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规划局2016年4月)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作合理调整。
(四)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应满足现行的《汽车 车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 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城
市道路交义口应大于80m。 (五)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开口一般 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 不宜大于12米。 (六)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 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 交通。 (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 <50辆的小型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1一300辆的中型停车 场以及301一500辆的大型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 >500辆的特大型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4个;> 500辆的特大型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3 个。出入口应分开设置DB45/T 2363-2021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服务规范.pdf,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来 (八)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 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 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 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共交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 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二)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路及 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 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第一百二于五条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产播电 视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 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 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 物外围应控制30一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 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第一百二于六条市政管线平面布置和高程,应根据地 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 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 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 小于30°。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
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 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 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 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 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 管间距一般为老城区内不大于120米,新区不大于150米。 城市厂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散空间应有给水、 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第一百二于八条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 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 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相应加强 保护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 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一百三于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鼓励采用 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第一百三十一条给水系统应为多水源、多泵站形式,木
据城市用地布局、人口规模、地形地质等情况实现分区供水, 给水于线间应设置连通管。 第一百三十二条给水管线采用地下敷设,道路下输配水 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3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 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防栓间距不 应超过120米。消防栓宜按地下式设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管径不大于DN400毫米的配水管一般应 建在人行道下,DN600毫米及以上的输水管一般应建在非机动 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第一百三于四条道路下同时建设一条输水管和一条配 水管时,输水管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道路红线宽度为30 米及以上的城市千道一般应布置一条输水管和两条配水管。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输水管应布置于道路的东侧 和北侧,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应两侧布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列外 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置。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 表并,若临路设置且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水表井须设置在地面 以下。建筑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 置,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市中心城区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 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人口规 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取值,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 要确定。 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400毫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排水系统内的于线与千线之间宜设置连通 管。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防 护绿带(起算宽度从沟渠上口计)。 第一百三四十条污水处理应根据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因 地制宜,采用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污水管 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应加以利用。 第一百四于一条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 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现行的《污水排水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 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监测装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 流进行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 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
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 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 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 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一百四于三条在设计道路、广场、绿地时,应考虑雨 水的收集与利用。车道及人行道的面层和基层等根据地质情况 按可透水性结构设计,并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诺蓄、利用 等系统。 第一百四十四条雨水排放采用就近排入规划排洪河道 的原则,雨水出水管可穿越河岸侧规划绿地
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 电可靠性。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中心城区,现有10kV及以下电压等 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特殊控制区,所有电力 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 建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第一百四十七条架空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城市规划 道路等实际情况,沿道路、河渠、绿化带等架设。路径选择应
电力浅沟、排管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电力浅沟、排管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第一百五十条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 司侧根据电力等级预留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 道。 第一百五十一条新建小区的配电网应配合小区建设同 步进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 第一百五于二条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 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变电站、开关站及配电 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第一百五十三条设置辐射成网的通信网络,市话建设应 采用多局制;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通信系统,两者的机房须分开
通讯管道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中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规划设计
儿种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规划设计: 1.沿道路双侧布置的通讯管道,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连通 管。 2.工业集中(园)区内道路可适当减少配建通讯管道建设规模 管道规模可按表中相应值减少3孔(单侧3孔,双侧各3孔)。 3.通讯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
儿种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规划设计: 1.沿道路双侧布置的通讯管道,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连通 管。 2.工业集中(园)区内道路可适当减少配建通讯管道建设规模 管道规模可按表中相应值减少3孔(单侧3孔,双侧各3孔)。 3.通讯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
可采用新型材料管道(蜂窝管、栅格管),以适当减少管群规模, 巨须保证相应的使用功能, 4.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的通讯枢纽一侧的通讯管道建设 规模应根据通讯枢纽容量大小确定建设规模,一般采用不大于60 孔通讯管道的规格。 5.在规划道路交义口的每条路路口下必须预留城市交通管制 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第一百五十六条燃气千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 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应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 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次高 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内,且应通过技术措施,保 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一百五十八条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应 小于直径100毫米。 第一百五十九条燃气管道穿越河道(沟渠)、铁路等障 得物时,竖向过渡段倾斜角不宜大于30度。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铁路的燃气管道,其管 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六于条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 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燃气管道应在道路西侧和南侧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 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 敷设燃气管道。 第一百六十一条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 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理地敷设,建筑 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 课露的架空燃气管道。新建建筑项目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30.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 道路,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 合规划。 第一百六十四条综合管沟(共同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每条道路建一条综合管沟,也可按强弱电分离 原则建多条综合管沟,管沟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人员、设 备进入其中增容敷设管线设施和维修管线。 (二)相互无干扰的市政管线可在综合管沟内同仓(室)
设置;相互有十扰的市政管线应分别在不同综合管沟内或在同 一管沟的不同仓(室)内设置。综合管沟设置市政管线还应遵 循以下原则: 1.高压输电管线与电信管线必须分开,宜单独设置。 2.燃气管线应单独设置。 3.重力管线(如排水管线)确需进沟的,其管线应设置在 管沟最底部。 (三)综合管沟宜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分隔带下,也司设 置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四)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综合管沟内市政管 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位置宜 统一设置,间距一般为老城内不大于120米,新区不大于150 米。 (五)综合管沟检修口(下料口)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200 米。 (六)综合管沟内应设置消防、监控、通风、照明等安全 检测系统。 (七)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沟宜结 合地下建(构)筑统一规划设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管线分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分别敷设的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
中心线万向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东(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西(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 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于 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二)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 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 管线、污水管线。 工程管线在交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三)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 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四)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 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 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五)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 直净距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
第一百七十一条城市防洪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江 安昌河流域规划相互协调。采取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 宜、分期实施的方针。 第一百七于二条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 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 第一百七十三条河道规划应处理好与交通设施的关系, 其平面位置不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第一百七十四条竖向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 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 求综合考虑,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 不同坡度的土地。 第一百七五条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 准,控制合理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于管出口、建筑物等 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避免破 坏自然地形地貌。 第一百七士六条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两侧
第一百八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 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相关要求 执行,确有必要将按实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在规划 买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矛盾时,由绵阳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规定的或出 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 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 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 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旧城区:西至双碑立交桥,南至御营坝、东至江、 北至宝成铁路。(包括永兴、游仙、塘汛、松垭镇的旧镇区)(详 见附图一)。 2.新区: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区。 3.特殊控制区:是指城市主中心和城市次中心、历史文 化保护区,或受市政交通、景观控制(如坡地区域、临水区域) 等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4.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建筑使用功能司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5.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楼)、 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居住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 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6.公寓:除目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 宅建筑规范》等其他强制性内容的生活单元。 7.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8.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居住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11.0米的为低层居住;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 的为多层居住;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 层居住(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居住;
(2)除居住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 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9.居住平均层数:居住总建筑面积与居住基底总面积的 比值(层)。 10.贴线率: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 制线长度的比值。 11..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 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12.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 筑。 13.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 附属建筑。 14.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 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5.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 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 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7..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 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8..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
28.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 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 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执行。 30.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 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31.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 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2.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 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3.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 绿地。 3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的边界线。 35..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 边界线。 36.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7.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 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 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 护界线”
38.城市絮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 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9.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 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40.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 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1.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 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2.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 的界线。 43.道路中线:一般指道路路幅的中心线。规划道路断面 的中心线称为道路规划中线。 4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的边界线。 45.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 曲线平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46.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 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 路。 47.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
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 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48.城市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49.城市次十路: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十路,与主路 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50.城市支路:城市道路网中路以外联系次于路或供区 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51..中间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 伏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位置上。 52.两侧分隔带:指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 伏设施,位于道路中线两侧即主车道与辅道之间或机动车道与 非机动车道之间。 53.路缘带:位于车行道两侧与车道相衔接的用标线或不 司的路面颜色划分的带状部分,其作用是保障行车安全。 54.路缘石: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55.平缘石:顶面与路面或人行道面平齐的路缘石。有标 定道路红线宽度、路面范围、整齐路容、保护路面边缘的作用。 56.车道宽度: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 宽度,包括设计车辆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 需的余宽等。 57.人行道: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它类似设施加以 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58.级纵坡: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
距离之比,以面分率表示。 59.最小纵坡:为纵向排水的需要,对排水不畅的路段所 规定的纵坡最小值。 60.变坡点:路线纵断面上两相邻坡度线的相交点。 61.停车视距: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 时起,至达到障碍物前安全停止止,所需要的最短行车距离。 62.高压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 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63.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 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域。 64.管线综合:确定在道路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布设位置与 道路平面和竖向高程相协调的工作。 65.综合管沟:又称共同沟,是指设置于道路下,用于容 纳两种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66.最小管径:各种专业管线在规划、设计、施工时的管 道最小内径。 67.竖向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为满足道路交通、 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 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 行的规划设计
(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①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 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 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 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 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 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 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 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 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 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 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 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 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具 体详见图示:
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 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 于0.7米。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 窗间不得实体封闭。具体详见图示:
④办公建筑、写学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 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 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③独立建筑空间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
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 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 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会议 中心、影剧院、展览馆、餐饮酒店、娱乐等建筑,且空间达到 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③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米或者等于1 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 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区内单独设置的地下室,原则上顶板面不高出室外地坪。 处于旧城核心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按 全部面积计入容积率。 处于旧城但不在旧城核心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 营用途的按1/2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处于新区的地下建筑面积用作商业经营用途的,其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①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 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 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 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 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平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 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坡地建筑:当地 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其地下室半地下室三面覆土围
用房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
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1/3计入容积 率,两面围合时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一面围合时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2/3计入容积率(详 见附图)。 (2)按“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计 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 ①作为人防、设备
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业建筑首层 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 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 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③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④设备管道层。 (3)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
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③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③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 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 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 层的无柱雨篷; ①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 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③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②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①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 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2.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 自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 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 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 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 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
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 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场和水域)。 4.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 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5..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 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 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 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 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 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 室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但以下 情况如处于航空控制区域内则应计入高度):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 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 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 小,但不得小于2.0H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7.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 旬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 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 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 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 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 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居住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 现行的《居住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型院落组团 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 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 游泳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以上计入 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组团绿地面积的30%,且只按正投影面积的70% 计入绿地率。 (2)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当建筑物首层架空且架空层层 高不小于3.3米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 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的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 算。 10.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面积总和与规 划项自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居住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 现行的《居住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面积总和与规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 部分)工程设计。 (三)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一)设计依据 1、《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6版)》。 2、严格按国家及地区现行设计规范及规定、详细规划、 规划条件、小地块编制图则进行总平面图设计。 (二)设计要求 1:总平面图设计图纸、电子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及有资 质的设计人员在图签栏签字盖章,电子文件必须与设计图纸完 全一致。 2.须在数字化地形图产权用地面积范围两倍以上的地形 图上设计总图。不得缩放、旋转、移动现状地形图及各要素。 3.应采用绵阳2000城市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 家高程基准。 4.应采用1:500或1:1000的比例绘制。 5.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 列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6.总平面图中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标高,明确标
17.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 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18.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 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9.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0.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平地下)车库出口坡道的起坡点 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处 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程。 21.凡涉及甲、乙类仓库、厂房;加油站、油库、配气站、 调压站、高压电力输配电站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自的总图设计 必须满足国家相应设计规范,经消防、安全、环保部门初审符 合安全要求后进行总图设计。 22.总图设计必须在产权单位用地范围内(以国土局土地 使用证界址点坐标为准)进行总图设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 得突出规划控制线的退距要求。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一一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 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 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 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 施外的其他设施, 23.应明确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要求参照下表: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加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 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24.应制定建、构筑物统计一览表: 25.应有总平面设计说明及图例(包括对图中主要标注的 注释、地形图采用的高程系统等)。 26.应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建道路、停车场、产场、绿 地、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面及建筑物的尺寸和布局,并标注建 筑物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标注出 入口与相邻城市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城市立交及重要公共 建筑之间的距离。 注:(1)总图设计尺寸标注必须是净距离。建筑高度的标准为H=建筑物最高顶点高度, 1=建筑高度(高层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平屋顶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 高度计算; (2)建筑外轮廓及相关尺寸应标注建筑最突出部位,不平行的两幢建筑间距尺寸标注除 标注两幢建筑最近端尺寸外,还应标注建筑端部间距尺寸; (3)尺寸标注以米为单位,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后缀“m”。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含:总用 地面积(净用地)、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净用地)、建筑密度(净用地)、 绿地率、建筑高度(或层数)、停车位、配套设施等。
27.总图图层名称统一采用以下名称:地形=dx,建筑= jzDB11/T 1584-2018 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勘查作业规范,绿化=lv,铺地=pd,道路交通=dl,水体=st,停车=tc,管 线=gx。 28.测绘的原始地形图图层不得改变,地形图图层色彩 可设定为灰色(8号)。总图设计中拟建建筑外轮用红色(1 号)表示,绿地用绿色(3号)表示,水体用蔚蓝色(4号) 表示,铺地用浅褐色(30号)表示,文学、表格用黑色表示。 各种线型应按下表选用:
29.应独立旁列出建筑基底面积核算图(含总基底面积、 高层基底面积)、绿地率核算图、停车位(含地上、地下)布 置图。 30.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设计依据须严格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规定》、《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局批准的总 平面图或红线图、《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及相关 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二)设计要求 1.方案图纸要求 (1)报审方案须提供与设计文件完全相符的电子文件, 在方案文本靡页必须包含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 人、项目总负责人的签学,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建筑师注册章。 方案内容应包括分析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彩色效果 图和设计说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图纸要求如下: ①分析图 ◆所在片区的城市布局肌理分析(体现路网、公共空间、 周边建筑布局的平面架构); ◆周边环境及周边建筑体量、外观分析(以三维模型和 效果图表现,建筑物临落江、安昌河或50m以上宽度的道路时, 应绘制建筑高宽比分析图); ◆地形、高度分析及城市天际轮廓线分析: ◆功能分区; ◆消防分析(含消防通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 ◆交通流线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 车泊位数量等; →绿地及内部景观分析; ◆日照分析; ◆有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应作工艺流程分析图。 ②平面图 ←总平面图;、 ◆分层平面图; ◆室内停车库平面图,应明确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注:分层平面图应注明图纸名称、比例、主要房间的名称,标明面积计算线并编制建筑 面积统计表,并明确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 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投影面积所占比例。
底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标示指北针。 ③立面图 ←主要立面图: ◆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 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注:立面图应能准确反映平面与竖向的投影关系,应注明图纸名称、比例,标明各主要部 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须明确标注各部分的色彩(标明色号)、材质。建筑 色彩必须与该片区城市色彩相协调。 ④剖面图 ←主要节点剖面图; ◆飘窗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细节剖面 注:剖面图应注明图纸编号、比例、建筑的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总高度,若 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③彩色效果图 鸟瞰图 主要临街面透视图(含目景和城市夜景亮化效果图); ←次要临街面透视图。 ←内街透视图 ←中庭院内透视图 实景合成图 注:彩色效果图应真实可信,准确反映建筑平面、立面尺寸比例关系,不得单纯为了“效 果”弄虚作假而导致实际修建过程无法实施,若出现以上行为,规划局将不予合格验收。 彩色效果图中应交代产告位位置,后期业主不得随意增设影响立面效果的广告位。 2.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坡屋顶面积应不少于屋顶 平面面积的34。工业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蓝色彩钢板。除居住 建筑外的其它建筑项目应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城市区域的规划 要求,结合城市景观对屋顶造型进行重点处理。 3.建筑造型宜新颖,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外部装饰 材料及色彩的选用应突出建筑的个性,美化城市景观;在有城 市设计的地段,色彩与造型必须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4.建筑应结合立面造型考虑空调位置,立面凸窗和空调板 突出主体墙面不得大于0.7米。 5.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ha的项自,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深 度进行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应达到方案深度要求
注:彩色效果图应真实可信,准确反映建筑平面、立面尺寸比例关系,不得单纯为了“效 果”弄虚作假而导致实际修建过程无法实施,若出现以上行为,规划局将不予合格验收。 彩色效果图中应交代产告位位置,后期业主不得随意增设影响立面效果的产告位。 2.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坡屋顶面积应不少于屋顶 平面面积的3一4。工业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蓝色彩钢板。除居住 建筑外的其它建筑项目应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城市区域的规划 要求,结合城市景观对屋顶造型进行重点处理。 3.建筑造型宜新颖,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外部装饰 材料及色彩的选用应突出建筑的个性,美化城市景观;在有城 市设计的地段,色彩与造型必须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4.建筑应结合立面造型考虑空调位置,立面凸窗和空调板 突出主体墙面不得大于0.7米。 5.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ha的项自,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深 度进行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应达到方案深度要求
四、装修设计 (一)设计依据装修图审查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设计要求 1.装修图应由被装修房屋的产权单位(或被装修房屋产权 单位书面委托的单位)报件。 2.装修图必须有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立面图必须注 明各装修部位的色彩、材质、尺寸。效果图是必须实境图。 3.凡涉及被装修房屋结构变化的装修件SL 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必须具备有资格 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方案。 4.装修件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应具备双方或多 方的协议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