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浙江*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规发[2018]349号 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厅局2018年12月31日)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规发【2018】349号
DB34/T 3177-2018 公路水运工程预应力张拉有效应力检测指南关于印发《浙江*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
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 局: *十二届**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公 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
化设施。具体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新闻出版 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根据***工作部署,*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共同组织编制 了《浙江*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现印发你 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
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广播电视局 浙江*体育局 2018.12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浙江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 *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浙江*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文化和旅游厅、浙江*广播电视局、浙江*体 育局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 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中使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 布局;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5.建筑设计;6.室外场地。 本标准由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 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城乡规 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以便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 总则. 2 术语. 3选址布局, 4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5建筑设计 6室外场地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及规范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0.1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民研众本文化仪血 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为相关规划、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的 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不进行改建、扩建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如增设或改建、扩建现有的配 套公共文化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此标准执行。按照城镇 居民住宅区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住宅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 同时符合国家、*、所在地城市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0.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并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1.0.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当地街道(镇)统筹使用和
括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增加、调整内部装修的配套公共 文化设施用房,应在一年内完成内部装修工程并向居民开放。
1.0.6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供公共文化活动使用,不得挪作他
2.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 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设施用房、室外场地和设备。
2.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房屋建筑。
2.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中的室外场地。
3.0.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以*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及 管理等要求,应设置于方便到达、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好、环境和景观 较佳的位置。
3.0.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毗邻城镇道路或公园、厂场等公共空 间设置
在符合本条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宜与所在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配套建设设施或活 动设施相邻或统一设置。
3.0.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与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切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噪声
3.0.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与风机、水泵及其他相似产生较*噪声 的设备用房邻。
4.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居民住宅区的 住宅总套数,按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1.2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住宅总套数,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3平方 米/套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用房,或按用地面积不少于0.9平方米/套 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体育健身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4.1.1条 所要求配建的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 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按本条要求所配建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4.1.2条所 要求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抵扣。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外场地作
4.1.3居民住宅区内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
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活动场地
4.2.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由文体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
文体活动用房主要供信息阅览、文化交流、广播影视、宣传展示、 体育健身等活动使用。 辅助用房主要为卫生间,另外可包括独立设置的饮用水供应、储 物或设备功能空间。
4.2.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由文化活动场地和体育健身场地组成。文化活动场地主要供文化观演、信息阅览、宣传展示等室外文化活动使用。体育健身场地主要包括器械健身点、球场、游泳池、儿童游戏场等室外体育健身功能空间。不同面积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的功能设置可参考表4.2.2。表4.2.2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室外场地功能设置参考表住宅套数,HH≤1000
5.1.1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设置于一层或二层,不应设置于地下 室、半地下室。
5.1.2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根据布局情况,设置直接通
5.1.3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应与其他建筑功 能相互干扰;当与其他设施用房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 5.1.4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空间组织宜满足灵活转换使用功能 的要求。
5.1.5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中容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功能空间应动 静分区。
6主要使用房间室内净高应不小于2
5.1.7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使用*数合理确定。当配套公共文化 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T/CBDA 14-2018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测量放线技术规程,并可借用同一楼层、服务半径 不超过50米的卫生间时,可不在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内设置卫生 间。
5.1.8供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使用的楼梯,梯放净见不应小于1.20 米: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梯段休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