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建筑外墙及其正投影外轮廓线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50m,与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托儿所、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10.2.3 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 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10.2.4 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10.2.5 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室)内。 10.2.6 生活用房及办公、后勤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2m,音体活动室的层高一般不 超过6m。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6.10.2.3 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 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6.10.2.4 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6.10.2.5 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室)内。 6. 10. 2. 6 生活用房及办公、后勤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2m,音体活动室的层高一般不 超过6m。
本规则中的中小学校泛指对青少年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种学校JC/T 2291-2014 透汽防水垫层,除中 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外,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中 等专科学校等。 建筑退让除满足建筑退红线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尚应满足普通教室长边与周 边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5m。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各类小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 四层及以下;各类中学主要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五层及以下。 校园内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转运站采用分体式压缩循机时,转运站外应设置收集车卸料坡道,坡道宽度不 小于2.4m,坡度不大于6%。 转运车间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15m,但不宜高于0.3m。
6. 11. 2. 1
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 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 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 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 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 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 位对外开放区等公共场所和新建居住区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固定式公共厕所 用地充裕时以独立式为宜,用地紧张时可采用附设式建设。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3m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 隔离带用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可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 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间或无障 碍厕位。 类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放处、休息处、停车处场、化妆整容处 母婴室以及淋浴间等,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 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按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间或无障 得厕位。 类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放处、休息处、停车处场、化妆整容处、 母婴室以及淋浴间等。
6. 12. 2. 2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 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设置比例应为1:2~1:3 其它区域场所中宜为1:1。 4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7m;当室内设有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净 高,但应不低于3.3m。 (2)附设式公共厕所的室内高度不得低于其所附建筑物的同层高度,且不宜低 于3.2m。 (3)当净高不能满足6.12.2.4(1)~(2)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5 公共厕所主出入口处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4m,男女分室出入口处的走道宽度 应不小于1m。设有残疾人专用单间的公共厕所,其内部应有不小于1.5m× 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等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量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深圳市城市 见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换算。设计文件中应标明车位数据指标,并 在图纸中详细标出车位编号。
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均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位和残疾人专用车位。非机 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方便出 入的位置,并应作显著标识,配置数量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当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2500m时,地下停车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不应超过地上公共绿地面积的60%。 2)车库上方公共绿地种植土覆土厚度不得小于3m,且覆土顶面高于周边原始 地面的高度不超过0.3m。 (3)停车库上部结构应做排水层,确保绿地内潜水能排入周边的土壤中
6. 14. 1. 1
1)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散、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须考 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2)普通生产厂房不得按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3)普通生产厂房不得设置裙房
6. 14. 1. 2内天并
一般不得采用内天并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并的最小 短边尺寸应大于24m。
6.14.1.3室外透空空间
房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4. 1. 4建筑高度
房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同一宗地内厂房之间的建筑高度比(单层 房除外)不得大于2.5。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 建筑高度比可进行相应调整
6.14.1.5场地设计
6. 14. 1. 5
普通工业用地内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或其他配套设 施;合理布置生产活动场地,合理疏导人流、普通车流和货流,充分考虑人 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安全性:货运流线与其他车行流线宜分开设置,避免 相互干扰。 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台货 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普通工 业用地内卸货场地应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4. 1. 6
6. 14. 1. 6
地内各类型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
6. 14. 2. 1
6. 14. 2. 1
1)须做好货物流线、装卸、垂直运输组织,保证货运简单便捷。非单层厂房 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1台载重3吨以上货梯,当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 时,超过部分需按每15000平方米设置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超出 部分不足15000平方米时按15000平方米计算)。 2)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 空间,主要进深不宜小于15米。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 元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 小于1000平方米。 3)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 厂房内。
6. 14. 2. 2室内透空空间
6. 14. 2. 2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
6.14.2.3建筑层高
6. 14. 2. 3
(1)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 厂房,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 值为8m)。 (3)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 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4)厂房屋面结构找坡<3%时层高按最低点计。 5)厂房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5)厂房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4. 2. 4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比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6. 15. 1. 1
6. 15. 1. 2
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 多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内天并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并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 15m,否则应按6.15.2.2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亚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面宽5米以内的凹槽,凹槽面 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 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1.4室外透空空间
1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息投 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因造型或结构需要,非超高层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简之 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 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15. 1.5建筑高度
新型产业用地(MO)中主导用途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50米:商业配套建筑 高度不得大于24米,其他配套建筑高度按照各自规模及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15.1.6场地设计
研发用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面积按照每台货梯至少配备两 台货车位计算,卸货场地可布置在地面、首层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卸 货场地应满足中型货车通行需求
6. 15. 2. 1一般规定
(1)营业厅、营销展厅、咖啡厅、厨房、餐厅、职工食堂等非新型产业建筑功
能的建筑面积不得占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新型产业建筑功能规定建 筑面积指标。 2)研发用房可独立设置客梯,应配备至少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当与厂 房同栋布置时,应满足厂房货梯的配置标准。 (3)研发用房的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露含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 等应集中设置。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6.15.2.2室内透空空间
6. 15. 2. 2
又限大堂(门厅)、公共阳台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 积超过以下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1)公式1另 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5. 2. 3建筑层高
首层层高超过6m,或二层及以上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5. 2. 4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 调机位等平台),超过本栋新型产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的5%时,按3.1.6.5 1)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6. 1. 1一般规定
6. 16. 1. 2内天并
6. 16. 1. 3室外透空空间
6. 16. 2. 1
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各单元建筑面积不宜过小,除配电房、 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²。
6.16.2.2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
6. 16.2.3建筑层高
6. 16. 2. 3
(1)单层仓库层高超过8m但不超过1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8m);层高超过16m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非单层保税 仓库,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 值为8m)。 (3)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仓库首层层高超过8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4.5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4)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5)半地下及地下仓库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 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6. 16. 2. 4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此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 1. 1
3. 17. 1. 1一般规定
1)物流建筑中用于物质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60%,用于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总建筑面积的40%。
(2)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相应建筑 分类设计要求。
6. 17. 1. 2内天并
内天井的最小短边24m;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 15m,否则应按6.17.2.1室内透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控制
6.17.1.3室外透空空间
(1)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 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室外透空 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该层计规定建筑面积部分水平投影面积 的3%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6. 17. 2. 1
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 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1)公式1另行计算地 核减建筑面积:
仅限大堂(门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 相应规模建筑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3.1.6.3(1)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 (1)当S≤50000时,S2=SX5%。 (2)当S>50000时,S2=50000×5%+(Si一50000)×3%。 其中S为本栋物流功能建筑面积,S,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m。
(1)当 S,≤50000时,S2=S,X5%。
6. 17.2.2建筑层高
6. 17. 2. 2
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保税物流建 筑,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 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1)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首层层高超过6.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 高超过4.5m。 (2)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 高超过6.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4m。 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且垂直货运交通设计为全盘道式的保税物流建 筑,层高超过8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 为8m)。 除上述情形外的物流建筑层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1)普通物流建筑及单层物流建筑面积不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首层层高超过6.6m,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5.4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 高超过4.5m。 2)单层物流建筑面积大于8000m的集中大型物流建筑,六层及以下部分层 高超过6.6m,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4m。 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 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3m)
GB/T 12085.6-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6部分:砂尘.pdf6. 17. 2. 3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比外,多层高阳台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 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7. 0. 1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适用本规则。 7. 0.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 0.3 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 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7. 0. 4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 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7.0.1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适用本规则, 7.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7.0.3 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 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 7.0.4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 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A. 0. 4建筑层高附表A.0.4建筑层高的限值和标准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标准值首层作为公共大堂6. 0m住宅建筑2. 2m住宅楼层3. 6m首层作为公共活动6. 0m室宿舍建筑2. 2m设置单层床的3. 3m设置双层床的3. 9m首层6. 0m办公建筑2. 2m二层及以上4. 5m首层作为公共大堂6. 0m公寓式办公建筑2. 2m公寓式办公楼层3. 6m有特殊层高需求的仓储式商业8. 0m8. 0m首层作为大堂(门6. 0m厅)旅馆(酒店)公共配套区域 5. 4m客房层4. 2m商上普通商业建筑、层内首层至六层 5. 4m业述50%以上为小型商铺七层及以上4. 5m建2. 2m情除旅馆首层6. 6m筑集中单层商业建筑形(酒店)二至六层5. 4m大型面积≤8000m²外外七层及以上4. 5m商业单层商业建筑首层至六层6. 6m建筑面积>8000m²七层及以上5. 4m半地下及地下商业建筑6. 6m单层厂房、特殊非单层厂房8. 0m8. 0m首层6. 0m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厂房二至六层5. 4m3. 0m房七层及以上4. 5m厂房首层架空停车首层6. 0m3. 0m新型产业建筑首层6. 0m3. 0m
二层及以上4. 5m单层仓库、盘道式非单层保税仓库8. 0m8. 0m首层8. 0m仓除上述情形外的非单层仓库二至六层6. 0m3. 0m库七层及以上4. 5m仓库首层架空停车首层8. 0m3. 0m半地下及地下仓库6. 6m3. 0m盘道式保税物流建筑8. 0m8. 0m首层6. 6m普通物流建筑二至六层5. 4m物七层及以上4. 5m除上述情形流首层6. 6m外的物流建集中单层物流建筑3. 0m建二至六层5. 4m筑大型面积≤8000m筑七层及以上4. 5m物流单层物流建筑首层至六层6. 6m建筑面积>8000m七层及以上5. 4m半地下及地下物流建筑6. 6m3. 0m避难层、设备层6. 0m2. 2m实体女儿墙1. 5m各建筑高度≤24m2. 2m类24m<建筑高度≤取9m和屋面高度建屋面构件2.2m屋面构架、幕墙150m10%中的较小值筑150m<建筑高度≤12. 0m250mA.0.5计一半面积的阳台附表A.0.5计一半面积阳台的投影面积限值建筑类别位置限值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4m阳台总投影面积≥6m时,取60m与除阳住宅未设置室内透空的居住空间(起居室、客厅、台外户内建筑面积×20%中的较小值建筑设置室内透空、餐厅、卧室)及一个厨房(或阳台总投影面积≥6m时,取30m与除阳错层式与其连通的卫生间)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0%中的较小值户内阳台总投影面积≥6m时,除阳台外户内建宿舍建筑筑面积×15%办公建筑不限本栋办公功能规定建筑面积X5%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取30m与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0%中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B. 0. 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设计阶段序号图纸名称方案初设施工图1屋顶总平面...一层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图...3核增建筑面积专篇.4绿色建筑设计专篇...5绿化设计专篇...6消防总平面图(仅供参考)...7人防总平面图(仅供参考)..8建筑平、立、剖面图...9透视(含鸟瞰)彩色效果图.0010日照分析图...11三维仿真模型数据的电子文件00.12与上述图纸文件完全相同的电子文件.B. 0.2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设计阶段名称主要内容方案初设施工图《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拟建各建(构)筑物的两端控制轴线号及尺寸。0.拟建各建(构)筑物与用地红线的间距,.幼儿园用地、工业厂区的办公生活用地及其它专项用地应清晰标明用地范围及用地面积。屋顶总平用地红线外周边至少50m范围内的:地形及地貌;原有及规划面图道路的位置:主要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功能、层数、距用地红线的间距。分期建设项目应清晰标明各期用地范围,明确图示建(构)筑物的建设期数(图面表达应有明确区分),分别注明已报建范围、本次报建范围、未报建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拟建各建(构)筑物的两端控制轴线号及尺寸。0以虚线表示地下建(构)筑物外轮廓。..一层总平拟建各建筑物定位坐标、各出入口位置及名称、室外地面标高。面及竖向拟建各建(构)筑物相对设计标高土0.000对应的绝对标高。...设计图用地出入口处市政道路的现状标高或规划标高。..周边相邻地块现状或规划确定标高..用地出入口道路宽度、中心线与用地红线交点的坐标及设计标...高。道路宽度、起终点及转折点的路面中心坐标、转弯半径.
GB/T 41979.1-2022 搅拌摩擦点焊 铝及铝合金 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pdf附录 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C. 0.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宗地号/宗地代码用地位置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用地面积m总建筑面积m2容积率/规定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m2地上规定建筑面积m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m2地下规定建筑面积m地上核减建筑面积m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m地下核减建筑面积m2地下核增建筑面积m²建筑覆盖率(一/二级)%最大层数(地上/下)层建筑基底面积m2建筑最高高度m机动车停车位(地上/下)辆绿化覆盖率%自行车停车位(地上/下)辆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m其它三、本期建筑面积及分配建筑功能建筑面积m规定核减合计地上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容积率m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m*面积m地上核增建筑面积m2不计容积率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建筑面积m2m2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四、本期住宅户型比例总量占总量比例<90 m²户数户户%建筑面积m2m²%注:1.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十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十地上核增建筑面积3.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十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4.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二地下核增建筑面积5.容积率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6.规定容积率二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附录D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符合规划要求、适应主体功能、充分利用地形、经济美观实用、体现以人为本、便于维护管理。D. 0.2建设场地分类序号场地分类设计要求(1)建设场地内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的地段,应设置广场空间,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前应设置集散广场。(2)市民广场应满足公众聚会、庆典、休憩、文化活动的需求。各类广场(3)纪念广场不应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社会公共(4)文化广场应有足够的硬质场地、动静分区。(5)广场的硬质铺装场地不宜超过广场总面积的65%,绿地不宜少于广场地场总面积的25%。商业街(1)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及进货通道。(2)应建立连续的步行系统以及适当的公众停留、休憩空间和设施。街旁小游园以绿化为主,设置休憩设施与场地。(1)动静、功能分区,提供休闲活动的设施和场地。小游园(2)最小规模不应小于0.4公,绿化用地比例不应小于70%。(3)园内不得设置与绿地无关的建筑物。(1)应布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居住2组团绿地场地(2)最小规模不应小于0.04公顷,绿化用地比例不应小于70%。(3)机动车不得进入。(1)应以绿化为主。宅旁绿地(2)有架空层的场地绿化,应使架空层室内外空间互相渗透,扩大和延伸绿化空间。(1)大门不应开向交通于道,且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一定的缓学校、托幼冲距离。公共场地(2)活动场地邻交通干道一侧应设宽度5m以上的隔离带。3建筑(3)教学楼首层宜部分架空作为活动、防风雨场所。场地文化、体育(1)出入口应避免与交通干道冲突。(2)人、车分流,并满足人流集散要求。场地(3)能够为公众提供活动、锻炼场所。工业区、仓应设置集中绿地及休憩活动场地;场地道路应满足货柜车通行、装卸储区场地机械等专业运输设备的作业要求。专用4场地交通设施场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场地应突出城市形象,地绿地整齐规则。D.0.3建设场地要素序号场地要素设计要求(1)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充分利用场地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2)滨水场地(直接临海、河、湖等水体的场地):应保持水体岸线公共开放,1自然环境旅游岸线沙滩严禁建设任何建筑物。(3)临山场地(紧临山体且坡度小于25°的场地):靠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时,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作为过渡;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布置,台地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