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54-2019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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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454-2019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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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及背面(尺寸:CM) 侧面(尺寸:CM

图14标桩、界桩形式

DB37/T 3163-2018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5.2.1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范围

a)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5.2.2 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挖沙、倾倒废弃物、其他 可能造成公路边坡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及隧道设施损毁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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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符合下列要

a)已经报省相关部门批准; 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应影响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5.2.4 公路周围危险源控制区范围: a)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 b)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C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5.2.5 发现公路周围危险源控制区范围可能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的,应记 录时间、地点,拍摄现场照片,书面抄送辖区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判别 5.2.6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控制区范围: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 5.2.7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控制区内的桥梁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在疏作业前提交疏浚作业 相关资料,包括疏浚作业的范围、时间、方式、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桥梁安全相关的各项资料。 经确认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方可作业。 5.2.8公路桥梁安全控制区范围: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m的范围内。 5.2.9公路桥梁安全控制区内禁止擅自从事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围垦造田、拦河筑坝、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因实际需要,确需实施上述活动 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因生产生活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活动; b) 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已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5.2.10 公路桥梁周边禁止采砂区范围: 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 b) 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 C 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5.2.11公路桥梁周边禁止采砂区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砂活动。当发现公路桥梁附近水域可能存在违法 采砂行为时,应记录时间、地点、拍摄现场照片,书面抄送辖区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判别。

6.1.1非公路标志不应影响公路视距,不应影响驾驶人对前方路线走向、交通标志等视认。 6.1.2非公路标志的版面严禁采用全红、全黄、全橙作为底色,不得采用其他可能给驾驶人强烈视觉 冲击的表现方式。 613非公路标去结构应安金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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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非公路标志不宜设在收费大棚、收费站广场。 6.2.5非公路标志不应附着在路基护栏、道路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照明及监控杆柱上。 6.2.6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二级及以 下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

6.2.6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二级及以 下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300Ⅱ。 5.2.7非公路标志设置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高速公路主线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m,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m; b)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匝道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附近单侧间距不小于600m; c)一般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m,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m。 6.2.8非公路标志版边缘距离公路土路肩外边缘应大于非公路标志总高的1.2倍。公路用地范围内经 轮证位置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边缘滴水线不得侵入路肩边缘。 6.2.9非公路标志设置不应影响公路路基边坡稳定性。 6.2.10大型(面积或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应安全可靠,高度超过5m的钢结构应按相关规范进 行并通过结构及抗震验算 6.2.11非公路标志的照明不应照向路面,发光非公路标志

行并通过结构及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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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夜间亮度

.12用电的非公路标志应规范设置防雷设施。

3.3.1非公路标志安装施工不得占用公路堆放机具物料。 6.3.2非公路标志应维护良好,版面清洁、无破损。 6.3.3非公路标志钢构件防腐应符合GB/T18226的规定。 6.3.4电气设备符合防雷、防雨、防尘等相关标准要求。 6.3.5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应负责非公路标志的安装与维护,保证安装过程中及使用中不影响公路安 全。

6.3.1非公路标志安装施工不得占用公路堆放机具物料。

7.1.1大件运输车辆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 7.1.2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由承运人提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并提交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 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等材料。 7.1.3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查包括车辆装载符合性审查和线路可通过性审查。

7.2车辆装载符合性审查技术要求

.2.1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下列限定标准之一的,认定为天件运输车辆: a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m; b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m; C)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m: d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kg; e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kg: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kg;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kg;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kg; g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kg:V h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kg,其中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 总质量超过46000kg。 .2.2 大件运输车辆认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b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 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kg,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d)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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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符合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 超限运输车辆。 .2.3大件运输车辆轴载符合性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0000kg且最大轴荷不超过13000kg; b) 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8000kg 且最大轴荷不超过20000kg。

线路净空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表15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线路净空符合性对照表

7.4弯道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7.4.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的尺寸符合性审查,应按照表16执

7.4.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的尺寸符合性审查,应按照表16执行:

表16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尺寸符合性对照表

7.5桥涵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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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涵的承载能力符合性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技术状况评定为I类、II类、III类的桥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对桥涵进行结构验算或荷载试验,并出具验算报告。根据结构验算或荷载试验结果判断桥涵 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大件运输车辆过桥需求; b) 桥涵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IV类或V类的,禁止大件运输车辆通行。 7.5.2 桥涵结构验算和荷载试验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依据现场调查结果和桥梁技术资料,按大件运输车辆的实际荷载,对桥梁结构进行强度、稳定 性、刚度验算; b) 当结构验算和检查结果不足以对大件运输车辆过桥安全性作出判定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7.6大件运输车辆过桥要求

7.6.1天件运输车辆过桥前,应根据承载能力评定结果,制定过桥方案。过桥方案应符合JTGH11的 有关规定。

6.2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应沿桥梁的中心线行驶; b) 车辆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匀速行驶; C 不得在桥上制动、变速、停留: d 必要时可调整牵引车与平板挂车的行驶间距或让其分别通过桥梁; 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禁止其他车辆通过; f 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观测桥梁各部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并予记录 必要时应观测应变、反力等; 不宜在洪水、暴雨、大风等时段组织大件运输车辆过桥

7.6.2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7.7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检查

7.7.1对行驶过程中的大件运输车辆的线路符合性、车辆装载符合性等进行检查可依托超限检测站、 收费站等。 7.7.2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线路、行驶时间、运输起点应与申请线路一致。 7.7.3大件运输车辆装载货物的名称、种类、车货总质量、各车轴轴荷应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7.7.4大件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应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8.1.1涉路工程的类型包括: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 结构物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等。 8.1.2涉路工程应符合公路现状和远期规划(或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8.1.3涉路工程不得影响公路的结构安全、运营安全。 8.1.4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 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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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事前管理的技术要求

8.2.1申请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应提交的资料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应急方案等。 8.2.2涉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其中涉路部分的设计和施工 方案还应当符合公路行业标准和规范。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图应有保通设计内容。 8.2.3技术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概述、工程概况、设计符合性评价、施工符合性评价、涉路施工对 既有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对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的危险因素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对策措 施及建议和评价结论。 3.2.4应对提交资料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 8.2.5应急方案应包括:涉路工程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与评估、应急组织、预防措施、信息发布及防范 昔施等内容。 8.2.6技术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应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8.3事中管理技术要求

8.3.1涉路巡查内容应包

8. 4 事后管理技术要求

8.4.1涉路工程所有人应对损环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修复。 8.4.2涉路工程所有人应拆除设置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临时设施,恢复植被。 8.4.3涉路工程完毕,由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参与验收,并形成验 收报告。 8.4.4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8.4.5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修复情况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b) 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C 涉路工程的实施内容与经批准施工方案是否一致; d 公路恢复工程是否满足开放交通安全要求;上 e) 运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4.6 验收方式包括核查资料、现场检查等。 8.4.7 验收时,应当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验收的人 员应当在验收资料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确认。验收材料应当归档备查。V 8.4.8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确 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8.5跨越式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8.5.2不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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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空

8.5.9通讯广播线路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

表18通讯广播线路距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

8.5.10杆塔距离公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8.6穿越式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3.6.1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公路、城市道路、铁路以路基、U型槽、框架结构、桥梁形式下穿既 有公路,油气、给排水、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穿越既有公路。 8.6.2穿越时,不应影响公路桥墩、排水系统等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8.6.3穿越时,一般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不应小于60°;受限制时不应小于45°;山 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应小于30°。 8.6.4穿越位置宜避开潮湿地带、高填方、高路堑、石方区、陡坡地段以及距公路平面交叉、桥梁、 隧道周围100m范围内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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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管线穿越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行验算。 8.6.6穿越公路的管线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

行验算。 8.6.6穿越公路的管线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 8.6.7穿越公路的管线其项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使用套管穿越时,埋深应从保护 套管顶端开始计算。

8.7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8.7.1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集散功能以上城市道路与现有等级公 路平面交叉和沿线单位、加油加气站接入公路的涉路工程。 8.7.2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路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分隔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 8.7.3平面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 a 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大(如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600辆/h,次要公路 单向交通量大于200辆/h)时; b 主要公路交通量大于900辆/h; 两相交公路的交通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由于有相当数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穿越交叉而易引 起交通延误、阻塞和交通事故时。 8.7.4 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 8.7.5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9规定,三、四级公路平面交叉间距宜按照二级集 散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3.7.5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9规定,三、四级公路平面交叉间距宜按照二级集 散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19一、二级公路平面

8.7.15公路沿线单位接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宜大于 3%

8.8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8.8.1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主要包括利用公路桥梁敷设电力线、通讯广播线、热力管、供水管 等工程。

a) 避免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不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6 C) 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允许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内; d) 相互间能引起危险后果的管线必须分别安装在桥梁的两边: e 管线应放置在桥梁下游一侧; 多条管线在桥梁上应配重平衡,

8.9并行式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3.9.1并行式涉路工程主要包括电缆(含通讯等)、管道等以理设的形式与既有公路并行。 8.9.2天然气输送管道距特大桥、大桥纵向距离宜大于100m,距中桥的纵向距离宜大于50m。 8.9.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宜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 8.9.4并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公路并行的管线路由宜在公路用地范围外缘3Ⅱ以外;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外缘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P≥10.0MPa的石油管道或石油长输管道、设计压力P≥2.5MPa的天然 道或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2)如地形受限或其它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论证。 8.9.5管线施工不应对公路排水系统造成影响。 8.9.6管线覆土深度应大于1m,在不能满足要求的并行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9.1.1应建立路政管理档案,对路政管理过程中需要记录、登记和保存的资料进行归档,并对档案资 科进行管理。 9.1.2应合理配置装备和设备、安排充足的路政管理人员,满足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要求, 9.1.3 应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9.1.4 应对以下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公路、公路用地或公路附属设施被占用(挖掘)、污染、损坏(缺失)的: 7 b) 发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增建筑物、构筑物等的; C 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勘查留存证据的。 9.1.5 应运用信息技术实施路政管理,持续提高信息化水平、应用成熟新技术、配置信息化设备,不 断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916应注重巡查热查人品的安金防护

9.1.6应注重巡查、勘查人员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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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路产登记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刚完成工程建设的公路与进行过大修的公路,路产登记资料应包括能够反映公路工程验收阶 形成的资料; 接收的已运营的公路,路产登记资料应能反映公路当前情况; 发生过重大变更的公路,应及时对路产等级资料进行更新

a)刚完成工程建设的公路与进行过大修的公路,路产登记资料应包括能够反映公路工程验收阶段

9.3公路巡查与现场勘查

9.3.18对不同形式的占用进行勘查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 占用地点及长度(××线K××+××m,长××m); b 占用公路的范围(包括占用路面、占用公路用地、占用建筑控制区、挖掘公路、顶管等的具体 面积、体积); c)占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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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通标志及防护设施; e) 占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坏情况; f 其他必要的勘查内容。 9.3.19 损坏、缺失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表面结构、功能的破坏或数量的减少。 9.3.20 污染包括油类污染、化学腐蚀物质污染和泥沙类及撒落杂物污染。 9.3.21 勘查前应明确污染源、污染介质类别、形态、被污染物类别、污染方式。 9.3.22 涉及强酸、强碱、腐蚀性气体等化学物质污染的,应在污染源、污染物质处置完毕后勘查,并 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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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层路政管理单位应配置视频采集器、移动硬盘、硬盘盒柜箱、档案柜等档案管理设备。公路 路政档案管理设备数量按基层路政管理单位业务需求配置。视频采集器用于管理视频上传保 存,保存期限应大于3年;移动硬盘存储空间不小于2TB,USB3.0及以上接口,具备防震功 能;硬盘盒柜箱具备断电保护、备份和恢复功能。档案柜应为铝合金材质,防水抗压: a 公路路政管理设备和器材应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护、更换,电子信息类设备使用年限不宜超过 5年。 9.4.4应根据管理路段的特点和需求,考虑表20的因素,增加或提高路政管理装备与设备的配置

表20增强配置路政管理条件需考虑的因素

9.5.1路政档案应包括公路路产档案、路政案件档案、审批档案、路政文书档案、路政人员档案、路 政宣传档案、路政装备设备档案和路政综合报表等其他档案, 9.5.2公路路产档案应包括:路域环境调查数据、路产示意图、设施登记表和公路设施技术资料。设 施登记表包括:桥梁、涵洞(通道)、交通标志、隧道、收费站、服务区、紧急通道及附属设施。公路 设施技术资料包括:公路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义、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等设施的设置 位置、结构形式、技术指标、施工工艺等数据、图纸、报告资料。 9.5.3路政案件档案应包括:路政处罚卷宗、路政复议卷宗、路政诉讼卷宗、路产赔偿卷宗等内容。 9.5.4路政审批档案应包括: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涉路施工审批等内容。 9.5.5路政档案管理包括归档文件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电子化和电子档案管理等环 节。路政档案管理应满足国家和档案管理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9.5.6建设、养护、修复的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移交和路产登记时,应同步移交项目档案。项目档案 移交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包括档案移交的内容、数量、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册、签字等交 接手续。承担路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接收前,应检查项目档案,保障其符合DA/T28的要求。项目档 案的移交应包括电子档案。 9.5.7路政管理纸质档案宜参照DA/T31开展档案数字化。 9.5.8路政管理时应对管理过程中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实施全程和集中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 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路政电子档案宜参照GB/T18894实施电子档案管理。

9.6.1公路路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报表管理和输出等功能及其 子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功能。 9.6.2公路路政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核查和建立数据库等。 9.6.3娄 数据管理内容应包括路产登记数据、业务数据、装备和设备管理数据、路况数据、路政档案数 据等。 9.6.4 录入的数据信息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易搜索性。数据编目、编码和数据元的编制应符合J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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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有条件时,宜由数据库自动 运行核查功能。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甄别和核实处理。 9.6.6数据库设计应遵循结构可扩充性、拓扑可维护性、数据完整性、空间与属性关联性、空间数据 多源性和数据安全等原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数据库设计可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b 数据库应提供信息共享接口,满足各类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要; C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对数据库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备份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和非法使用。 9.6.7 公路路政信息化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应覆盖全部路政管理业务。 9.6.8公路路政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应具有档案信息管理和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参照GB/T18894 的要求,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也可独立开发路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9.6.9鼓励将路政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与相关全国及所在地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接入,实现数据交换与 信息共享

GB/T 37995-2019 风力发电机组主传动链系统橡胶密封圈DB34/T3454—2019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政巡查记录表表A.1路政巡查记录表巡查时间:年月日分至年日时分巡查班次天气巡查车牌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重点巡查情况记录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处理情况及结果移交事项:移交装备:移交情况交班人员签名:接班人员签名:移交时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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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路政巡查记录表(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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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功能和性能要求

表B.2路政管理取证设备和器材数量、功能和性能基本要求

GDGC-2021-01 35~750kV输变电工程安装调试定额应用等2项指导意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标准).pdfDB34/T34542019

表B.3路政管理防护设备和器材数量、功能和性能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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