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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消防法.pdf中华**共和*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21]34号
2017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空白卷(下午)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第二十八次*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共和*消防法》的决 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 华**共和*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面实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
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 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 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 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 有重要意义。本次《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面实行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 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防 法》的重*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告 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审请 *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 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公 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要求》(附件1),并向社*公布实行告 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 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 交的材料。申请*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 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
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 *制度、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 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提交的《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请材料齐*、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 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 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审请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 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 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便 用、营业消防安*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 知场所法定***或者主要负责*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 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 所消防安*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 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
许可。 申请*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 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 机构提交消防安*检查申报*、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 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检查 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消防安*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 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 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目常消防监督检查: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 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 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 *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 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损失的,由 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
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 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开展新修改《消防法》的宣传教育。要组织*体消防监督 执法*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员加强对《消防法》修改内容的学 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认识,统一贯彻执行标 惟。要充分利用报刊、户产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 见的形式做好法律条文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指导 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让法律制度红利落实落地。 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 与《消防法》修改内容相抵触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有 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实 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告知承诺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告知承诺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检查规则
应急管理部 2021年5月11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 责任,提升消防安*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 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堂以及公共娱 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 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 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 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由本单位*面负责,实行消防安* 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 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责任*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责任*应当由法定***、主 要负责*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条件符合规定, 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情况; 2.将消防安*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 安*的重*间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 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管理*,负责场所 消防工作。消防安*管理*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管理 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的操作规程并 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 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出口
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升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责任*委托的其他消防安*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责任*、消防安*管理*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 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 安*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 事消防安*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 事*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责任*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 所所在建筑马集镇农*康居工程(圣马丽都小区)A-1、B-A幢商住楼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 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的疏散设施和其 也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及防火分隔、安*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 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 见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
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职责,落实消防安*管 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水平: 1.建立消防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 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升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消防档案。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职责,落实消防安*管 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水平: 1.建立消防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 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升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消防档案。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GB/T 40732-2021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奥氏体钢和镍基合金焊缝检测.pdf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要点 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当符合现行消 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设计时 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执行。 一、总平面布局 (一)防火间距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 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 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两幢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 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 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二)消防车道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 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 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
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 设施、架空管线、户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障 碍物。 5.控制车辆、*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下升启 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员需要,高层建 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 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和10m;建筑高度*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 不应小于20m和10m。 2.为方便消防救援*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员进 入的窗口,间距不宜*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员能尽快安*到达看火层,建筑与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 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