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13-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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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598.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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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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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98.13-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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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DB12/T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598—2015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 、吕利昭、陈婧。 中部公目益治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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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33-201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DB12/XXXXX一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3. 1 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3. 2 平原Plain 是指海拔一般在0到500米,地面平坦或起伏较小,主要分布在大河两岸和濒临海洋地区的一种地貌 形态。 3. 3 丘陵HiIIs 是指地球表面形态起伏和缓,绝对高度在500米以内,相对高度不超过200米,由各种岩类组成的坡 面组合体。坡度一般较缓,切割破碎,无一定方向。 3. 4 山区Brae 是指山地、丘陵分布地区,以及比较崎枢的高原

单位用地指标Landareaof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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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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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梁、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 辆设备、给水排水设施、通信信号设施、电力及电气化设施、石确场等用地。 5.1.2未包括编组站、货运站、客运站、货运中心、大型养路机械基地、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大功 率机车运用维修段用地,当项目设计中有以上功能项时,应根据相应功能项的单项指标或根据设计计算 确定增加其用地数量。 5.1.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桥梁(一般结构)和隧道计算长度的比重见表1。

表1桥梁和隧道计算长度比重表

5.1.4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以500km为计算单元编制。

表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

注5:当项目情况与综合指标编制条件不同时,可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注6:综合指标中未包括编组站、货运站(指大型独立)、客运站、货运中心、大型养路机械基地、大功率机车检 修基地、大功率机车运用维修段用地,当设计项目中有以上功能项时,应根据相应功能项的单项指标或根据 设计计算确定增加其他用地数量。 注7:指标中未含改移道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 临时用地。

1.6使用本控制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类别、铁路等级、牵引种类、车站类型、地形 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5.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正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区间正线用地主要包括:路基、桥梁、隧道及其通风防护设施、大桥及隧道守护营房、线路以 给水排水设施、变(配)电和供电设施、通信及信号设施、防灾信息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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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分为:区间路基用地(含隧道洞口)、区间桥梁用地、区间站后相关设施 指标。 3计算区间正线路基用地指标所采用的路基面宽度见表3。

表3区间正线路基面宽度表

5.2.4区间路基用地宽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路堤:排水沟、护道或坡脚矮挡墙边缘外不大于3m。 b)路堑:天沟外为2m;无天沟时,路堑堑顶边缘外为5m 5.2.5区间路基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4规定。

表4区间路基建设用地指标

注9:指标已含一般地质条件的隧道洞口用地,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洞口用地根据具体设计另行增加。 注10:指标中未含取弃土(渣)场用地, 注11:指标中未含改移道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 临时用地。

5.2.6区间桥梁用地范围计算宽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不超过表5规

表5一般结构桥梁用地宽度及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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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结构桥梁用地宽度及建设用地指标(续

注12:使用本指标时,桥梁长度为一般结构的桥梁计算长度(两桥台锥体外缘之间长度)

5.2.7设置隧道守护营房、地表加固处理、排水沟以及明洞(含横沟和斜井等)等设施的,其用地根 据设计确定。 5.2.8区间站后设施包括:区间给排水设施、变(配)电和供电设施、通信、信号设施、防灾信息设 施等。区间站后设施建设用地应不大于0.2667hm²/km。

5.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车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3.1中间站用地由车场(含客运设备、站房及生产房屋、道路、给排水设施、杆塔)和货场(含房 屋、货位及道路等)及电气化铁路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等构成。 5.3.2计算中间站用地指标采用的条件: a)计算中间站用地指标均采用横列式布置图形,主要设备规模见表6。

表6计算中间站用地指标采用的主要设备规模表

表7中间站用地站坪长度表

5.3.3单、双线铁路中间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8规定。

5.3.3单、双线铁路中间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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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编组站用地指标采用的车站类型及主要设备

b 进出站线路平面布置,一级三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单线引入疏解,并考虑折角车流疏解;三级三 场编组站按环到、环发疏解;三级四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双线引入疏解,并考虑折角车流疏解; 三级六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双线引入疏解。 编组站用地的站坪长度见表13。

表13编组站用地站坪长度表

编组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14规定

14编组站建设用地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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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货运站用地指标采用的主要设备规模及站

注25: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度为1050m,牵出线有效长度550m

5.3.9货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16规定

5.3.9货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16规定

表16货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5.3.10计算货运中心用地指标均采用横列式布置图型,主要设备规模见表17。货运中心到发线有效 长度采用1050m:用地指标计算采用的站坪长度为3500m

17计算货运中心用地指标采用的主要设备规

5.3.11货运中心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18规定

表18货运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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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货运中心建设用地指标(续)

表19计算客运站用地指标采用的主要设备规模及站坪长度

5.3.13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20规定

表20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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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4:表中未含改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临时用 地。

5.4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

5.4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

4.1区间路基面宽度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所采用的宽度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表21调整

表21区间路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值

表22车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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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车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值(续)

表23货场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值

5.4.4客货共线铁路的桥梁、隧道计 长度比重与本建设用地指标所采用标准不一致时,其 用地指标应按表24调整。

表24综合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值

5.5新建客运专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

5.5.2桥梁(一般结构)和隧道长度比重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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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桥梁和隧道计算长度比重表

注35:桥梁用地比重=桥梁计算用地长度(两桥台锥体外缘之间长度)/区间线路长度 注36:桥梁长度不包含跨越水面部分的长度, 注37:隧道计算比重=隧道计算长度/区间路线长度。 注38:隧道长度不包括需要征地的明洞长度。

注35:桥梁用地比重=桥梁计算用地长度(两桥台锥体外缘之间长度)/区间线路长度 注36:桥梁长度不包含跨越水面部分的长度, 注37:隧道计算比重=隧道计算长度/区间路线长度。 注38:隧道长度不包括需要征地的明洞长度,

客运专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以500km为计算单元 客运专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26

5.5.3新建客运专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以500km为计算单元编制

客运专线铁路综合建设

注40:本指标中未包括动车段用地,当项目有该功能项时,其用地按相应的单项指标增加用地。 注41:本指标中未含改移道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 临时用地。

5.5.5使用客运专线铁路综合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类别、铁路等级、牵引种类、车站 类型、地形类型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5.6新建客运专线铁路区间正线建设用地指标

5.6.1区间正线用地主要包括路基、桥梁(含长大桥紧急疏散区)、隧道及通风设施、防护设施、线 路所、大桥及隧道守护营房、区间给排水设施、变(配)电和供电设施、通信、信号设施、防灾信息设 施等用地 5.6.2区间路基分为一般路基和特殊路基,本指标为区间一般路基用地指标。 5.6.3区间路基用地主要由路堤(路堑)、护道、排水沟(天沟)、信号设施等用地组成。 5.6.4计算区间路基用地指标采用的路基面宽度见表27。

表27区间正线路基面宽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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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路堤:排水沟、护道或坡脚矮挡墙边缘外不大于3m。 b) 路堑:天沟外为2m;无天沟时,路堑堑顶边缘外为5m。 c)特殊地段应根据路基稳定与防护工程需要计算确定用地宽度 5.6.6区间路基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28规定,

表28区间路基建设用地指标

注43:当项目实际设计的路基面宽度与区间正线路基面宽度表不一致时,用地数量可进行调整。 注44:本指标中未含改移道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 临时用地。

注43:当项目实际设计的路基面宽度与区间正线路基面宽度表不一致时,用地数量可进行调整。 注44:本指标中未含改移道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 临时用地。

5.6.7区间桥梁用地宽度:

a)单线铁路一般结构桥梁(两桥台锥体外缘之间不含跨水域部分)的用地范围为:桥下设检查通 道一侧距铁路中心线7.2m,另一侧距铁路中心线5.8m;双线和多线另增加线间距。 b)双线铁路一般结构桥梁用地宽度应不超过表29规定。

表29双线铁路一般结构桥梁用地宽度表

特殊地质条件、特殊结构、大跨度桥梁以及山区铁路桥梁、地面横坡较大地段的桥梁用地宽 根据设计确定, 设置桥梁守护营房、桥梁紧急疏散设施时,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8双线铁路一般结构桥梁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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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双线铁路一般结构桥梁建设用地指标

表31区间给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5.6.10当区间设置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时,其用地 32规定。

分区所、开闭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建

5.6.11当采用架空电力线路时,每千米用地不应超过0.0200hm(指标未包括通道用地)。 5.6.12区间通信基站原则上每2.5km左右设置1处。通信基地用地包含基站通信机械室、防灾信息接 入设备、电力变电所、铁塔塔基占地等。每处通信基站用地不应大于0.0450hm。 5.6.13因站间距离大于12km而设置的自动闭塞中继站用地,每处用地不应大于0.0120hm。 5.6.14本控制指标中未涉及的沿线线外限高架、测控网基桩、安全保护区基桩、专用道路等设施用地 区间设地表水源的取水设施、净水厂(所)、加压泵站及站外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林区架空电力线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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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有疏解线在区间接轨时为管理区间道岔设置的线路所用地,单独设置的综合维修基地(工区 组存放场用地等,应根据具体设计确定

新建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动车段及动车运用所建

5.7.1车站用地由车场(含旅客站房、客运设备、生产房屋、附属生产房屋、给排水设施、 综合维修工区(保养点)、牵引变电所(含分区所、开闭所、AT所)、变配电设施、道路等

5.7.1车站用地由车场(含旅客站房、客运设备、生产房屋、附属生产房屋、给排水设施、杆塔)、 综合维修工区(保养点)、牵引变电所(含分区所、开闭所、AT所)、变配电设施、道路等结构。 5.7.2计算车站用地指标采用的条件: a)计算车站用地指标均采用横列式布置图型,其主要设备规模见表33。 车站用地的站坪长度按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650m,咽喉区铺设客运专线18号道岔计算,车站 用地的站坪长度按表34采用,

5.7.2计算车站用地指标采用的条件:

表33计算车站用地指标采用的主要设备规模表

注47:表中均为站台邻靠到发线时的宽度

CECS 554-2018-T 智慧家居设计标准表34车站用地站坪长度表

5.7.3车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35的规定

5.7.3车站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表35的规定

表35车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JC/T 2449-2018 摩擦密封材料用对位芳纶浆粕DB12/T598.132015

用地指标(hm) 60.7800 72.9600 78.0000 93.6000 139.8000 注53:表中未含改路、改沟改河、改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及设施、改移管线及设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临时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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