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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 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 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 发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 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 乃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 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 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 2018年12月5日
DB33T1180-2019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 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 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 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 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 核实。
主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
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 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 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2.4.1.1办公及宾馆类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 筑面积的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3层)。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 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5%,
2. 4. 1. 3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 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1)地面建筑为住宅的,其与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之 旬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超 过4.2米。 (2)地面建筑为办公和普通商业类的,其与地下建筑(人 防工程)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 之和不得超过6米。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
市范围内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层高应符合2.4.1 至2.4.1.2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小于、等于1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属 施工正常误差的除外):超过规定层高大于1米、小于等于2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3.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米,增加1.0系数计容
2.0倍:层高<规定层高+1米
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 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 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 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面积的1/2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2.1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 深的1/2;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且不大于所 属房间进深的1/2。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 含阳台)的12%。 (3)阳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墙体除外 宽度不大于0.7米,
2. 4. 3. 1. (3) 图示
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退 台,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范 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低层住宅 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 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不含阳 台)的20%。出挑的屋檐投影至露台、退台上的宽度<0.6
米,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超过此宽度,屋檐投影面 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4住宅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升间的2/3,窗台高度(窗 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2.1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0.9米。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
(1)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不超过 4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相连。分设设备平台的, 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分设的设备平台合 计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白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 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6
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1)入户花园在主入口设置且只有一处,为该住户独有, 不涉及与其他住户的共享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6平方 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与入户花园相邻没有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1.3 米(含)、沿墙升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 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 院进深大于1.3米且小于等于2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 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
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2米时,该地下建筑 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 填土”(或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 室,层高不小于2.2米的,均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 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 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 米,不超过5米)。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 间应计入。
2.4. 3.9.(1)图示
(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 有一个边长对外开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机动车、非机 动车坡道、人行出入口等。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升散不 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4)开散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廊(廊的檐口投影线 宽度2.2米)、亭(亭的檐口投影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等景观建筑
2. 4. 3. 9. (4) 图示
2.4.3.9.(4)图示
(5)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层高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 高不超过1.2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地下室、平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 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 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 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BD-01包件-SCADA远动系统-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甲供物资SCADA远动系统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下 司)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 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 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控制指标范围。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 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下沉内庭院和车 车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理埋长度;超出 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非掩埋长度S=s1*2+s2+(s3+54+s5)/2 2. 4. 3. 9. (9) 图示
2. 4. 3. 9. (9)图示
2.4.3.10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2.5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升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共享部分、阳台)的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 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2
情况下,可采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在应 建尽建地下二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机 械式停车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 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但围合空间的管 理用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停车楼层高不应超过3.2米,停车楼内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
GB/T 41642-2022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要求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宜超过1.6米。公共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 不宜超过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