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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D 其他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
其他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 (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4.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设施; 2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 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地下车库及连接平台建安工程砼施工方案,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
按充电功率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 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 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 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 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 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4.2.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 充电设备。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 充电设备。
2.4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
施管理,宜适当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二 车场(库)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 停车场(库)出人口处。
4.2.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
1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2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 不宜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不宜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或易 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4.2.6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 听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 《通用用由设备配由设计规范》CB50055的要求
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 置: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2.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
1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 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 郭(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充电设备安 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 应小于0.5m; 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 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4.2.9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10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 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T 18487. 1 的规定
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
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 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4.1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4.4.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
4.1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 室外不低于0.2m。
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 施。
4.4.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4.4.6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4.7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 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5.1.1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CB50052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 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1.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2 单台充电设备输入视在容量为:
式中:P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 U一一额定充电电压(kV); I一额定充电电流(A); S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入容量(kVA); cosΦ一一充电设备功率因数; m一充电设备效率。 3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S=K(S,+S,++S
中:PI、P2、Pn 各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 S, 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kVA):
cosicosp2.cosd.
5.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5.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 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300mA~500mA: 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 规定; 3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5.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5.2.4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
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 求。
5.2.5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 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 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l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
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
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 注人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 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网谐波》CB/T14549的相关规定。
5.3.4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
无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 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C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去由沉数声进信垒中倍联纯
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 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 费用结算计量。
5.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 家标准实施
5.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 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2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5.6.1 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6.2 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5.6.3 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6.4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 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3
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的相关规定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充电 空间。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 或作业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6.2.1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下表规定:
表6.2.1 室内设计参数
6.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 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天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 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 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 监控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事故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7当采用气体火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火 火系统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T500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风要求》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 102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0.2本规范适用范围:新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停车
.2本规范适用范围:新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停 ,配建充电设施的规模、容量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技术 应符合第5、6章的规定:既有的民用建筑、公共停车场需
设充电设施时,对配建的规模、容量不做要求,但技术要求应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车间、 仓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也不适用于沿公路、市政 道路独立建设的公共充电站。 1.0.3本条为充电设施设计的总原则。 1.0.4,充电设施涉及到许多方面与专业的内容,符合各相关的 规范与标准是必需的,伯将全部的相关规定都列入本规范非常困 难故做出本条规定
充电设施时,对配建的规模、容量不做要求,但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车 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也不适用于沿公路、市 路独立建设的公共充电站
1.0.3本条为充电设施设计的总原则
规范与标准是必需的,但将全部的相关规定都列入本规范非常困 难,故做出本条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 配建,:不仅应满足自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估 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从 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4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 避免浪费,在建筑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 备,可随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4.1 酉 配建标准
4.1.3本条文主要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指标计算,车
4.2.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
.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 司,分为三个基本类别: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 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具有私用性;二是共用充电设施,这
设施主要为一个单位或者某个群体提供共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 的共用性;三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 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
4.2.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快慢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标准
根据自前市场上充电设备采用的功率指标,建议充电功率 w的充电设备为慢速充电设备,大于30kW的为快速充电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建议确定。
4.2.3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的一
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时间较长,并多以自用为主,因此 应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同时为提高住宅用户电动汽车充 电服务的灵活性,应设置较低比例的共用快充设备,供小区住户 周节使用。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相比,停车时间较短、周转率较 高,并具有群体使用等特征,因此要求快慢结合,设置共用充电 设备:同时根据公共建筑各自的功能特点还应考虑外来人员、错 时停车、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等政策因素,可设置一 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设备,其中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为公用 充电设备。
4.2.4考虑节能和节约投资,同时为便于管理,电动汽车停车
位宜适当集中布置成单元区。对于特大、大型停车场(库),电 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宜兼顾各个建筑功能区的使用,过于集中布置 将造成部分用户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因此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 动汽车停车单元区:为便于消防救援与疏散,电动汽车停车单元 区宜靠近停车场(库)出人口处
4.2.8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方便维护,应留有必要的间距。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到“鼓励建设占 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方 意见,本规范对此予以明确。
单元区的导向标志,引导电动车辆停放:为区分电动汽车停车位 和普通汽车停车位,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标志。
4.3.1目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产
1自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牌,有些 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 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4.3.2~4.3.4
消防要求等可米用现行国家标准。 4.4.2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他管线损坏和检修时,损坏充 电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 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
5.2.1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5.2.2本条明确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安全保护
电气火灾的监控或剩余电流保护,可设在充电设备配电总箱总开 关或其分路开关处
电气火灾的监控或剩余电流保护,可设在充电设备配电息箱息升 关或其分路开关处。 5.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末端充电设备(如充电桩)属于手 持式设备,为保证人身安全,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 于30mA,且不得设有延时。
5.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末端充电设备(如充电桩)
于30mA,且不得设有延时。 5.2.4一些市、县的电力部门结合当地的情况,对住宅小区充 电设施的供配电提出了具体要求,各不相同。例如,杭州市规定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充电设施按每台变压器低压侧均出1~2路 (每路容量按100~150kW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专用供电线路 到低压电缆分支箱(1进6出)。各电缆分支箱引出至充电桩计 量集中表箱(9~12单租表位)的专用回路不超对3回路,三相 大功率(单台功率大于30kW)的充电桩应根据设备功率大小从 电缆分支箱或配变单独出线至计 十量表箱
5.2.5本条对设备的性能提出要求
选择应根据建筑项目的性质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5一些地方的电力部门对此款也有具体要求,例如,杭州 市规定“住宅小区变压器低压侧充电桩专用出线回路至电缆分 支箱的电缆采用150mm²~240mm²,分支箱到表箱用50mm²~ 70mm²的电力电缆。自变配电房引出至电缆分支箱和计量表箱 的电缆沿电缆管沟及电缆槽盒敷设:住宅小区充电桩专用表箱至 每个车位应预留敷设至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线缆的槽盒或保护 管。” 6在一个或几个专门区域相对集中设置充电停车位,利于 供配电系统改造、节省投资、方便管理。
3.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求。
5.3.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日
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 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 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1)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2)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3)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4)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5)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相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 置,避免产生谐振。
防直击雷措施。 5.4.5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总等电位联 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5.4.5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总等电位联
5.5.1本条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 5.5.2 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5.5.3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手机、IC卡、支付宝等等); 铺入用太中城服务工社全中动铺
5.5.1本条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
5.6.2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 不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共用、公用
不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共用、公用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 充电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 般情况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极少等特殊情况 才允许不设。
监控室内可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 机等硬件设备,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 行,容量宜按3kV·A穴余配置。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 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5.6.4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
成。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 元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 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 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 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中 因车载充电机的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非正常状态 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自的是,让使用者了解 诸能单元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量 等充电方式。
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有利 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5.6.6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5.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相关内容。 5.7.2.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3当正常照明故障时,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和 人员撤离。
5.7.4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 管理和节能。
6.1.1与充电设备配套的充电停车位一般都与停车场(库)组 合建造,自前与停车相关的标准主要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等,都有对停车的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 节能等基本要求,因此充电停车位也应满足其中的要求。
6.1.1与充电设备配套的充电停车位一般都与停车场(
DB33/T021等,都有对停车的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 节能等基本要求,因此充电停车位也应满足其中的要求。 6.1.2机动车库内楼地面应经久耐用和易于清洗,考虑到电动 汽车将来发展会普及至各类型车辆而非仅为微型、小型车,其结 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因此规定此条要求;沥 青地面容易积聚静电,影响对充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汽车将来发展会普及至各类型车辆而非仅为微型、小型车,其结 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因此规定此条要求;沥 青地面容易积聚静电,影响对充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6.1.3汽车坡道及出入口均为经常有汽车出入区域,充电停车
车出入区域,充电停 需要人员操作且充电时间较长,因此为保障车库(场)道 通及充电设备正常使用和使用人员安全,制定本条文规定
6.1.4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
行存在安全隐惠;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 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6.1.5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隧道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应设置必
6.1.6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设备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
6.1.6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安全,避免设备在恶劣环境中产生故 障,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到 三促发止影响创工沉发
障,对充电区域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受至 气候条件影响,不利于设备使用寿命;为保护充电设备、方便电 动汽车驾乘人员使用,建议设置必要的防雨雪措施
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方案格式6.2.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应有良好的
6.2.3实践证明,对于需要排除余热的场所,自然通风是一种 效果良好、经济可靠的通风方式。因此在通风设计时,首先应考 怎自然通风。只有在自然通风不能排出设备全部发热量或由于客 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才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 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要求 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为防止室外污移的空气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在进、出 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对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事故通风,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统一书号:1580242:914 定价: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