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688-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T 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5.5.3.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设计外窗的自然采光。 5.5.3.2墙面与顶棚宜采用浅色调面层。 5.5.3.3人工照明应选择安全适用、高效节能的光源,要有效防止光污染
5.5.4.1散热器、空调机的安装位置应考虑最佳散热效果。 5.5.4.2散热器罩设置应保证合理空气对流及有利于调温。 5.5.4.3应考虑装修与门窗节点的构造处理,确保外围护结构的气密性。 5.5.4.4地板辐射采暖的房间地面应采用散热快的面层材料。
5.5.5.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设计的通风条件。 5.5.5.2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空气。 5.5.5.2.1设有空调或采暖时DB33/T 2341-2021 干硬性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抗压强度试验规程.pdf,室内宜考虑补充新风措施。 5.5.5.3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GB50368中表7.4.1的要求。
5.6.1.1楼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隔声、耐撞击、易清洗,宜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6.1.2应明确楼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指标及铺装方法。 5.6.1.3地砖或石材地面应明确地砖或石材的排列方式,并有相应排列图。 5.6.1.4木楼地面应明确衬垫的材质与厚度,明确龙骨间距、龙骨与基层的固定方法。根据使用要求, 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及通风等措施,并有相应详图
5.6.2.1墙面应采用不吸水、不吸尘、耐污染、易清洗的材料。 5.6.2.2涂饰、裱糊、面砖、石材、木隔墙、玻璃隔墙等墙面材料应明确规格、颜色、品种、燃烧性 能和环保指标。木材还应明确防火、防腐、防潮、防蛀处理方法。 5.6.2.3木隔墙应明确固定方法,应有特殊部位的节点详图,明确隔墙与顶棚及其他墙体交接处的防 开裂措施。 5.6.2.4玻璃隔墙应明确玻璃及其制品的规格、尺寸,应明确安装方法,明确拼接要求及节点详图。
5.6.3.1吊顶构造应符合GB50352第6.13.4条的规定
5.6.3.1吊顶构造应符合GB50352第6.1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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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应明确吊顶材料及配件的规格、材质等指标,明确吊杆、龙骨等材料的防腐、防火的处理方 法。 5.6.3.3应明确吊顶板底标高,明确吊杆数量、龙骨间距及固定方法,并有相应的节点详图。 5.6.3.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5.6.4.1应明确内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及性能指标。 5.6.4.2应有门框或门套固定方法的节点详图,明确门窗固定件及五金件的数量、规格和安装位置 明确预理件的材质、规格、数量、位置及理设方式。 5.6.4.3应明确门窗玻璃的类型、品种及规格,明确玻璃的固定方式和密封要求。 5.6.4.4窗台及护栏高度、护栏型式应符合GB50368第5.1.5条的规定。
5.6.5.1橱柜、吊柜、门窗套、窗帘盒、窗台板、台面、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装修,均应进行设 计。 5.6.5.2应明确细部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及相关质量指标,并有相应的节点详图。
6.6.1应对地漏、套管、卫生洁具底座、有水房间墙地交接处阴阳角等部位,采取严密的防 参漏措施。 6.6.2应明确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及性能要求。 6.6.3应有防水部位的构造节点详图。
5.7.1.1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GB50352中表6.5.2的规定。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 GB50352第6.5.3条的规定。 5.7.1.2应明确卫生洁具的规格、尺寸、功能及质量要求,明确卫生洁具的安装位置与标高,并应有 安装节点图。洁具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7.1.3应明确给排水管材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及质量要求,明确给排水管道的位置、走向及 安装方式。卫生洁具、水嘴和管材应选用低噪声、节水型产品。 5.7.1.4冷水、热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装在便于检修、操作的地方。 5.7.1.5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冷水、热水管道外径不宜大于25mm 5.7.1.6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冷水、热水管道,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 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5.7.1.7地漏水封深度应不小于50mm,洗衣机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凋的专用地漏。
7.2采暖、空调及通风
5.7.2.1应明确室内的采暖温度及采暖方式,明确采暖设备的规格、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与原设计 相协调。
应明确室内的采暖温度及采暖方式,明确采暖设备的规格、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与原设计 应明确空调运行状况下的室内湿度、温度、噪音等质量指标,明确空调机的规格、型号及能 明确空调设备和管线的位置及固定方法。
5.7.2.1应明确室内的采暖温度及采暖方式,明确采暖设备的规格、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与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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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散热器恒温阀不应被装修障碍物遮挡。 5.7.2.4地板辐射采暖室内温控传感器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距地1.4m处的内墙上。 5.7.2.5厨房的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及内壁应有利于烟(气)通畅排除,防止产生阻滞 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5.7.2.6厨房排风道连接油烟机的止逆阀应采用防火型。 5.7.2.7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5.7.2.8应明确通风与换气方式、通风设备的位置和固定方式。
7.3.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7.3.2燃气炉应有专门的排气系统。
5.7.3.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7.4.1应明确不同回路所使用导线的规格及技术质量要求,明确导线的具体走向及敷设方法 导线平面布置图。 7.4.2应明确开关插座的规格、类型及技术指标,明确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位置及接地要 7.4.3应明确所选用灯具的相应技术指标,明确灯具的安装方式。
6.1.1装修施工中,不得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不得损环受力钢筋,不得超荷载堆放物品。 6.1.2装修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 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3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 度,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6.1.4装修施工防火应符合GB50354的规定。 6.1.5装修施工应在基体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6.1.6各分部工程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327的要求。
6.2.1抹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 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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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面砖铺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面砖铺贴应在墙面抹灰、吊顶完成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b) 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 C 的1/3,砖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d) 结合砂浆宜采用面砖专用粘结剂,砂浆厚度宜为4mm~6mm,面砖接缝内应嵌填专用勾缝剂; e) 在防水层上粘贴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否则应用有极性的材料作过渡毛 化处理; f) 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和缺损,嵌缝应密实、均匀、平直。 6.2.5 石材铺装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石材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b)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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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粘贴面用玻璃纤维网布增强。开槽钻眼的挂件部位宜另粘一块板加 厚增强; 高度超过1m且每块板材边长大于400mm时,不得采用粘贴法施工; e)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和缺损、无泛碱等污染,嵌缝应密实、均匀、平直。 6.2.6 轻质隔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mm3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 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b) 采用木龙骨时,安装饰面板前应对木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c) 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d) 安装纸面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e) 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f)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无裂缝或缺损,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准确、方正、整齐 g)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2.10的规定; h)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3.12的规定; i)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4.10的规定; j)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5.10的规定。
厚增强; d) 高度超过1m且每块板材边长大于400mm时,不得采用粘贴法施工; e)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和缺损、无泛碱等污染,嵌缝应密实、均匀、平直。 2.6 轻质隔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mm3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 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b) 采用木龙骨时,安装饰面板前应对木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c) 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d) 安装纸面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e) 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f) 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无裂缝或缺损,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准确、方正、整齐 g)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2.10的规定; h)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3.12的规定; i)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4.10的规定: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7.5.10的规定,
6.3.1楼地面铺装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6.3.2厨房、卫生间、露天阳台等有防水及排水要求的地面,在面层铺贴前应检查防水质量,验收合 格后施工。 6.3.3石材在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采取防护背涂措施,避免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地 面砖在铺装前应进行排砖。 6.3.4木地板面层下的木龙骨、垫木、毛地板,应进行防腐、防蛀、防火处理。与卫生间、厨房等潮 湿场所相邻木地板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6.3.5在木龙骨上铺装木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 骨的中线上。 6.3.6在水泥基层上铺设木地板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6.3.7铺装复合木地板时,如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6.3.8踢脚线下口应与地板靠实、上口应与墙体靠实,整体成直线 6.3.9块材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 楞等缺陷,与地漏结合处严密、牢固、美观。 6.3.10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8.2.9的规定。 6.3.11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8.3.11的规定。
6.4.1吊顶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检 验。 6.4.2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 腐、防火、防蛀处理。 6.4.3饰面材料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6.4.4重型灯具、吊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6.4.5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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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6.4.7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6.4.8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6.4.9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6.4.10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6.2.11的规定。 6.4.11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6.3.11的规定。
5.1木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窗框与砌体、混凝土等接触部位及固定用木砖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门窗套可采用10mm×30mm的木针与基层固定,并应进行防腐处理,木针间距不大于600mm, 一边不少于两个,蘸胶打入; 门窗扇与门窗框四周的缝隙应均匀一致,门扇与门框之间宜安装密封条; d) 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挺 的结合处; e) 木质基层的节疤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配套腻子嵌补: f) 门窗的外观应平整,无翘曲、划痕、损伤、毛刺,表面光滑,色泽一致 g) 门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铰链与门扇、门框的表面平整无错位,固定螺丝与铰链表面吻合; h) 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5.2.17的规定; i) 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5.2.18的规定。 5.2 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窗型材壁厚、衬钢长度与壁厚应符合设计与相关标准的规定; b) 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 设计要求; C) 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槿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不大于600mm, 紧固件端头及拼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 定牢固; d)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e) 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f) 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碰伤; g)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 h)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i)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5.4.13的规定。 金属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理入墙体: b) 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mm~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 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c) 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d)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e)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 f)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6.5.3金属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理入墙体; b) 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mm~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 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c) 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d)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e) 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 f)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g) 门窗扇的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玻璃密封条与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 h)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5.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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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潮湿部位的橱柜应做防潮处理: 橱柜外露部位的端面(含锁孔、五金件安装后的端面)应进行封边处理; d)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e)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裁口顺直、拼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f)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12.2.10的规定。 6.6.2 台面(包括厨房灶台、洗涤盆台、卫生间盟洗台等)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高、位置、支撑的方法及支撑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 标高及支撑位置应先弹线后安装;台面板中预留洞口应先放大样后开洞; c) 预留灶具、洗涤盆、水管的洞口位置及尺寸应准确,与对应的设备尺寸相匹配; d) 台面与墙边、设备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 6.6.3 护栏及扶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b) 扶手和栏杆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严密,表面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 损坏; c) 扶手与垂直杆件应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d) 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表面应打磨抛光; e) 玻璃栏板应使用安全玻璃; f)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12.5.9的规定。 6.6.4 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 处理; b) 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间距不应大于600mm,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 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c) 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牢固。窗帘轨道固定点应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应用木螺钉,不得用圆 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d) 窗帘盒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色泽一致,与墙面、窗框的衔接严密,不得有裂缝、翘 曲及损坏; e)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12.3.8的规定: f)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12.4.6的规定。 6.6.5花饰施工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10中表12.4.6的规定。
6.7.1套内宜采用涂膜防水,防水材料应复试合格后使用。 6.7.2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后进行。 6.7.3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7.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7.5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7.6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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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防水涂膜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6.7.8卷材防水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防水卷材上、下搭接 应错开幅宽的1/2。 6.7.9厨卫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完成面300mm,浴缸周边墙面高出地面600mm,淋 浴间周边墙面高出地面1800mm。 6.7.10卫生间和阳台的地面基层泛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6.7.11防水工程应做蓄水试验
6.8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
6.8.1各种厨卫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 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 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 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6.8.2各种厨卫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 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 联。 6.8.3各种厨卫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 8. 4 管道安装
6.8.4.1不同品种的塑料管道不得混用。 6.8.4.2 塑料管材的冷水管不得用作热水管。管材与管件应匹配。 6.8.4.3 冷水管为塑料管,与燃气热水器不得直接连接,应采用400mm的金属管道过渡。 6.8.4.4 塑料冷水、热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冷水、热水管距灶台上边缘不得小于 400 mm。 6.8.4.5冷热水管垂直安装时应左热右冷,水平安装时应上热下冷,间距应不小于150mm,并与设备 接口相配。当冷热水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6.8.4.6隐蔽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 6.8.4.7 管道穿墙时应设套管,套管两端与墙平齐。管道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6.8.5太阳能等热水系统的管道安装固定,应符合GB50364的规定。 6.8.6台盆的安装固定应稳固,存水弯和水龙头表面无损伤,台盆与台面板之间应封胶严密,水龙头 开关灵活,连接处无渗漏。 6.8.7便器表面清洁、无裂缝,无损伤。整体安装应稳固,冲洗效果好。给水配件安装平整牢固,碗 形护罩应与墙面紧贴。排水管应用硬质管(原配除外),不得使用塑料软管。排水嘴与排水管道、便器 与给水管等连接节点应无渗漏。 6.8.8浴缸表面光滑、洁净、色调一致,无损坏、无裂缝、与墙体结合部分无渗漏。给排水配件完好 无损,接口严密,启闭灵活。给水配件安装平整牢固,碗形护罩应与墙面紧贴。管道无凹凸弯扁等缺 2
6.8.9整体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整体卫生间表面光滑,洁净,色调一致,无损坏,无裂痕; b)给排水配件安装牢固、接口严密,无渗漏,给水启闭灵活,排水无弯扁缺陷; c)整体卫生间与墙体结合部分应无渗漏。
6. 9 采暖、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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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采暖散热器的安装位置、管道走向、坡度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器安装完毕后,如 需包装,阀门部位应留检修孔。 6.9.2采暖散热器应位置准确,固定牢固,配件齐全,不渗漏水。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 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消和漏涂缺陷。 6.9.3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的设备及管材应能保证良好水质,防止结垢、堵塞,并应有防冻结、防 热变形破坏及防腐措施。盘管隐蔽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6.9.4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统的管道及接口不得有渗漏。 6.9.5散热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42中表8.3.7的规定。 6.9.6空调工程室内外机的选型、安装位置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漏电保护器、电源线、控制 信号线应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 6.9.7空调运行不应有异常噪声和振动。空调室内机排水管连接无渗漏,无倒坡,无堵塞。空调机及 附件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风口与风管的连接严密、牢固,风口与装饰面紧贴,表面平整,不变形, 叶片调节灵活、可靠。 6.9.8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满足设计要求。
6.10.1电线导管铺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10.1电线导管铺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线导管应暗敷设,敷设前应根据电气器具位置和施工图要求确定管路走向,导管宜沿最近路 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接线盒的位置应便于检修,严禁将接线盒隐蔽在墙体内; b) 除搁置式吊顶部位的灯具和固定板部位嵌入式灯具的接线外,不得采用柔性导管。导管敷设在 吊顶、隔墙及装饰空间内时,安装固定应按明管要求施工,管路连接的各类附件、接线盒及盒 盖应齐全,管路应采用专用管卡固定在吊杆、龙骨或建筑物上; c) 扣压、紧顶式镀锌钢导管的管接头、丝接头等配件应为同一厂家产品,扣压式导管连接应使用 专用压接钳,压点及压点数量应符合产品规定,紧顶式导管连接应紧钉丝至螺帽自动脱断; d) 导管敷设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接线盒,配管剔槽时应用切割器切割,槽宽、 槽深应与导管外径适配。 6.10.2 导线穿管和接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任何导线严禁直接埋设在建筑物、构筑物或敷设在吊顶、隔墙和装饰层内。管内穿线宜在对配 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电线管内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b) 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应装设护线套口保护,导线的分线、接线应在开关、插座盒及接线盒内完 成,严禁在保护管内分线和接线; c) 不同回路的电线不得穿在同一导管内,且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管内电线 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且留有线管截面积60%的散热面积。 6.10.3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可燃墙面上不宜安装开关、插座,必须安装在可燃墙面上的开关、插座应有良好的防火隔离 措施,可燃材料不得进入开关、插座盒内;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不宜安装在门后,开关应 距门框边缘0.15m~0.2m,距地面1.3m。洗浴设备的插座PE线应与卫生间等电位端子箱连 接; c) 单相两孔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单相三孔插座,上孔接保护地线、左孔接零线、右孔 接相线。同一室内的开关通断一致; d) 线路敷设好后,各个回路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相对零、相对地及零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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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暗装的开关与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 6.10.4灯具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路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灯具; b) 可燃装饰面不宣安装嵌入式高温灯具,必须安装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散热及防火措施。灯具 的电线及接头应有效地与可燃装饰面隔离; c) 当吊灯自重在3kg以上时,应安装在预埋或后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吊钩、螺栓、膨胀螺栓 等埋件上,且应做2倍过载试验,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灯具重量相适配; d) 用螺钉安装的灯具,不得将螺钉直接拧在石膏板等轻质饰面上; e)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 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f)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或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裸露导体应接地或接零可靠,并应有 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6.10.5 线路及电器与其它管道和设施的最小安装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距热水管道为100mm,在其上方为150mm; 距给排水、通风等管道及设施,平行为100mm; c) 距燃气管道及设施为500mm,在其上方为300mm; d)交 建筑电气线路与智能化线路间距为100mm
6.11智能化安装工程
6.11.1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应通长布置,中间不得有接头。 6.11.2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与多媒体信息箱的接线端子和插座面板的接线端子应采用专用 工具进行连接。 6.11.3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布置及插座面板的位置准确,传输导线信号畅通,传输导线与 多媒体信息箱的接线正确、牢固,智能家居控制系统调试指令执行正确
7.1.1成品宅单位工程峻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
a) 装修设计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b) 装修原材料及住宅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检报告; c)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e) 分户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f) 室内环境检测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g)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7.2.1交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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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内容、标准、方法及参加人员、 检验仪器(或工具)等内容;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及装修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负 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等进行交接验收,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及时进行交接。 7.2.2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屋面、外墙面(含外门窗等)应全面完成; b) 内墙面和无吊顶的顶棚抹灰已完成; c) 楼地面的找平层及防水地面的防水层完成,有保护层的保护层应完成: d) 给水管进户,暗埋的给水和排水管道敷设完成; e) 套内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暗埋的线管敷设完成。 7. 2. 3 装修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交接验收: a) 内装修基层(墙面、地面、顶棚)质量; b) 外门窗(含分户门)质量; c) 防水地面蓄水试验资料; d) 室内空间尺寸测量; e) 排水管道通水、灌水和已完成部分的给水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资料; f)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已完成部分的质量; g) 烟道设施及附件质量。
7.3.1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7.3.2分户验收包括墙面铺装工程、吊顶工程、楼地面工程、内门窗工程、细部工程、防水工程、厨 卫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等内容,并按附录D 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7.3.3《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
a) 涂饰墙无裂缝、起皮,同一墙面颜色均匀一致,表面无划痕、损伤、污染。在开灯或自然光线 下,距离检查面1.0m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 b) 裱糊墙面相邻两幅不显拼缝或拼缝横平坚直,不离缝、搭接、花纹图案吻合,无翘边、皱折、 气泡,同一面墙无明显色差,无明显划痕、损伤、胶痕。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距离检查面 1.5m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 面砖墙面粘结牢固,无空鼓、裂缝,无缺楞掉角(陶瓷面砖应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平直、 光滑、高低差不超过0.5mm,填嵌连续、密实。用小锤轻击检查(每块砖轻击中间点,且不少 于1点),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距离检查面1.0m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 d) 木饰面墙面无裂缝、起皮,无漏涂、透底,同一面墙无明显色差,线条顺直,嵌缝平直、密实、 光滑,高低差不大于0.5mm,表面无划痕、损伤、污染。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距离检查面1.0m 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
7.3.5楼地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地砖(含石材)地面粘贴牢固 (母块传中目 大于600mm的地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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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地砖(含石材)地面外观无裂纹、缺楞掉角,拼接平整,嵌缝密实,周边顺直,高低差不超过 0.5mm,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与交付样板间效果基本一致)。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站立 俯视全数观察检查; C) 复合木地板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2mm。用两米靠尺和塞尺全数检查; 木地板的缝隙严密(缝隙宽度偏差小于0.5mm,踢脚线与面层的缝隙小于1.0mm);板面无翘 曲,高低差不大于0.5mm。站立俯视全数观察或尺量检查,缝隙用塞尺检查; 木地板无明显响声,踩踏全数检查; f) 木地板的外观无明显色差(与交付样板间效果基本一致),无损伤,同一房间每处划痕最长不 超过100mm,所有划痕累计长度不超过300mm。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站立全数俯视观察检查。 3.6吊顶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涂饰饰面顶棚无裂缝、色差、起皮、渗漏痕迹,大面平整、线角平顺、洞口边整齐,交接处严 密。开灯或自然光线下,站立仰视全数观察检查; 拼装式吊顶接缝严密,高低差不大于1mm,无翘曲、裂缝及缺损,大面平整、线角平顺、洞口 边整齐,交接处严密,无渗漏痕迹。开灯或自然光线下,站立仰视全数观察检查。 3.7内门窗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门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所有可开启窗扇进行观察、手扳、开启和关闭检查; b) 门窗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配件应采用不锈钢、铜等材料,或有可靠的防锈措施。全数进行观察、手扳、开启和关闭检查; C) 金属门窗扇的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应在转角处断开,并用 密封胶在转角处固定。全数进行观察、手扳检查; d) 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数量应满足排水要求: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鹰嘴设 置合理到位。全数进行观察、手扳检查; e) 进户门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进户门非防盗门,应在进户门洞口室外一侧预留安装防盗 门的位置。观察、手板检查; f) 门窗型材及玻璃表面质量应无损伤,划痕长度不大于50mm,且每累计不超过200mm。全数观 察检查; g) 木门窗在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 脱胶,上下冒头应设有透气孔。全数观察检查: h) 成品门外观无划痕、损伤,平整无翘曲,表面光滑,色泽一致,安装必须牢固;五金件齐全。 全数观察检查。 3.8细部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细木制品接缝严密,无损伤、划痕长度不大于50mm,每累计不超过200mm。距检查面1m处 全数观察检查; 橱柜门扇开关灵活、回位正确。开启和关闭全数检查; c) 橱柜门无翘曲、损伤、划痕长度不大于50mm,每套累计不超过200mm。距检查面1m处全数观 察检查,尺量检查; ) 活动式玻璃隔断开启灵活,回位正确。开启和关闭全数检查: e) 隔断玻璃应有安全认证标识。全数观察检查; f) 玻璃隔断无损伤,划痕长度不大于50mm,每片累计不超过200mm。距检查面1m处全数观察检 查,尺量检查; g) 装饰台面等表面无损伤,划痕长度不大于50mm,且累计不超过200mm。全数观察检查,尺量检 查。 0一险小工程质目产体全以工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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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部品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成套部品的外观、手扳或启闭全数检查; 成套部品的外观无损伤。全数观察检查。
A.1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常用材料质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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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成品住宝套内装修常用材料质量表
表A.1常用材料质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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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交接验收移交应符合C.1的规定
C.1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交接验收移交应符合C.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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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据手册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表C.1成品住宅套内装修工程交接验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