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16-201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329.16-201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 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 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848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港口 位于江、河、湖、海或水库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是一个由水上设施和陆上设施 构成的运输综合体DB35/T 1816-2019 基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能力分级测评,供船舶出入和靠泊以进行客货运输或其它专门业务的地方。 3.2 码头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基础设施。 3.3 船港界面活动 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 互活动。 3. 4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贵重货物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5
B848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机
限据港口设施的性质及作用而确定的需强化管理和控制进入的地方,如码头前沿。
4.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并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 备应经防爆检验合格。 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及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3港口、码头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表1的要求配置。涉及电力 系统、公共供水、金融、通信、燃气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规定。
4.5港口、码头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 司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0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
5.1.10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
Q/GDW 10514-2018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5.1.16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和GA/
5.2.1除周界封团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 告警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5min。 5.2.2系统使用专用线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2S,使用公共线路传输时报警 响应时间应≤20s。 5.2.3系统采用公共线路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4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 内。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5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30d。 5.2.6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7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和GA/T368的规定。
5.6.1 金属探测系统
5.6.1.1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10的规定。 5.6.1.2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899的规定。
5.6.1.1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10的规定
JC/T 2458-2018 聚苯乙烯颗粒泡沫混凝土5. 6.2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1520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