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傅中华与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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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傅中华与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doc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中

委托代理人:张琴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建发 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成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

群街道马群街 140 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卓、季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傅中华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华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宁民终字第 1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以(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 01068 号民事裁定予以提 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傅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锋,被 申请人建发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卓、季洁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中华一审诉称:其于 2017 年 5 月入职南京新华海科 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海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从南京华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置业公司)

调入建发华海公司处,在工程岗位从事水暖管理工作,与 建发华海公司共签订了三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 合同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份建发华海公司同傅中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 求傅中华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傅中华未同意。 建发华海公司后停发傅中华工资、住房公积金。 2013 年 3 月 9 日,建发华海公司以傅中华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故傅中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发华海公司:1、

支付其 2013 年 1 月份、 2 月份、 3 月份(9 天) 工资 27039.1 元; 2、支付其 2012 年双休日(34 天)及法定节 假日(5 天)加班工资 42747.49 元; 3、支付加付赔偿金 81646.59 元; 4、支付其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 11860 元; 5、 支付其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 额 134422.96 元; 6、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确认建发华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违法; 8、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4422.96 元; 9、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傅中华变更其第 一项诉请金额为 26009.03 元。傅中华明确该诉请中 2013 年 1 月、 2 月份工资计算公式均为: 134422.96 元(即完税 证明中 2012 年收入总额 107536 元+交通津贴 12480 元+ 代扣的社保及公积金 14406.96 元) ÷12 个月=11201.91 元;

2013 年 3 月工资计算公式为: 11201.91 元÷21.75×7 天

=3605.21 元。

建发华海公司一审辩称: 1、公司已支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份工资 2080 元,未克扣。 2013 年 2 月、 3 月傅中华 处于调休状态,且该诉请在仲裁时未提及,本案不应处理; 2、公司已安排傅中华调休,不存在加班;3、加付赔偿金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4、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效益、员工 的表现发放,不是当然发放;5、公司在与傅中华订立两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 是双方自愿订立;6、社保关系转移随时可以办理;7、傅 中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金。综上,请求驳回傅中华诉请。

建发华海公司一审诉称: 傅中华 2010 年 3 月份来我公 司上班,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3

严重破坏了我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触犯了我公司管理规定, 我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傅中华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因不服南 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 的裁决,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其不需支付傅中华 2013 年 1 月工资 5438 元。 2、其不需支付傅中华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金 75180 元。 3、傅中华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审 理过程中,建发华海公司增加一项诉请:请求确认解除劳

为,建发华海公司人员的态度有问题。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傅中华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开始与建发华海公司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共 3 期。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约定傅中华在工程水暖岗位从事 管理工作;每月 3515 元,具体办法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新华海公司曾于 2017 年 11 月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傅中华 为其公司员工;傅中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显示其 2017 年 7 月至 12 月以华海置业公司员工名义纳税; 南京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信息查询打印件显示傅中华与新华 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中途经商调,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成为建发华海公 司员工。建发华海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新华海公司为建发华

海公司两名股东之一,占有该公司 49%的股份。

建发华海公司 2023 年员工工资定级表显示,傅中华为 水暖工程师,属经理助理 2 级, 年薪基数为 59080 元,包 括:月薪 3935 元/月(基本工资 2470 元+岗位工资 1045

元+绩效工资 420 元),年终绩效工资 11860 元。建发华海

公司 2023 年《关于调整员工福利标准和增加全勤奖的请示》 列明:交通费及汽车补贴(私车公用)项目, 员工有车为 800 元/月,无车为 480 元/月,此外公司还发放过节费 7000 元(含元旦 1000 元、春节 2010 元)、自助福利、高温

及防寒费、通讯包干费等项目。

傅中华 2012 年纳税凭证显示其全年收入为 107536 元, 该数额应为单位申报的应发工资数额。傅中华认为纳税凭 证中 2012 年 2 月 16 日收入 17320 元包含: 2011 年绩效工

傅中华提交其同事XX(销售主管、经理助理 2 级) 2012 年收入状况证明(建发华海公司出具),其中收入项目 包括年薪基数 59080 元,另有劳保津贴 2010 元、自助福利 4000 元、交通费 12480 元、外勤补贴 5400 元、工地补贴 5000 元、通讯费 2400 元、防寒高温费 4000 元、过节费 7000 元、全勤奖 4800 元,总额为 106160 元。傅中华陈述 自己工资具体构成与XX一致,但外勤补贴、工地补贴比

XX多一倍,过节费为 8000 元。

建发华海公司认为XX的收入状况证明与案件无关联 性,并提交了傅中华 2012 年年收入明细,总额为 107536 元,具体工资项目中没有年薪基数、交通费,但包含了X X收入状况证明中其他项目,另有岗位工资、值班费、绩

效奖金、年终奖(11860 元)等项目。傅中华对上述工资明

细不认可。建发华海公司提交《交通费报销登记表》,显示 傅中华 2012 年共签名领取交通费 12490 元,每个月数额不 一,但是每月"应报金额"注明 1040 元。建发华海公司另提 交工资表,证明傅中华 2013 年 2 月 1 日签字领取了 1 月份 工资 2080.63 元(应发工资 3515 元,代扣社保 579.58 元、 公积金 621 元、个税 233.79 元)。傅中华对上述报销登记

表、工资表真实性认可。

建发华海公司已为傅中华缴纳了 2013 年 1 月至 3 月的 社保。傅中华提交的交费记录显示其公积金 2013 年 1 月 21 日封存, 2013 年 2 月 6 日补缴 1 月份公积金, 3 月 18 日补 缴 2 月份公积金。傅中华陈述建发华海公司其他员工的公 积金未封存且准时发放, 正常发放时间分别为 2013 年 1 月

23 日、 2 月 7 日。

根据傅中华提交的加班申请与调休记录金陵河市区段综合治理项目2#橡胶坝施工组织设计, 2012 年 3 月 至 12 月傅中华共有 29 个双休日加班。建发华海公司对该

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未支付 2012 年加班费。

2013 年 1 月,栖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 察大队)接到建发华海公司员工刘锐对该公司的投诉,监 察大队调查过程中,傅中华及同事张志国又向监察大队反 映建发华海公司停发其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监察大队向 建发华海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书》,建发华海公司未按要

求提交考勤等资料,监察大队就此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

傅中华收到解除通知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 请人建发华海公司支付: 2013 年 1 月份工资 6485 元、 2011 年双休日加班工资、2012 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加付赔偿金、 2012 年年终绩效工资、 2012 年未休年休假工 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要求建 发华海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要求确认建 发华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仲裁委于 2013 年 6 月 3 日裁决建发华海公司支付给傅中华 2013 年 1 月工资 5438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180 元,建发华海公司为

施工图三维数字化设计交付标准.pdf傅中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傅中华、建发华海公

司均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 傅中华提交录音资料, 证明其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找建发华海公司负责人交涉系维权,没有 过激行为。建发华海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认为录音 中可听出傅中华有侮辱行为。录音显示双方虽有语言和肢 体冲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发华海公司提请阳光服 务公司紫园项目(傅中华工作地)售楼处保安张某、周某 出庭作证。证人张某陈述:冲突当天,周红军被两个人堵 在办公室里面出不来, 当时场面非常混乱,有一人拉周总 的衣服不让他走,衣服没有拉住就有一人勾住周总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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