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ASE M 024-2022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合规管理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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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ASE M 024-2022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合规管理基本要求.pdf

ICS 97.200.40 CCS Y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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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pliancemanagementrequirements operationalofpassengerropeways

T/CECS G:D66-01-2019 公路波纹钢涵洞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T/CPASE M 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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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科正平工程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 验中心、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徐伟、张晓文、姜海涛、史志超、贾万里、汪宏峰、张洪波、赵祖峰、 于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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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合规管理基本

本文件就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框架下客运索道运营使用,从总体要求、人员管理、设备管 理、外部环境、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拖牵索道的运营使用单位可以 参照执行。

4.1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确定对合规管理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4.2 2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客运索道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全部合规义务 4.3 12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确定其组织和管理结构。 4.4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规定与客运索道合规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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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以确保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合规为原则,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成 文件,并制订相应的记录表格 4.6 13 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合规管理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等资源。 4.7直 鼓励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制定合规管理经费预算。 4.8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宜按照附录A对运营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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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m)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n)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 防控措施; 0)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 措施; P)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 提供有关材料; q)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r)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1.4应配备至少1名安全员(安全管理员)。该管理员是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客运 道运营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其岗位能力要求及职责如下: a)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b)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c)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d)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e) 组织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 f)办理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g)组织制定客运索道操作规程; h)组织开展客运索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i) 组织开展客运索道定期自行检查; j) 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k)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发现客运索道事故隐患后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客运索道的运营使用,并 且及时报告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 m)纠正和制止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n)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1.5应根据运营使用需要配备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是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负责客运索道日常 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其岗位能力要求及职责如下: a)严格执行客运索道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b)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e)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 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g)在每日客运索道投人运营使用前,对其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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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运营使用单位应将与客运索道合规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的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包括对教 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 5.2.2合规管理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应与运 营使用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取得相应的客运索道执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还应取得 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2.3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与客运索道合规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接受必需的教育培训,确保其具 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5.2.4客运索道运营使用期间,当值的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站台服务人员应各就各位,不得擅离职守,

6.1.1运营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索道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 经报废的索道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6.1.2客运索道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安装前应到当地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索道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峻工验收,峻工 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期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6.1.4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客运索道,客运索道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

6.2.1新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客运索道应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客运索道应进行定期检验,检 验应由有资质的客运索道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应出具施工自检报 告,定期检验时,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整机制造单位,应出具定期自检报告。 6.2.2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破坏、重大设备事故影响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客运索道(不包括拖牵索道),由运营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需要进行改 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改造或重大修理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6.2.3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 格后每3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期间的2个年度,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 1次年度检验。 6.2.4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6.2.5运营使用单位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安排相 关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做好检验现场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护,停止运营使用客运索道,在每 个站房入口处设置警示牌。 6.2.6客运索道钢丝绳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无损检测,钢丝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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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机构的规定执行。客运索道承载索串绳后应进行无损检测。 6.2.7全部抱索器或者夹索器应在使用3000h或者2年后进行首次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零件清 单应满足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此后每3年全部无损检测1次。当使用期达到10年时,固定抱 索器应每年、脱挂抱索器和夹索器应每2年全部无损检测1次。 6.2.8无客车制动器的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应每年用探伤仪对牵引索进行全面检查; 停止运行3个月以上,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用探伤仪检查牵引索;牵引索被雷击或受到机械损伤后 应及时用探伤仪进行检查。

3.1在每日投入运营使用前,值班的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员 业人员、站台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到岗。作业人员应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机电设 路情况进行检查,对客运索道进行试运行,相关负责人对检查结果应签字确认。 3.2客运索道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运行

a)发生设备故障,影响安全运行时; b)突发线路障碍,影响线路通过性时; c)雷电、暴雨、地震等危及索道安全运行时: d)索道线路风速超过安全规定时; e)索道通讯不畅,影响安全运行时; f)辅机无法启动或运转不正常时。 6.3.3运营使用单位应确保乘客在站台指定区域乘坐索道。 6.3.4运营使用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悬挂乘客须知,并且辅以广播、视频播放等方式确保乘客知晓 相关的乘坐要求。 6.3.5运营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加强设备巡检,做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开机、停机时间; b)主要岗位值班人员; c)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处理结果; d)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e)当日天气情况等。 6.3.6作业人员、站台服务人员发现索道设备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使用停车按钮停止索 道运行,并向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6.3.7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在控制室、机房、站房、支架等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客运索 道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6.3.8在每天停止运营使用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索道线路上或上车区域无滞留乘客,并关 闭索道的出人口

6.4.1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索道特点、使用状况以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制订检查、维保计划及操 作规程,并按照计划进行检查、维保。 6.4.2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索道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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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保,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6.4.4运营使用单位应做好检查、维保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完成后应对检查与维保的内容、质 量、相关设备及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框架梁技术交底,并有相关参数和过程的记录。 6.4.5运营使用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修理单位进行客运索道的修理工作,并协助修理单位 向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 6.4.6运营使用单位应保存每次修理工作后的无损检测报告、峻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 检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6.5.1客运索道重大修理的流程应为:运营使用单位与整机制造单位协商重大修理方案一准备(人 力、物质、配件等)→进场安装告知一实施重大修理一调试自检一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6.5.2重大修理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需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 6.5.3运营使用单位应提前制订出重大修理说明文件和重大修理计划,并指派1名责任人员,核 查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协助实施重大修理的单位共同制订重大修理计划,控制重大修理质量。 6.5.4重大修理过程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重大修 理结束后,应将自检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存档。 6.5.5改造的客运索道,其设计文件应由规定的检验机构鉴定通过,安装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后才可以投人运营使用。

6.6.1运营使用单位更名或者变更的,客运索道改造、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停用、 报废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停用、报废注销手续。 6.6.2客运索道停用后,运营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 6.6.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客运索道,应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采取 必要措施消除这类客运索道的使用功能。 6.6.4客运索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 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6.6.5停用后重新启用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向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 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6.4客运索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 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6.5停用后重新启用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向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 验有效期的,应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6.7.1登记标志、检验标志、使用标志、乘客须知应置于客运索道人口处等显著位置,易于乘客 查看。 6.7.2乘客须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注意事项、不宜乘坐人群、应急提示、运营时间、救援电 话等。 6.7.3运营使用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机械电气伤害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 6.7.4应根据运载工具(吊椅、吊篮、吊厢、客车)的型式,在运载工具上设置必要的安全乘坐 提示。 6.7.5站台上应有人流方向指示及上下车线、禁止线、上车区、下车区、等待区等安全指示标志。 6.7.6机房、控制室、设备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入标志。

8.1 1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DB32T 4242-2022 装配式异形束柱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pdf,至少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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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技术档案的归档收集、分类、整理、编目、立卷、保管、保密、借阅、定期清查核对、销毁报废、 更新、移交处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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