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757-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L/T 1757-2017 电子数据恢复和销毁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宝电行业术
DL/T 1757=2017
电子数据恢复和销毁技术要求
TAF-WG4-AS0016-V1.0.0:2018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测试方法.pdf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coveryanddestructionofelectronicaldata
DL / T 1757 2017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预处理. 电子数据恢复 5电子数据销毁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数据恢复设备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电子数据擦除、销毁设备技术要求·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预处理. 电子数据恢复 5电子数据销毁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数据恢复设备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电子数据擦除、销毁设备技术要求·
DL /T 17572017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2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厦门 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冰、柳升龙、王孝余、尚方、于东洋、齐国顺、张海彬、赵威、刘凯乐、 刘莹、陈孟杨、解忠武、张彤、钟志琛、孙绍辉、冉庆辉、王磊、周亮、李凌、刘世民、赵庸、曾璐、 宋杭选、刘生、宋宜雷、李丹丹、王莹莹。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 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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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恢复和销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企业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的恢复和销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60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31500一2015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1500一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 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一般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多媒 体等信息,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GB/T31500—2015,定义3.1] 3.2 存储介质storagemedium 承载电子数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硬盘、磁带、软盘、光盘、各种形式的存 储卡等。 [GB/T31500—2015,定义3.2] 3.3 数据恢复datarecovery 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修复存储介质内无法正常读取的电子数据的过程。 [GB/T31500—2015,定义3.3] 3.4 源盘sourcedisk 需要进行数据恢复的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能够存储电子数据的硬盘、磁带、软盘、光 盘、U盘,以及各种存储卡等。 3.5 目标盘destinationdisk 用于存储恢复出的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硬盘、U盘、光盘、磁带,以及各种存储 卡等。 3.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60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31500一2015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1500一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 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一般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多媒 体等信息,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或传输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GB/T315002015,定义3.1] 3.2 存储介质storagemedium 承载电子数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硬盘、磁带、软盘、光盘、各种形式的存 储卡等。 [GB/T31500—2015,定义3.2] 3.3 数据恢复datarecovery 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修复存储介质内无法正常读取的电子数据的过程。 [GB/T31500—2015,定义3.3] 3.4 源盘sourcedisk 需要进行数据恢复的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能够存储电子数据的硬盘、磁带、软盘、光 盘、U盘,以及各种存储卡等。 3.5 目标盘destinationdisk 用于存储恢复出的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硬盘、U盘、光盘、磁带,以及各种存储 卡等。 3.6
数据恢复和销毁工作环境应见GB/T31500—201
电子数据恢复配备的软、硬件工具应见GB/T31500一2015表1的规定,数据恢复设备应通过 且符合附录A的要求。电子数据销毁设备应通过检测,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3.1存储介质编号
应对待处理的存储介质进行唯一性编号。
应对待处理的存储介质进行唯一性编号。
4.3.2存储介质接收信息记录
存储介质接收信息记录应见GB/T31500—2015中6.2的规定
TB/T 3206-2017 ZPW-2000 轨道电路技术条件过程应见GB/T315002015第6.3~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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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当发生磁头故障、电路板故障、外电路故障、晶振损坏、电机故障、光盘划痕和固件损坏等非 数据存储区的硬件故障造成不能正常访问存储介质时,应先修复硬件故障,再进行数据恢复。 5.2.2当发生磁盘坏道、闪存芯片坏块、磁盘有划痕、磁头读数据性能弱、磁存储信息弱等数据存储 区的硬件故障时,可直接进行数据恢复。 5.2.3对删除文件进行数据恢复时,宜采用检索文件并重建目录的方法,或使用具备该功能的设备。 5.2.4对格式化分区进行数据恢复时,宜根据格式分区下文件记录的特征,采用遍历分区的方法,或 使用具备该功能的设备。 5.2.5对分区信息丢失进行数据恢复时,宜根据不同分区的操作系统引导记录特征,采用在存储介质 中进行检索的方法,或使用具备该功能的设备。 5.2.6对特征文件进行数据恢复时,宜根据文件的头部或尾部特征,采用结合文件结构遍历存储介质 的方法,或使用具备该功能的设备。
6.1数据擦除技术要求
6.1.2对存有普通办公文档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擦除次数宜为3次。填充字符应是两位十六进制字 符,第一次可使用AAH(10101010B),第二次可使用55H(01010101B),第三次可使用随机数。 6.1.3对存有普通商密文档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擦除次数宜为6次。填充字符应是两位十六进制字 符,第一次可使用00H(00000000B),第二次可使用FFH(11111111B),第三至五次可使用随机数, 第六次可使用FFH(11111111B)。 6.1.4对存有核心商密文档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擦除次数宜为9次。填充字符应是两位十六进制字 符,第一次可使用00H(00000000B),第二次可使用FFH(11111111B),第三至八次可使用随机数, 第九次可使用FFH(11111111B)
6.2物理销毁技术要求
2.1磁介质销毁方法主要有强磁场消磁、熔化、焚化、溶解和切割等CECS 526-2018-T 智慧住区建设评价标准,其一级销毁技术要求见表 级销毁技术要求见表2。
表1磁介质一级销毁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