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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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C/T 245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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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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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457-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

JC/T2457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美巢(集团)股份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 同北京技术中心、北京正宏兴达试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上海耐齐建材有限公 司、卡尔迪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檀春丽、冯秀艳、徐立杰、马国儒、孔祥荣、李永鑫、刘莹琨、罗庚望、张松 王静、陈英儿、赵家喜、徐景会。 本标准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代号和标记、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装饰装修等室内地面工程用砂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T14684建筑用砂 GB/T17671一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73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 JC47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T291一2011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112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IC/T24572018

十混地面砂按拌合物 十性地面砂永 于混地面砂浆按28d抗压强度等级分为M15、M20、M25、M30、M35五个等级。

普通地面砂浆的代号为“DS” 半于性地面砂浆的代号为“SDS”

干混地面砂浆按产品代号(DS或SDS)、分类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进行标记。 示例:抗压强度等级为M20的普通地面砂浆,其标记为: DS M20 JC/T 2457—2018

5.2.1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宜采用散装水泥。 5.2.3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3.1细骨料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 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1细骨科应符合GB/T14684的 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3.2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3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骨料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JGJ/T112、 GB/T18736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经过试验验证。 5.4.2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5.4.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矿物掺合料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 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JC/T24572018

半于性地面砂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半干性地面砂浆性能指标

标准试验条件及养护条件

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拌制砂浆时,材料用量应以质量计。搅拌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机和搅拌方式应符合JGJ/1 70—2009中3.2.4的规定。

按IG/T2912011中7.2的规定进行。

按JGT/T70—2009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

GI/T70一2009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其中滤纸数

7. 5. 4凝结时间

7.5.52h稠度损失率

安GB/T25181一2010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LY/T 3215-2020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规程 朱鹮7.5. 6 抗压强度

安IGI/T70—2009中第9章的规定进行。

7.5.7 尺寸变化率

QX/T 623-2021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按JGJ/T70一2009中第11章的规定进行。

7.6.1试件的成型与养护

表3试件尺寸、数量及养护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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