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全国主要区域及城市地方性规范及特殊要求汇编--给排水及消防专辑(V2.0版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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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国主要区域及城市地方性规范及特殊要求汇编--给排水及消防专辑(V2.0版 2018年6月)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0T-271-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联合发布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40030

6.其他参考资料(之前列出标准的电子版全文,或已收集到的,但 相性不高的规范标准规定

6.其他参考资料(之前列出标准的电子版全文,或已收集到的,但

6.其他参考资料(之前列出标准的电子版全文,或已收集到的,但 相性不高的规范标准规定

全国主要区域及城市地方性规范及特 殊要求汇编 (给排水及消防专辑)

1. 重点疑难问答 .300 2. 供水系统. ..301 3. 排水系统, ...307 4. 消防系统, ..319 5. 绿建及节能 6. 其他相关参考资料(附件) 321

2.2.2宁波市《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扩初会审工作的

4.0.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规模、用水范围、服务人数、用水器具、设备用 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的有关规定。 5.1.3高层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应设置在给水专用管道并内,水表应采用集抄或远传水 表,水表后安装防空转阀。

5.2.4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给水系统,

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减压阀宜采用一用一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 串联供水方式。 5.2.5叠压供水方式应有条件使用:市政管管径不小于300mm,引入管管径不得大于市政给 水管管径的1/3,且水压不小于0.22MPa。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必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同时 不得影响该区域周边用户用水。 5.3.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 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计算, 5.4.2引入管应从条件许可的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设水表计量,水表后应安装止回 阀,二路进水应设倒流防止器 5.4.4高层住宅内二次供水管道应布置在单独设置的管道并内,管道井尺寸应满足安装与 检修要求,井内应有照明与排水设施。 6.1.1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严禁与消防等其它用水合用。 6.1.2水池(箱)的材质宜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焊接材 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水池(箱)采用混凝土材质时,应结构 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且内壁应选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易

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减压阀宜采用一用一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 串联供水方式。

阀,二路进水应设倒流防止器

4每个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相同型号,同时应能自动和手 动切换、交替使用。 6.3.6水泵应设计成自动运行方式。 6.4.2二次供水管道应涂覆颜色,并标明二次供水。各高、中、低分区管道应在各阀门处 和表前立管处涂覆颜色并加以汉字区分。埋地二次供水管道应做好路线标示。 6.4.5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应选用水力条件好、关闭灵活、耐腐蚀, 寿命长的铜、不锈钢或阀体为球墨铸铁、阀杆、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阀门。阀板宜为软 橡胶密封。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必须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6.5.2消毒设备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储存和投加设备、二氧化氯 发生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产品说明书。 6.5.4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泵房必须独立设置于地面以上,且应配备具 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管理。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泵房和加氯间设计应执行相关规范的防 毒、防火、防爆要求。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应设计漏液储存和回收装置,并预留送药车进入的 通道。

6.3.6水泵应设计成自动运行方式。

.0.2若不具备上述条件,设置于住宅建筑内部或地下,则应满足下述规定: 若设置于住宅建筑内部的泵房,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也可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2泵房不得设置在起居室或卧室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 3泵房不得设置在厕所、浴室、盛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下层

2.2.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发展和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发展和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2.2.5《萧山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建设(改造)实施细则》萧供水[2015]37号 3.3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能满足新建住宅最低工作压力要求≥0.1MPa时,可以利用 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黄海标高18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3.5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并应有单 独的建筑围护结构及管理维修用房。 5.1.7建筑黄海标高≤99米及以下的高层住宅,根据二次供水需要原则上应优先采用管网 叠压(无负压)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增压供水。建筑标高100来以上的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在 项目总体设计前应及时与供水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 5.1.8采用管网叠压(无负压)增压稳流给水设备的,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5.1.8.1城市公共给水管网最不利时供水压力大于等于0.24MPa,接入口处的城市公共给水 管网管径≥DN400以上。

表1城市公共给水管网口径与小区泵机进水管口径对照表

5.1.8.3小区住宅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30L/s

.1.8.3小区住宅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30L/S 5.1.8.4利用管网模型平差工具进行水力计算,评估新增地块高峰用水时现状市政供水管网 供水安全的影响,确保现状直供水用户及新增地块的直供水用户最不利用户压力≥0.1MPa。 5.1.12采用低位贮水设施+恒压变频泵联合增压供水:多层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的贮水设置有 效容积,应按最高日用水量15%~2%确定;高层住宅小区生活用水贮水设置的有效容积,应 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5.2.1高层住宅市政直供水条件规定如下:萧山城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内,可采用 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萧山城区以外及其它供水低压区域,应经供水攻速审核确定。 5.2.2供水分区一般五层(约14米)以上每增加710层作为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应设置独 立的供水系统。 5.2.3各分区最高供水压力应≤0.35MPa,各分区进户点压力应≥0.1MPa。 5.3.2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其减压区域宜小于系统供水区域几何高度的1/4.若减压 区域超过供水区域几何高度的1/4时,宜增加供水分区。

比项内容较多,详见附件

(此项内容较多,详见附件) 7.1.1泵房应设置于该小区最接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入口处,宜采用地上泵房,且进出应 便利顺畅;特殊情况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位置必须位于地下室最大面积所在区域,地面标 高高于该区域所有标高,且应设置再靠近地下室出入口处,其垂直上一层不得有居民住宅。 (关于泵房的最小面积,要求较多,详见附件)

2.2.6《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余建[20161219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高 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 下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 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其中特殊规定如下 2.3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 共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2.7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 住宅二次供水最不利点处的最低工作压力应≥0.05Mpa。 2.10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标识标牌,并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 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水箱和气压罐还必须标明容积和材质。 3.1.2加压方式 供水方式的选择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供水现状、近远期供水规划,根据接入管口径压 力、供水干管的输送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节能环保、用水性质、建筑物类别、建筑高 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水务公司审核后最终确定二次供水方式,切实保障用水安全。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即管网叠压(无负压)供 水以下简称为无负压,也可以采用低位食品级优质不锈钢储水箱与变频泵联合供水方式 严禁使用屋顶或高位水箱。无负压供水分为罐式无负压和箱式无负压。 ④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其减压区域宜小于系统供水区域几何高度的1/4。不得采 用入户表前减压或分段减压的供水方式。

5.2.5.3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0.7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应0.5m;水箱 顶部与楼板间距应≥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0.3m。 5.2.5.5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6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6m,水箱 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7.2管道井 7.2.1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 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 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600mmX

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并,不得小于6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 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6m。 7.4.1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外套PVC线槽,一般设置在给水 管道井内,若安装在休息平台上,要求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 若安装在管道井内,则无需嵌墙安装和表箱。

第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供水管网、储水池 (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高层商 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必须单独自成系统。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系统设计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 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 增压供水方式

2.2.8《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台建规[20101414号

1.1.1高层住宅增压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或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方 式。

1.1.1高层住宅增压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或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方

杭州市目前由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以及部分市政污水管网堵塞严重, 因此审批部门要求市区项目均需要设置化粪池

3.1.1宁波市海绵城市的设计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和建议性标准。其中, 主要标准包括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建议性 宗准包括综合径流系数、单位硬化面积调器容积、下沉式绿地率、透 水路面率、绿色屋顶覆盖率、排水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初期雨水径 流污染控制标准、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雨水利用水质标准和雨 水资源化等。 3.1.2主要标准为本导则适用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考 患的标准:建议性标准为项自规划设计时参考的标准,不做强制性耍 求。但需要通过各项措施的组合,送到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 径流污染削减率的要求,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其他措施,达到规划设计 要求。 3.1.3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密度、绿地率、水域 面积率等既有规划控制指标及土地利用布局、当地水文、水环境等条 件合理确定。宁波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可分为区域目标和地块目标, 通过将区域目标分解至各地块,最终落实到用地条件或建设项目设计 要点中,作为土地开发的约束条件。 .1.4对手径流总量大、红线内绿地及其他调器空间不足的用地,需统 等周边用地内的调客空间共同承担其径流总量控制自标时(如城市绿 地用于消纳周边道露和地块内径流雨水),应将相关用地作为一个整 体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1.5地块用地条件或建设项目要点尚未提出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 标准的,其目标值应按本章节的规定取值

3.2.1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置

建筑与居住小区,新建不低于80%,改建不低于70%: 道路用地,新建不低于75%,改建不低于60%: 绿地及广场用地,新建不低于90%,改建不低于85%

3.2.2年径流污染削减率

采用宁波市国家气象站30年以上日降雨量资料(不包括降雪), 忽略2mm以下降雨后,将日降雨量值按大小分类,按多年平均径流总 量控制率统计确定了设计降雨量值。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 降雨量对应关系曲线如图8.1所示,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 计的降雨量如表8.1所示

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对区

1.3杭州市在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填写“海绵城市初步设计”的专篇,具体 详见附件(非正式稿,正式稿还在讨论中) 1.4 《关于住宅设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设发(2011)161号 1.5《关于规范住宅阳台污水排放工作的会议纪要》甬建会纪[2014]22号 1.6浙江省各城市暴雨强度公示表(建设发【2008】89号)(注:最近暴 雨强度公式在修编)

3.1.3杭州市在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填写“海绵城市初步设计”的专篇,具体 详见附件(非正式稿,正式稿还在讨论中) 3.1.4 《关于住宅设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设发(2011)161号 3.1.5 《关于规范住宅阳台污水排放工作的会议纪要》甬建会纪[2014]22号 3.1.6 浙江省各城市暴雨强度公示表(建设发【2008】89号)(注:最近暴 雨强度公式在修编)

浙江省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表

式中:Te为年多个样法推求公式的重现期;T为年大值法推求公式的重现期。 采用年多个样法推求的暴雨强度公式,且重现期Te 1.45a时,其暴雨强度值相当于采用年最大值法推求的暴雨强度公式,且重现期Tx=2a时的暴雨强度 值。计算表明,只有T>10a时,两者暴雨强度值才比较接近。

式中:Te为年多个样法推求公式的重现期;T为年大值法推求公式的重现期。 采用年多个样法推求的暴雨强度公式,且重现期Te 1.45a时,其暴雨强度值相当于采用年最大值法推求的暴雨强度公式,且重现期Ty=2a时的暴声 值。计算表明,只有T>10a时,两者暴雨强度值才比较接近。

作为废水管,改接入室外污水管网。未做改造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

3.1.8 《湖州市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湖建发2016(208)号 3.1.9金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项目雨污分流管理的 通知金市建综[2015]22号 3.1.10《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区住宅实行阳台雨污分流设 计建设的有关规定》嘉建委[2010]308号文件 3.1.11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居住建筑阳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 的规定湖建发[2014]54号 3.1.12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台设置废水排放系统的通知金市建 综[2014136 号

3.1.8《湖州市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湖建发2016(208)号

3.1.9金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项目雨污分

3.1.12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台设置废水排放系统的通 综[2014136号

3.2. 地方规范与标准

3.2.1《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3.3.1年径流总量控制

浙江省各县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不低于75%控制,其与设计 降雨对应关系详见附录B。

3.5.1污水再生利用率

污水再生利用率宜根据城镇水资源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按不 低于表3.5.1 的数值取值。

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表

3.5.2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各地应根据城镇水资源现状、水系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实际 需要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按不低于表3.5.2的数值取值。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表

3.2.2《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

3.1.1降水参数应根据建设区域内或临近地区雨量观测国家站30年以上降雨资料确定,浙 江省各地市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参见表3.1.1。雨水利用设计降水量应按多年平均降雨量计算 浙江省各地市常用典型频率降雨量参见附录A,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水量参见附 录

表3.1.1浙江省各地市多年平均降雨量

4.1.2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标准应使得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 并满足以下要求:

1已建成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55%,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6; 2新开发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5%,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0.6; 3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1.3总用地面积为5公(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专篇,再 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新建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且应按照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4.2.4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按每万平方米建设用 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4.1.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

4.1.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

4.1.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注:2017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 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高层宿舍楼走道 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 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 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五)其他灭火系统 100.净高超过自动喷淋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时,宜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101.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 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或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它变电所,应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 10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的多功能建筑除外),应设置不少于一根 输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竖管,在50m以上的楼层设置泡沫消火栓箱,并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 室。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底部设排空阀。应 设与当地消防车相对应的接口。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DB11/T 1590-2018 道路超薄罩面施工技术规范,沟槽连接(卡箍)、丝 扣或法兰连接。管道工作压力不小于1.6MPa。

4.1.3《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

六、按原执行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峻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内 部装修工程(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除外)可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验收(抽 查)同意时的规范执行:其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的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车 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其余消防 设计严格执行新标准。此条内容参见总队《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公消办 【2014)178号】

4.2. 地方规范与标准

5.1. 政府部门文件资料

11.2.9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不得穿越下层住户的卧室T/CBDA 10-2018 寺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程,且不宜设置在

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11.2.10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 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落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的措施。污废水排水 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11.2.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 管道。 11.2.12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 干酒的专用地漏:所有阳台排水管均不得接入雨水管。 11.2.13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 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11.2.14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 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1.2.15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 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11.2.16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11.2.17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规定,且应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 11.2.18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空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循水等应设排水管道进行 有组织间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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