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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共和**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为进一步规范*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的意见,现就执行《*籍法》(以下简称《*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籍法》第五条规定,本*出生在外*,其父母均为中*公*,或父母一方为中*公*的,本*具有中**籍。但是,本*在外*出生时即具有外**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公*并均定居在外*;
二、父母一方为外**云南某厂房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另一方为中*公*并定居在外*;
三、父母双方为中*公*,其中一方定居在外*。
根据《*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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