计算。经测量得出用地边界围合的面积。控规中用地面积以公顷(hm²)为单位,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二分之一面积。控规中建筑面积 以方m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建筑密度计算。以地上建筑基底总面积:用地面积得出;现状用地的建筑密度,由现状1:2000 地形图上的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一用地面积得出; 容积率计算。以地上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得出,现状用地容积率以现状1:2000地形图上测 算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一用地面积得出,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现状容积率数值为图量 测算,如与许可文件载明的容积率数值或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不一致,应以许可文件或 不动产权证为准
配套设施图戳应符合以下要求: 配套设施图戳分为现状和规划两种类型,实线边框表示现状设施图戳,虚线边框表示规划设 施图戳;(参考附表B.1) 街道级设施图戳采用“文字”样式,居委会级设施图戳采用“图标”样式; 设施图戳在应用过程中,可全部或部分使用;如需新增设施类型时,相应新增的设施图戳应 按照上述要求制作,并不得与附表B.1中设施名称和图戳样式重复
C.4成果数据的矢量化
成果数据包括文字和图形的矢量数据成果。成果数据是技术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规划信息系统的数 来源,应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控规编制单位在提交成果时,应提交相应的电子数据成果,其内容 括: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 一文本文件:采用含有编排信息的Word格式,“文本”文件名宜为***WB.doc或***WB.docx, 内容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图形文件:包括规划图等内容。提交格式采用AutoCAD(VER14以上版本)格式文件。图形文 件的坐标系应采用2000天津城市坐标系; 制图分层标准:图形文件的总图类和专项类应符合分层(表)、色彩(表)等标准,用于记载图 形设计要素与非设计要素信息,制图格式应符合表C.1、表C.2的规定。
DB12/T11162021
表C.1制图分层标准一览表
注:以上未注明者颜色和线形均采用bylayerDB37/T 5145-2019 复合土钉基坑支护技术标准,线宽均
表C.2各类用地填充标准一览表
DB12/T 1116202
DB12/T1116202
注1:用地分类代码在DKXX层进行标注,左侧外框中点为标注点,标注点要落入到地块范围内。 注2:地块填充采用HATCH方式,且在填充层进行填充,颜色满足上表要求;地块划分相互间的边界要相互搭接上。 注3:表中未涉及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类采用与所属大类相同的填充和边界属性。 注4:表中未涉及的其他城乡用地可自行设定填充和边界属性TB/T 2396-2017标准下载,但应保持图面清晰可辨,且不应与本表设定的属性 重复。
成果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系统格式和要求,转化形成上网数据(ARCGIS数据库格式) 成果数据格式:点、面要素,采用GDB数据库格式; 属性信息:如表C.3所示。
表C.3控规用地图属性表结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