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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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26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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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8.4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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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6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

人民防空 66 10.1一般规定 66 10.2规划与建筑 66

General provisions 43 2 Terms 44 3 Basic requirements 47 4 Planning layout 48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8 4. 2 Functional positioning and planning design 49 5 Building :. 50 5.1 Generalrequirements 50 5.2 Upper cover of station 50 5. 3 Upper cover of vehicle base 52 6 Structure and waterproof 54 6.2 Upper cover of station structure 54 6. 3 Upper cover of vehicle base structure 54 6.4 Waterproof 57 Building equipment .. 59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59 7. 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59 7. 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59 7. 4 Electric system :. 59 8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safety 61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61 8.2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61 8.3 Safe evacuation 62 8.4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62

DB37/T 3361-2018 锚拉重力式挡土墙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8.5Firefightingfacilities 23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65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65 9.4 Hygiene 65 0 Civil air defense : 66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66 10.2 Planning and building 66

1.0.2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中,术 语“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 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市域快 速轨道系统等。 目前有遇到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建设在开发建筑的上方,下部 进行开发或建设交通枢纽的情况,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位于开发 建筑上方时,在技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适用

图1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面示意

2.0.4根据车站与上盖建筑结构的不同设缝关系,车站结构直 图2是指车站主体结构与综合开发建筑结构完全脱开的情 况,车站范围和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重合。 图3是指车站主体结构与综合开发建筑结构完全连成一体 的情况。 图4是指车站主体结构的侧面与综合开发建筑的结构设抗 震缝脱开的情况,车站范围和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重合。 图5是指车站疏散通道与综合开发建筑完全连成一体的 情况,

图2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示意图

图4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示意图

图5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示意图四

2.0.5本条提出的是针对上盖内敷设的,用于服务上盖建筑的 管线。该管线主要为上盖建筑内部的设备管线,其空间的规模有 限,有别于城市市政的综合管廊。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 郎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中,术语“综合管廊”指建于城 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上盖建筑设备管廊服务的范围有限,影响也局限于上盖建筑 内部。 上盖建筑设备管廊是一个空间,可以是半开放的,也可以是 封闭的。它可以是相对独立的,也可以是结合建筑的。这里不同 于城市综合管廊作为构筑物来处理,它是建筑空间的一部分。其 设备标准、消防设施配置按建筑的统一要求进行设计。

3.0.2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应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协调 建设,应以优先满足车站、车辆基地的安全和功能使用为前提,兼 顾上盖建筑的合理设置和效益最优

4.1.5衔接城市地面与板地或上盖平台的匝道和上下垂直交

4.2功能定位与规划设计

4.2.1上盖建筑应以安全优先、功能多样、立体复合、生态宜人

4.2.1上盖建筑应以安全优先、功能多样、立体复合、生态宜人 为设计理念,充分发挥车站的服务、辐射功能,统筹考虑区域功能 需求,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业态配比。 4.2.2对于不同的城市空间区位,上盖建筑开发导向见表1。

需求,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业态配比。 4.2.2对于不同的城市空间区位,上盖建筑开发导向见表1.

4.2.2对于不同的城市空间区位,上盖建筑开发导

限制建设区:在禁止建设区外,将长江口及近海海域、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市域陆 域空间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内的规划非建设用地,划人限制建设区。 2禁止建设区:将一类和二类生态空间作为禁止建设区

5.1.3从节能及乘客舒适度考虑,车站公共区环境尽量需要 外界大气连通;车辆基地内检修库的双周月检库、定修、临修 架修等检修位置,静调和转向架位置,消防车道位置,可以开设 光井,以提供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

5.1.4当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分步实施时,为确保

水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会因漏水等原因对板地下部车站、车 基地的使用造成影响,故在板地上需要根据下部建筑的使用要 设置临时或永久性的防水层及保护层,

5.1.10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

条文中所述措施主要确保下部车站、车辆基地等的运营 全。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应的现行国家或上海市相 规范要求。

5.2.1上盖建筑布置除需要满足车站最小净空、限界及消防需 求外,还需满足乘客进出站的使用功能和车站火灾情况下的安全 疏散功能。

5.2.2车站往往聚集高密度客流,公共区是乘客主

定面积且无障碍的车站公共区是保证乘客安全的需求;限界是 两安全运行所需最小尺寸的要求,是安全运营最基本的条件,

因此,上盖建筑的结构体系设计应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为前 提条件,其独立设置的结构柱、承重墙、高层建筑核心筒等上盖建 筑结构不应伸入轨行区车辆安全行驶的限界范围内,并不得影响 车站的使用功能和防碍乘客的疏散

5.2.3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

求: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 应小于15m,

5.2.5若实施中无法避免,可增加防护措施,具体可参照现行国 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中对于电梯轿湘下 方空间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5.2.5若实施中无法避免,可增加防护措施,具体可参照现

5.2.10为确保轨道交通车站安全,规定当上盖建筑与车站共墙 连接时需在上盖建筑一侧设置缓冲区域,缓冲区的设置区域详见 图6,

图6缓冲区设置区域示意图

5.2.14若风亭与板地下沉庭院结合侧出风设置时,应按照现行

5.2.14若风亭与板地下沉庭院结合侧出风设置时,应按照现 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中关于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 设计相关要求执行。

5.3车辆基地上盖建筑

5.3.2军辆基地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放和检修的主要场所, 因此,上盖建筑的结构体系设计应以车辆基地的安全使用为前提 条件。独立设置的结构柱、承重墙、高层建筑核心筒等板地或上 盖平台上部结构不应伸入轨行区车辆安全行驶的限界范围内,并 不得影响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和火灾工况下消防设施的正常 使用。 咽喉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内所有带线路的车库库 前线路群的最外方一股线路的首付道岔至最内侧一股线路库前 出库信号机所围合的区域。 咽喉区示意见图7。

5.3.4上盖建筑内有水用房、商业配套设施,如厕所、茶水间、暖 通机房、消防泵房、隔油池、污水池、餐饮商铺的厨房等不应贴邻 车辆基地的变电所、配电间等重要电气机房正上方设置。目的是

为了防止上盖建筑内相关有水设备用房因漏水影响下方车辆基 地变电所、配电间等重要电气机房的安全使用,造成运营事故,故 规定在上述用房的正投影上方的上盖建筑内不得设置有水房间, 更不能将上盖建筑内有水管线进人上述用房的范围内。 5.3.6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规范》DG/TJ08一2232的要求,车辆基地内相关用房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根据工艺使用需求可确定为: 1易燃品库为甲类库房。 2喷漆库、油漆库,为乙类厂房。 3调机库、工程车库、变电所,为丙类厂房。 4物资仓库的仪器仪表存放库、电子电器库、劳保用品存放 区等放置难燃或不燃部件的库区类库房;物资仓库的材料 棚,为戊类库房。 S站 5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链摩为订类厂房。 6停车列检库、周月检库、洗车库、材料棚、雨水泵房、水处 理用房,为戊类厂房。 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道交通工程的正常运营安全,需验算上部建筑倒塌时板地的承季 力和变形,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下部结构不受上部 建筑倒塌的影响。

梁及其支承结构不建议采用钢结构

6.2.9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中第7.2.6条

定:地下线、高架线、地面车站宜采用整体道床,地面线宜采用碎 石道床。因此,地面车站的基础沉降控制标准按采用整体道床考 虑。当因特殊原因地面车站需采用碎石道床时,其沉降控制标准 可按本标准第6.3.9条的1,2款执行

6.3车辆基地上盖结构

6.3.61受车辆基地工艺需求的限制,板地以下一般采用梁、

6.3.61受车辆基地工艺需求的限制,板地以下一般采用梁 柱截面较大的框架结构,其结构抗侧刚度大于普通框架,因此 这类结构的房屋总高度进行了规定。

2房屋总高度指车辆基地室外地坪到建筑主要屋面板板 的高度。 6.3.7,6.3.8通常车辆基地上盖建筑的板地平面尺寸大、高宽 比小且重心较低,发生整体倾覆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当功能和工 艺条件限制时,在满足基础水平承载力并设置基础梁前提下,可 不设置地下室。当垂直轨道方向无法设置基础梁时,该方向各承 台间的基底剪力无法协调,因此需要所有承台分别满足水平承载 力需求。

6.3.135对于侧向刚度比,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及承载能力均可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未出现薄弱层破坏模式。 因此,将原上海抗震规范中对剪切刚度比的指标(≥70%)适当放 松(≥50%),侧向刚度采用楼层剪力与层间位移之比或楼层剪力 与层间位移角之比计算的指标仍宜满足。 计算上述侧向刚度比时,宜采用单塔模型计算结果,单塔范 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执行。 对于楼层梁截面高度特别大的楼层,计算层高的取值可取至 该楼层梁板截面形心位置。

6.3.14根据本标准第8.2.3条要求,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混凝土 柱、墙的耐火极限与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无关,主要受柱、墙 的截面尺寸影响,车辆基地上盖结构中柱、墙的截面尺寸较大,已 满足4.00h耐火极限要求。 板地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已按满足100年的使用要求 设置,同时考虑板地上表面建筑面层对防火的有利作用,板面、梁 面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无需增加保 护层厚度。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梁、板的 耐火极限主要受截面尺寸、保护层厚度影响,按照梁、板的受力特 性(简支、连续)、受力钢筋的种类(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等列出 构件的耐火极限,但规范给出的参数耐火极限小于3.00h,现浇的 整体式梁板保护层厚度20mm,板厚120mm,可满足2.65h的耐 火极限;英国规范BS8110有关耐火极限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似,都是根据梁、板的耐火极限控 制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BS8110列出的梁 板最高耐火极限为4.00h,其中3.00h耐火极限对应的连续板板 享为150mm、保护层厚度为35mm,对应的连续梁截面最小尺寸

为200mm、保护层厚度为60mm。BS8110规定梁钢筋的保护层 享度是计算到受力主筋,与我国规范的梁钢筋保护层厚度相差箍 筋的尺寸,箍筋按12mm~14mm考虑,则连续梁的保护层厚度相 当于我国规范的46mm~48mm。 参考英国规范BS8110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且考虑板地结构多为截面尺寸较大的连续梁板,形成 良好的防火面,综合考虑板地的刚度、后期施工荷载的受力要求 等,确定板地的楼板最小厚度为250mm及楼板的板底、梁侧及梁 底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45mm。 如有条件进行构件的耐火试验,可根据耐火试验报告确定板 地的楼板厚度及梁、板的普通钢筋保护层厚度

6.4.2由于地下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 车辆基地上盖建筑的板地或上盖平台会受到地下水及地表水的 作用,因此要求混凝土具备防水功效。其中,地下车站结构直接 相关区域需遵循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要求,按照现行上海市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TJ08一109执行,抗渗等级不小于 P8;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车辆基地上盖建筑的板地或上盖平 台均为埋深较浅的结构形式,故仅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要求,抗渗等级不小于P6即可。 6.4.3混凝土胶凝材料掺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等矿物 掺和料或矿物复合掺和料的掺量控制值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大 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 6.4.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 要求,处于一类环境(即室内干燥环境或无侵蚀静水浸没环境)的 混凝土中引人的最大离子含量为0.06%;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表述处于I一B环境(即

要求,处于一类环境(即室内干燥环境或无侵蚀静水浸没环境)的 混凝土中引人的最大氮离子含量为0.06%;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则表述处于I一B环境(即

长期湿润环境或非十湿交替的露天环境)的混凝土中引入的最大 氯离子含量为0.2%;按照上盖建筑的使用功能等特点,本条文采 用了高标准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引人的最大氯 离子含量要求

1.2上盖建筑综合管线与车站、车辆基地的内部管线分开设 系统及设备运行独立,有利于后期的管理、计量和维修

2.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目前按照5年设计,考建筑标 统一

7.3.1为减少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的相 互影响,要求两者的风并各自独立设置。进、排风井的位置以及 百叶的设置可以根据上盖建筑的方案总体布局统一考虑,但两者 间的风井需要物理分隔,并在系统运行及检修时,不得相互干扰。 特别困难时,新风井可合并设置

7.4.1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一般以线为单位通过主变电所弓 人外电源经变压分配至全线的牵引、降压变电所,满足城市轨道 交通的牵引系统及通信、信号、动照等设备安全用电需求;上盖开 发建筑一般属于民用建筑且体量较大,因此两者供电系统应各自

独立设置,避免相互影响,同时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发生接地 短路故障时,短路容量较大,会造成接地网电位陡然升高,为避免 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两者间供电系统的相互影响,要求接 地系统各自独立设置。

8.1.2板地或上盖平台上设置有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车道、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8.2.3板地梁、板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14条的相关规定。 8.2.5当上盖建筑设备管廊确有困难需设置在板地下方时 体结构部位如图8所示

图8车站、车辆基地上盖建筑设备管廊结构部位示意图

8.2.6各出入口是指车站出人口、消防专用出人口以及车辆 地的安全出口、灭火救援口。

8.2.7两者间连通工程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机

8.3.2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开发特别是车辆基地上盖开发时 板地进深宽,造成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内原各库室之间的室外区域 无法直接“见天”,将库内人员疏散到室外需要较长的距离和时 间,因而需要在板地下方合适的位置设置相对安全的区域,作为 火灾区域人员疏散的缓冲过渡带,也就是标准条文中提及的“准 安全区”。 一旦大库内发生火灾,疏散过程中,人员离开火灾发生区域 后进人另一个不受火灾影响的区域内,实际上是处于一个相对安 全的区域。因此,人员可以通过此类过渡区继续向室外疏散。为 确保人员进入此过渡区的安全,条文中从建筑防火及设施等角度 相应提出设置要求。

4.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

定。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利用城 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 大,通常为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 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应满足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目前 我国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 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m~20m。 8.4.3板地下方结合轨道线路布置的洗车库、链轮库、工程车库

8.4.3板地下方结合轨道线路布置的洗车库、轮库、工程

8.4.42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8.4.42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8.5.3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等大型 空间为列车存放、简单检查的场所,库房面积达上万平方米;检修 库、工程车库、璇轮库等场所库内检修工作类型有一定火灾风险 这些场所设在板地下方、空间封闭,为确保火灾安全,要求设置排 烟系统。洗车库、水泵房等厂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m²,且火灾 危险性小,可不设排烟设施。准安全区为人员疏散临时安全区 为防止邻区烟气蔓延至该区域,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板地下方的库外轨道区域为不载客列车部分时段短时间通 过,无其他可燃物;板地下方的道路区为基地内部用车通过区域 车流量很低。这些区域(除准安全区外)均空间高大、火灾危险性 小,且无人员长期滞留,暂不要求设排烟。 板地下方的其他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的相关要求执行

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8.5.4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等场所主库面积一

5.4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等场所主库面积一 达10000m~40000m²,板下净空高度通常达8.5m~13m,且 部设有接触网、起重机等工艺设施,不便设置挡烟垂壁。因此,

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对净 高大于9m的空间不要求划分防烟分区。 因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等单体面积达数方平 方米,一处发生火灾,若整个空间全部排烟,也会人为造成烟气扩 散范围增大,同时启用排烟设备太多,必要性不大。因此,进行分 区域排烟,适当缩小排烟范围。 综合现行有关规范和按列车火灾规模计算的排烟量,对排烟 分区面积和排烟量进行了一定限制。按照最大列车火灾规模 10.5MW,考虑检修平台、库区大门以及梁高等不同因素的清晰 度高度,排烟分区为4000m²~6000m²时,折合换气次数为 3.5次/h5次/h。为防止排烟系统控制复杂化及控制排烟体 量,排烟分区的面积取用5000m,排烟量按4次/h计算。当存放 列车且划分的排烟分区面积小于5000m~较多时,4次/h的排烟 量可能存在不足的风险,因此提出存放列车时还应按列车火灾规 模计算,两者取较大值作为排烟量。 考虑到火灾点位于排烟分区临界面附近,烟气可能蔓延跨排 烟分区,因此要求系统需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分区同时排烟 的能力,火灾报警及动力照明系统需协调满足该要求。 8.5.5全融合式的车站上盖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面首层。

8.5.9车站和车辆基地加盖后,火灾危险性提升,电线电

9.1.3当车站、车辆基地的轨道及各生产厂房对上盖建筑引起 噪声、振动超标时,应在相应部位采取降噪、减振措施,以满足上 盖建筑的环评要求。 9.1.4上述须满足的标准指本标准第9.1.1~9.1.2条所列相 关要求。

10.1.2经认定无法配建的板地上部民防工程,可进行易地建设 或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0.1.3上盖建筑的民防设计应同时满足战时防护、使用和平时 使用的要求。由于战时和平时的功能及要求不同,局部使用上会 生矛盾,规范充允许战时采取一定的转换措施,经过必要的改造 以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转换应满足《上海市民防工 程平战转换若干技术规定》(沪民防【2012】32号)的要求。 1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常用的国家标准为:《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规范》GB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 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等人防设计规范,当轨道交通 上盖开发按兼顾人民防空设计时,应符合《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 空设计规范》RF02、《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通 工程设计规程》DG/TI08一2169的相关规定

10.2. 1上盖建筑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1上盖建筑的民防工程在考虑战时用途时,除保证地铁的 交通功能外,也应考虑平时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并结合环境、 建筑标准和平战转换等问题综合考虑GB/T 41749-2022 热轧型钢表面质量一般要求.pdf,使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 都能全面、充分的发挥作用。 2上层民防工程的单元防护等级如果高于下层民防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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