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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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114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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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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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43-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5.2.1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重点是进行基础设施的连接设计, 分析避难场所与责任区的关系,通过评估分析责任区不同灾害等 级的避难人口数量及其分布、分类特点,根据相关城乡规划、防 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核定避难容量,并为责任区不同区块的 疏散单元或需蔬散社区安排租应蔬散路线,

5.2.2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间连接

避难场所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与避难场所外部应急疏散道路的 可靠连接,是考虑避难人员能顺畅进人避难场所或向外疏散转 移,外部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车辆可以顺利到达避难场所。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管网是保障避难人员生存、生活和消防需 要的重要设施,通过与应急市政供水管网有可靠的连接,作为避 难时供水的重要保证方式。 避难场所应急供电是保障场所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通 风等重要功能基本运行的重要设施,通过与市政供电系统有可靠 的连接,保障应急设施的运转需求。 中心避难场所承担了城市级应急避难功能,固定避难场所是 灾后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的有力支撑,其主通道与外部救灾主干 道或疏散主干道连通是为了满足地区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能力的 保障要求。

5.2.3责任区内前往避难场所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人

数量、可能遭遇的灾害种类和影响程度、房屋建筑的抗灾能力经 计算分析后确定。一般在避难场所设计条件中给出的责任区范围 和避难人数是城乡防灾规划确定避难场所布局时进行估算和规划 控制的范围和人数NB/T 42145-2018 全钒液流电池安装技术规范,避难场所责任区设计时应重新核算避难人数 和责任区范围。计算责任区常住人口数量时,首先分析责任区居

住建筑的现状和未来变化趋势,结合人口统计数据,根据责任区 内的居住面积、居住情况确定常住人口数量,并应符合城市规划 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常住人口指标,现状人口和规划控制人口不 致时,避难场所设计时应分别加以考虑,制定设计对策。房屋建 筑的抗灾能力应通过调查评估确定房屋建筑在遭受不同灾害影响 水准下的破坏情况。我国对房屋建筑的破坏等级一般可分为基本 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级,在应急评估 时也常分为安全、待定和危险三类。一般短期避难的人数需要考 虑遭到中等破坏以上影响的人口数量,或者考虑待定和危险两类 房屋破坏影响的人口数量,有具体经验时,可对待定房屋影响做 适当折减。长期避难人数需要考虑经过应急评估和处置不适于居 住的房屋所影响的人口,不能低于严重破坏以上影响的人口数 量,并需要适当考虑中等破坏的房屋加固维修时间较长而受影响 的人口数量。由于上述分析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和不同计算方法得 到的结果差异较大,借鉴国内外经验,固定避难场所的短期避难 人数应把责任区内常住人口的15%作为最低控制指标,长期避 难人数应把责任区内常住人口的5%作为最低控制指标。紧急避 难是就近就地避难,因此,紧急疏散人数应包括责任区内常住人 口和流动人口,对于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区域,应考虑常年 流动人口的变化,一般紧急疏散人数中流动人口数量应把年度日 最大流量的80%作为最低控制指标。在计算地震灾害避难人数 时,可以采用下述比例数值,简化估计避难人数: 1短期避难人数控制 责任区内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60%时: 避难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45%。 责任区内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40%时 避难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35%。 责任区内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20%时, 避难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25%。 2长期避难人数控制

1)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60%时,避难 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20%。 2)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40%时,避难 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15%。 3)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面积比例为20%的分区单 元,避难人数可取常住人口的10%。 “抗震能力低的建(构)筑物”是指经过抗震评估后,所区 分确定的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相差较大的建(构)筑物。大 本上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实施之 前的建(构)筑物。但对于设防标准曾进行调整的地区,需要考 虑调整影响。

前的建(构)筑物。但对于设防标准曾进行调整的地区,需要考 虑调整影响。 5.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避难容量确定的最 低要求。避难容量是指避难场所按正常避难需要可容纳的避难人 数,是确定避难服务范围、进行避难场所设计及管理的依据。避 难容量采用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和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指标 计算。 避难场所通常由若干个宿住单元组成避难宿住区完成避难宿 住功能,在宿住单元中能正常用于搭建避难房屋、帐,以及设 置服务设施和内部通道的用地面积为有效避难面积。 5.2.6避难规模及避难容量是避难场所重要设计要素。中期固 定避难场所需要分别确定出短期和中期避难容量,长期固定避难 场所则需要分别确定出短期、中期和长期避难容量。按照本节规

5.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避难容量确定的最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避难容量确定的最

低要求。避难容量是指避难场所按止常避难需要可容纳的避难人 数,是确定避难服务范围、进行避难场所设计及管理的依据。避 难容量采用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和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指标 计算。 避难场所通常由若干个宿住单元组成避难宿住区完成避难宿 住功能,在宿住单元中能正常用于搭建避难房屋、帐篷,以及设 置服务设施和内部通道的用地面积为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场所通常由若干个宿住单元组成避难宿住区完成避难宿 住功能,在宿住单元中能正常用于搭建避难房屋、帐篷,以及设 置服务设施和内部通道的用地面积为有效避难面积

定避难场所需要分别确定出短期和中期避难容量,长期固定避难 场所则需要分别确定出短期、中期和长期避难容量。按照本节规 定核定避难场所避难容量不能满足避难规模时,需要将其周边地 区作为疏散困难地区,制定专门疏蔬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并与相关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相协调,调整责任区划 定方案,重新考虑设计要求

5.3.1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的总体设计中布局设计的主要内容。 总体布局设计需综合考虑避难场所形态,根据各应急功能要求进

行布局,充分利用避难场所常态设施,合理采取应急功能实现 式,确定主要功能设施的布局

5.3.2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总体布局设计时应急功能分区的主 要内容和防灾要求,

5.3.2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总体布局设计时应急功能分

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 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等属于城 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急水源区是避难场所运行的基本保障,规定 单独划分为独立的避难单元并配置相应工程设施,是为了保障其 免受污染,正常发挥其应急功能

5.3.4对避难场所内现有架空设施需进行处理,避免影响场所 安全使用,并以保障其灾时一旦破坏不能危及避难人员安全和造 成应急设施损坏为原则

的地形起伏。对于地形起伏较大地区,需要考虑避难宿住设施搭 建和应急功能运行的要求,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综合利用。 当地形起伏较大时,采用台阶式等形式形成边坡时,需通过设置 挡土墙或护坡保证安全

5.3.6避难场所设计时内部通道需要考虑其内部和周边建(构)

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确保灾后使用时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需划 定潜在危险区,设置警告标志。

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确保灾后使用时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5.3.7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是划定潜在危险区

地震影响的简化计算,对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5001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考虑,在此之前的建 筑的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及下列规定确定:

武中:W 倒塌影响宽度(m)即建筑外侧至瓦砾边缘的 距离; K一 宽度系数,按表3取值;

H一建筑高度(m)。

1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可根据建筑侧面和顶部所存在的可 能落物按照不低于设定防御标准对应的加速度和速度进行评估确 定,并不小于3m。 2分析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时,当建筑符合不低于重点 设防类抗震要求时,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进行评估,其他情形 周边建筑物按可能发生倒塌进行评估。 3分析地震情况下道路两侧建筑破坏或倒塌影响范围时, 按下列原则简化分析: 1)按照超越罕遇地震影响分析时,当建筑符合特殊设防 类抗震要求时,按两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 和进行控制;当两侧建筑均符合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抗 震要求时,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较大者与另一一侧 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控制;其他情况 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之和进行控制。 2)按照罕遇地震影响分析时,当建筑符合不低于重点设 防类抗震要求时,可按两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 离之和进行;当两侧建筑均符合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震要求时,可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较大者与另一 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控制;其他情 况,可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之和进行控制。

5.4.1应急交通设计需要综合考虑避难场所外部应急救灾与疏 散道路连接,根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和避难场所内部功能区的要 求,进行出入口和应急道路连接设计,确定应急通道的宽度、应 急保障要求和建设要求,并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5.4.2应急通道设置环形路的目的,是提高疏散通道的容量和

5.4.2应急通道设置环形路的目的,是提高疏散通道的容量和 可靠性,

5.4.3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出入口设置的技术要求

避难建筑的出入口宽度按照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避难场 地出入口总宽度限值根据如下原则估算:避难人员紧急疏散时, 通过出入口按1.5m标准宽度每分钟通过25人计,考虑总疏散 时间按照1h估计。避难场所内部有天然分割时,需要分块核算 出入口宽度。对于缺少集散广场或缓冲区的避难场所,应根据可 利用集散缓冲空间的程度减小疏散总时间调整出入口总宽度

5.4.4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分级和技才

避难场所内的避难通道是供救援车辆、避难人员通行的道 路。根据避难场所的规模、功能要求确定场所内道路的分级和布 局。其中,主、次通道设计除考虑避难人员通行外,尚需考虑消 防、救护、运输等通行要求

路。根据避难场所的规模、功能要求确定场所内道路的分级和布 局。其中,主、次通道设计除考虑避难人员通行外,尚需考虑消 防、救护、运输等通行要求。 5.4.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的避难单元疏散和进出通道的技术 要求。避难场所内部通道的设置以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 主要设施为原则

要求。避难场所内部通道的设置以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 主要设施为原则

5.5.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消防水源和设置配置所依

5.5.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消防水源和设置配置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消防水源和设置配置所依据 低消防扑救要求。避难场所消防和疏设计的其本原则

避难场所作为重要消防地区来对待,并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确定相 关防火要求和消防措施。本条主要是基于此原则按照我国消防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5.5.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中防火安全疏散距

防火安全蔬散距离是防火分区内人员到防火分区外的距离: 考虑到避难场地的开散性特点,参照停车场和开式外廊建筑确 定最大疏散距离为40m,据此划分防火分区。对于婴幼儿、高龄 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困难人群,最大疏散距 离不大于20m。本条还考虑我国相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对于配置 消防设施的情况适当放宽了距离要求,但应注意,适用放宽规定 的条件是,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灾后必须可靠,仅采用市政 供水体系作为消防水源,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灾后市政供水管网 破坏影响下消防设施仍然可用则不能适用放宽规定。

离不大于20m。本条还考虑我国相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对于配置 消防设施的情况适当放宽了距离要求,但应注意,适用放宽规定 的条件是,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灾后必须可靠,仅采用市政 供水体系作为消防水源,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灾后市政供水管网 破坏影响下消防设施仍然可用则不能适用放宽规定。 5.5.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中消防通道设置的 最低要求。我国室外现大多数天然水源距离道路可能不能满足消 防快速就近吸水要求,消防水池设置优势也受地形限制难以设置 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考虑避难场所的救灾需要,均要设 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取水;无论是专用消 防车道还是兼做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 的通行要求。

5.5.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中消防通道设置的

最低要求。我国室外现大多数天然水源距离道路可能不能满足消 防快速就近吸水要求,消防水池设置优势也受地形限制难以设置 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考虑避难场所的救灾需要,均要设 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取水;无论是专用消 防车道还是兼做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 的通行要求。

5.5.4我国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因此将消防车1

间距定为160m,尽端式通道的长度考虑消防救援的可靠性定为 120m,尽端式通道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要求一定的回车空间,定 为12m。消防车停留地考虑消防车工作要求,最大坡度定为3%。

5.5.5避难场所的消防设施的配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进行设置。汇 防设施可采用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消防水池等多种开 式,重点是考虑灾后消防水源的可靠性,确保满足消防扑救的 需求。

帐逢单元按最天4个帐篷组团组合考虑,最大可设置452个 36m²宿住帐篷,考虑公共设施用地,实际宿住面积约17000m², 可容纳约14900人,占地面积约23500m²,宽度控制在160m, 最大不超过25600m²,人均指标约为1.55m²~1.75m²。间距应 能防止火灾蔓延,可控制在8m~16m,同时应设消防车通道 并考虑室外消防设施设置。 一个帐篷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过多,考虑按4个帐篷单元 组合,规定其上限为64000人,帐篷区周边应考虑设置缓冲区 缓冲分割宽度不小于28m,人均指标约为1.75m²~1.90m²。 6.1.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向外安全疏散的通道宽度

6.1.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向外安全疏散的通道

最低要求。避难场地中的宿住单元是一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当 宿住单元内发生灾害时单元内避难人员需疏散到单元外,所以需 对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提出要求。设计时需考虑到避难场所采用的 各类设施的不同情况要求。针对避难场地,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体育场馆对疏散通道总宽 度的规定。

6.2.1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属王城市

中心避难场所作为整个地区应急救援的中心,需设置综合性 的专业救灾队伍营地,方便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抢险抢修和消 防等专业人员宿住和工作。固定避难场所根据其所处区位和承担 的避难功能,设置满足一个或几个专业救灾队伍营地。专业救灾 队伍场地通常需要满足救灾人员的宿住要求,因此,需满足本规 范第6.1节**宿住区设计的相关规定

6.2.2应急救援队及消防、抢险抢修、医疗卫生救护

运输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灾害救援的主要力量,一般会配备救灾装 备且频繁出入驻扎场地,需要有可靠的交通保障

6.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的最低面积是按约300人逝宝K

场所设计时需根据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2.4为便于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使用,本条规定**场所设 计时将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作为单独**单元,并配备相关 设施。

6.2.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时,需要考虑其应急救灾特性需 要和救灾装备使用要求,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并保障其* *时功能

6.3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6.3.1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是保障地区灾后应急医疗救援的城 市级综合性功能区,需根据本规范要求设置**场所内医疗救护 所及相应医疗卫生设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用地规模按本 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和设施是**场所必须配置的。从防 减灾救灾经验看,有两种要求:一是**区因**人员需求配 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主要包括应急医疗卫生所、医疗卫 丰室或医务点:二是服务城镇、城镇分区或城镇一定区域内人员 时和灾后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需要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 生救护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通常有两类形式:一是采用一定 模的场地,配置相应的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环卫处置等设 施,应急救灾时由专业医疗救援队伍进驻启用,方舱医院就是典 型的应用方式,另外,城镇医院、疾控等医疗卫生力量可能原有 衣托的建筑工程发生破坏,但也需要利用此类场地恢复建立应急 医疗卫生救护场所;二是利用城镇常态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救灾 功能不中断医疗设施建设改造作为应急保障医院,或者灾后通过 对现有设施进行应急转换评估和紧急处置,快速恢复医疗卫生救 护功能,作为应急保障医院,这需要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时按照灾 后可发挥功能或快速恢复进行设计。中心**场所需要配置应急 医疗卫生救护区,并设置重症治疗区,结合方舱医院或城镇内医 疗卫生力量形成急救医院;承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

6.3.2~6.3.4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是供医疗卫生人员

6. 3. 2~6. 3.

6.3.5本条规定了城乡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应急医疗卫

6.4.2直升机使用区周围的安全护栏的高度需满足*家

6.4.3本条规定了直升机使用区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的设置 要求。

6.4.3本条规定了直升机使用区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的设置

6.4.4本条规定了直升机起降坪的出入口设置要求,可以按

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进行

7.1.1本条规定了**建筑的选址和场地条件要求

考虑到**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 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 **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 据现行*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建筑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场地主要出人口的连接 道路应符合应急保障要求,具有不少于两条应急保障道路。 7.1.2从**时**人员安全疏散考虑,由于**人员密度大, 除防洪**外,**建筑中满足**人员的宿住功能应设在建筑 的地上层~二层,其中特定群体宿住功能应设在地上一层,这 样规定也使得**建筑的消防疏散更易与常态功能一致。本次规 范制定时,只考虑**宿住功能设在地上的情况。**建筑的选 择,优先采用低层建筑。对于防洪**建筑,因为洪水水位的要 求,通常需考虑2层以上。 7.1.3**建筑与设置于外部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 储备等设施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需要保障其应急通行要求,考虑 **建筑重要性,按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低于Ⅱ级进行规定。 7.1.4本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人员密 集场所来确定的,可按照本规范和现行*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7.1.5本条规定了**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考虑到**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 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 **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 据现行*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建筑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场地主要出入口的连接 道路应符合应急保障要求,具有不少于两条应急保障道路

7.1.2从**时**人员安全疏散考虑,由于**人员

除防洪**外,**建筑中满足**人员的宿住功能应设在建筑 的地上一层~二层,其中特定群体宿住功能应设在地上一层,这 样规定也使得**建筑的消防疏散更易与常态功能一致。本次规 范制定时,只考虑**宿住功能设在地上的情况。**建筑的选 择,优先采用低层建筑。对于防洪**建筑,因为洪水水位的要 求,通常需考虑2层以上。

7.1.3**建筑与设置于外部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 储备等设施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需要保障其应急通行要求,考虑 **建筑重要性,按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低于Ⅱ级进行规定。 7. 1. 4本规范* 是按昭人高密

7.1.4本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人员密

7.1.5本条规定了**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7.1.6考虑到**建筑人群密集,可能因发生火灾而造成大

7.2.1**建筑除安排受灾人员**外,还需根据**规模设 置相应应急设施。从*内外的应用实践来看,由于**建筑室内 **的特点,需要配置较高水平的应急设施。 7.2.2为便于**人员休息、通行和疏散,本条规定了设置宿 住分区和通道的要求。 7.2.4本条从**建筑的使用特点,规定了室内外台阶的设置 要求。

7.2.1**建筑除安排受灾人员**外,还需根据*

7.2.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

**建筑启用时,通常原有建筑功能发生了改变,人员密集 程度大大超过了建筑平时功能的设定条件,建筑的火灾风险和相 应保障要求也更高,确保**建筑灾时灾后使用的消防疏散是安 全底线。因此,本条要求**建筑的疏散设施设计需要满足** 使用,**建筑只在低层**使用,安全出口和通道宽度应按照 所有**人员规模要求。 **建筑涉及的出入口和通道,包括两类问题,一是**建 筑本身的防火安全出口及相应通道,二是建筑所在场地的出人口 和相应通道。本规范第5.4.3条和第6.1.5条有关**场地的出 人口和通道宽度的规定,适用于**建筑所在**场所的建设场 地。本条规范的是**建筑本身的防火安全出口及相应通道。 本条类比剧院、电影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规定 了**建筑出入口的最小宽度,并考虑到人员密度大、**利用 只在两层以下,特别对**建筑对外出人口的总宽度及相应疏散 通道宽度进行了重点要求,需按照最大短期**容量确定**建 筑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宽度,相应的与**建筑安全出口相连的疏 散通道宽度需与此相一致。 本条和第6.1.5条是区分**建筑和空旷场地的不同情况给 出的规定,考虑到疏散*易度不同,建筑型**单元要比室外场

地型**单元要求更。对于建筑型**单元安全出口和疏散通 道的有效宽度除需要满足本条规定外,还需要依据**人数按相 应的建筑类型满足相应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7.2.7通常**建筑需配置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到** 建筑的形太、允许*准建筑统一设署应医疗工生所

7.2.7通常**建筑需配置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到** 建筑的形态,允许**建筑统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

7.2.7通常**建筑需配置较高的公共服务设施。考虑到**

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基本要 。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时,主要从以下方 考虑: 1作为抗震防灾规划设置或指定的**场所。 1)**建筑需要比其他重要建筑更多地考虑地震的不确 定性; 2)需要最大程度地确保**建筑在未来可能发生地震或 地震后可能发生余震情况下的抗震安全和**功能 使用; 3)**建筑还应考虑震后用于大规模人群**时,人们 对于临近危险的特殊心理和感受,不仅其损坏程度应 得到更严格控制,而且临近**建筑的类似地震地表 错断等危险地段或其他危险事故和灾*对**的影响 也应更严格控制: 4)**建筑允许的损坏以能在紧急处置阶段易于抢修和 对应急功能影响不大作为基本要求。因此**建筑的 抗震设防实际上需要考虑特殊的设防要求和抗震措施 2**建筑的重要性决定了应采取比一般建筑更高的抗震 防目标。普通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决定了地震影响越高,* 建筑的使用儿率越高。**场所主要是针对超过一般工程抗灾 防标准的设定防御标准下的**需要,考虑**建筑的设防目 达到“在罕遇地震影响水平的重大地震发生时能迅速启用”是 要的,也是适当的。因此,参考*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考虑的**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为: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主要结 沟构件不应屈服,其他结构构件不应严重破坏,不应影响使用或 通过紧急处置(简单抢修)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超越高于本地 这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的特大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 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从目前*内外关于**建筑的设防标准来看,通常都是 采用重要性系数对设计地震动进行调整和采取更严格的抗震措 施。**FEMA45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FEMA453 《安全屋和**所设计规范》中,**建筑采用1.50的重要性系 数,要求地震活动性较低地区的**建筑采取高烈度区的抗震措 施,遵守更严格的平面和竖向规则性要求,并要求**建筑结构 具有抗连续倒塌的能力。欧盟规范与**规范类似,重要性系数 要求1.4。新西兰抗震规范要求**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采用 10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影响。 本规范和现行*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规定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考 虑到**建筑的特殊性和设防目标要求,适当提高**建筑的地 震作用,减轻地震破坏程度特别是主要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是必 要的。为此,本规范对**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按照100年超越概 率10%的地震动标准考虑。参考有关研究结果,当按照现行*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时,针对按照 50年超越概率10%的抗震设防标准所确定的各水准地震作用 采取乘以抗震调整系数的方式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 根据有关研究,相比50年超越概率10%的抗震设防标准 10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其多遇地震作用时的抗震调 整系数平均为1.46。由于**建筑多为中低层建筑,对于6、 度时适当提高主要构件的抗震性能是适当的,考虑到抗震等级的 调整对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均有影响,**建筑已经规定 为重点设防类,本规范采取通过上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

时的抗震调整系数的方式来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相当于使钢 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地震作用调整符合更高的抗震等级要 求,提高主体结构抗特大地震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使**建筑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时,其抗震能力也能得到保证,标准的规定对 不同的结构体系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抗震调整系数的确定也参考 了中*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性能设计通则 (试用)》CECS160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抗震调整系数时,考虑 到抗震设防烈度9度区设计地震动水平已相当高,相当于我*规 定的特大地震水平,因此适当降低了9度区的抗震调整系数。 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动参数应采用本规范第 7.3.1条第3款规定调整后的水平地震动参数,按现行*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第4款中规定“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 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是因为我*目前地 震动参数区划规定的最高烈度为9度,相应抗震设计规范也只规 定了最高9度的抗震措施,因此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223致作出了相应规定,通常需要专门研究确定 本条第7款的建筑非结构构件是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 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 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 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 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 用天线等。 7.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位于蓄滞洪区安全楼型** 场所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7.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位于蓄滞洪区安全楼型**

7.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位于蓄滞洪区安全楼型* 汤所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h)按下式确定

h≥d, +d,+hmax +hsg

中: dr 安全楼设计水位(m); d一风增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其值

d风增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其值等

场所荷载效应组合确定的基本要求。 本条第1款规定了蓄滞洪区安全楼设计时对实际有可能同时 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荷载组合的基本原 则,具体要求是:对于蓄滞洪阶段用于*洪的建筑,需要考虑洪 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 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各种荷载及 其与常规荷载的最不利情况。对于永久荷载需要考虑蓄滞洪期间 浮力作用及退洪时的重力增加作用。 本条第2款规定了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时的荷载效应组 合原则。具体要求是:蓄滞洪期间需要考虑永久荷载与各类洪水 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需按最不利情况验算结构在蓄滞洪期间的

倾覆、漂浮、滑移等整体稳定性,构件设计内力设计值按最不利 组合确定。对于基础验算:当蓄滞洪时,上部结构受波浪力、风 压力等水平荷载的影响传到基础,在洪水位以下的结构与土的自 重,按浮重度计;退洪后,在淹没水位以下的结构自重按湿重度 计,土的自重按浮重度计。 由于*洪安全楼建筑是在洪水期间使用,因此水浮力和压力 荷载的选取对其安全非常重要,本条第3款规定了相应验算 条件。

7.3.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抗风设计的

求。灾害发生时,由于建筑工程的破坏,地面粗糙度往往会发生 变化。对于防风**场所考虑到灾害破坏情况对风场的影响,要 求地面粗糙度提高类考虑。其他灾害**应对时考虑到已要求 基本风压提高,不再对地面粗糙度做进一步强制要求。

7.4.1~7.4.3本节规定了**建筑设备与环境的设计要求。 般情况下,**建筑的建筑设备与环境设计可根据**规模,按 照相应设计规范确定设施配置规模。考虑到**建筑的重要性 对**建筑的通风和消防水池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本规范7.4.1条第1款“P·H”为“人·小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8.1.4本条规定了**场所供电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

供电系统设计需要考虑应急供电的特点以**单元作为基本 用电单位进行。综合考虑应急电源和市政供电的协调运行,不同 等级的电力负荷协调运行,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配电 要求。

8.1.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配电设计的技术要求。

避难场所通常需要配置应急电源,需要配置内、外电源的转 换开关。电源配电柜(箱)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是配电设计的一般 原则,也是为了管理、操作和控制安全及使用方便。考虑灾后破 坏的可能性,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器设备,需要考虑集中控制或 自动控制失灵时可就地操作,设置就地控制装置。

8.1.6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8.2.1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 的设计要求。 8.2.2考虑到灾后市政排污管线可能遭受破坏,应在避难场所 内设置污水集水池,满足场所内中、短期排污需要。 8.2.3本条仅给出应急阶段(<3d)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 量,基本生活用水量仅包括盟洗用水量,不包括水冲厕所和淋浴 用水量。避难场所设计时,其他阶段的用水量可以按表4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

表4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量

8.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最低基 本生存要求。严重灾害造成市政给水系统中断供水时,应急储水 装置和取水装置成为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主要方式。避难场所设 计时,需保障避难人员基本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供给。

8.2.6避难场所内的供水管网供水应满足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 消防用水。

8.2.7本条规定了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考虑到灾后供

水的特殊性,应急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主要考虑以满足生 存为目的,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的进行,其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 现行供水要求。

8.2.9避难场所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方式可结合避难

场所平时设施综合设置。对无电源保证的避难场所,建议避难时 采用高位水箱或手摇泵提供避难人员洗消用水。

8.2.10避难时产生的生活污水水量,按避难场所的避难和救灾

人数、避难时间以及避难时生活用水的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 用水量这三项的乘积计算。避难时期产生的设备废水量可按设备 的小时补水量计算。

8. 2. 11 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平灾共用的技术要求。

用于避难期间使用的供水设施平灾共用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保 障避难时的供水需求,尤其是灾后紧急期内的用水保障,

8.3.1避难场所标识主要类别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

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志等。 区域位置指示牌:主要设置在城镇出入口、道路交叉口、责 任区内主要社区,用以指示避难场所或城市级避难功能区的位 置、方向和基本情况, 警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不宜避难人员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 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用以告知危险因素的存在。 场所功能演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出入口处,通过设置 组合标志,介绍场所布局、主要功能、使用要求等,通常需要绘 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场所引导性标识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通道交叉口或路 边,用以引导使用人员到达白标功能区。 场所设施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各功能区、避难单 元、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处,用以介绍设施名称、使用功能、使 用要求等,避难宿住区还可标识避难人员容纳人数和责任社区 名称。

8.3.2疏散路线应急标识设计中,信息的连续性是使标识发

引导作用的可靠保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路线上转折点和交 叉路口转折点处诱导标识的设置。标识在内容上以所在地点为中 心将信息逐层体现,设置方向与最优逃生路线方向相一致,标识 牌本身所传达的信息量适中并分出层次

8.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标识设置的最低要求DB/T 53-2013 1:50000活动断层填图

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引导和对危险区的避让警告是确保避难场所安 全使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把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基本引导要求和避 开危险区的基本保护措施作为强制性的安全底线

8.3.4考虑在灾后混乱的条件下,为了确保避难人员安全

通过避难标识引导避难人员避难、避开危险区域、合理使用避 设施,需要在避难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系统。避难场所标识问题

际上是城乡整个避难标识系统设计问题。避难场所设计不仅需要 考虑场所内的标识设计,还需要统筹考虑整个责任区内的标识设 计,在城乡标识系统设置的统一要求下,合理设置区域位置指示 和警告标志。

和警告标志 8.3.5避难场所标识可以在本规范附录D给出的图形符号基础 上进行综合设计。本规范附录D在我国现有各类标准图形符号 的基础上T/CBDA 21-2018 轨道交通车站标识设计规程,补充了应急指挥和安全警告等符号

上进行综合设计。本规范附录D在我国现有各类标准图形符号 的基础上,补充了应急指挥和安全警告等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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