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政府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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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政府2017年6月)

长政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7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 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 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1.8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 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 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9在制定城乡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 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 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关爱和 儿童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10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每 标准户”户按3.2人计算。 1.11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 1.11一1、表1.11一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它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 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 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5-8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 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一整套较为完整 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 总称。 2.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1-1.5万人的社区服务GB 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 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 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 号),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和南二环 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 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 足的最小指标。

3.1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

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 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 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相 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 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 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1总体要求 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含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分为七 大类、26项,其中,基础教育设施6项、行政管理设施4项、公 共文化设施2项、体育设施3项、医疗卫生设施2项、养老服务

设施2项、其他设施7项。按层级分,其中,街道级设施13项 基层社区及设施13项。详见标准4.1.1。

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 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 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4.1.3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 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 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 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集中设置形成。 4.1.4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 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舌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 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 制或周边任宅升发项自集中配建形成。 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中小学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集中 绿地等,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 直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人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当居住人口规模小于本《规定》所确定的基层社区级 规模时NB/T 42145-2018 全钒液流电池安装技术规范,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 百白户指标配置部分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介 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基层社区级规模时,除需配置基 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 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白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 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

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 处、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社区居委会办公 用房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合建时社区一站式服务 大厅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3)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行政区划,每街道设置一处,派出所 参照执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一类、二 类建设标准,主城间距区内用地紧张的街道可参照执行三类建设 标准。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长政发【2016】1号),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 主城间距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少于800平方米。 社区管理服务站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在辖 区的社区居委会管理监督下使用,是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的进 步延伸,每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2.3公共文化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文 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室。 (2)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动中心宜与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结合设置,形成

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 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 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动室宜结合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 或结合任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3)设置标准 文化活动中心参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 会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59 号),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 舌动室按20平方米/白户标准配置。 4. 2. 4 体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基层社区级 本育设施包括体育健身场所。 (2)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十扰小的地段, 并便于场地管理。 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 街道级文体中心。健身广场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或结合街 道和社区内的中小学操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功能混合设置。 体育健身场所可结合小区游园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 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

(2016)1号),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 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 木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4.3.2对基础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 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 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 发(2016】4号)基本达标学校的用地标准;主城间距区新建高

中、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 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 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实有困难不能 大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 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中心、街道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 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 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 的面积。 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健身广场,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 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4.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 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 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 筑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1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SL 774-2019 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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