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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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买卖合同.doc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2、数量:对于需要临时增加数量的,应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pdf(1)乙方提交商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1、乙方交付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2、乙方交付商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4、特殊品种有效期限双方另行协商。

1、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1、商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商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1、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甲方在接收商品时,应对商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商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

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商品品种;除本条第四款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商品替代中标品种。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商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同类侯补商品;当评定的商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商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商品;

4、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商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5、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商品时,不存在该商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住。

6、乙方供应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乙方产品在甲方成员单位存货在二个月以上或余量较大及合同到期尚存余量的,甲方提出退货,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成员单位在商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提出退货的,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并及时将合格产品送至甲方调换,不得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终止合同部分或全部合同。

(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A.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B.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C.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2)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乙方应对购买替代商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3、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北京某超高层综合楼测量施工方案_secret(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投标书和价格表;

(3)合同的特殊条件;

(4)合同的一般条件;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塔式起重机升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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