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941-2011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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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 9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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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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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941-2011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性。

可能性。 4、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1.2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T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 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南京某体育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蔬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 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 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 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体家非热生微件球的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5.0.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 综合确定,

1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3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 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²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²,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²,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 于2.5mm²。建筑面积大于60m²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²,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²。 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 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²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²,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²,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 于2.5mm²。建筑面积大于60m²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²,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²。 6.4.7单相负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裁面的选择(mm)

1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 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 厚度不应小于2.Omml。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O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 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 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 千30mml

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敖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 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2.5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2.6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主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

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 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

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理设于冻土层以下。

电缆与任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理设在任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任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人口处,所穿保护 管应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注:1D为给水管直径,D≤300mm,300mm500mm 2P为燃气压力Pi≤300kPa,300kPa

2.1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过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

8.4.2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1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 8. 5.1 电源插座的设量要求及数量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 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 非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 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5.5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1、2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 为有关规定。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 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委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 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 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 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50m10 加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 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 个值》GB17896的规定。

5.2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在毛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准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来取精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 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 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4住宅建筑屋项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2.1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1,1.4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16的规定。

11.2.2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 提快的运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2.3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2.4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儿25住宝建筑有线电花 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设

11.2.3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2.4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11.2.5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4信息网络系统

11,4,4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4.5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4,4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4.5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 5公共广播系统

11.6信息导引及发布

11.6.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11.6.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 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1.6.4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11,7.2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0 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

[11. 8 家居控制器

11. 8 家居控制器

11. 8 家居控制器

11.8.3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 1. 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 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信息服务系统 12.2.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 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 3. 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 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 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 施管理、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信息服务系统 12.2.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2.2.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 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2信息服务系统

12.3智能卡应用系统

12.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 5 家居管理系统

12. 5 家居管理系统

12.5,1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专 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2.1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3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4. 1 一股规定

14.1.1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14.1.2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有关规定。

14. 2火灾自动报带系统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116的规定。

14.2.2 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 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住宝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蔬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成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 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 置声光警报装置

14.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表14.3: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酒

14.3.3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 .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6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 力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厂16的有关规定,

2.1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2.2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2.3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3弱电间及要电竖井

15.3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3.1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 坚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GB/T 25048-2019 金属材料 管 环拉伸试验方法,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 宽度不宜小于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并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并的净宽 度不宜小于0.6m。

15.4,2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DB11/T 656-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IG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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