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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pdf5.9.3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 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 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 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 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 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 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分别计算价款。 5.10.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 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 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10.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5.10.4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相的费用。 5.10.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 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 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 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 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 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 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 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 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 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 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纳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 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 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 性意见。 5.11.2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 出确定性意见。 5.11.3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 不够充分DB/T 61-2015 地震监测预报专业标准体系表,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5.11.4当鉴定项日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 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 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业
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要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 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1.6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
5.11.6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
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5.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文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 材料的; 4 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5.12.2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书中 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 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 意见。
5.13.1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1有本规范第3.5.3条规定情形的: 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 意见的。
6.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 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6.1.2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 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6.1.3 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的内容。 6.1.4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6.2.1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 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 组成: 1封面:写明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年 月;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 份及序号(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N); 2鉴定声明(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P);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项目、鉴定事 项、送鉴材料、送鉴日期、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地点; 4案情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
情况; 5鉴定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鉴定 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等);分析说明根据证据材料 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过程; 6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 用性; 7附注: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 作出说明; 8附件目录: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 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形成目录; 9落款: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Q); 10附件:包括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有关的现场勘验与 测绘报告,调查笔录,相关的图片、照片,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 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2.2补充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书格式的基础上,应说明以 下事项: 1补充鉴定说明: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在补充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定 意见的基本内容; 3补充鉴定过程:在补充鉴定、勘验的基础上,注明原鉴 定过程的基本内容; 4补充鉴定意见: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鉴定 意见。 6.2.3应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鉴定人自行发现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应对鉴定意见书进行 补正: 1 鉴定意见书的图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 2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
意见、不改变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的。 对已发出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如以追加文件的形式实施,应 包括如下声明:“对×××字号(或其他标识)鉴定意见书的 补正”。鉴定意见书补正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如以更换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实施,应经委托人同意,在全部 收回原有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更换。重新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除补 正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与原鉴定意见书一致。 6.2.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发现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 应及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6.3.1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2在正文每贞贞眉的右上角或贞脚的中间位置以小五号字 注明正文共几页,本页是第几页; 3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4不得有涂改; 5应装订成册。 6.3.2 鉴定意见书应根据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数量和鉴定机构的 存档要求确定制作份数。
6.4.1 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 6.4.2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格式参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7.1.1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7.1.2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光盘等,应 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他相关的鉴定档 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7.1.3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 合以下要求: 1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 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2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 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3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 页码; 4卷内备考表应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 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 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的姓名;立卷接收日 期,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1.4需存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竣工图)按国家有关标准 折叠后存放于档案盒内。 7.1.5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负不压字。 7.1.6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 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 索工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7.1.6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
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 索工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7.1.7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
7.1.7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 7.1.8档案应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 防光、防污染”等条件进行安全保管。档案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档 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 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 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7.2.1 下列材料应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 鉴定委托书; 2 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3 鉴定意见书正本; 4 鉴定意见工作底稿; 5 送达回证; 6 现场勘验报告、测绘图纸资料; 7 需保存的送鉴资料; 8 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7.2.2 需退还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鉴定档 案应纸质版与电子版双套归档
7.3.1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和 借调制度。 7.3.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 应函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归还。 7.3.3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函 件,经办人工作证,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7.3.4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因特殊情况需 要查阅的,应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委托人 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7.3.5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
7.3.5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 覆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在7天内归还 7.3.6借调鉴定档案到期未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造 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3.7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复制 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 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附录 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号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X×价鉴函【20X××X号
XX价鉴函【20XX】XX号
XX价鉴函【20×××X号
附录C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 鉴定意见。
注:本通知一式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方各一份,鉴 定机构留底一份。
附录D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
附录E送鉴证据材料且录
注:1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在选择项的方框内打“” 2委托人送鉴证据应注明质证认定情况,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对 无误。
附录F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
XX价鉴函【20X×X×号
XX价鉴函【20X×X×号
XX价鉴函【20XX】XX号
致 (委托人): 根据贵方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 项目 案号×××)的鉴定工作,鉴于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请提 交(或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请注明证据认定情况):
致 (委托人): 根据贵方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 项目 案号×××)的鉴定工作,鉴于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请提 交(或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请注明证据认定情况):
除上述证据以外,请贵方根据项目情况转交鉴定可能需要用 到的其他证据,以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鉴定质量。
附录G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XX价鉴函【20X×X】X×号
致 项目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 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该 项目的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经委 托人授权,请贵方在年月日时前提交(或补充 提交)如下证据:
致 项目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 的委托,我方正在开展该 项目的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经委 托人授权,请贵方在年月日时前提交(或补充 提交)如下证据: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所列证据或提交虚假证据的,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证据以外,请主动举证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据,以 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所列证据或提交虚假证据的,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证据以外,请主动举证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据,以 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注:本函一式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一方各一份,鉴定 机构留底一份。
XX价鉴函【20×××X号
如贵方在上述时间不能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影响现场 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一方各一份,鉴 定机构留底一份。
注:1如当事人缺席,应如实记载说明;
如当事人缺席,应如实记载说明; 如绘有勘测图,应注明附勘测图 份
2如绘有勘测图,应注明附勘测图 份
有勘测图,应注明附甚
附录L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XX价鉴函【20×××X号
致 项目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 的委托,我方正在进行该项目的鉴定工 作,由于鉴定工作的需要,请贵方派员携带委托书于年 月日时到 (地点)参加造价核对工 作,核对期约需 天,具体时间安排待贵方派出的造价核对工 作人员见面后再行商定,
如贵方在上述时间不能派员参加造价核对工作,不影响鉴定 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本函一式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一方各一份,鉴定 机构留底一份。
XX价鉴函【20×××X号
致 (当事人): 根据委托人 的委托,经过前段时间的工作,我方已 经形成 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经委托 人同意,现将该项目的鉴定征求意见稿送达贵方,请在年 月日时前将意见反馈给我方。 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可能将被视为贵方 认可该项日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本函一式二份,报委托人一份,送当事人方各一份,鉴定 机构留底一份。
0-2019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附录N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依据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其 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 定意见的依据是贵方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仅负责对委托鉴定 范围及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未考虑与其他方面的关联; 3本鉴定意见书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分 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 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在任何公开刊物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 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相应 的法律责任
附录 Q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
兹收到 鉴定机构(×X价鉴(××XX)×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本 份GB9647-2003-T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副本 份。
兹收到 鉴定机构(×X价鉴(X×XX)×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本 份,副本 份。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