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 J131-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4.2.6采光井、管道(井)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按上层楼梯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
4)当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时WH/T 84-2019 信息与文献 公共图书馆影响力评估的方法和流程,以材料框架的厚度 作为本层外墙。
1)围护性幕墙,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2)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当整墙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当主墙总长,超过整墙面长度的2/3时,可取 主墙及延伸线为本层外墙;否则,主墙部分和幕墙应分段取值,并相应计算外墙的 墙体面积。 4)全幕墙中的零星墙体<1/3墙面时,可取幕墙为外墙;否则按主墙和幕墙分
6商场、商铺局部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 本厚度取主墙体或围护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厚度计算面积。 7当外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取下部勒脚以 上的墙体厚度计算面积。
6商场、商铺局部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 体厚度取主墙体或围护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厚度计算面积。 7当外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取下部勒脚以 上的墙体厚度计算面积。 4.2.9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等)的面积计算 1内走廊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9):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走廊有一侧开敞,其开放深度≥1.00m 的建筑空间;
1内走廊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2.9):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走廊有一侧开,其开放深度≥1.00m 的建筑空间; 3)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均为封闭
图 4.2.9内外、走廊划分
2外走廊(有柱、无柱)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敞侧有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2)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走廊两端的柱或墙体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或墙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 该走廊可视为无柱走廊;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 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 3内、外走廊计算应按符合以下规定: 1)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柱走廊当层 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层高达到 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 詹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 郎、檐廊,当上盖宽度≥1.00m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位于屋贞(裙房屋顶)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有顶盖的无柱走廊,按其围护 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顶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 5)楼房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的通道,若该通道仅一幢懂使用,无道路相连的 计算建筑面积;若通道可供车辆通行或与道路相通的,视为公共通道,不计算建筑 面积。 4.2.10室外台阶、楼梯、车道的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顶层上盖高度< 2.20m时,顶层应视为无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楼梯其顶层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应视为
4.2.11门廊、门斗、雨蓬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4.2.11—2单柱、多柱门廊、雨蓬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
4 结构和功能不同或高差较大的毗连房屋,有伸缩缝隔断或无相关共有共 用设施设备冲突时,可各自按单幢计算。 5房屋建成后改建、扩建并形成整体的,应在满足房屋登记条件下,作为一幢。 否则,改建、扩建部分应单独计算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以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按本规程要求,在参照 憧内各功能使用状况、共有部位的性质和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和申报。 2当建筑施工图中有公共建筑空间范围界定、界限不清,或标注的功能名称、 服务范围不明确等情况时,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并盖章后 作为依据。 3房产测绘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实地勘测,丈量计算,编写测算成 果报告,报房屋登记机构审核。 4 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房产测绘人员应对房屋的共有部分和实 际功能使用状况进行勘测核对;当实地对照出入较大时,以竣工测绘核定的实际使 用功能为准。
4.3.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应符合以下
3)在独立别墅、联排别墅中,各户内层高≥2.20m的半地下室,当地上部分≥ 1.50m,或坡地建筑一面以上(含一面)在地面以上时,列为户(室)建筑面积; 当在地上部分<1.50m时,列为户(室)地下建筑面积。 3走廊(檐廊)、通廊、过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首层的各套(户)均向走廊(檐廊)开门时,走廊(檐廊)列为首层各 商铺的应分摊共有面积。其他情形首层的走廊(檐廊),应依据与幢或功能区的水 平、垂直通道的连通情况,列为幢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当首层柱廊、檐廊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无人行道且两端不封闭)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二层以上共有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共 有面积。 4)当屋顶(或裙房顶层)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走廊,当裙楼连成一体,且 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的,应列为分摊共有面积;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 的架空通廊,应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 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4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 2)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应列为应分摊共有面积。 5门厅、大堂、中庭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户(室)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室)的套内建 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按其服务范围,列为幢或相应功能区的 共有面积。 2)酒店设置在大堂内所形成的独立使用空间,包括酒店的接待室、行 李间、工作室等,应计入酒店建筑面积;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服务的 公共过道、休息场所等,应按其服务范围,应列入幢或相应功能区的共有面 积。 3)大堂内属经营性的咖啡厅、茶室、商店等,应列为户(室)建筑面 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面上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不计算建 筑面积。 2)地下室与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 下室共有面积。 3)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面部分的 共有面积。 4)在核心简结构内的通风、烟(管)道井,应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共有 面积,其分摊方式与核心筒一致。 5)房屋层内多户共有的通风、烟(管)道井等,应作为功能区或层的共有面 积。 7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共有建筑面积无合法文件(协议)或特殊约定 的,应列为架空层或车库(大型)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 2)当架空层、车库(大型)层中,局部为其他用途时,该部分应纳入其他功 能区,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3)整层架空时架空层内的核心筒及门厅计入架空层共有面积;局部架空时, 架空部分单独计算,不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8管理用房、会所等用房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幢、层内由物业管理存放工具,作为储藏、更衣、仓库等无设计用途的房 屋,应作为分户(室)面积,并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2)幢内设置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 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应作为分户面积,参与共有面积的 分摊。 9幢内设置的设备间、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供警卫、保安值班使用、 休息,为本幢服务的,列为幢共有面积;为多幢服务的,列为不分摊共有面 积。 10 公共阳台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公共绿化、休闲的建筑空间,应列为
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如:某单元有一部 楼(电)梯、另单元为三部楼(电)梯)时,各单元可作为幢内不同功能区,进行 分摊计算。 3)独立产权的房屋(独立别墅或以整幢为单元登记产权)的,可按地上、地 下部分的外墙直接计算幢建筑面积。 4)幢内的非自然层(插层、夹层、设备层等),层高2.20m以上的,当楼(电) 梯开门(使用)时,应列入所在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否则作为共享空间,不计算 建筑面积。 5)屋面车库的升降机房,应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作为屋面车库的共有面积。 6)联排别墅的半外墙,应作为幢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7)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厢房、壁橱、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 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分割文件或按协议执行;无分割文件 或协议的,按其共同使用部位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8)房屋的半外墙(整幢房屋外墙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应按功能区或层 划分,并分别列入相应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4.3.7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 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 1)幢分摊系数(Ki)=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1) 3)分户(室)建筑面积(Si)=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分 摊共有建筑面积 2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先 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数 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幢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总 建面 -ZS;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2)Z 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i)=(Si功能区总建面- Si功能区内 幢共有面积)*Si功能区分摊系数(K²) 3)Si功能区总建面(S2)=(Si功能区总建面-Si功能区内幢共有 面积) + S;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4)Si层分摊系数(Ks)=((Z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 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Si层内功能区 共有面积)) 5)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Si层总建面-ZSi层内幢共有面积 Z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分摊系数(K3) 6)Si层总建面(S3)=(Si层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S 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Z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7)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ZSi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ZS 层在功能区内共有面积 + Si层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 幢共有面积 -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共有面积)」 8)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 共有面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分摊 系数(K4) 9)层内户(室)建筑面积(S4)=(Z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 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的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应分摊 共有面积(B3) 10)幢总建筑面积 = Z幢户(室)建筑面积总和 +幢内不分摊共有面 积总和
5.1.2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1 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2)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3)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2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5.2.1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房屋登记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房屋建筑面积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变更测算时,必须由变更涉及的所 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涉及共有面积变更、功能变更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形成书 面分摊协议。 3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扩)建,加层,用途、结构等变更,应提供相关主管 部门的合法手续。 4已预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除提供相关部门合 法手续外,还应满足房屋登记相关要求
5.3.1变更测算应根据变更(合法)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权属、 权界的调查核定和对原房屋测算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并制定变更测算方案。 5.3.2当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间时,所涉及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 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数据采集,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算 无明显错误的,可采用原测算成果中的相关数据。 5.3.3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算时,除要求登记的面积来源不明或确系测 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登记面积。 5.3.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发现原为未封闭阳台,现状 友现权利人阳台自行封闭的,应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如预测与实测不一致 时,应由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提供合法手续。 5.3.5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算成果。
5.3.5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
5.3.6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算面积应采用原测算规则,当变更后,形成的共有建筑 面积,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当相关权利人共同提出,按现行规定测算时,应 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
5.3.7变更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上的地物点、界址点、房屋面积的精度,应符合《房 产测量规范》GB/T17986.1的相关规定。 2房屋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满足本 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 3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应取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6.1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注:表格内 S为房屋测算面积,以 ㎡²为单位。 6.1.5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先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 到局部的顺序依次递减。即从整幢一一功能一一层内一一户(室)的原则。
6.2.1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6.2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
员进行修改。 3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算成果,应由房屋登记部门的专职审核人对施测单位 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成果资料,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4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各类测算数据资料及成果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5委托方应当对提交测算成果中的用途、结构、层次、建成年份、阳台封闭情 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等内容进行校核。 6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对房屋的测算成 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等进行公示。
经审核合格的成果资料,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4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各类测算数据资料及成果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5委托方应当对提交测算成果中的用途、结构、层次、建成年份、阳台封闭情 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等内容进行校核。 6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对房屋的测算成 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等进行公示。 6.2.2控制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查控制网的布设及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各种数据信息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可靠; 3检查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利用情况、各种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起始数据和计算方法、采用软件是否可靠、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 满足规范要求。 6.2.3房产调查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查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检查调查内容(包括权属界限、用地性质、房屋用途、产别、结构、建造年 份、层次、坐落等)是否与房产图上标注一致。 6.2.4房产要素测量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及计算是否正确; 2 检查各项限差及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检查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6.2.5房产图绘制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检查各类房产图的规格、表述内容,图郭、图面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房地产要素的表达是否齐全、正确; 3检香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2.6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采用的标准应保持有效性与合法性; 2检查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共有共用面积的测算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正确; 4 检查提供的分摊协议和其他分割文件或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6.2.7变更与修测检查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查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算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2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房产要素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完整; 3 检查变更与修测后的成果与原成果应保持整体的完整与合法。 6.2.8数据输出,应根据当地权属登记部门的需求,按规范化格式将测绘成果、图 表通过文本、磁(光)盘、网络等方式提交房屋登记部门,并满足房屋登记需求
6.2.10成果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供资料(预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预测任务委托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单幢建筑施工平面图(含电子文档); 5)人防办批文; 6)房屋结构、层次、用途及阳台封闭情况的说明; 7)房屋的分摊协议和其他合法分摊文件或约定; 8)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 2 提供资料(实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实测任务委托书: 2)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 图(含电子文档); 3)地名委员会地名使用证明; 4)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 3上交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1)房屋面积预(实)测算任务委托书; 2)受托房屋测算声明; 3)测绘说明; 4)房屋建筑面积(幢)汇总表; 5)户(室)建筑面积汇总表; 6)房屋建筑面积(幢)计算明细; 7)房屋(丘)平面图; 8)房屋分层平面图; 9)房屋(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或协议认定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 “应按执行”。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DGJ32/ TJ131—2011
总则 术语 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 2.2 建筑术语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1 般规定 4.2 计算细则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 房屋的变更测算 5.1 变更分类 5.2 受理变更 5.3 变更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 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
1.0.1~1.0.3阐述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房屋面积测算的基本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省辖区内有关房屋登记工作中各类房屋面积的测算工作,重点突出了 有关房屋面积计算细则和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计算部分。在细化本规程的同时,考 今后与土地地下空间条例接轨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统筹考 悬了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要求。 .0.4本规程主要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本规程条文有 些是现行标准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的,有些是引用全国各地的 也方法规条文,另有些是采用目前省内经实际作业证明并经专家论证可行而新增 的。同时本规程规定,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参照的标准包括:
房屋测算工作包含:房屋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 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算、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2房屋面积测算成果包括房屋登记相关要件、房屋面积预(实)测算任务委 托书、受托房屋测算声明、项目测算说明、房屋建筑面积(幢)测算明细、房屋(丘) 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或协议认定表) 与其他相关协议或说明等。 项目测算说明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原有资料利用、作业依据、利用设备、 人员组成、技术方案、质量控制、质量评定、成果提交、其他说明等。涉及大范围 的项目测算,应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以及房产分幅平面图等。 3房屋建筑面积:一般由成套房屋、非成套房屋和非住宅三类房屋建筑组成。 目前还有如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此类房屋有部分属于无实际墙体,采用界 址(界线)来隔断确定套内空间,可视作无套内墙体面积的成套房屋。
3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
3.1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
3.2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
第6章、第七章相关条款制定与补充。 3.2.1房屋实测的范围与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服务范围: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分割测绘等。 2采用设备: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 GPS 卫星定位系统等。 3采集内容: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其 他需要表述的地形要素。 4采集的位置;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0m~1.20m处,并使测线两 端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5采集边长的误差;丈量边长与设计边长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可采用原设计数 据,实测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应采用实测边长。 6特殊困难房屋: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 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中误差应≤土0.05m。 3.2.2房屋层高丈量要求: 1除对建筑规划设定的各层面丈量外,对实地有疑问的其它建筑空间,应进 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2对同一层多个区间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 中予以说明。 3对<2.10m 或≥2.30m 部分,涉及是否计算面积的范围,应在不同位置测 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层高。 4对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与无建筑施工图(历史遗留)房屋,应采用三 个以上不同位置测定,取平均数作为层高。 5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 房屋层高。 3.2.3~3.2.6阐述对斜坡屋顶建筑、斜面房屋边长、成套房屋内的阳台、平台、廊、 窗、建筑物中的内外墙体、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与具 体作业方法。
3.2.7阐述对各类房屋边长与共有建筑面积边长的采集要求。
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如图左边按一层,右边为三层(有结构层),幢房屋总建筑面积应是一层与三 层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穿过房屋仅供本楼通行的通道,实际是指房屋的内通道,不是指用作街、巷 通行穿过房屋为社会人流、车辆流动的通道。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房产测 量规范》GB/T17986中规定不论其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不应包含采光井、防潮层及 保护墙建筑面积。 采光井是指为地下室提供光线和通风所用,一般在地下室墙体以外。 防潮层主要用于防止地面上各种流体和地下水渗透地下室而设置。是地下墙体 的隔离层。 保护墙是与防潮层作用相同的隔离墙体。地下建筑物为抵抗周边压力,外墙的 享度会随着地下进深而增厚墙体。其增厚部分墙体应作为保护墙,同样起着防潮和 抗压的双重作用。 以上增厚的墙体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因此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墙体建筑面积应 按其上口,即地上部分的墙体建筑面积计算。 4依坡地建筑的架空房屋下方,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房屋。吊脚应用打桩、筑 柱等承重结构来支撑架空房屋的底板,且属永久性牢固建筑。当作为人们生产与生
4.2.1~4.2.2主要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05第3.0. 条制定。 1层高的量取方法: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或取净 高楼(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结构面应加上0.02m的结构找平面层(粉刷层)(全国各地基本一致)。 3对特殊(不规则)房屋,当向内倾斜时,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水平 投影部位计算面积;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墙体(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对坡屋顶、拱形建筑,按层高在2.20m以上计算建筑面积;当不具备条件直 接测量层高时,可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3根据各种阳台、平台(露台)、复合(组合)阳台的具体情况,参照《房产 测量规范》GB/T1798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江苏省住 宅设计标准》DGJ32/J26中相关条款制定。 1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且结构特殊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国 家现行规范无定义)等应视为入户阳台,按本规程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平台上的阳台、门廊包括门斗应具备有顶盖、平台和与顶盖相一致的围护结 构。露台的围护结构不能替代顶盖的围护结构
4.2.5凸窗、落地窗的计算
1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与建筑物主体相通且有二面以上围护墙体的 楼(电)梯,为室内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均视为室内楼梯。 2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均按建筑物自然层(不论自然层高度)
数计算建筑面积。 3穿越夹层(或非自然层)的楼(电)梯间,夹层(或非自然层)不使用(不 开门)的,其位于夹层(或非自然层)的楼(电)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是指后续加建、接建的楼(电)梯,按 其出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5共享空间内的自动扶梯、旋转楼梯,按所经层次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自动 扶梯之间有间隔时,其间隔≥0.30m时,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当 间隔<0.30m时,其间隔计入楼梯部分,按楼梯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当底层(商场、办公楼等)内部设置自动扶梯无回转公共过道时,应按上层回 转空间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7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往跃层,假层(阁楼) 夹层等的楼梯预留孔,若设计为楼梯专用通道时,楼梯预留孔应计算建筑面积。 8在建造楼梯(旋转式)中形成的净空,其面积≥5.00m²时,按建筑物上空计 算建筑面积;面积<5.00m²时,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面积。 4)当屋顶(或裙房顶层)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走廊,当裙楼连成一体,且 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的,列为应分摊共有面积;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 的架空通廊,应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 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的进行分摊。 4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 2)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应列为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5门厅、大堂、中庭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户(室)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室)的套内 建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按其服务范围,列入幢或相应的功 能区共有面积。 2)酒店设置在大堂内所形成的独立使用空间,包括酒店的接待室、行 李间、工作室等,应计入酒店建筑面积;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服务 的公共过道、休息场所等,应按其服务范围,列入幢或相应的功能区共有 面积。 3)大堂内属经营性的咖啡厅、茶室、商店等,应列为户(室)建筑面 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 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面上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不计算建 筑面积。 2)地下室与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 地下室共有面积。 3)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面部分 的共有面积。 4)在核心简结构内的通风、烟(管)道井,应与核心简一体作为应分摊共有 面积,其分摊方式与核心筒一致。 5)房屋层内多户共有的通风、烟(管)道井等,应作为功能区或层的共有面 积。 7地上架空层、车库(或大型)层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共有建筑面积无合法文件(协议)或特殊约定 的,应列为架空层或车库(大型)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 2)当架空层、车库(大型)层中,局部为其他用途时,该部分应纳入其他功 能区,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3)整层架空时架空层内的核心筒及门厅计入架空层共有面积;局部架空时, 架空部分单独计算,不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8管理用房、会所等用房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幢、层内由物业管理存放工具,作为储藏、更衣、仓库等无设计用途的房
屋,应作为分尸户(室)面积,开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2)幢内设置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 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应作为分户面积,参与共有面积的 分摊。 9设备间、警卫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的分摊,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幢内设置的设备间、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供警卫、保安值班使用, 休息,为本幢服务的,列为幢共有面积;为多幢服务的,列为不分摊共有 面积。 10公共阳台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于公共绿化、休闲的建筑空间,应列为 不分摊共有面积; 2)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逐层设置与公共通道相通的公共阳台,符合计算建筑 面积的,应列为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 3)在建筑物某功能区内隔层设置的不规则公共阳台(花园),符合计算建筑面 积的,应列为功能区共有面积。 11 避难层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整层为避难的,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当局部区域为避难的,避难部分单 独计算,不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12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屋内的核心筒和楼(电)梯间,是幢内的共有设施,因管理需要 局部功能区或局部楼层不开门(停机)的,不影响共有面积的分摊(包括 住宅楼中1~2层复式房); 2)地上多功能综合楼内,通往各功能区的核心简(垂直通道)部分,应按功 能区分隔,纳入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当核心筒(垂直通道)局部功能区或局部层次 不使用时,应列为地上部分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当地下部分为多功能时,可参照执 行; 3)裙楼屋顶的楼(电)梯间,应列为裙楼的共有面积;塔楼屋顶的楼(电)梯间 应列为裙楼与塔楼的共有面积; 4)连接核心筒的前室部分,应作为核心筒的共有部分,保持与核心筒分摊 致; 5)首层的大厅(大堂)及其公共出入口,首层功能开门(使用的),应作为该 功能区共有面积;其他情形,应根据实际确定,由功能区或层进行分摊; 6)商业、办公内,其楼梯、自动扶梯(垂直通道),功能区各层均有时,列为 功能区共有面积;否则,楼梯间、自动扶梯列为层共有建筑面积; 7)当功能区或层内使用功能各异(如裙楼中局部层内有商业、超市或会所; 层临街商铺局部有办公或住宅;综合商场首层的内外商铺等),应先划定功能区 (或层内)不同的使用功能区域,然后,确定功能区(或层内)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8)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高、低区电梯,高、低区电梯之间在某一层可以互通的
YY/T 1160-2021 癌胚抗原(CEA)测定试剂盒4.3.7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 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即: 1)幢分摊系数(K)=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 3)分户(室)建筑面积(S1)=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 先、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 数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 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即: 1)幢分摊系数(K)=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 3)分户(室)建筑面积(Si)=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 先、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 数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Z幢应分摊共有面积/(ZSi功能区总 建面 - Si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2)Z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i)=(ZSi 功能区总建面- ZSi功能区内 幢共有面积)*Z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 3)Si功能区总建面(S2)=(Si功能区总建面- Si功能区内幢共有 面积)+ S;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4)Si层分摊系数(K3)=((Z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 内幢共有面积)/(ZSi层内总建面 -ZSi层内幢共有面积- ZSi层内功能区 共有面积)) 5)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Si层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 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分摊系数(K3) 6)Si层总建面(S)=(Si层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 -ZS 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7)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Si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Si 层在功能区内共有面积 + Si层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 内幢共有面积 - 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 ZSi层共有面积)) 8)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ZSi层内总建面-ZSi层内幢 共有面积-Z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分摊 系数(K4) 9)层内户(室)建筑面积(S4)=(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 面积-Z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层的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应分 摊共有面积(B3) 10)幢总建筑面积=Z幢户(室)建筑面积总和+2幢内不分摊共有面积总 和
8当发现预测与实测阳台封闭情况不一致时,应由委托方或相关权利人提供 合法手续。 9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上的地物点、界址点、房屋面积的精度,应符合 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 10房屋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满足 本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
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6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