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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9示范合同文本).doc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19示范合同文本)
总包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已与总包人签订了《 》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深圳某地铁车站桩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旋喷桩、灌注桩,投标),总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分包工程的名称:
1.2 分包工程的地点:
1.3 分包工程的分包范围:
1.4 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
1.5 分包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
1.6 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本合同;(3)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4)总包合同中与分包有关的技术性条款。
2.2 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
3.1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除应达到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性工程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如下质量标准: 。
3.2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其他约定: 。
4.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1.5约定的工期并按照本条约定所作的工期调整后的天数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4.2 本合同工期的约定已充分考虑到春节期间、雨季施工、夜间施工进度、政府、高考期间限制施工等因素的影响,总包人不再因上述原因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由于总包人原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连续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内超过8小时的、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经总包人签证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4.3 自总包人通知分包人进场开始之日起至分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日止,如开工时间有变动的,以总包人提供工作面时间为准,合同总日历天数不变。
4.4 关于分包工程工期的其他约定: 。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
5.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包人或总包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2 分包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试车的程序,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均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5.3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自身和他人伤亡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5.4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与总包人签署安全协议,并提供分包人公司资质等总包人需求的所有资料,分包人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且无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能从事建筑施工类疾病,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持特殊作业操作证,需服从总包人安排进行安全教育,并完善安全资料,若进场作业人员不服从或缺席总包人安全员统一进行的安全教育,并无安全资料存底,发生安全事故总包人将不认可为现场作业人员,后果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有义务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教育,严格遵守总包人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
5.5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总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5.6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分包工程合同价及合同价格确定方式
6.1 分包工程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除税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增值税税率: % 。当有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税率时,按税务政策规定调整税费。
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格组成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6.2 分包工程合同计价依据及计价方法: 。
6.3 本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合同单价包括本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外,合同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法律、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减等原因作任何调整。
双方约定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
合同总价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风险。除因设计变更对增减部分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调整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双方约定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6.4 上述合同价格已包括分包人为实施本专业分包合同内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规费、附带工作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费用,无论在合同文件是否有说明。
6.5 关于合同价款确定的其他约定: 。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
7.1 本合同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总包人按照如下时间和金额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 ,并且,在开工后按以下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7.2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在总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总包人按如下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
7.3 上述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不包括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等追加的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余款中一并支付。
7.4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1)分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事故尚未完全处理完毕;
(2)总包人及上级管理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工程下发《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分包人未完成整改;
(3)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表中包含的相关内容没有被发包人全部确认,而这并不是由于总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4)总包人已按照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了包含有分包工程款的请款报告,但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人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5)分包人与总包人或者总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分包工程计量、工程量及其他问题发生了争执,尚未最终确定前。
7.5 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总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分包人未按税务要求开具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给总包人,给总包人带来税费及其他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给总包人,总包人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赔偿费。
7.6 工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7.6.1 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0198854457U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账号:7297 1101 8260 0002 454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
7.6.2 分包人银行账户信息:
7.8 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该变更指令和相应的变更图纸及说明由总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总包人公章后发出,分包人应按该变更指令执行。
8.2 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增加由总包人承担承台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按本合同6.3款约定。
8.3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7天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包人核实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4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 总(分)包项目经理
9.1 本合同的总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总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DB3204/T 1030-2022 档案馆服务窗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pdf,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总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