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31/T 894.3-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97.6K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3653
下载资源

DB31/T 894.3-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ICS91.100.01 Q10 备案号:45511—2015

DB31/T894.32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JC/T 2279-2014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屋面防水应用技术规程DB31/T894.3—2015

DB31/T 894.32015

再生砂粉应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

DB31/T894的本部分规定了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的基本要求、配合比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制备 要求、施工要求、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部分细骨料采用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

3.1应根据砂浆品种、强度等级、设计和施工的要求,过试验确定再生砂的掺量。

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麦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

4.2.1再生砂的批量,应按同一厂家同分类、同规格的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 4.2.2取样方法按照GB/T14684中规定执行,单位试验的最小取样数量按GB/T25176中规定执行 4.2.3生产单位应按本部分的要求,按批检验再生砂的质量。每批试样,应测定颗粒级配、微粉含量、 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每半年应测定有害物质含量不少于一次, 每年应测定放射性不少于一次。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检验表1规定的各项技术 指标。 4.2.4应用单位应按本部分的要求,按批复检再生砂的颗粒级配、微粉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 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4.2.5再生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本部分的各项技术指标。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应重 新从同一批再生砂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5.1.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GB175的规定。

5.1.1再生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31/T894.32015

5.1.3粉煤灰质量指标应符合GB/T1596中不低于Ⅱ级粉煤灰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 应经过试验验证。 5.1.4中砂应符合GB/T14684规定的2区中砂。 5.1.5保水增稠材料用于干混砌筑砂浆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5.1.6拌合用水应符合JGI63的规定

5.2.1应充分考虑其使用环境,满足使用要求。 5.2.2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5.2.3拌合物可操作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5.2.4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水泥用量和添加剂用量

5.2.2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1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保水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6.1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保水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性能指标

6.2掺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掺再生砂的干混地面砂浆的其他性能应满足GB/T25181的规 定,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2掺再生砂的干混普通砌筑砂浆和掺再生砂的干混地面砂浆的其他性能应满足GB/T25181白 ,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7.1.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7.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 7.1.3中砂和再生砂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颗粒分离的措施。中砂和再生 砂烘干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中砂和再生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75mm。 7.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 7.1.5保水增稠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

1.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1.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 1.3中砂和再生砂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颗粒分离的措施。中砂和 烘干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中砂和再生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75mm。 1.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 1.5保水增稠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

.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GB/T 2680-2021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pdf,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7.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校准。 7.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 功能。 7.2.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各种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1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 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校准。 7.2.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 功能。 7.2.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各种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4掺再生砂的于混砂浆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NB/T 31010-2019 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pdfDB31/T 894.3—2015

表3掺再生砂的干混砂浆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