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755-2019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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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755-2019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4.2.1各系统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2贮水容器的外表面应标注“水”或“H20”,贮气瓶外表面标注所贮存气体的名称“氮气”或“N2”, 字体应明显、清晰。 4.2.3每个手动操作部件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表明操作方法,在各个阀门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 介质流动方向。 4.2.4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铭牌标识内容应符合规定。 4.2.5各系统部件安装定位及防护应使其不会受到机械的、化学的或其它损伤,对其易受腐蚀和机械损 伤,以及受环境湿度、温度影响较大的部件应进行防护,安装牢固,连接可靠,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各部件连接形式应符合标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验收与维护符合 163标准要求。

GB/T 50543-2019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标准 4.4.1防火性能要求

4. 4. 2 试验及证明

设计制造过程中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经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认证,包括材料、部件 验等,并提供其证明。

4.5.1产品中禁用和限用材料的要求

各系统及部件使用的材料应符合TB/T3139和/或国内、出口目的国最新发布的有关禁用和限 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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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司机室、 电控柜和客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火灾自动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5s,应具有声光报警和数据信息传输功能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选择

5.2.1司机室和电控柜宜采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也可根据需求司机室内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电控柜内增加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2客室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5.2.3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列车两端的司机室内。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误报时,应具备人为干预进行复位的功能。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应采用环形结构,应具备对自身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进行自检的功能, 5.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载电源,车载电源应满足不间断供电的需求。 5.3.4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导电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Q。 5.3.5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 等环境要求。 5.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GB/T21563规定的1类B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5.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25119中12.2.6、12.2.7、12.2.8的规定。 5.3.8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火 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照经批准 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

5. 4. 2 安装前准备

5.4.2.1安装前,操作人员应熟悉安装工艺规程、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5.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5.4.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 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2.4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5.4.2.5设电缩线时应使用不燃保护套管,穿过车辆梁架孔 讲保护

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2.4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5.4.2.5敷设电缆线时应使用不燃保护套管,穿过车辆梁架孔时应使用过线圈进行保护

5.4.3设备和材料进场检验

器爱有压 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5.4.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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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2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箱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3敷设在多尘或潮湿部位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 阻值应不小于20MQ。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5.4.4.5同一项目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 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1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费 符合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宜居中或根据实际情况水平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4.5.2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采样管路等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服务平台 b)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导线应绑扎成束;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5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1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 符合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宜居中或根据实际情况水平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4.5.2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采样管路等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服务平台 b)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导线应绑扎成束;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5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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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应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7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8输入/输出模块应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饣 等措施。输入/输出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

5.4.6.1司机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1.1通过热烟发生装置,依据附录A.5试验,在45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2装有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进行5.4.6.1.1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45s内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1.3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 确。 5.4.6.1.4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1.2装有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进行5.4.6.1.1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45s内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1.3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 确。 5.4.6.1.4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2电控柜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1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45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2装有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进行5.4.6.1.1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45s内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2.3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 确。 5.4.6.2.4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3客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电控柜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1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45s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2.2装有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进行5.4.6.1.1项试验,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45s内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2.3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编码显示正 确。 5.4.6.2.4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位置。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3客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3.1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任意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在45s内火灾探测 器上的指示灯应亮灯,探测器发出警报信号。此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正确的探测器信息。在 调试时,须向所有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以检查管道系统是否完好。在触发警报后,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探 则器的报警信息将持续响应,直至对报警信息进行复位,但在火情存在的情况下,系统应无法复位。 5.4.6.3.2检查是否能够分析并显示空气采样故障。封堵一半以上客室内火灾探测器空气采集孔,根据 设定的延迟时间等待故障警报(空气采集系统中的指示灯持续亮灯)。然后,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 信息,系统中须显示正确的火灾探测器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火灾探测器的故障信息将持续响应,直 至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1.1细水雾火火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 护区的特征与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1.2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纯净水作为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 够正常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应符合GB1929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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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需要防护的防火区域设置水罐容量,并有余,同时符合6.2.7的要 1.4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应符合GB/T26785的相关规定

6.2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6.2.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贮水容器、贮气瓶、减压阀、气水混合阀、喷头、分区控制阀、细水雾释放 按钮和相应管路等组成。 6.2.2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同时具有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手动启动宜有防误操作功能,设 置其它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 6.2.3细水雾启动按钮宜设置在司机室内,用来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6.2.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行和停放环境,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环 境要求。 6.2.5细水雾灭火系统在GB/T21563中规定的1类B级冲击、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无损坏。 6.2.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及管接头、耐高压软管及接头,管路及连接方式应满足城 市轨道交通车辆长期运行的要求。 6.2.7细水雾灭火系统持续喷放时间应考虑两相邻车站间车辆运行时间,且不低于8min。 6.2.8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常工作时,客室内喷头入口处设计工作压力应不小于0.80MPa且不大于1.2MPa。 3.2.9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用标准火源符合附表A.5中的相关规定。 5.2.10细水雾火火系统的水力计算按照GB50898标准申第3.4章第11部分《水力计算》进行计算, 6.2.1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保证在车辆供电系统处于应急状态下可正常启动

6.3细水雾灭火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6. 3. 1 贮气瓶

6.3.1.1贮气瓶应采用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 品。 6.3.1.2贮气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GB/T5099的要求。 6.3.1.3盛装氮气的钢制无缝气瓶检验周期应符合TSGR0006的要求,每5年检验1次,

6. 3. 2 贮水容器

6.3.2.1贮水容器应采用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 品。 6.3.2.2贮水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GB150.1~150.4标准相关规定。 6.3.3喷头

6.3.3.1喷头性能

6.3.3.1.1性能应满足GA1149标准中6.14.26条款要求,雾滴直径Dv0.50应小于200μm、Dv0.9g应小于400 Ⅲ 6.3.3.1.2喷头的流量系数、耐盐雾腐蚀性能、耐应力腐蚀性能、耐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腐蚀性能、耐硫 化氢腐蚀性能应符合GA1149标准6.14项中开式细水雾喷头相关规定。

6.3.3.2喷头布置

6.3.3.2.1细水雾的喷头布置在客室内,同一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3.3.2.2每节车辆客室内部喷头安装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并应不少于8个。 6.3.3.2.3喷头的安装高度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室高度而定。喷头下方不应有遮挡,且喷头与通风 口距离应符合车辆设计相关要求。

6.4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和调试

6.4.1.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6.4.1.2压力容器安装后应满足控制系统对压力实时监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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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安装前,操作人员应熟悉安装工艺规程、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6.4.2.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安装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贮气瓶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6.4.2.3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对 照清单及相应检验报告等进行现场全数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4.2.4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6. 4. 3 安装

4.3.1细水雾驱动装置及贮水容器、贮气瓶、气水混合阀、分区控制阀门等部件的安装应符合 ,安装结实牢固

4.3.2官路和 a)管路安装前应保证各管路内部清洁,不得留有杂质或其他异物; b)管路穿过车架梁、地板处应使用金属套管; c)管路的固定应牢固、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杏左注:弧宓检查

a)试验介质采用压缩空气; b)试验压力应不小于系统工作压力; c)试验合格后,所有管接头需标记迟缓线,填写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4.3.4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管路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b)喷头安装的高度、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c)安装应牢固、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4.4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

6. 4. 4. 1 一般规定

5.4.4.1.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安装、调试工艺规程文件执行,工艺规程文件应明确规定调试 寸注意事项、安装、检查方式、调试顺序、调试方法等。 5.4.4.1.2调试人员应根据工艺规程按程序进行系统调试。 .4.4.1.3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应包括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装置和驱动装置工作正常; b)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贮水容器、贮气瓶、水雾管路、气路管路和喷头安装牢固无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d)试验时细水雾应能从每个喷头喷出

6. 4. 4. 2 细水雾灭火系统功能调试

6.4.4.2.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合调试

6.4.4.2.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合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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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2每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探测到模拟火灾信号后,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能启动,检查阀 门开启的数量和位置是否正确,细水雾释放的位置是否正确,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反馈信号 无漏报、错报,各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2.3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响应时间测试,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6.4.4.2.4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入纯净水、更换贮气瓶等,将系统恢复至正常 状态。

7.1.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火火系统的验收应按相关管理程序要求实施。 7.1.2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7.1.3验收应在各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 照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进行测试,并如实记录结果。

7.2.1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7.2.2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7.2.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备、管路等进行现场抽样查 b)通过专用或通用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江 9)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7. 3. 1 一般原则

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7.3.2单项验收检查评定

单项评定检查内容包括: a)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轨道交通车辆火灾探测和细水雾系统的验收资料审查合 格,安装调试完成后单项验收检查均评定为合格,则该系统为验收合格,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8.1运营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系统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系统处于止常运行状态 8.2运营管理部门应结合车辆运行保养周期,定期对系统进行年检、季检、月检和日检。维护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8.3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承担

8.5维护保养手册应包含下列内容:

a)维护保养等级; b)维护保养周期; C)各级维护保养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

A.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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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试验

A.1.1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火灾发生初始阶段极早探测火灾。 A.1.2性能目标:客室、司机室和电控柜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在烟雾开始释放之后的45s之内发出 火灾报警信号。

A.2细水雾灭火系统测试

2.1设计目标:细水雾灭火系统可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并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可接受的环境条 2.2性能目标:客室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后,距火源中心2.0m、距地面高度1.6m处的环境参数 A.1要求,

A.3.1测试试验设备组成

A.3.2热烟发生装置(如图A.1所示)

主要用于模拟火灾烟雾的释放及蔓延,包括烟雾发生器和可燃液体油盘。 烟雾发生器产生的烟雾具有无毒、无异味、发烟效率高、安全环保的特点,适合于模拟火灾灯 可燃液体油盘为尺寸为20cm(长)×20cm(长)×10cm(高)的方型金属容器。

图A.1热烟发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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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数据采集系统

A.3.3.1数据采集系统组成如表A.2所示

.3.1数据采集系统组成如表A.2所示。

A.3.3.2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的数据传输及安装方式如表A.3所示。

A.3.3.2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的数据传输及安装方式如表A.3所示

A.3.3.2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的数据传输及安装方式如表A.3所示。

表A.3数据采集系统各设备数据传输及安装方

A.3.4其他辅助试验设备列表

其他辅助试验设备如表A.4所示。

图A.2数据采集设备布置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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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其他辅助设备

灾场景设计如表A.5所示

表A.5火灾场景设计

其中: 热烟发生装置油盘使用浓度为95%的无水乙醇,用量0.5kg 热解发烟装置温升速率不超过10℃/min 旅行袋尺寸:40cmx30cmx30cm,旅行袋内物品见表A.6

表A.6旅行袋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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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探测分区中点位置

A.5.5.3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将旅行袋放置在燃 烧盘内,点燃放置在旅行袋顶部的100g新闻纸预燃,探测器报警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开始测试试验并计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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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试验目的:客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性能以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效性测试 A.5.6.2试验条件:车辆静止,空调通风不运行(可由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后空调系统可 能已关闭) A.5.6.3试验步骤:接通数据采集系统设备电源,使设备预热并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将2个标准IMO泡沫 放置在燃烧盘内,点燃放置在IMO泡沫顶部的UIC垫子预燃,探测器报警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开始测试试 验并计时。

A.6.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防护

A.6.1.1使用热烟发生装置时,为了减少对客室地板的热传导,油盘底部需设置支柱或其他隔热防护措 施。 A.6.1.2旅行袋火灾或IMO泡沫火灾时,为了防止对客室地板的破坏,将旅行袋放置在燃烧盘内,并且在 然烧盘底部设置支柱或其他隔热防护措施。 A.6.1.3为了防止对座椅及客室的热辐射及环境影响,进行测试试验时,采用隔热板对两侧座椅及客室 外壁进行隔热防护,并对客室内部采取贴敷塑料薄膜的方式防止环境污染。 A.6.1.4对于热烟发生装置油盘内火源的扑灭可以采用防火隔热板覆盖在油盘上,使油盘内乙醇与氧气 隔绝室息灭火。对于旅行袋火源的扑灭,如果细水雾灭火系统无法扑灭,则采用水基灭火器或C02灭火器 进行灭火

A.6.2人员的安全防护

6.2.1测试试验时,点火应有专人操作Q/CR 562.3-2018 铁路隧道防排水材料 第3部分:防排水板,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面罩、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 等防护用品 6.2.2其他测试人员也应戴防尘口罩及消防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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