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与安装(2019年版 19ZD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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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与安装(2019年版 19ZD13).pdf

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淮设计

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淮设计

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中南地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电气专业技术委员会

加气混凝土条板施工方案王委员: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熊江 员: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万宁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宋立新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李蔚 湖北省建筑设计院陈千应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梁志超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林洪思 广州市设计院周名嘉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高飞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陈肖梅 广 西城乡规划设计 院仇芸 海南省建筑设计院郑建宇 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尹慧玲

特邀专家: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段彦频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与安装

5.1.2住宅区地下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按防火分5.2.2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区相对集中布置,公共建筑地下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靠近出入口布置。(1)充电设备外廉距电动汽车停车位边界线的净距不宜小5.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于0.4m(车挡式交流充电桩除外);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非车载充电机(1)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的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筑的路径:(3)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车位布置,应便于充电车辆停放(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以和充电人员操作;及邻场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4)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浴室5.2.3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基础应高(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注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出场地地坪0.2m及以上;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2)非车载充电机底座基础应大于充电设备外廊;(5)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3)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6)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敦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5.2.4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安装方式时,充电设备安装高度应便5.1.4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4m。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5.2.5非车载充电机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规定和要求。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5.1.5直流充电桩整流装置宜尽量靠近直流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5.3照明5.3.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5.2充电设备安装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2.1室内交流充电柱宜靠墙或柱布置(车挡式交流充电桩除外)。图集号19ZD13编制说明(三)页4

GB50034的规定。 5.3.2除有特殊要求外,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其和节 能附件。

表5.3.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交流充电柱、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各的操作面宜增加局部照明, 使用照度不低于1501x,若充电设备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 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5.4.1充电设施的防富与接地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措施。 5.4.3充电设备的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

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与建筑物的其他电气系 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按其 最小值确定。 5.5消防安全和环保 5.5.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5.2变压器室、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内,不应 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5.5.3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相关规定。 5.5.4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按当地消防部门 相关规定实施。 5.5.5充电设施产生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声环 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5.5.6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磁 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与建筑物的其他电气系 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按其 最小值确定。 5.5消防安全和环保 5.5.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5.2变压器室、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内,不应 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5.5.3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相关规定。 5.5.4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按当地消防部门 相关规定实施。 5.5.5充电设施产生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声环 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5.5.6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磁 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 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如公安巡逻车、救护车、公交车、环卫车等车辆的非车载充电 机; (2)其余场所的充电设施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2配电系统 6.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系统应自成系统。非车载充电 机、三相交流充电柱、单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6.2.2非车载充电机、监控装置以及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 式供电。 6.2.3向充电设施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宜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 6.2.4充电设施线路供电平径需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且不宜 超过250m。 6.2.5充电设施的线缆宜采用铜芯线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 面相同。 6.2.6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 定。 6.2.7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 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6.2.8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 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 系统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 300~500mA。 6.2.9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及电击防护应满足现行国 家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7.2.1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低 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中的规定; (2)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 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 (3)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 (5)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满足三相负荷平衡的要求 7.2.2当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 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 数不应低于0.9; (2)无功补偿装置宜集中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8充电设施监控及通信系统 8.1系统构成 8.1.1充电设施监控及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由站控层、间隔层及网络 设备构成,规模较小的监控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2)站控层应能提供充电设施内各系统的人机界面JT/T 1180.21-2018标准下载,应实 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 存储、查询和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间隔层应能来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实现上传 至站控层、接收和执行站控层的控制命令的功能。 8.1.2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规模和硬件构成可选择配置 下列设备:

7.2.1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 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 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中的规定; (2)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 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 (3)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改善三相用电设备的平衡度,使三相负荷平衡: (5)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满足三相负荷平衡的要求 7.2.2当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 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 数不应低于0.9; (2)无功补偿装置宜集中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8充电设施监控及通信系统

8.2.6安防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2)在公用充电区域及充电业务营业窗口宜设置监控摄 像机;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 口。 (4)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 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 (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 统时间的一致性。

8.3.1间隔层网络通信结构宜采用以太网连接,部分设备也 可采用RS485等串行接口方式连接。 8.3.2站控层和间隔层之间以及站控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 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接。 8.3.3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网接口,以实现与各类 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

9.2当充电桩为居住建筑业主自用时,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为充 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 9.3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的 标准实施。 9.4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宜采用直流计量。 9.5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 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电能表。 9.6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配用的电流、电压互感 器准确度要求参见《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的有 关规定。

10.1本图集不建议在地下车库装设三相交流充电柱、非车载充 电机、直流充电柱及其整流装置。 10.2设备及线缆选型由工程设计确定,本图集仅作参考。 10.3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其产品性能应满足当地室外气候环境 的要求。 10.4本图集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以毫米(mm)为单位。 10.5本图集未尽事宜西南10J9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 法规文件严格执行。 10.6选用本图集时,本图集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 文件可能已有新的版本,此时应按新版本作相应的验算调整。

9.1当充电设施为公用时,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 充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 之间的电能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 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充电设备应具有多 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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