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泉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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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泉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7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配建有地下停车场、地下广场、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的建 设项目应做好排水防涝论证,地下空间入口宜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30厘米 及以上,挡水设施应能抵御50年一遇暴雨。

第士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转性,地下项自的建设应 在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铅锌冶炼废渣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并与地上空间的开发相结合,保证 功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 地下空间具有独特的抗震、抗风、抗爆及防化等防御功能,是建设人防及 防灾工程的优先选择。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规范要求 兼顾平战双重功能。地铁和地下商业街等主要地下通道宜通过人口密集区并连 通重要的人防工程设施。

第一白七十五条城币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层分区利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 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二是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 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有分配(接 纳)功能的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 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 等)。 2.综合利用原则: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体开 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将地铁线站位选择在土地使用或商业 发展上有潜力的区域,使彼此客流相互利用,既可以带动该地区土地的升值, 又有利于增加地铁车站的客流量,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3.公共优先原则: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满足 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目 4.分期建设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分期实 施,优先考虑有效地解决近期突出的城市问题,如交通设施、币政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安排。根据土地价值、使用功能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 的区域和时期进行开发。 第一百七十六条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园、学校、医院 病房等项目

第六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执勤消防车到达辖区 边缘为标准。

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普通消防站辖区面 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 内执勤消防车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 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承担有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2.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适中位置和便于执勤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 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3.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 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离上述危险单位一般不宜小于200米。 4.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5.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 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按照《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第一百八土三条消防站建设规模应参照表15执行:

消防站建设规模表15

第一百八十四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米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 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第一百八十五条城市消防通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 弯的要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8米;消防车道与建筑 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 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 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3.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 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并的建 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 宜超过80米。 第一百八十六条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 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 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条城市滞洪区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 宽度不应小于10米(城市设计特殊节点除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擅自侵占 有效调蓄水体。 第一白八十九条城市防洪防潮堤岸应与城市绿化和道路相结合,应留足堤 边外延10米的绿化及护堤地。

第一百九十条城市排洪沟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沟(渠)应尽量利用天然沟道并结合城市道路走向,因用地规划必 须改道时,应确保水流顺畅。 2.排洪沟应尽量顺直,减少弯道。排洪沟方向改变时应顺接不得急转弯, 断面改变时应设渐变段,避免水流突变产生涡流、雍水和冲刷。 3.排洪沟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排洪要求。对上游有水库的排洪沟,应同时 满足水库泄洪需求。 4.排洪沟宜采用明沟。 第一百九十一条排洪明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洪明沟宜与城市绿化相结合,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2.明沟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3.明沟断面宜采用复式断面,复式明沟上部宜植草皮,并与岸边绿化相 结合。 第一百九十二条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用地一侧的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截 洪沟。 2.截洪沟边线距切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地面土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 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消控中心、开 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 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地下设施的排水设备必须有双回路供电和备用泵,排水设 施电源必须高于室外场地0.5米以上。 通过采取提高雨水渗透,加强雨水自然、人工调蓄,提高雨水管渠排水 和河道、闸站排涝能力等综合措施,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标准。能够有效应对

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经济条件较好且暴雨内涝易发的城市,要采取更高 的标准。 城市排涝标准必须与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相衔接,设区市的旧城区要达到10 年一遇以上暴雨不漫溢,新城区要达到20年一遇以上暴雨不漫溢,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 建筑应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按城市防空地下室总面积 的12%的比例规划和配套建设人防公共工程。同时,做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 间规划,注重兼顾城市人民防空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房外,不得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 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前后20米,左右15米的安全范围内修建与人民防空 无关的其他建筑。 第一百九十七条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 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6%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所辖的市、 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 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应有防护等级的人 防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0%。 第一百九十九条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第二白条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 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二百零一条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 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第二百零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 应直通地面,各出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通的位置,设置成不 同的朝向,并宜保持最大距离。 2.直通地面出入口宜设置在附近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当条件限制不 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堵塞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防空地下室(含分期建设)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工程和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内部电站,并按规定构建多功能防护体系,以满 足区域防护功能需要。

第二百零四条避难疏散场所的布点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与人口分布。分为紧 急避难疏散场所、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中心避难疏散场所。 第二百零五条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规划紧急避难疏散场 所,每处面积不小于0.1公顷,服务半径宜为500米;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 小于2平方米,规划固定避难疏散场所,每处面积不小于1公,服务半径宜 为2~3千米;中心避难疏散场所可结合大型城市公园、体育场馆、广场等设置 每处面积在50公项以上。 第二百零六条防灾据点结合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在 进行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 范及标准进行防灾据点的设置。 第二百零七条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居民住宅附近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厂 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物中的避难层(间)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紧 急避难疏散场所主要功能是供附近的居民临时避难疏散,也是居民在住宅附近 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起紧急避难疏散场所作用的超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

第二百零八条固定避难疏散场所: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户场、 操场、体育场、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等。(长期)固定避难疏散场所其 内部灾时搭建临时建筑或帐篷,是供灾民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重 要场所。 第二百零九条防灾据点:抗震设防高、有避难疏散功能的建筑物,如体育 馆、人防工程、居民住宅的地下室、经过抗震加固的公共设施等。防灾据点具 有紧急避难疏散场所或(长期)固定避难疏散场所的防灾机能。防灾据点的抗 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条中心避难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固定避难疏散场 所。中心避难疏散场所其内一般设抗震防灾指挥机构、情报设施、抢险救灾部 队营地、直升飞机场、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第二百一十一条避难疏散场所的安全要求:用作避难疏散场所的场地、建 筑物应保证在地震来临时的抗震安全性,避免二次震害带来更多的人员伤亡; 避难疏散场所还应符合城市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 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 第二百一十二条避难疏散场所应避开地震活断层、岩溶塌陷区、矿山采空 区和场地容易发生液化的地区以及地震次生灾害(特别是火灾)源,不在危险 地段和不利地段规划建设避难疏散场所。 第二百一十三条避难疏蔬散场所应选在不会被地震次生水灾(河流决堤、水 库决坝)灌没,不受海啸袭击,地势平坦、开阔的地带,还应避开烂泥地、低 洼地以及沟渠和水塘较多的地带。 第二百一十四条避难疏散场所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工厂与仓库、高 压输电线路、有可能震毁的建筑物;有较好的交通环境、较高的生命线供应保 证能力以及必需的配套设施,应设防火隔离带、防火树林带以及消防设施、消 防通道,设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退路线,有伤病人员及时治疗与转移的能力 防灸据点应当有更高的抗震设防能力。

第二白一十五条避难疏散场所的基本设施保障能力建设依国家相关规范 标准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应进行避难疏散场所各种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评价。 第二百一十七条应进行防止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 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的防灾要求评价

第七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王管部1门以建 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 峻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二百一十九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章 规定实施工规划条件核实。但文物保护单位修工程、城市雕塑工程、广告 工程和夜景工程的竣工验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公用管线工程 交通工程三种类型。 第二百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按规划要 求组织整改之后,方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泉州市规划勘测研究院 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1.竣工总平图:建筑工程用地红线、高程、主要出入口、道路红线、河道 蓝线等;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的平面位置、间距、 退距、尺寸;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等; 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避难空间、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设 置的位置和规模。 3.测量成果表: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 质、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室内外高差、建筑总高度、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

各分层的建筑面积和层高;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总面积、计容总建 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单列)、停车场(库)面积(或泊位数量)、建筑密度 容积率等的对照列表;社区用房、物管用房、设备用房、避难层、停车场(库) 等配套设施设置的位置和规模的对照列表;附建成后的建筑立面照片。 4.建筑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中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建筑编号一致。各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 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用管线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1.管线工程实测峻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 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2.管线点成果表:载明管线类别、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非金属管线 金属示中线附设情况(有无)、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 理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理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 孔数、连接方向。 3.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覆土深度差值。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的实施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交通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1.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 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2.道路附属设施(含桥梁、立交、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3.桥梁、立交、地道等净空尺寸。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的实施情况。

第二百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实的王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 2.建筑单体:核查各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立 。 3.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 4.配套工程:核查社区用房、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避难层、停车场 )等配套设施。 5.临时建设: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定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用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 1.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位置和走向、塔(杆)位等。 2.核查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其他规划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交通工程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 1.核查平面布置、中心线、宽度、横断面等。 2.核查纵断面、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3.桥梁与立交的形式、净空。 4.其他规划要求。 第二百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工规划条件核实一般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对应的建设范围为单元组织核实。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规模较大确需分期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分期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 核实。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组织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在最后一期 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按本章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实 十容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百三十条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 误差造成建设工程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 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 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百三十一条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 差造成建设工程峻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 度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3米。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4%。 3.100米以上部分为0.2%。 累进计算的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8米。 第二百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和实测建筑高度误差 在本章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且符合下列规 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1: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要求,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戈 要求的情况。 2.建筑高度误差不能造成增加计容建筑面积。 第二百三十三条建设项自的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 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给予出具《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 实意见书》;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面积给予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二白三十条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 误差造成建设工程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 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 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百三十一条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 差造成建设工程峻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 度的合理误差高限。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3米。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4%。 3.100米以上部分为0.2%。 累进计算的实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8米。 第二百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和实测建筑高度误差 在本章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且符合下列规 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1: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要求,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戈 要求的情况。 2.建筑高度误差不能造成增加计容建筑面积。 第二百三十三条建设项自的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 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给予出具《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条件核 实意见书》;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 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面积给予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泉州历史城区(包含泉州古城与丰州古城)规划管理按照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按照《风景 名胜区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标 惟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已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增补 本规定若有重大修改必须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定中制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 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定中制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 定”或“应按执行”

1.规划控制线:主要包括用地规划红线、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 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紫线、市政 公用设施规划黄线等。 2.道路规划红线(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3.河道规划蓝线(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4.绿地规划绿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 5.电力规划黑线(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6.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呆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7.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 制线。 8.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9.建筑线(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0.容积率:一般情况下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总和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1.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2.建筑系数:工业、仓库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 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 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二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3.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工业、仓库项目用地范围生产服务设施占 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生产服务设施 用地所占比重=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一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 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14.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物屋面、檐口、女儿墙或建筑 物屋顶部最高点的高度。 15.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6.护坡:防止用地土地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砖 砌型等护坡工程。 17.建筑退线距离:建筑物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8.居住建筑:建筑项目中作为住宅、宿舍功能使用的建筑物。 19.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 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附 属建筑等。 20.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 的建筑物。 22.旅馆建筑:指接待短期停留的旅客为主,满足国家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的建筑。 23.公寓式酒店: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属旅馆建筑。 24.单元式办公建筑(SOHO):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 的办公建筑。 25.酒店式公寓: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住宅建筑。 26.商住建筑: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27.低层建筑: 住宅建筑:层数为1~3层。 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 28.多层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且建筑层数为4~6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且建筑层数为7~9层的住宅。 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

29.高层建筑: 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或建筑层数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 30.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31.裙房: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并与建 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32.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33.封闭阳台:指对阳台的临空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 34.半封闭阳台:指对阳台的临空面进行半封闭围合的阳台。 35.建筑物主体结构: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接受、 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 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 36.挡土墙: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塌而砌筑的墙体。 37.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 38.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 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39.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 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40.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41.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42.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43.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平围合空间。 44.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部分组成。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 范(GB/T17986)执行。

45.附属构筑物:指建筑外墙及阳台水平投影范围以外、用于放置空调外 机设备或起结构作用的水平板面。 46.历史文化街区:由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 定规模的区域。 47.历史风貌区:由设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 史建筑、文物古迹等,并且分布比较集中,建筑样式、空间形态和景观格局比 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某一时期历史文化与地域特色的街区、建筑群。 48.城市特殊地区: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 风貌特别控制区、自然特别控制区等,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 或总体城市设计确定。 49.整体经营大型商场: (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整体经营、整体持有、整体转让”,则可认 定为整体经营大型商场;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为可分割转让”,则不可认定 为整体经营大型商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方案时,可要求提供出让合同 用以认定建筑功能。 (2)若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整体经营大型商场界定为:单层建筑面积 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进深达到30米以上的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商业建筑。 符合以上两条款其中一条,即视为整体经营大型商场。其他商业空间应视 为可分割出售店面。 50.水域面积率:规划区域内的河湖、湿地、塘洼等面积与规划区总面积 的比值。 51.透水铺装率:采用透水铺装的面积占全部硬化面积的比例

一、建筑高度计算(见附图C

、建筑高度计算(见附图C) 1.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屋面建筑:建筑高度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其屋面面层。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 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突出屋面的 通凤道、烟窗、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在屋面上做装饰构件、花架或 其他柱(墙)梁框架等屋顶装饰物,其突出部分的高度应单列、备注,计入建 筑最高点高度。 2.其他建筑高度控制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文 物保护等),建筑高度控制计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3.在需依据建筑高度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 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女儿墙高度不一致时, 按高度最高者确定建筑高度。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设计地面算至 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 二、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坡度大于45度的低、多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 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时, 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间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 间距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间距

4.用地红线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用地红线外的旧屋毗邻区建筑的 间距计算,可不按第三章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但应符合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 5.同一建设用地内,两相邻建筑底层同为架空层的,其间距计算可不含底 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北侧建筑底层为架空层的,计算其 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其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古城除外)。 6.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 列原则计算:当南侧建筑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地面高度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 叠的部分计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他规范的要求;当南侧建筑地面高于 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计算建筑间距。 7.当建筑突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建筑同一面外墙总长度的1/3,且突 出距离不超过1.8米,则其最小间距可忽略突出部分。建筑突出部分的出挑距 离或总长度超出上述规定时,按建筑突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建筑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及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 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通向地下室的车道,该车道在地下室围合范围之内的,车道部分按地下 室范围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 位于地上专属于地下室的排风井、采光井以及出入口的楼梯间,按地下建 筑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其外围墙体或柱所围合的水 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房屋内标注“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绿化空间”等类似建筑空间,且具 有阳台结构形态和阳台使用功能,均视同阳台,按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5.对于同一阳台出现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情况,阳台 建筑面积可以分段计算,以建筑物主体结构边界为界线(见附图D),在主体结 构内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部分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1/2面积。 6.公共露台、晒台、天面上的挑檐、挑楼的投影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在非公共露台、晒台、天面上的挑檐、阳台、挑楼的投影面积部分,上盖水平 投影宽度超过1米,按阳台的计算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7.在主体结构内的走廊、有柱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无柱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无柱无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檐廊),不计 算面积。 8.若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建筑容积率计算 1.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底层设置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非营利功能的空间 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2)高层、超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但避 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等)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位于建筑物底层的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挑廊、走廊、檐廊作为公共 开放或公众通行,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4)建筑物之间用于公共交通需要的廊道、建筑中设置的全天可通行的城 市公共通道,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5)架空设置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停车且层高不低于2.8米的建筑 面积,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公共停车宜对项目外居民 开放并充许使用。 (6)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小区的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 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部分,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6米的建筑面积,其 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但作为非公共空间使用时须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底层架 空层整层架空的,门廊和门斗及与梯间和门厅相连的作为通道的空间,当无墙 体围护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非底层架空层均按自然层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7)除下款规定外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比例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 积,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酒店等无法分割销售的项目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不可分割销售的商业、 办公等设施的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8)没有设置窗户且不能进入使用的坡屋顶顶层。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不与楼梯间相连的观景塔等一些观 景建筑设施。 2.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 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平方米,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 且凸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1米。附属构筑物总面积大于上述规定确定的总面积 超过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集中设置附属构筑物, 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本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 3%。(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A取 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6平方米), (2)住宅建筑户内除客厅可挑空外,其余空间(含阳台)均不得挑空。客 厅上空楼板开洞面积不得大于挑空空间所在层的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套内

阳台建筑面积)的30%,且挑空空间不得超过两层。超过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高度超过两层按挑空面积的两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的限制。 (3)住宅的套外挑空空间均应当按照其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 筑面积,以下情形除外: 建筑因结构及功能需求设置的套外挑空空间,必须为3户(不含核心筒) 及以上直接采光通风唯一来源;高层及超高层确因结构、消防需要设置的套外 桃空空间,必须为户与户、户与核心筒之间的凹槽尽端厨卫直接采光通风唯 来源。 3.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住宅中所有类型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绿化空间投影面积的 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15%,超出15%部分 应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高度超过两层的,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在主 体结构外的公共阳台高度超过两层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阳台参照住宅阳台计容建筑面积。 (2)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 并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内天井周边的阳台,不论是否在15%的面积范围内 均按全部投影面积计容。 4.超出本技术管理规定需多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层高超过本规定层高上限的,按2倍容积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超过 本规定2倍层高上限的,按3倍容积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建筑功能空间,当其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时,应 单列该部分建筑面积。 5.住宅建筑凸(飘)窗的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不符合以下规定的凸 (飘)窗,按其实际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凸(飘)窗结构净高不得大于2.1米,且窗台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米以上,并按规范设护栏。 (2)上下两层凸(飘)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3)凸(飘)窗结构最外围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大于0.6 米;凸(飘)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飘)窗的房间 开间轴线面宽的2/3。 6.有类似住宅使用功能的单元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 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不包含居住功能的办公、商业、酒店等建筑,在计算凸 (飘)窗、附属构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时,参照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7.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计算工作按本规定执行。为保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延续性, 司一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 则原则上应与该项目方案审查时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1.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按100%计算基底面积。 (1)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 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2)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 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3)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出入口、下地下室坡道、下地下室楼梯间有顶盖、有立柱或墙 体围合的部分,其突出地面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立柱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 积计算基底面积。

2.满足下述条件的部分空间可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1)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等。 (2)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骑楼及过街楼底层,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城 市公共开放空间相通。 (3)其他建筑结构外墙以外的半开散空间,24小时对外开放且与项目周 边道路或人行道相连。 (4)半地下室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4米)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 六、绿地面积计算 1.草坪砖停车绿地: 草坪砖停车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采用植草砖地面的机动车或非 机动车停车场地。其绿地面积计算折算系数按下表执行,且草坪砖停车场绿地 折管的绿地面和不得超过该项自绿地面和的600

六、绿地面积计算 1.草坪砖停车绿地: 草坪砖停车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采用植草砖地面的机动车或非 机动车停车场地。其绿地面积计算折算系数按下表执行,且草坪砖停车场绿地 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绿地面积的60%。

2.立体绿化: 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措施,其建筑屋顶、墙体的结构 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其绿化面积按以下要求折算计入项目绿地指标。 (1)建筑高度不大于16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其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 入项目绿地指标

(2)建筑高度大于16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其绿化面积的20%折算计入 项目绿地指标。 (3)种植垂直绿化的项目,按其垂直绿化面积的15%计算,计入项目绿 地指标,且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绿地面积的8%。 七、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 1.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米时, 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 不大于1.5米,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时,该层为半地 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内地面应低于室外地面。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 面标高: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 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米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2)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 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与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进 深≤2.1米)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其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即非 公共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下同)时,应单列该部分建筑面积。 半地下室作为停车或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平地下室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时,该部分建筑面积按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室外地面不得采用人为堆土的手法故意提高室外地面标高。

1.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包括: (1)居住类:包括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含大、中、小 学校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 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2.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 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 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 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 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3)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 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5)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3.满足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 小时或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2个居室获得日照。 (2)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室 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平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一般不低于大寒日 2小时。 (6)宿舍及单身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 照标准。

4.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 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 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2)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 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 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5.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1)地理位置:泉州市区,东经118°37,北纬24°54°。 (2)有效时间段: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00;冬至日真太阳时9:00~ 15:00。 (3)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10分钟。 (4)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1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6.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 准点;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 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 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虚拟的窗台面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作为计 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 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阳台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7.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 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必要时 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 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申注明。 8.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 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 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 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3)附图 ①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②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③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 9.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 应如实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 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 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 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建筑平行布置与垂直

2.建筑东西向布置与南北向布置判

DB37T 5173-2020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pdf2.建筑东西向布置与南北向布置判断

1.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示意

2.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控制示意

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檐口挑出宽度

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

1.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1.1在建筑平面图中所表达出的所有竖向结构构件位置的基础上,连结竖 向构件外边线形成的边界即为该建筑的主体结构轮廓线;如图所示红色线为主 本结构轮廓线。 1.2对于同一个阳台出现部分在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的情况, 可以分段计算,即将在主体结构内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部分计 算1/2面积。 1.3对于超过本规定15%的阳台面积无论是否在主体结构内外均计入计容 建筑面积。

2. 住宅建筑挑空控制

2.1除客厅外其他地方均不允许挑空,下图中阳台挑空应计算面积。 2.2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面积不得大于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 (不含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30%GB5725-2009安全网标准,且挑空空间不得超过两层。超过面积按超 出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高度超过两层按挑空面积的两倍计算计容 建筑面积。 2.3挑空判断:该空间在该层水平面上无水平投影面积,且存在通过增加 敷设楼板的方式获得使用空间的可能,该部分空间应认定为挑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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