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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并规字【2017】8 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涉及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绿线、 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最大 的控制距离要求控制
第三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表皮之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包括外墙保温层)。外墙表皮线不包括挑檐、阳台、勒脚、装饰构 架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建筑间距按如下计算规则执行: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6米的,从挑 檐外表皮计算建筑间距; (二)建筑物外悬挑构件(如阳台、设备平台、装饰构架等
突出主体墙面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建筑物同侧外墙总长度三分 之一的DB15/T 1637-2019 常温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蒙),从突出部分外表皮计入计算建筑间距; (三坡屋面建筑应以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 度为基准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计算建筑间距; (四)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卫生视距、城 市景观、市政管线敷设和士地集约利用等因素影响确定。其中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各项因素沿用地 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 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的建筑物,在满足其他各项因素的同时,应 当突出考虑城市景观的需要。 第五条日照标准一般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居室(卧室或者起居室)获 得日照。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可窗的居室只考虑日 照王万向的居室的一个万向窗。 二任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天寒日日照2小时的 标准;属于日区改建的,建设项自内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干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音体室) 应当满定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专指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如养老院 老年公寓等)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 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六)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 少于2小时要求。 第六条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时,其建筑间距在旧 区(指已有任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54 音,同时南侧为多层任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来,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偏东、1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二)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5米时建筑间距不 应小于15米;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天于15米时,其间距 按照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2、山墙宽度计算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炼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垂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水平距离(Ln)大于等于6米 时,甚最小间距(Lx)不应小于9米;水平距离(Ln)小于6米时,甚最 小间距(L)不应小于15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6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等于6米时,重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 15 米。(表三)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9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住宅南向已有 居室窗,山墙面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五)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 第七条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结 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中高)层住宅与其南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旧区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0米,南侧为低 层任宅建筑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高(中高)层住宅与其北侧、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 百距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与多(低 层、高(中高)层住宅的间距不应小于27米(见表五);
2、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其间距按照平 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3、山墙宽度计算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四)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5°时 间距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15°,小于等于30°时 间距在第七条第一款(表四)基础上相应折减5米; 3、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45°时 间距在第七条第一款(表四)基础上相应折减10米; 4、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间距按照垂直布 置时的间距控制; 5、当两幢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 不应小于13米,与高(中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 (五)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宅 山墙之间间距 1、当高(中高)层任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高(中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3米,但 山墙均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 ;高中 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不小于18米,但山墙 均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 2、当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高(中高) 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均不应小 于20米。 (六)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超过70米。
第八条任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任用房时 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相应高度,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 时,建筑间距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当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立于住宅建筑南侧时,建筑间距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 照第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任宅建筑与非任宅建筑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韭住宅建筑平行、垂直(任意一栋建筑短边小于等于18米 与一栋建筑长边大于18米相对)、错位重叠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建筑夹 角小于等于45°布置时其建筑间距按照表六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00采(含100采)的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由规划部门结合规划方案以 情况具体确定。
二)非住宅建筑山墙(任意两栋建筑短边小于等于18米相对) 错位不重叠或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建筑夹角大于45°布置时其建筑间距按 照表七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由规划部门结合规划方 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临街非任宅建筑相邻布置,其中一栋山墙无窗户时 两栋建筑最小建筑间距按最小消防间距设置。 (四)非住宅建筑长边均不宜大于70米。非住宅建筑长边 特殊情况超过/0来时,其间距按照长边长度每增加1来(不足 1米的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其间距在规定建筑间距基础上再 增加1米。 第十一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应按相 应专业规范设计:当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与其他非居住用地部 时,其建筑间距应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国家安全、安全防护、环境影响等特殊要求的 建筑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节建筑退让第十三条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第十四条GTCC-069-2018 高速铁路扣件-弹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一)非住宅建筑应当从用地边界线退让相应距离,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八规定,同时满足退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八退地界 (米)建筑高度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类别(米)H≤2424 第十五条毗邻用地其退界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退 界距离按照核准的规划执行; (二)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 素,在满足消防、交通、建筑功能等要求,直双方同意的前 提下,可充许其在用地边界处接建; (三)毗邻用地为非规则线型或者与建筑长轴方向不平行 经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建筑布置可结合方案分摊合理的退界 用地(或调整用地)。 第十六条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 全或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 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并征用相应用地 如果库区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国家规范充许的安全技 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令建筑的安全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 小。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不得压占红线,并进行退让,退让最小距离按照表十规定控制 第十八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 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 为大型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 十执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 车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 巾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条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 建建筑物,后退遂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 当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热行,当 河道两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热行,当河道两侧 无绿化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公路专用设施除外) 公路两侧有防护绿化带时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防护绿 化带时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热行。 第二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 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 于30米; (二)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得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15 米;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韦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逢、挑檐、招 牌、灯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列 墙部分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传达室、警卫室, 公共厕则所等小型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二十五条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 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来,用地紧张特殊情况 其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紫线、黑线、黄线等 规划控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关规定控制 TB 10415-2018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四节建筑高度和空间景观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第二十八条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城市景观 节地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