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22-3811-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22-3811-2022+户外休闲吊篮椅.pdf“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 ·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附录2自我承诺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pdf,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告”认证实施细则 一户外休闲吊篮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户外休闲吊篮椅产品认证的要求 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篮椅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本细则不适用于有公众出入场所的非私 外休闲吊篮椅,不适用于街用家具。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生产,且结构和外形相似 要材质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 认证单元。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报告。 下列资料应至少在工厂评审前十五天向认证机构提交: 标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质量诚信报告: 上一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资料。
4. 1.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本 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初次认证时,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样品用于检验。 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为两个完整样品。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 个型号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 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为2;其他型号根据与代表性型号之间的差异进行增补检验,送样 数量由认证机构根据需增补的检验项目情况确定。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 构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现场抽取。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 产品标准要求或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以抽取不同型号 的样品。
4. 2. 2 检验方案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一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报告标明产品关键试验参数 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潮,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初次认证时,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认证委托人可以对产品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 由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原检验结果可能受整改影响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 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但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 格,认证终止。 监督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4.5.2.3)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得到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通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 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b)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标识、原材料(包括制造商信息)等与认证申请资料、第三方检验报告 上所标明信息的一致性。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 3. 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收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丰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并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4. 5. 2. 1 现场监督审核
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 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 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 5. 2.3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造林绿化边墙作业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 1. 2. 2 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换热站机电安装施工方案,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里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