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3.通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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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

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 或拖

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苏州灵天路、向阳路污水管道工程顶管施工组织设计, 导致付款延误;

⑶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

41.2 发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若发生第 41.1 款第⑴、⑵项的违约时,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 则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 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1.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 41.1 款第⑶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41.2 款的规定发出 通知, 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 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 约行为,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并抄送监理人。发 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 28 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 则承包人有权

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1.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⑴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

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

①即将支付承包人的, 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 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②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

③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④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

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⑤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⑥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⑵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 亦有 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 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发包人和承包

42.1 索赔的提出

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2.2 索赔的处理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 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

记录, 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

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⑵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 42 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 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

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14 天内,将其

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

定, 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

⑷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 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 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43.3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42.3 提出索赔的期限

⑴承包人按第 36.1 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⑵承包人按第 35.1 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本合 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

43.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 又未能 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 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 43.3 款的规定获得

解决之前, 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3.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 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 成立争议调解组, 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 3 (或 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

议调解机构聘请, 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任

何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3.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 的申诉报告, 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

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 亦应向争 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 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

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 28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 员举行听证会, 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 若需要时, 争议调解组可

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28 天内, 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 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

包人和承包人, 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 则应由监理人 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

合同的补充文件, 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

见, 并要求提交仲裁, 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 28 天内将 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 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 28 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

出仲裁意向, 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 双方均应遵照执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时, 争议 双方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 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

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争

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 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

裁范围和仲裁机构, 并签订仲裁协议。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

议, 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⑶在仲裁期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 履行各自的职责,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

46.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⑴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⑵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

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⑷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

⑸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6.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⑴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

⑵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⑶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6.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 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 46.2 款规 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6.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46.1 款⑶和⑷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 损坏, 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 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

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十七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7.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移交承 包人保管、安装的工程设备) ,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

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⑵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 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 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 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

⑶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 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 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

大连医科医院同泰住院部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

47.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⑴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 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 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 应由发包人或承包 人根据第 46.1 款或第 46.2 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 包括由于

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⑵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 46.l 款和第 46.2 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共同风险, 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 按各自的风险责任

SL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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