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368-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NB/T 20368-2016 核电厂变更管理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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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术语和定义, 总则 角色与责任 与核电厂配置有关的变更 管理体系的变更 临时变更 核电厂配置相关变更的实施 L 组织机构变更的实施 11 质量保证 12 11 培训 12 12 文件管理
JTG 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pdfNB/T203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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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变更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软件、管理 体系、运行电厂使用的工具等进行变更的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配置configuration 在核电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并在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中达到的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 2. 2 变更changeormodification 在核电厂配置的基准建立后,对已经交付的工程结果的配置的更改以及对营运单位管理上的变化和 调整。 2. 3 营运单位operator 申请获准或已被获准经营和运行核电厂并负责核电厂安全的单位。 2. 4 运行限值和条件operatinglimitsandcondition 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 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2. 5 过程软件processsoftware 为了在核电厂运行环境中运用计算机执行特殊任务而专门开发的软件。 示例一应应性控制和仪事款件控制和保控软件装卸料加控制和核出厂模加款值
过程软件processsoftware
过程软件processsoftware 为了在核电厂运行环境中运用计算机执行特殊任务而专门开发的软件 示例:反应堆控制和仪表软件、控制和保护软件、装卸料机控制和核电厂模拟软件
3.1核电厂一旦建成并得到批准营运,其营运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标准和其他相关的安全要求。 在核电厂运行的整个寿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以保证核电厂满足设计要 求并符合安全分析的各项假设和安全分析结果。 3.2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运行经验反馈,定期安全审查结论,监管要求,科学技术的 进步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有时可能因为经济的原因(比如增加功率或使用混合燃料)。有时可能因为 消除的设备故障的需要或电厂设备失效后重新恢复运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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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核电厂的任何变更,无论是永久变更还是临时变更,都不能影响核电厂在设计假设和要求范围内 安全运行能力。 3.4对变更活动的管理是营运单位的责任。所有安全相关的变更应根据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提交国家核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非安全相关的变更有关文件需记录完善,随时便于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审查。营运单位需证明这些变更不影响核安全。营运单位和所涉及的各组织在变更活动中的任务 和责任在第5章进行详细说明。 3.5应明确划分变更活动参与单位职责以及相应的权限范围与联系渠道。明确地规定负责设计的不同 部分的各个参与单位的接口,特别需重视营运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厂家、建造单位和其它承包单位之 间恰当的接口。 3.6对复杂重大的变更项目可以通过组织和编制变更项目管理大纲的方式对变更活动的计划、进度、 质量控制等要素进行详细规定与要求。 3.7提出的变更应该按照其安全重要性分类。如有必要,变更申请需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 查。变更的基本流程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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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营运单位承担对变更的安全影响的责任,负责提交相关资料给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获得国家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4.1.2营运单位应针对所有长期变更和临时变更的正确设计、审查、控制和实施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 程序。通过该程序能够保证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遵守,保证对适用的法规和标准的遵守。 4.1.3营运单位应保证在变更实施前进行适当的安全分析。营运单位需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详 细的有关变更的资料和安全评估资料,以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能随着变更的进展随时和及时掌握变更 的信息,对变更审查、批准或认可。 4.1.4营运单位需安排独立于设计和实施变更的单位或组织对变更的范围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审查。 4.1.5营运单位需安排具有能力的人员支持和协助对安全重要物项的变更的设计研究和开发工作。这 些人员可能需要在变更的技术规范,设计方案评价和工程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支持。需为有效管理变更 活动做专门安排。 4.1.6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变更活动的下一个环节依赖于上一环节的完成,营运单位需保证变更活动 按正确工序进行。 4.1.7营运单位需采取足够有效的手段对变更活动进行质量检查,保证变更质量。有关质量保证方面 法规和导则可以参考《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等要求。 4.1.8营运单位需对电厂安全状态进行系统性的审查,以保证在考虑电厂配置和管理系统的变更的累 积效应后,电厂原有的安全分析仍然有效。该部分工作可以包括在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内。 4.1.9作为变更实施流程的一个部分,营运单位需保证全面,正确,及时完成变更带来的有关核电 现程更新,人员培训和模拟机升级等工作。 4.1.10在对其他核电厂或核电厂的其他部分进行变更或改造前,营运单位需充分考虑类似变更或改造 在核电厂首次实施时的经验反馈。
4.2其他单位与承包商
4.2.1营运单位可以将工程设计,评估和某些变更的实施工作委托其他单位,但其仍然需承担相关的 核安全责任。营运单位需有足够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指导和评价变更工作。 4.2.2对参与变更工作的承包商,其专业能力,经验和人员资质应该得到确认,并且需保证其质量保 证体系与核电厂的标准一致。 4.2.3在评估一项变更对设计和安全的影响时,可以咨询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以确认变更后 原设计基准仍然能得到保证。
5与核电厂配置有关的变更
5.1.1本标准所述及的变更是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与部件、软件程序、运行限值和条件或运行规程 等的永久性或临时变更,包含对电厂已有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替代或翻新。本标准所述及的变更不包 含在既定维修程序中认定过的相同零部件更换。这种情况下,更换的零部件或者与原有设备完全一致, 或已经经过安全评价确认,被认为是与原有设备等同。 5.1.2进行变更的原因可能是:纠正运行、检查或维修中发现的部件缺陷或失效;预防故障或减少故 障率:提高可维修性:核电厂部件的非等同替代;或监管标准变化引起的变更。
GTCC-112-2019 高速铁路道岔弹性铁垫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5.2变更的安全重要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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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方法建议如下: a)1类,变更可能对放射性后果或核电站设计与执照申请所依据的原则和准则产生重大影响。这 类变更可能包括设计基准变更,或为达到安全目标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变更,或运行规则改变。 1类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需要事先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对现有运行执照的 修订或发放新的运行执照; b) 2类,变更包括安全相关物项或系统变更、运行方式和/或程序的改变,并且通常需要升版和 更新安全分析报告或其他执照文件。2类变更的特征是对核电站安全影响很小,对核电厂执照 所依据的原则无显著变化。2类变更对执照文件的结论没有影响。在2类变更的设计阶段,应 分析变更是否存在负面影响,比如安全特性降级或者可以预料的在进行变更时导致重大辐射风 险。对2类变更,营运单位应该遵守制定程序联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C)3类,变更是指较小的变更,其特征如下:
5.2.2分类方法建议如下
)对安全后果没有影响:
2)被变更的物项属于非安全重要物项且不在执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3)变更即使出现设计或实施偏差,不会导致安全风险显著增加; 4)仅在有要求时,这类变更才需要按要求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5.2.3对各类变更,管理变更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步骤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深度与广度 根据所变更的类别是有所差异的。 5.2.4应制定变更类别的判断准则并形成文件,来确定每个特定的变更的类别,以使正确的评估对安 全性的潜在影响。
5.3.1在执行变更前应该进行初步安全评价,以确定所建议的变更是否对安全有影响以及是否在核电 广设计和运行的监管限制之内。这个初步安全评价应该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的人员采用系统的方法执 行,同时由独立的安全专家进行审查。变更实施阶段的状态(包括放射性危害)和变更后的核电厂运行 都应该在这个阶段的评价中予以考虑。此时应引入6.2节所述的变更分类。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可查 阅所有拟变更的资料,以评价是否遵守建议的分类。 5.3.2根据初步安全评价的结果,有可能需要进行更加细致全面的综合安全评价。当这个补充评价是 必要时,其评价的范围和复杂性取决于该变更对于安全产生的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初步评价已经清 楚表明该变更不管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在变更后都不会造成任何安全后果,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 安全评价。 5.3.3综合安全评价应该包括评价在变更的实施期问和后续调试、测试、变更后核电厂的维修和运行 等期间该变更对于放射性危害的影响。这个评价应该包括变更后的核电厂物项及其相关系统对空间上相 邻的系统和电厂物项的影响,以及对相连接系统或支持系统(如电力供应)所产生的影响。 5.3.4应该通过综合的安全评价来证明变更后的核电厂可以安全地运行,并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安全 要求。应特别考虑如下所示内容: a)各种运行状况下都满足所有相关安全标准; 新增系统与(或)变更后的系统不会在任何运行工况下对其他与安全重要相关的物项产生不利 影响
Q/CR 2.2-2014 铁路电缆槽盖板和人行道步板 第2部分:无机复合混凝土型NB/T 2036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