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处理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法改【2020】8号
DB13/T 5055-2019 600MPa级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 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
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服务**,委 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 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厂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服 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 量。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 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 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 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情 形的,应当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 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具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 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间,应当单独计算。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 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 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申 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 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向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 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消 防内容进行峻工验收消防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竣工报告。 实行监理的工程,消防竣工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 签字。 (二)建设单位收到消防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组成查验组,制定查验*案。对于重大工 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查验。 (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 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
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完善,重新进行工验 收消防查验。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当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峻工验收消 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查验组的查验意见等内容。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七个 工作日前将查验的时间、地点及查验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所 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建设 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组织形*、查验程序、查验标准等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及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监督环节,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 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 当结合申报材料,对已开展的现场评定情况进行复核。
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 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 享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 油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 *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委托相应的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 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 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 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 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二)工程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实行工程建设项 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将 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审请施工许可或者申 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 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工验收消防查验 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 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 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 也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 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可使用建 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抽查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对象按照人员密集场所 不低于50%、公众聚集场所不低于50%、厂房不低于20%、住宇 不低于5%、办公不低于5%、其他工程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在 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 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 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DB12/T 814-2018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气象参数与算法第六章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立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 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 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 案。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 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 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 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 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第四十二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 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提 共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 生效。
第四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GB/T41741-2022 凹凸棒石黏土分级及测试方法.pdf,建立 建全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
当案管理工作制度。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资 科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 享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 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 息化手段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 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 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法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