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pdf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ofdesignfor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CECS 749-2020 混凝土生态砌块挡墙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pdf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10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
(2010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本次局部修订是在任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 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二 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一93(1999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的设计,指导二氧化 碳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 不断深入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该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 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局部修订。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内工 程上应用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阶段,但也出现了儿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 间二氧化碳泄漏事故,使得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工程应用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尤其是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目前的主要应用场所集中在涂装线、水泥生产线、钢铁行业、电厂等工业建筑 工程中。本次修订根据调查总结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 下儿个方面: 1.因二氧化碳喷放或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事故有所发生,有必要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经常 有人工作场所应用时的安全措施和相关限制要求: 2.因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损失长度各不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 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3.规范目前未要求在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发生泄漏很可能会威胁到该房间及相 邻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4.为了利于管网压力均衡,对二氧化碳气体输送管路的分流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公安部大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泰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路世昌宋旭东李春强刘连喜骆明宏 杜增虎徐洪勋赵雷杨晓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马恒宋晓勇伍建许杨琦黄振兴 王宝伟田亮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建标[1993]899号
钢铁公司高炉矿槽工程CFG桩与喷粉桩复合地基的施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符号...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全淹没灭火系统.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0 4管网计算, ..12 5系统组件. ..14 5.1储存装置 .14 5.2选择阀与喷头. ..15 5.3管道及其附件. 15 6控制与操作. ..15 7安全要求 .16 附录A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附录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18 附录C管道压力降 ..19 附录D二氧化碳的Y值和Z值, ..20 附录E高程校正系数 .21 附录F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 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 ..23 附录H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24 附录J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25 附加说明 25
Vg 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 Vi 管网内第i段管道的容积; Vi一一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V一防护区的容积; P 喷头安装角。
3.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 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
深位火灾。 元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 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2.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 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条文说明 3.1.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条文说明 3.1.4A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 量。条文说明 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 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 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说明
3.2.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火火浓度的1.7倍DL/T 1899.2-2018 电力架空光缆接头盒 第2部分:全介质自承式光缆接头盒,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3.2.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条文说明
式中M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