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GDW 46 10047-2020 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配置导则(试行).pdf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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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配置导则
五层框架结构科研楼施工组织设计Guidefortypicalfireprotectionconfigurationof
PumpedStoragePower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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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消防设施 4.1消防给水系统.. 4.2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3自动灭火系统.. 4.4消火栓系统.... 4.5防排烟系统.. 4.6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4.7防火分隔设施 4.8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器术 4.9消防供配电系统, 重要区域典型消防设施配置 5.1一般规定 5.2主厂房.... 5.3副厂房... 5.4主变洞. 5.5开关站, 5.6电缆通道... 5.7其他重要区域... 5.8一般生产区域.... 5.9典型消防联动逻辑. 主设备典型消防配置.... 6.1一般要求... 6.2发电电动机消防系统 6.3主变压器消防系统. 付录A抽水蓄能电站重要区域及主要设备典型消防配置 付录B抽水蓄能电站发电电动机典型消防联动逻辑. 付录C抽水蓄能电站主变压器典型消防联动逻辑... 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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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配置,提高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工作 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新源白山发电厂、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亚武、张全胜、常龙、郝国文、高旭、夏斌强、任海波、王德兵、江 哲辉、马跃林、李金、方书博、郭中元、周旭磊、鲁靖超、霍献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
为规范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配置,提高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消防工作 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新源白山发电厂、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亚武、张全胜、常龙、郝国文、高旭、夏斌强、任海波、王德兵、江 哲辉、马跃林、李金、方书博、郭中元、周旭磊、鲁靖超、霍献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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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典型消防配置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配置原则及技术要求和主要设备消防动作控制逻辑等相 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 K蓄能电站消防设施新建、改造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ECS322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联动控制信号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自动灭火设施工作的信号。 3.2 主设备 是指抽水蓄能电站发电电动机、主变压器。 3.3 消火栓系统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 以及管道、信 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 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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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 由水泵(若有)、滤水器、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手动阀、自动化元 件、水喷雾喷头、管道及其附件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 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折 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以超细干粉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超细干粉管网灭火系统及超细干粉无管网 3.10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 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消防水池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3.15 高位消防水池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高位消防水池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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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 专用于消防系统的水泵。 3.17 灭火器 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的装置。 3.18 安防消控中心 对电站所有安全防护、消防系统设备等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场所, 3.19 自动控制 指火灾探测、报警部分与自动灭火系统相关部件自动连锁操作的控制方式。 3.20 手动控制 指人为操纵自动灭火系统相关组件的控制方式。 3.21 应急机械启动 指人为现场操纵自动灭火系统相关组件的控制方式
消防水泵 专用于消防系统的水泵。
4.1.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 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1.2消防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 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 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4.1.3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大于320L/s。 4.1.4同一组水泵的型号应一致,且工作泵不超过3台。 4.1.5离心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吸水管上应装有明杆闸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应设有止回 阀、明杆闸阀和压力表,并设置DN65试水管。每组消防水泵应设有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当存在 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4.1.6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用工频或降压启动方式,宜增加消防水泵自动巡检装置。 4.1.7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4.1.8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 信泵按扭。 4.1.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 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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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 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Omin内正 常工作。 4.1.1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4.1.12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每格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 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1.1.13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并,且吸 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 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4.1.14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1.1.1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1.16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 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高位消防水箱内储存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 水箱有效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1.17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应设有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出水管及水 立显示器等附属设施,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 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4.1.18若高位消防水箱位置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要求,应设稳压泵
4.2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2.1火灾目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目动报警及 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2.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 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手动控制可采用PLC多线控制系统装置。
4.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1洒水喷头可分为闭式洒水喷头和开式洒水喷头。闭式洒水喷头按其构造可分为直立型、 下垂型、边墙型、吊顶型等。不做吊顶的场所选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吊顶下布置的喷头采用下垂 型或吊顶型洒水喷头;对于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I级宿舍和办公室,可选用边墙型 洒水喷头。 4.3.1.2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与报警阀连接管的管径为20mm,且总长不大于 20m。 1.3.1.3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 楼层均设置水流指示器。 1.3.1.4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设置试 水阀。
4.3.2细水雾灭火系统
4.3.2.1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或局部应用式灭火系统,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宜≥10MPa 喷头的安装高度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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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 定。 1.3.2.3水泵采用水润滑柱塞泵,运行应平稳可靠,选型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每套泵组设置 台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型号与主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
4.3.3气体灭火系统
4.3.3.1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时,或不能间断保护时,应按该 系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1.3.3.2气瓶间的设置,应注意远离经常有人或人员密集的场所,不能设在中控室的正下方、正 上方、隔壁等房间。 1.3.3.3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 作与控制 4.3.3.4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4.3.3.5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1.3.3.6气体灭火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泄压口 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3.3.7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4.3.4水喷雾灭火系统
4.3.4.1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 系统应接地,并应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4.3.4.2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 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4.3.5干粉灭火装置
4.3.5.1干粉灭火装置当用于对某空间进行全部保护时,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且宜采用超细干 粉灭火剂;当用于保护空间内某一物体或设备时,宜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4.3.5.2当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同一被保护对象时,应选用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 1.3.5.3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要求、配置计算、布置要求等应遵循《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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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量不宜小于 量的50%。 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全取自用前至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5.2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4.5.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5.3.1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4.5.3.2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4.5.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 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 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1.5.5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并应 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5.7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 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 4.5.8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面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采用 自然排烟
4.5.3.1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4.6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4.6.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方式: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 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他场所可选 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6.2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员疏散的消防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4.6.3系统应急启动后,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0h。 4.6.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A型灯具; b)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4.6.5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净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6) 室内净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C) 室内净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d) 当标志灯在距地高度1m以下墙面柱面安装时,均可选择小型标志灯。
4.6.5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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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要求
4.7.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墙。 1.7.2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 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7.3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 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8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器材
4.8.1火火器的选择应考虑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火火器的火火效能和通用性、火火 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场地条件的严重危险级场所,宜设推车 式灭火器。 4.8.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4.8.3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 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 控制室内。 4.8.4每个设置点处的砂箱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砂箱储砂容积不应小于0.5m²;每个设置点处应 记备消防铲两把;露天设置的砂箱应有防雨措施, 4.8.5防毒面具有效防毒时间大于60分钟。防毒面具存放置于专用箱内。
4.9.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9.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 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 志。 4.9.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 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重要区域典型消防设施配置
5.1.1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配置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坚持“安全可靠、环保 节约、技术先进、合理造价”的原则。 5.1.2抽水蓄能电站消防设施配置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抽水蓄能电站消防 设备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5.1.3地下厂房消防水源一般取自下水库。从尾水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不同水力单元的两个尾水 管上设置取水口XXX大酒店部分建筑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且应保证机组检修时的供水可靠性。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5.1.4抽水蓄能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515抽水蓄能电站应设置火家应急广播,可与其它广播系共用,应具各火家强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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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 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5.1.7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5.1.8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 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5.1.9地下厂房主要疏散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机械排烟及防烟系统。 5.1.10进厂交通洞宜采用自然排烟。 5.1.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5.1.12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 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5.1.13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5.1.14有关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标准的规定
5.2.1发电机层及安装场的火灾探测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其他各层应设置 点式感烟探测器。 5.2.2主厂房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 个消火栓。 5.2.3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 交通。 5.2.4抽水蓄能电站的主厂房发电机层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 积计算,且不小于120m3/(h·m2) 5.2.5发电机层、水轮机层、母线层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6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5.2.7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超过60m。
5.2.1发电机层及安装场的火灾探测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其他各层应设置 点式感烟探测器。 5.2.2主厂房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PTC预应力管桩施工方案,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 个消火栓。 5.2.3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 交通。 5.2.4抽水蓄能电站的主厂房发电机层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 积计算,且不小于120m3/(h·m2); 5.2.5发电机层、水轮机层、母线层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6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5.2.7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超过60m。
5.3.1副厂房内楼梯间、疏散走道、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点式感烟探测器。 5.3.2副厂房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3.3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 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5.3.4副厂房的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进行火灾时防烟。 5.3.5副厂房超过20m的疏散走道、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副厂房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其排烟量按如下规定确定: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 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3/h计 算。 5.3.6副厂房内继电保护盘室、高低压开关柜室、蓄电池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3.7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同时值班人 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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