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9-2018-T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329-2018-T:城市环境规划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5.3.1规划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人口分布、敏感群体等的变 化,确定城市声环境保护与防治自标。 5.3.2声环境功能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
5.3.5规划应分析城市主要噪声污染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城市铁路、轨道交通线路、高速 公路、快速路、高架道路、主干道等主要噪声源应避开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不能避开时应设置缓冲区和噪声防护设施
强对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与防护,因地制宜设置隔声屏障和绿 化带。
时速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简支箱梁技术交底报告(中国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8月)用地规划中应实施基 襄环境质量的建设用地准
入管理,严格管控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 更为居住、商业和学校、幼儿园、医疗、疗养机构、养老机构等 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
5.4.2已经受到污染的场地,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展土壤
染治理,提出修复措施;并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亲 壤污染
5.4.3已污染的土壤,在总体规划编制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
污染扩散,结合土壤修复程度和建设用地开发时序确定适宜的用 地功能,治理达标前应限定用地性质和用途
5.2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应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天 原则,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贮存和分类处 集储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区 调和共建共享的原则
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 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且用地边界距20方人口以上城 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20方人口以下城市规划建成区应 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 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5.5.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购存、处置场应布置在工业
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场界距居民区的控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严禁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 地和洪泛区。
地和洪泛区。 5.5.9危险废物烧厂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填埋、 广存场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选 址规定。 5.5.10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填理、 贮存场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选 址规定。
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医疗废物处置厂规划布局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城市应规划设置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其 服务范围可为一个城市,也可多个城市共同设置
5.5.11规划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废物量较天的城市应 规划布局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和废电池再生资源 工厂
5.5.11规划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废物量较天的城市应
5.5.12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在专业部门指导下
5.6.1规划应根据各类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
5.0.1规划应根据谷类广生电、磁场、电磁物的设施(设备)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釉面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釉面 砖墙、磨光大理石墙、金属板材等可能造成光污染的建筑外墙材 料在城市中的大面积应用,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 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5.6.3规划应防止城市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对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 污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
墙、磨光大理石墙、金属板材等可能造成光污染的建筑外 在城市中的大面积应用,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评任城川 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5.6.3规划应防止城市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对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 污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十道造厅 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则 20 基本规定 21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 23 . 4.1 城市生态空间· 23 4.2 生态控制线 24 4.3 城市生态修复 2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7 5. 1 城市水环境· 27 5. 2 城市大气环境·· 28 5.3 城市声环境· 29 5.4 城市土壤环境 30 5.5 城市固体废物· 31 5.6 城市其他污染 33
1.0.3随着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基础的生 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我国逐渐走入新型城镇化的道路,城镇发展 也逐渐转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城市总体规划 中生态、环境规划的内容显得更为重要。将生态空间规划与环境 呆护规划一并作为标准的主要内容,生态以空间管控为主,环境 保护以预防为主的思路,结合规划的特点,明确优化布局、污染 防治为规划环节的重点。
.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间、水环境 L体±应国虑物中短欲
1.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间、水环境
1.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
3.0.2本条规定了城市环境规划的两个层次范围。由于
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自前在总规试点工作中尚未完全明确, 有些地区总体规划中已经不再有城市规划区的层级,因此, 规定第二个层次可以是城市规划区,也可以是城镇开发边易
划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自前在总规试点工作中尚未完全明确,考虑
3.0.3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资源
资源平衡重点是在城市规划区中进行核算,确定合理的城市综合 用水指标和各类用水指标,核定供水水量,同时要根据水系统特 征和节水、循环用水的要求以及分质供水的可行性,在城市规划 区进行水资源二次平衡,合理确定水资源承载力。按照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资源核算的方法计算,城乡建 设用地要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于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市域 其他类型用地采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分类的标准进行核 算。计算承载人口时,可以采用限定条件下的农业人口人均粮食 核定农业人口和供给城乡人口规划,涉及市域人口承载能力时, 可根据生态敏感区人口密度法进行测算。上述几种人口核算方法 应进行综合校核,计算得到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资源承载力。生态 功能重要性分析是城市生态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控制线 划定、生态格局构建的基础。生态控制线划定城市需要进行生态 保护、限制的区域,城市发展不得利用或者有条件、有限制地利 用生态控制线以内区域,生态控制线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 保障,同时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供支撑。在资源承载力、生态 功能重要性评价、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上,对城市 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出与城市总体规划密切相关的具体措施和 要求。
境保护目标、环境功能分区及其保护要求、优化确定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布局、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措施等。
4.1.1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在市域中包含的要
关生态要素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并参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 南》(2017版)及近期我国城乡总体规划的实践,明确提出城市 生态空间在市域范围内包含的各类生态要素
4.1.2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升
内的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在城市规划区或 城镇开发边界中对于城市生态空间保护的实践和探索,参照北 京、深圳、武汉、厦门等城市在城市生态空间保护、建设中的经 验和教训,提出城市生态空间中应包含绿楔、绿隔、集中连片的 林地:参照近期我国海绵城市建设中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 和保障城市排水防涝空间的实践,提出城市需保护的生态空间: 参照北京、南京、贵阳、福州等城市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提高城市宜居性、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的实践,提出预留城 市改善天气扩散生态功能的廊道空间:参照日本东京、天阪、神 卢和我国北京、成都、海口等城市在城市综合防灾方面的实践 提出城市生态空间应包含防灾公园和避难场所。 4.1.3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空间评价的主 要内容和方法。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进行重要性评价:本条生态服 务功能按照生态功能区相关功能类型确定。城市中生态空间的生 态服务功能是不同的,其重要程度也不相同,因此需要进行单 要素和综合要素评价。单一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方法宜参 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的评价 综合要素评价宜采用多因子加权方法,各要素权重宜采用层次分
要内容和方法。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进行重要性评价:本条生态服 务功能按照生态功能区相关功能类型确定。城市中生态空间的生 态服务功能是不同的,其重要程度也不相同,因此需要进行单一 要素和综合要素评价。单一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方法宜参 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的评价, 综合要素评价宜采用多因子加权方法,各要素权重宜采用层次分 析法确定
4.1.4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安全格局的 内容。 4.1.5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空间保护和修 复的要求。
4.2.1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覆盖范围,包含市域、城市规 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与生态保护红线互不交叉 的控制线。各城市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中均可划定或仅 选择一个层次划定城镇内的生态控制线。生态控制线主要包含生 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的区域,还包含 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限制性建设的 区。
4.2.3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市域内需要划定的生态空间区
域,生态控制线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为 基本要求,结合其他需要保护的重要要素进行划定;各类具有重 要生态价值的现状生态用地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 均纳人生态控制线范围
4.2.4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
4.2.5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
划定的生态空间。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 前提下,结合城市生态系统特征,通过生态安全格局优化,确定 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生态控制线应覆盖各类具 有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 态控制线需在明确各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的基础上,提出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安全水平需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
4.2.6本茶规定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与用地布局、相天规划 相衔接,并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空间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区域的管控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生态 呆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12017148号)、《关于 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0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由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 12018「1号)等政策文件确定。法定保护空间按各自对应的 管理规定、办法等确定管控要求。“其他类型”的区域管控要求 以有利于宜居环境建设、保障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失为宜。 城市蓝线管控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执行,城市绿线管控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2号)执行。
3.2本茶规定了山体生态修复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强 护优先,受损山体优先自然恢复。
4.3.3本条规定了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要
先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相关技术要求,尤其是重视 水及涉水空间的系统性;其次应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 修复;再次是控源截污、水体治理和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最后是 提出措施,实现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生态修复目标。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城市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开展以绿廊、绿环、绿和绿心为系 统的绿色生态空间建设和修复,实现城市绿色空间的均衡布局: 提升城市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同时,在 建设绿色空间时,要综合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空间对水的自然积 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进行修复建设,综合考虑提升城市 的生物多样性
4.3.5本条规定了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的土壤污
求:鼓励优先采用生态技术,并要求用地规划功能应依据修 约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后的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5.1.1水环境保护的自的主要是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实现水环 境功能区达标,分为水环境质量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水环境 整治自标。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是指水质达到相关功能区的标准 多种使用功能的就高不就低;而水环境整治自标主要是水污染物 约束性指标,水环境整治目标是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环境保 护且标的各种途径和手段
5.1.2按照城市规划需求和水环境功能合理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工业点源
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5.1.4本条提出对滨海、海洋开发进行前置
技术指南》进行了该区域的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规划可参照其开展空间识别和规模核算工作;同时根据《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提出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5.1.7本条对雨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再生分质利用等 提出要求。
的保护与修复,针对受污染水体的治理治理,强调从环境整治与 生态修复两个层面进行。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提出主要控制指标,因此本条结合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制度,针对区域内特定污染物的限排问题,提出污染物 的总量控制,并基于该要求,通过完善收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 厂出水水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5.1.10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的要求,结合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对地表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 初期雨水污染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为主、雨水系统初期雨 为辅的方式进行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1.11本条强调治理农村点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
5.1.11本条强调治理农村点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 污染,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2.1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环境空 气功能区达标,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是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要求,而大气环境综 合整治目标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通过降低 能源消耗和改善能源结构来实现,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是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各种途径和手段
5.2.4对工业区选址布局和城市盛行风向的结合进行规
5.2.5由于我国城市发展的主导模式为连绵发展,因此
用依托儿种规划建设要素预留城市风道的方法进行优化,根据国 际经验和我国北京、福州等地的实践,结合小尺度气象模型模拟 的相关结果,建议宽度宜大于150m。
污染的重要措施,国家中长期能源政策明确要求,通过增加电、 天然气的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控制 煤炭消费总量。
5.2.7因地制宜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小的燃煤锅炉房是大气污
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供热管网 覆盖的区域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
5.2.8本条是强化移动污染防治的要求,发达大城市的主要污 E
5.2.8本条是强化移动污染防治的要求,发达大城市的主要污
染源是机动车,而大部分城市的机动车数量还在增加,一方面需 要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来减少交通出行量,缓解交通拥堵,另外 还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通过加强交通设施建设鼓励绿色出行。
5.3.1城市声环境保护的自的是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 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布局调整引起的人 口分布和敏感群体变化,确定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和声环境质量达 标要求。
5.3.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
5.3.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 分为五种类型。
限值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3.4本条提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院、学校、 科研单位住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箱物集中区域
5.3.4本条提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院、学
5.3.5将规划用地功能与铁路、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快
速路、高架道路、主十道等主要噪声源按照相应等级进行校核: 在满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基础上,适度调整用地性质或交 通线路位置和走向。
噪声。规划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的地块划分和功能分区,采取隔 声屏障、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生活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和敏感 人群的影响。
5.4.1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
5.4.1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士壤环 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根据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要求,实施建设用 地准人管理,加强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原有用 地类型可能产生污染风险的地块并要调整其用地性质时,应识别 土壤污染情况,研究上述地区在规划中的用途、性质,以及规划 用地功能,在总体规划中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原则和措 施,无其是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应明确具体的用地性质和对应的销 对性措施
工业外迁进行用地再开发时:对于其可适用的用地功能在国际上 是有标准的。北京市某化工厂土地再开发的环境评价与修复案例 和南京小南化的土壤环境评价与修复案例的启示非常重要,国家 王十条”已经出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编已经完成,均说明 在下一阶段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更新土地再利用的规划 中,王壤的环境质量和规划用途密不可分,因此将对城市土壤污 染源的管理和士环境保护及规划纳入本标准中。
5.4.3本条按照“土十条”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 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 本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 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城乡规 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 理。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 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 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 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香评估
5.4.4本条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分时序分用
据“土十条”要求,自2017年起,全国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 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 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 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 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5.4.5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 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 建设用地士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 动的监管
废弃物,主要有砖瓦块、渣土、碎石、混凝王块、废管道等。, 般工业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尘、碎屑、污 泥等,主要有尾矿、煤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油、化工废 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毒害比较小,基本上可以 综合利用。危险固体废物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及 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固体废 物,主要来源于冶炼、化工、制药、医院、科研机构等。
5.5.3本条所指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设施主要
5.5.5本条主要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5.5.8本条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处置场污染控
术规范(试行)》的选址要求
GB 50496-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5.5.11关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和废电池再
工厂的服务半径,目前尚无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界定,根据国家 有关部门规划:每800km半径范围内设置一处城市矿产资源循 环利用中心。也有很多工业产业园区将城市电子废弃物回收作为 个重要的产业门类,如曹妃甸工业区电子废物循环产业园区。 5.5.12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和 规定执行。
5.5.12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和
5.12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 定执行。
5.6.2本条主要针对城市光污染的预防GB/T 50434-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在目前尚
5.6.3本条主要依据《坊
统一书号:15112:32500 定价:10.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