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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57-2012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市政暗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总体规划勘察;5.详细规划勘察;6.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评价;9.勘察报告编制。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对工程地质测 绘和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内容进行了补充,并各自单 独成为新的章节;3.增加了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一章;4.提出了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勘察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羊坊店路15号, 邮编:100038)。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沈小克周宏磊朱志刚杜立群 吴永红陈爱新陈麟官善友 武威郭明田康景文彭卫平 彭有宝廉得瑞廖建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宝和许丽萍项勃袁炳麟 叶超王长科王笃礼郑建国 张文华任世英
总则 术语 ? 基本规定 总体规划勘察 4.1一般规定 4.2勘察要求 4.3分析与评价 5详细规划勘察 5.1一般规定 ? 5.2勘察要求 ? 5.3分析与评价 1 D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12 6.1一般规定 12 6.2工作要求 12 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15 7.1一般规定 15 7.2调查、分析与评价 .··。。 15 8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18 8.1一般规定 18 8.2场地稳定性评价············· 18 8.3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19 2 勘察报告编制· 22 9.1一般规定 22 9.2基本要求 22 附录A 规划勘察等级划分 24
26 附录C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分级 27 附录D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因子的定量标准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 弓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条文说明 35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城乡规划选址 管理的基础地质资料和依据,统一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技 要求,制定本规范
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搜集 利用已有资料,因地制宜地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提供资料完整 评价正确、结论科学的勘察成果。 1.0.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tion andevaluation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不同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进行 的区域性工程地质勘察,主要针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 性,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简称“规划勘察”。
由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审批,拟新建或改建城市、镇、乡和 村庄的规划控制区域,其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满足规划勘察分析评价的需要而确定的规划勘察工作范 围,包括城乡规划区以及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 评价有影响的外围邻近区域
2.0.4评价单元evaluationunit
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空间单位和 分析评价对象。
2.0.5场地稳定性sitestability
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 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6工程建设适宜性buildingsuitabilityoftheplanned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 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程度
3.0.1城乡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满足不同 阶段规划的要求。 3.0.2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 复杂程度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3.0.3规划勘察应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 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 进行专项规划勘察
1规划勘察任务书; 2各规划阶段或专项规划的设计条件,包括城乡类别说明 规划区的范围、性质、发展规模、功能布局、路网布设、重点建 设区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和项目特点等; 3与规划阶段相匹配的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图等 3.0.5规划勘察的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与城乡规 划编制各阶段或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相适应。 3.0.6规划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工程 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经过综合整理 分析,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提供勘察成果。 3.0.7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规划阶段勘察前期应分析已有资料,进行实地踏勘 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勘察方案; 2应根据规划勘察工作区及所在地区已有资料的详细程度 当地工程建设经验以及场地的复杂程度,在研究和利用相关资料 的基础上,结合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编制要求等,确定勘 察工作内容;
1各规划阶段勘察前期应分析已有资料,进行实地踏勘, 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勘察方案; 2应根据规划勘察工作区及所在地区已有资料的详细程度 当地工程建设经验以及场地的复杂程度,在研究和利用相关资料 的基础上,结合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编制要求等,确定勘 察工作内容:
3当规划勘察工作区内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 用和地质灾害、重大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项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或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开展专题研究。 3.0.8规划勘察工作区应划分评价单元,并应按评价单元分析 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依据地形地貌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单元、水系 界线、洪水淹没线、活动断裂带展布位置以及规划用地功能分区 界线等进行综合划分; 2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划区,应按其影响 范围、程度等进行综合划分。 3.0.9规划勘察图例宜按本规范附录B表B的规定采用,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的有关规定。 3.0.10在规划勘察过程中,所有勘探点的位置和标高,应分别 按统一的国家或地方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定、整理和记载。 3.0.11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应存档,并宜进行成果资料信息数字 化、建六担方的地质信自数据库管理系绞
4.1.1总体规划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并辅以必 要的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作。 4.1.2总体规划勘察应调查规划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规划区 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总体评价,
4.2.1总体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已有资料、文献: 2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地质年代、岩土 的成因类型及特征等条件,划分工程地质单元; 3调查地下水的类型、理藏条件、补给和排泄条件、动态 规律、历史和近期最高水位,采取代表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试样 进行水质分析; 4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特殊性岩土的成因、类 型、分布等基本特征,分析对规划建设项目的潜在影响并提出防 治建议; 5对地质构造复杂、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分析 地震后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6调查规划区场地的建设开发历史和使用概况; 7按评价单元对规划区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评价
1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等有关的影像、图件和文件;
2地形地貌、遥感影像、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地球物理 勘探等资料; 3水文、气象资料,包括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洪涝灾害 以及风、气温、降水等; 4历史地理、城址变迁、既有土地开发建设情况等资料; 5已有地质勘探资料。 4.2.3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的规定。
1勘探线、点间距可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及场地复杂程度等 级,按表4.2.4确定; 2每个评价单元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3钻入稳定岩土层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表4.2.4勘探线、点间距(m)
4.2.5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 设适宜性分析评价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30m,当深层地质资料缺乏时勘探 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2在勘探孔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浅; 3当勘探孔底遇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或穿透软 弱土层。
探孔总数的1/2,必要时勘探孔宜全部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 测试。
4.2.7总体规划勘察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应符合本 规范第7章的规定。
4.3.1总体规划勘察的资料整理、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已有资料的分类汇总、综合研究; 2现状地质环境条件、地震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程度; 3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 4各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 5工程建设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良地质作 用或人类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4.3.2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总体规划阶段的编制要求,结合各 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分析与评价成果施工组织设计-酒店给排水安装工程,在规划区地质
5工程建设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良地质作 用或人类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4.3.2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总体规划阶段的编制要求,结合各 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分析与评价成果,在规划区地质 环境保护、防灾减灾、规划功能分区、建设项目布置等方面提出 相关建议。
4.3.2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总体规划阶段的编制要求,
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分析与评价成果,在规划区地 环境保护、防灾减灾、规划功能分区、建设项目布置等方面提 相关建议。
5.1.1详细规划勘察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详细规划编制对勘 察工作的要求,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 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综合勘察手段。 5.1.2详细规划勘察应在总体规划勘察成果的基础上,初步查 明规划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 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分析与评价
5.2.1详细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已有资料; 2初步查明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成因年代、 岩土主要工程性质; 3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成因、类型、分布 范围、发生条件,提出防治建议; 4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 特性; 5初步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和埋藏条件,调查地表水情况和 地下水位动态及其变化规律,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土对建筑材 料的腐蚀性; 6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 震效应; 7对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工程 地质评价; 8对规划方案和规划建设项目提出建议
5.2.2详细规划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总体规划勘察成果资料; 2地貌、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震、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和地下矿产资源等有关资料; 3既有工程建设、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经 验和相关资料; 4详细规划拟定的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对拟建各类建设项 目控制指标和配套基础设施布置的要求。 5.2.3详细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的规定
5.2.2详细规划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总体规划勘察成果资料; 2地貌、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震、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和地下矿产资源等有关资料; 3既有工程建设、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经 验和相关资料; 4详细规划拟定的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对拟建各类建设项 目控制指标和配套基础设施布置的要求。 5.2.3详细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的规定。 5.2.4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宜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带及地层分 界线; 2对于简单场地(三级场地)DB13/T 5326-2021 服务区与场站透水水泥混凝土铺面.pdf,勘探线可按方格网布置; 3规划有重大建设项目的场地,应按项目的规划布局特点, 沿纵、横主控方向布置勘探线; 4勘探点可沿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 元交界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活 动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可适当加密; 5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52.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