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H1002-1995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测绘产品所具有的质量特性和验收中的详查 比例。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其他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可参 照执行。
为实施抽样检验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例如:大地测量产品中以“点”或“测段”为单位的各等级 三角点、导线点、GPS点、天文点、水准测段、重力点等;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产品和地图制图与印刷产 品中的以“幅”为单位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平面图等;地籍测绘产品中的以“幅”为单位的各种比例 尺地籍测绘成果…等等。
2.2检验批(简称:批)
施工方案-河道整治_某河道整治工程施组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2.3样本单位 从批中抽取的用于检验的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2.3 样本单位
满足用户要求和使用目的的产品质量特点,将基与测绘产品结合起来,可以归纳成技术性能、技术 指标、外观整饰等质量特点。
对样本进行的全面检查。
在作业组(人员)自查互检的基础上,按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有关的技术规定,对作业 产的产品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在过程检查的基础上,生产单位对作业组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再一次全面检查。
为判断受检批能否被接收面进行的检验,
3.1对测绘产品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过程检查由中队(室、车间)检查人员承担。 最终检查由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产品的质量特性制定出“测绘 产品最终检查实施细则”(其内业详查比例不能低于表1的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生产 单位应按合同或计划实施测绘产品交验,经最终检查后,应以书面向委托生产单位或任务下达部门申请 验收,并提交最终检查报告。
3.1.2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3.2检查、验收的依据
有关的测绘任务书、合同书或委托检查验收文件: b. 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C 技术设计书和有关技术规定等。
3.3产品检验后的处理
表1测绘产品验收中的详查比例
4.1.2 水准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3)
天文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4)
4.1.4重力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5)
4.1.5电磁波测距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6) 表6
注:当考虑控制点的选、埋时,其质量特性同4.1.1中的相关内容。一级质量特性的权按下式划分:选:造 :验=0.20.20.4
GPS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7)
4.1.7大地测量计算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8)
4.1.7大地测量计算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8)
4.2.1.2航摄复制品
4.2.1.2航摄复制品
4.2.3.1航测原图质量特性的划分(见表11)
4.2.4平板仪测图产品质量特性的划分
4.2.4平板仪测图产品质量特性的划分
钻孔灌注桩施工组织设计(供参考)平板仪测图产品质量特性的划分同表11。 4.2.5综合法测图产品质量特性的划分(见表13
4.3.2高程控制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15)
线路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16)
施工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17)
4.3.5管线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18)
变形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19)
4.4.1地籍控制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20)
4.4.2地籍要素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21)
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单4.4.2地籍要素测量产品质量特性及相应权的划分(见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