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 13-311-2019 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战时的保障性人民防空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 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民防空工 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民防空物资库、人 民防空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民防空交通王(支) 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民防空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 民防空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民防空 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物资和设施,包括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 水库、仓库、电站以及其它空袭次生灾害源等。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 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CECS 546-2018-T 钢管混凝土束结构技术标准,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 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将交通、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下空间功能 设施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大型综合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街道 型地下综合体、广场型地下综合体等。
普通地下空间通过增加防护功能的设计,在满足平时使 用功能的基础上,工程主体战时能够达到一定人民防空功能 的工程。
3.0.1 控规应落实大防空建设专现规划升的大民防空工 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内容。 1人防设施配置的要求作为通用性条款纳入城市控规 成果; 2 规划图则中应包括人防设施配置指标。 3.0.2 地块控规中人防设施配置,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出具出让或划拨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其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单元控规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出具出让或划拨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其控制指标不个 单元控规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1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民防空工程,按计容总建筑 的下列比例确定。
表 4. 1. 1 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国家、省相法律、法规和规定刘配建比例有桐整的,队其要
4.1.2 新建民用建筑配建抗力等级五级(含)以上人民防 空工程的,应建建筑面积可按照表4.1.1配建标准的80%核 定。 4.1.3 城市大型地下空间升发项目、地下综合体项目及城
空工程的,应建建筑面积可按照表4.1.1配建标准的8 定。
市的地下交通十线,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建 人民防空需要工程。
医疗救护和专业队等工程应按甲类确定;
主:●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项目规划和具体条件要求确定。
4.1.6 人民防空工程与其它近地下空间工程在一 内宜相互连通。
设施应设置在音响覆盖半径范围内的较高层建筑物屋顶,优 先考虑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类 项目中设置。
4.1.8 落实重要经济自标防护要求,对关键节点采取防护
1.8 落实重要经济自标防护要求,对关键节点采取防 施。
4.2.1 单元控规人防设施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
民防空警报设施数量等。
程防护类别和战时功能、地下工程连通要求、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音响覆盖半径和覆盖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等
1明确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规 模、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和位置等。 2明确各地块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规模、防护 类别和战时功能等; 3明确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比例; 4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和数量。 4.3.2 地块控规人防设施控制条文主要包括:各类地下工 程连通要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音响覆盖半径和覆盖率、重 要经济且标关键节点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程连通要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音响覆盖半径和覆盖率、重 要经济目标关键节点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 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 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 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准
1.0.1我国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体系的衔接工作 起步较晚,在落实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过程中,相应法律法 规和规范的约束与指导相对滞后,导致人防设施建设随意性 较大,功能体系不完整。新时期我国城市建设发展中,控制 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为实现 人防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将人防设 施的配建纳入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于提高城市防空 防灾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定,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重点落实人防设施的编制 内容和配置要求,
1.0.2本标准作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依据《
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9月30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五会次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 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主要道路、广场、
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 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因 比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建制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重 点镇、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应执行本标准
1.0.3本次把人防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力求做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设施配置,一方面必须落实人 防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防设 施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范围的人防设施建设相结合,达到 “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的目 标;另一方面文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主导功 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且应根据地面设施的功能和条 件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以人为本,统筹规划。 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应将 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作为规划依据之一,城镇设防等级的不 司、规划区域人口规模及特点以及规划范围的区位等因素, 均影响城镇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在其规划区域内,各类地 下设施布局、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连通要求等内容可作为通用性条款纳 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指导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纳
入通则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条件和发展需求, 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 1.0.4人防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之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 人防设施规划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0.12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未语表达弓自《福 成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3.0.1本条主要说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设施配置 的内容。 人防建设专项规划是城市(县)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 划,其按照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行动要求,将规划区划分为若 干防空区、片规划建设各类人防设施,并形成独立的人民防 空防护体系。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人防建设专项规划人防 工程规模控制、功能要求、布局要求和连通引导,人防警报 设施设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等内容。 1本条作为基本规定,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和说 明中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表述人防设施配置内容, 在说明等技术文件后面形成城市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技术标 准规划控制一览表并进行汇总,详细说明控规单元内每个地 块应配建各类人防设施的规模和类型,参照表1。 2其在规划成果中的表达形式如下:
表1分区单元规划图则形式示意图题分区单元编码区位示意图指北针、比例尺区规划控制指标主导功能净用地面积分区单元居住人口规模人口毛密度规划详图居住建筑总量平均净容积率区总绿地面积人防工程规模战时功能警报设施数量兼顾人防比例注:表中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实际相应调整。规划控制条文(分区单元规划控制条文主要包括分区单元的主导功能,“五线”及“三大设施”控制,对景观风貌、建筑、图例区交通、地下空间等提出的特殊控制要求。)编制单位署名、编制日期3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中应有人民防空设施规划图:将重点人防设施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人防设施图例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表2。22
3.0.2福建省城市控规分为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丙
单元控规是以单元为平台,对各单元的主导用地属性、 整体控制指标(含人口总量、建筑总量等)、“五线”、“三大 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单元控规应突出“五 线”及“三大设施”用地控制要求,指导地块控规的编制。 地块控规是以地块为载体,落实单元控规,进一步细化、 探化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是地 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地块控规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单元 控规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4.1.1本条主要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民用
防空地下室指标的具体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为: 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 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 空地下室。 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 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 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确定。 本标准即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
程的标准。其中新建民用建筑计容总建筑面积在控制性详细 规划阶段可根据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测算。 从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角度出发,如今后国家、省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配建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要求
程的标准。其中新建民用建筑计容总建筑面积在控制性详细 规划阶段可根据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测算。 从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角度出发,如今后国家、省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配建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要求。 4.1.2为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五 级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其建设步伐,弥补现阶段 该类工程在各县、市的建设滞后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在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通过明确折算比例,方便规划设计人员确定 地块配建该类工程的功能和规模。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中:根据人防工程建 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 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本条主要确定五级人防工程的 建筑面积折算比例关系
4.1.2为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护
的地下交通干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 空需要”的规定,明确对城市大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地下 综合体项目的建设,提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技术要求。
民防空工程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 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满足其预定
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其防护标准应按甲类确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各设 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 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同时,为了鼓励县级 市中心城区、沿海县县政府所在镇、重要目标毗邻区等地区 的人民防空工程也按甲类标准修建,除上述以外其他地区的 人民陆穴工积可头之米
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有条件的城镇应通过人民防空交通 干(支)道的建设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镇地下交通干线 的建设形成城镇人民防空交通十道,重要人民防空工程以及 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
交通干(支)道连通,逐步使城镇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 提高城镇综合防护能力。 编写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人防工程的连通存在许多难 点。如连通人防工程的间距要求问题,即多远距离以内的必 须连通;连通道建设责任的问题,即由谁来建;统一规划、 预留接口的问题等等。人防工程的连通已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及政策支持,但还需明确解决拟连通的相邻人防工程的间距 可题,否则连通将难以实现。 首先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 可,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要求 实现互相连通,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新建人防工程 通过预留接口、现有人防工程通过改造措施实现相部人防工 程的连通:通过大型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实现周边人防工程 的区域连通。防空地下室根据规划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 的,其他地下工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协助。 其次对于与城镇地铁、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地下 决速路等城镇重要地下空间,应该按照其专项规划设计的要 求与相邻的人防工程连通间距。 第三是需要从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到建筑设计
方案阶段,做到统一规划、预留接口,相关主管部门在各阶 段技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地下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
段技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地下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 4.1.7人防警报设施有一定的音响覆盖半径,为使设施布局 科学合理,避免叠加太多而造成警报设施资源浪费,需确定 单元控规中人防警报设施的总量,确保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 到100%。 从人防警报器的声音传导考虑,人防警报器的设置高度 应适中,一般设在6~20层的楼层高度,宜为20~60m;设 置区域建筑高度均低于20m时,宜选择高度相对高的建筑设 置警报;设置区域建筑高度均超过60m时,宜选择高度相对 低的建筑设置警报。规划设计人员在选择人防警报设施位置 时,地块建筑高度指标也是选择依据之一。
4.1.7人防警报设施有一定的音响覆盖半径,为使设施
4.1.7人防警报设施有一
4.1.8重要经济且标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
4.1.8重要经济目标是国家综
时故方空袭的重点对象。为更有效保障战时重要经济目标人 员防护需要,重要经济目标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重要 经济目标是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重点保障对象,特别是其重点 部位与关键设施。为保障战时重要经济自标基本功能的止常 运转和受损坏时及时修复,在重要经济目标周边应配建防空 专业队工程。
指挥工程的自身布局在专项规划中确定,由于涉及保密 问题,一般会专门开展选址工作,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专 门表述。
4.2.1本条主要说明单元控规层次中人防设施配置
人防专项规划是城市(县)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 其按照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行动要求,将规划区划分为若干防 空区、片,对规划区范围内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人防工程, 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设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内容做 出总体部署,并对一些重点人防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如县级 以上人防指挥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人防疏散基地和 疏散通道、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和措施等。 单元控规是以单元为平台,单元可分为分区单元和基本 单元两级。在单元控规中,应在规划单元内落实人防专项规 划相关内容。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在控规单元内将会遇 到一些在人防专项规划中已经确定的重点人防设施,包括人 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和重要经济自标防护等,应重点考虑。 因此,对分区单元和基本单元的人防设施提出控制指引指标 与要求,主要包括:
1单元控规中会确定各单元的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 制指标(含人口总量、建筑总量等)、“五线”、“三大设施”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及社区服务设施等。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可测算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应配建人防工程总面积DB12/T 3022-2019 停车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技术要求,考虑到单元 控规后续阶段中部分规划地块控制指标可能会有细微论证 调整,但单元范围内人防工程总体建设容量应有控制。因此, 将单元范围内人防工程总面积作为法定文件内容进行控制, 司时应根据4.1.5条的要求,明确单元内配建人防工程的战 时功能。 2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应按下列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 要: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 护的需要。城市地铁宜按一个车站(换乘站)和一个区间段 划分一个防护单元,并作区间隔断。城市地下停车场、地下 苟场、地下娱乐设施以及普通地下室等项自的建设应充分者 患战时人民防空的需要,并有利于临战加固。城市地下交通 遂道的口部应充分考虑防阻塞措施,口部应位于附近地面建 筑物倒塌范围之外。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应按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战时功能制定战时使 用方案和应急加固改造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城市地下交通 干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 民防空设计规范》执行。 其它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建设的单建 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设计,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地下空间开发兼顾 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执行。 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要求,落实人防工程互连互通要求。敌本 标准在单元控规阶段提出连通要求。 如单独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体系完备、功能 均衡的要求,在人防专项规划划定的防护区、防护片基础上 为了更好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落实防护区的各类人 防设施,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用地功能布局和街道、社 区界线划定防护小区。
4.3.1 地块控规是以地块为载体,落实单元控规,进一步细
4.3.1地块控规是以地块为载体,落实单元控规,进一步细 化、深化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
是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地块控规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单元控规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地块控规阶段,鼓励通过编制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 市设计方案等方式,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作为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地块控制指标包括用地面 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 套设施项目、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用地兼容 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引导等。 1地块控规作为实施管理层面的法定规划,其规划指 标和空间落实关系到后续地块出让条件的设定。医疗救护工 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为五级及以上等级的人防工 程,是战时人防工程功能是否能高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而单独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 防护标准管理规定》无法合理落实其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 为全面高效发挥人防工程在战时功能作用,将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范围内需要配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作为法定文件内容进行说明。 2其它新建(改、扩建)地块需要配建的人员掩蔽工 程和配套工程(物资库和人防电站)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 条例》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配建,在
技术性文件中落实。 地块控规阶段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 项规划要求,落实人防工程互连互通要求;单独建设的人防 工程和需要兼顾设防地下空间工程的开发位置、开发规模、 建设要求以及与地面、周边地下空间衔接的要求等Q/GDW 11809-2018 输变电工程三维设计模型交互规范, 1规模控制:明确各类人防设施的规模和选址。当无法 落实选址时,应提出相关选址条件,也可优选相关控制指标 限制选址范围,如服务半径、覆盖率等。 ②功能引导:提出人防工程配套比例,明确各功能类型 人防工程的新增规模;明确综合利用类型的平时功能、战时 功能及平战转换要求等。 ③连通引导:明确连通要求、连通万向、连通对象;提 出连通道预留、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司时城市公共建筑向大体量、综合型发展,具有混合功 能。对于这种功能混合型的公共建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 段,应明确人防的功能分区面积指标,其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可由各功能组成部分综合计算得到。
其布局应根据城市地形条件和居住区分布,以及控制性详细 规划单元的用地性质与建筑高度确定,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
径设置,重点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 和重要政治、经济、军事自标周边区域及易发生重大灾情的 地域设置。人防警报设施设置在现实中存在困难,特别是设 置在已建建筑困难更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人防 警报设施设置地块,宜结合规划新建、改扩建地块落实,优 先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设置。规划范围内的警 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100%。 人防警报器覆盖半径与警报类型、功率和警报所属周边 环境有关。目前在用固定警报为电动警报和电声警报,新装 固定警报宜优先选用电声警报;电动警报和电声警报功率不 司,其覆盖半径会有所区别;相同警报所属周边环境不同,其 覆盖半径不同,位于城市高强度集中建设地区(高层建筑多、 建筑密度大),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等公共中心地区,其覆盖 半径会减小;位于相对空旷且高层建筑不多的区域,如多层任 宅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其覆盖半径会扩大。根据警报 覆盖半径的实测情况,以2KW电声警报为例,其覆盖半径 般为600~1000m,其布点间距宜为1200~2000m。 为使人防警报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及易于维护管理,规划 地块设置屋顶人防警报器和控制室,警报控制室面积宜为 10m²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