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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pdf15.1.13本条是为了保护运行和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15.1.17锅炉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
15.1.17锅炉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执行。生活间的卫生设施应按该标准的有关规定 执行。
15.1.18本条是根据人员在巡视操作和检修时要求的最小
保安全,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干煤棚的围护结构设计要求既要开敲又能防止粉尘外 溢,还要挡雨,因此围护结构的上部开敲部分要采取必要措施,如 设置百叶窗、挡雨板等,但不应妨碍起吊设备通过。 15.1.20工艺要求指设备安装、检修的具体要求,经核定可按表 15.1.20所列的范围进行选用。荷载超过表列范围时,工艺设计 应另行提出。 锅炉间的楼面荷载关键是考虑锅炉砌砖时砖堆积的高度(耐 火砖及红砖等)和炉前堆放链条、炉排片的荷重。不同型号的锅 炉,其用砖量不同。砖的堆放位置、堆放方法都影响楼板的荷载。 因此,对楼板的荷载要区分对待,应由设计人员根据锅炉型号及安 装、检修和操作要求来确定,但最低不宜小于6kN/m?DB34/T 2873-2017 大型泵站设备维护保养规范,最大不宜 超过12kN/m?。
保安全,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于煤棚的围护结构设计要求既要开敲又能防止粉尘外 溢,还要挡雨,因此围护结构的上部开敬部分要采取必要措施,如 设置百叶窗、挡雨板等,但不应妨碍起吊设备通过。
锅炉间的楼面荷载关键是考虑锅炉砌砖时砖堆积的高度(耐 火砖及红砖等)和炉前堆放链条、炉排片的荷重。不同型号的锅 护,其用砖量不同。砖的堆放位置、堆放方法都影响楼板的荷载。 因此,对楼板的荷载要区分对待,应由设计人员根据锅炉型号及安 装、检修和操作要求来确定,但最低不宜小于6kN/m²,最大不宜 超过12kN/m²。
15.2.1锅炉房停电的直接后果是中断供热。因此,在本条中规 定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要按停电导致锅炉中断供热对生 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相应决定其供电方式。 从以前调研情况分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等各部门不同规 模的厂,其对供热要求保证程度不同,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差异极 大,因而各厂对锅炉房电源的处理也相应不同。如炼油厂一旦中 断供汽,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大量减产,大量废品,因此对 电源作重要负荷处理,设有可靠的2回路电源供电。因此,对锅炉 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不宜笼统规定。
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火灾 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述不同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均要 与各个不同环境相适应。
15.2.3由于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其电气设备容量约达100k
以上,电机台数近10台,低压配电屏在2屏以上,而且锅炉台数往 住不正1台,如不将低压配电屏设于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内,而直接 安装在锅炉间,则环境条件较差。因此宜设专门的低压配电室 当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小于上述容量,且锅炉台数较少 时,可不设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 宜设立高压配电室。
15.2.4按锅炉机组单元分组配电是指配电箱配电回路的布置要
15.2.4按锅炉机组单
尽可能结合工艺要求,按锅炉机组分配,以减少电气线路和设
15.2.5考虑到锅炉厂成套供应电气控制屏的情况较多,对蒸汽
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 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配套控制箱较为成熟,成套供应是发 展方向,成套供应控制屏既可减少设计工作量,又有利于迅速 安装。
15.2.6经过调研,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
层布置的锅炉房,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就地均不设启动控 制按钮,运行人员也无此要求。双层布置的锅炉房有鼓风机、引风 机设就地停机按钮。电厂锅炉房典型设计规定就地无启动权,仅 设紧急停机按钮。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按操作规程规定, 锅炉启动前由运行人员巡视,操作有关阀门,掌握全面情况,然后 在操作屏集中控制。因此本条不规定设2套控制按钮。当集中控 制辅机的电动机与操作层不在同一层且距离较远时,为便于在运 行中就地发现故障及时加以排除,在条文中规定,在“远离操作屏 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用裸线或绝缘明敷,现在各厂的锅炉房电力线路基本上是采用穿 金属管或电缆布置方式。因锅炉表面、烟道表面、热风道及热水箱 等的表面温度在40℃~50℃或以上,为避免线路绝缘过热而加速 绝缘损坏,电力线路尽量避免沿上述表面敷设;当沿上述热表面敷 没线路时,要采用支架使线路与热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其 他隔热措施,不宜直敷布线
在煤场(库)下不宜有电缆通过,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及维护
15.2.8控制室、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内均有较为集中的
15.2.9本条规定是国家对照明规定的基本要求,应予以执行。
处设置局部照明,有利于锅炉运行人员的监察。锅炉的平台扶梯 处,当一般照明不能满足其照度要求时,也要设置局部照明。 15.2.11当工作照明因故熄灭,为保证锅炉继续运行或操作停 炉,要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启动事故备用汽动给 水泵,以保持锅炉汽包一定的水位,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如因电 源条件限制,锅炉房也要备有手电筒或其他照明设备作临时光源, 以确保停电时对锅炉房的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15.2.12地下凝结水间的温度一般超过40℃,相对湿度超过 95%,属高温高潮湿场所;热水箱、锅炉本体附近的温度一般超过 40℃,属高温场所;出灰渣地点为高温多灰场所。这些地点的照明 灯具如安装高度低于2.50m时,为安全起见,要考虑防止电击措 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低电压。当在这些地点的狭窄处或在煤 粉制备设备和锅炉锅筒内工作使用手提行灯时,则安全要求更高, 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因此,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源应使用不 同电压等级。
炉,要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启动事故备用汽动给 水泵,以保持锅炉汽包一定的水位,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如因电 源条件限制,锅炉房也要备有手电筒或其他照明设备作临时光源 以确保停电时对锅炉房的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15..1地下绍水下 95%,属高温高潮湿场所;热水箱、锅炉本体附近的温度一般超过 40℃,属高温场所;出灰渣地点为高温多灰场所。这些地点的照明 灯具如安装高度低于2.50m时,为安全起见,要考虑防止电击措 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低电压。当在这些地点的狭窄处或在煤 粉制备设备和锅炉锅筒内工作使用手提行灯时,则安全要求更高, 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因此,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源应使用不 同电压等级。 15.2.13由于锅炉房烟窗往往是工厂或民用建筑中最高的构筑
物,因而需与当地航空部门联系,确定是否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 如需装设则应为红色,装在烟窗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使维修 方便。
作接闪器的钢铁金属板的最小厚度为4mm,与我国运行经验相 司。埋设在地下的油罐,当覆土高于0.5m时,可不考虑防雷设 施,当地下油罐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该通气管要做防雷处理
点间距应在30m以内,但条文不做规定,由工程设计确定。管道 连接处如有绝缘体间隔时,要设有导电跨接措施。在管道布置需 要时,还要设避雷装置。
15.3.1锅炉房的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均 有大量的余热。按锅炉房的散热量核算,不论锅炉房容量的大小, 均大于23W/m?。因此工作区的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 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确定。
15.3.2对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目然通 风,强调了“有组织”,以保证有效的排除余热和降低工作区的温 度。在受工艺布置和建筑型式的限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就要采用机械通风。
15.3.3操作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
时,其锅炉房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通风条件均较差,在 天工作条件更差,为改善劳动条件,故提出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 求。对一般锅炉房的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为改善劳 条件,提出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5.3.5本条规定了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的温度 12℃,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为16℃~18℃,化学品库为5℃,重 衣室为23℃,浴室为25℃27℃等,这是为了满足劳动安全卫生 的要求,
15.3.6在有设备放热的房间,由于设备的放热特性、工艺布置
建筑形式不同,即使设备大量放热,且放热量大于建筑供暖热负 荷,如由于空气流动上升,建筑维护结构下部文有从门窗等处渗入 冷空气,以致设备放散到工作区的热量尚不能保证工作区所需的 供暖热负荷时,将会使工作区的温度偏低。在一些地区调查时,也 有反映冬天炉前操作区的温度偏低的情况,因此规定要根据具体 情况,对工作区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必要时应在某些部位适 当布置散热器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往往受建筑
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条件比独立的锅炉房和贴近其他建筑物的锅 炉房要差,又存在燃气自管路系统附件泄漏的可能,通风不良时易 于聚积而产生爆炸危险。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其他房间,应设置 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
1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 本,要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 风条件,让房间内可燃气体尽快排出,使积聚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 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本款规定锅炉房 设置在首层时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正常和事故换气次数是为了保 证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爆 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2本款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 锅炉房的正常和事故换气次数是为了保证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可 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 炸事故的发生。半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比 地上的条件差,因此换气量比地上也相应提高。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 于12次,是由于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更 差,要设置强制送排风系统来满足燃烧所需空气量和操作人员正 常需要,并保证锅炉房内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 爆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4本款规定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每小时3次的 换气量,是为了满足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和操作人员正常需要,为 避免锅炉间负压时锅炉间操作人员开门困难及锅炉间正压时有可 燃气体外溢风险,要保持送排风量基本平衡。 5根据工业建筑通风设计卫生要求,应保证每人不小于 30m3/h的新风量,为了保证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满足控制室内人 员的需求,所以规定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 计算。 本条规定的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5.3.8燃气调压间内难免有燃
15.3.8燃气调压间内难免有燃气自管道附件泄漏出来,容易产
6次的规定。 调压间室内余热主要依靠自然通风排除,当限于条件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为防止燃气突然大量泄漏造成爆炸危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 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的规定,对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 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 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 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12次换气量计算。通 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15.3.9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易燃和 有毒液体泵房、灌桶间及其他有易燃和有毒液体设备的房间,应设 置机械通风系统和事故排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 5次/h~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本条规定 与其是一致的。本条同时明确计算换气量的房高为4m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有可能出现“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 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在物料操作 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 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进行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因此规定“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 温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 爆”。
15.3.10当燃气或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
体沉积在下部区域;当气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视为比 空气轻,浮在上部区域。为有利于气体的排除,通风吸风口的位置 应按照气体的密度大小设置,气体沉积在下部区域的,吸风口设置 尽量低;气体浮在上部区域的,吸风口设置尽量高。
15.4.1在本标准编制中调研了许多企业,情况表明:只
15.4.1在本标准编制中调研了许多企业,情况表明:只设1根进 水管的企业和设2根进水管的企业基本上一样多。仅有上海×X 广曾因给水管故障发生过停水外,其余均未发生过问题。据征求 意见,认为进水管是1根还是2根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供水的外 部管网和水源要有保证。 本条对采用1根进水管的方案,提出应考虑为排除故障期间 用水而设立水箱或水池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水箱、水池的总容 量。据统计,绝大部分锅炉房的水箱和水池总容量大于2h锅炉房 的计算用水量。
厂曾因给水管故障发生过停水外,其余均未发生过问题。据征求 意见,认为进水管是1根还是2根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供水的外 部管网和水源要有保证。 本条对采用1根进水管的方案,提出应考虑为排除故障期间 用水而设立水箱或水池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水箱、水池的总容 量。据统计,绝大部分锅炉房的水箱和水池总容量大于2h锅炉房 的计算用水量。 15.4.2为使煤场煤堆保持一定的湿度,必要时需要适当加水,在 装卸煤时,为防止煤粉飞扬,也宜适当加些水,故要求在煤场设置 供洒水用的给水点。至于煤堆自燃问题,北方地区干燥,自燃较易 发生;南方地区由于工业、民用及区域锅炉房一般贮煤量不大,周 转快,且气候潮湿,故自燃现象很少。所以,对贮煤量不大的锅炉 房煤场,只需要设灭火降温的洒水给水点即可,不必要设消火栓。 15.4.3从调研情况分析,规模较大的水处理辅助设施常有酸碱 贮存设备,而且有些已设有“冲洗”设施,以便发生人身和地面受到
15.4.2为使煤场煤堆保持一定的湿度,必要时需要适当加水
装卸煤时,为防止煤粉飞扬,也宜适当加些水,故要求在煤场设置 供洒水用的给水点。至于煤堆自燃问题,北方地区干燥,自燃较易 发生;南方地区由于工业、民用及区域锅炉房一般贮煤量不大,周 转快,且气候潮湿,故自燃现象很少。所以,对贮煤量不大的锅炉 房煤场,只需要设灭火降温的洒水给水点即可,不必要设消火栓。
15.4.3从调研情况分析,规模较大的水处理辅助设施常有酉
存设备,而且有些已设有“冲洗”设施,以便发生人身和地面受到 溅后,用大量水冲走酸碱和稀释酸碱液。为加强劳动保护,故做 化规定。
炉额定热功率为4.2MW~70MW的引风机及炉排均有冷却水, 为节约用水,建议这部分水可以用来作为锅炉除灰渣机用水或冲 灰渣补充水,实现一水多用。
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多台锅炉工作 时,其冷却水量大于或等于8m²/h,而8m²/h的玻璃钢冷却塔产 品很普遍,为节约用水,要采用循环冷却系统。当为自备水源又是
分质供水时,是否循环使用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5.4.6一般单位对输煤系统建筑物地面、锅炉房操作层楼面及 出灰层地面多用水冲洗,而锅炉间出灰层及水泵间因设备渗漏均 易使地坪积水。因此,各层地面需做成坡度,并安装地漏向室外排 水。为防止操作层冲洗水从楼层孔洞向下层滴漏,对楼板上的开 孔应做成翻口。 为防止水体对周围的污染,要求对排水予以收集,再对废水加 以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16.1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 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 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在国家现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均有规定,同 时还要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本次修订将锅炉烟气除尘的方式从除尘器扩展到了除尘 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的 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 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脱除 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率、 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16.1.3实际工程中,若选择一种除尘装置不能满足环保指标时, 要采取多级或多种工艺组合。如选用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不 满足要求,后端可增加一级湿式电除尘器。 16.1.4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要采取措施防止 离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 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要善存放和运输 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 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 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 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月 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 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要采取多级或多种工艺组合。如选用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 满足要求,后端可增加一级湿式电除尘器,
腐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 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要善存放和过 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白 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从综合利用角度出发提出了要求 本条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 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以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 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 的检测和自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目前,燃煤锅炉多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具体依据现行行
湿法脱硫后的低温烟气一般含水较多,一定要做好排水措施 对于混凝土和金属烟道,要做好防腐设计。
16.1.9本条对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
16.1.10对于利用燃烧器的煤粉锅炉、燃油、燃气锅炉,要从源头 上对氮氧化物浓度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 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实 示工程中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要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
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 标准第11.2.17条要求实现连锁自动开停。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16.1.13由于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了防止粉尘的扩散 大型锅炉房多采用封闭煤库和密闭灰仓、渣仓。对于采用干煤棚 或灰渣堆场,要采用防尘网等播盖措施
16.2噪声与振动防治
5.2.1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各类声环 功能区的等效声级限值列于表1。原标准只强调位于城市的锅炉 ,噪声控制只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级别有关,与城市还是乡村无关,
16.2.1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
表1环境噪声限值[dB(A)
注: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 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 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 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 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注: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 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 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 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 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16.2.2本条是对原标准第16.2.1条后半部分的修订。销
16.2.2本条是对原标准第16.2.1条后半部分的修订。锅炉房噪 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的规定,厂界是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 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对于位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锅炉房,厂界应该是指锅炉房相 关建筑物如锅炉间、风机间、水泵间等外墙边;对于独立区域锅炉 房,厂界应该是热源厂围墙。相关噪声标准见表2。
表2厂界噪声排放限值[dB(A)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 10dB(A),夜间偶然发出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 过标准值15dB(A)。
10dB(A),夜间偶然发出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 过标准值15dB(A)。 16.2.3在锅炉房设计时,为了防止工作场所的噪声对人员的损 伤,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对生产过程 中的噪声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一2013第3.0.1 条,规定了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见表3
3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dB(A)
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为生产车间,其噪声不应大于 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与表3中车间内观察室、实 验室类似,所以规定噪声不应大于60dB(A)。
验室类似,所以规定噪声不应大于60dB(A)。 16.2.4对于生产较强烈噪声的设备采用一定措施以降低噪声, 这对于改善锅炉房的工作环境,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有着重 大的意义。国内锅炉房常用的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有:将噪声量 大的设备布置在单独房间内或用转墙间隔的同一房间内,采用专 门制作的设备隔声罩。隔声室和隔声罩均有较好的隔声效果,在 锅炉房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隔声罩可向生产厂订购或 自行制作,隔声罩要便于设备的操作维修和通风散热。 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中也包括采取设备的减振,可减少固体 声传播,同样可以降低噪声;对于震动较大的设备,可在其基础周 围做减震沟。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16.2.5锅炉房的磨煤机是一种噪声大、体积大、工作温度高、粉 尘多的设备,严重影响周围工作环境,为此,宜将磨煤机房建为隔 声室。 由于球磨机隔声室内气温高、粉尘浓度大,应按照防爆要求设 置通风设施,以便散热,并在隔声室的进、排气口上装置消声器,以
16.2.5锅炉房的磨煤机是一种噪声大、体积大、工作温度高
由于球磨机隔声室内气温高、粉尘浓度天,应按照防爆要求 置通风设施,以便散热,并在隔声室的进、排气口上装置消声器 保证隔声室的隔声效果
16.2.6为降低不设在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鼓风机吸风口的气流响
声,应在其吸风口装设消声器。同时,在各设备的隔声室或隔声 的通风口上应设置消声器,以防止噪声自通风口处向外传出
16.2.7锅炉排汽噪声与排汽压力有关。压力越高,排汽时产生 的噪声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大。实测表明,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 为3.82MPa表压时,若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8m处噪声 级高达130dB(A);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27MPa表压时,若 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10m处噪声级也高达121dB(A)。 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排汽消声器设置的压力等级定 为大于或等于1.27MPa(表压)是必要的,考虑到蒸汽锅炉的启动 排汽发生概率较高,且启动排汽时间也较长,将条文改为启动排汽 管应设置消声器是适宜的。而安全阀排汽只是偶发事故,概率较 低,且一旦发生也会很快采取措施,故条文仍维持原有的安全阀 汽管宜设置消声器。 16.2.8,对于有振动的设备要做好隔振设计,设计时遵循现行国 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的规定。 16.2.9由于非独立锅炉房及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 处的锅炉房对振动控制要求严格,设计时要设置设备隔振器,管道 连接要采用柔性接头,管道支承要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非独立锅炉房,其周围环境对噪声特别敏感。锅炉房内 操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如果锅炉房的墙、楼 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小于35dB(A),锅炉房外界噪声可控制 在50dB(A)以内,可使锅炉房所处的楼寓夜间噪声达到现行国家 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2类标准。如要达到0类 或1类标准,还需详细计算锅炉房内部的噪声声级和隔声量。 对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效果,墙和楼板比较容易达到本 条所提出的隔声量要求,而隔声门窗略有困难,故楼内设置的锅炉 房设计时要减少门窗的使用。
16.2.7锅炉排汽噪声与排汽压力有关。压力越高,排汽时产生 的噪声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大。实测表明,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 为3.82MPa表压时,若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8m处噪声 级高达130dB(A);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27MPa表压时,若 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10m处噪声级也高达121dB(A)。 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排汽消声器设置的压力等级定 为大于或等于1.27MPa(表压)是必要的,考虑到蒸汽锅炉的启动 排汽发生概率较高,且启动排汽时间也较长,将条文改为启动排汽 管应设置消声器是适宜的。而安全阀排汽只是偶发事故,概率较 低,且一旦发生也会很快采取措施,故条文仍维持原有的安全阀排 汽管宜设置消声器
16.3.1 锅炉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
3.1 锅炉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 的顿宝同时
还要符合锅炉房所在地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受纳水系可以是天 然的江、河、湖、海水系,也可以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等。 16.3.2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保护环境。
16.3.3本条提出了锅炉房水环境影响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及其
湿式除尘脱硫、水力冲灰渣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中的污染 因子有固体悬浮物和pH值,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后排放;锅炉 排污水会造成热污染,降温后方可排放,锅炉排污水降温后可用于 湿式出渣系统或脱硫系统补充水。在一般情况下需将锅炉房的排 水温度降至40℃以下,但企业锅炉房如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排水 上游且排水管材料及接口材质无温度要求时,可以略高于40℃, 这样更符合使用情况。 软化和除盐处理的废水污染因子是pH值,应采取中和处理 后排放。
16.3.4油罐清洗的含油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液化
石油气残液的直接排放会造成火灾危险,均不得直接排放。为防 止含油废水的排放造成的污染,油罐区应设置汇水阴沟和隔油池。 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的难度很大,不应自行处理
一方面可回收煤屑以节约用煤,故在坡地煤场和较大煤场的周围 要求设置防止煤屑冲走的有关设施,如在四周设渗漏沟排水及沉 煤屑池,将煤屑截留后,再对废水加以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灰渣 冲走,是为了防止灰水对周围的污染。 当煤场、灰渣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附近时,应有防止贮 灰场灰水渗漏引起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3.6脱硝还原剂尿素溶液制备间或氨水稀释间在正常工个
能会有部分液体溢流或泄漏,要在房间四周设置围堰和废水收 坑,并定期经中和、稀释后达标排放。
16.3.7燃气锅炉烟气遇冷后结露析出的冷凝水,不同的燃气 质含有不同的污染物,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7燃气锅炉烟气遇冷后结露析出的冷凝水,不同的燃气品
16.3.7燃气锅炉烟气遇冷后结露析出的冷凝水,不同的燃气品
16.4固体废弃物治理
16.4.1燃煤锅炉房固体废弃物有灰渣和脱硫副产品,设计时要 考虑收集和临时堆放场地。 16.4.2我国对燃煤锅炉的灰渣综合利用已有成熟的技术和办 法,灰渣被大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和铺筑道路,各地都建立了灰渣 的综合利用工厂。设计中常采用封闭渣仓、灰仓。 烟气脱硫装置在建设时,需要同时考虑其副产品的回收和综 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脱硫副产品的利用不得 产生有害影响。对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应集中进行安全 填埋处理,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6.4.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树脂属危险废弃物。 16.4.4脱硝催化剂的主要成分V2O5是剧毒物质,生产、使用过 程均有危险性,废弃物处理不当更是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所以 MA
16.4.1燃煤锅炉房固体废弃物有灰渣和脱硫副产品,设计时 考虑收集和临时堆放场地
烟气脱硫装置在建设时,需要同时考虑其副产品的回收和 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脱硫副产品的利用不 产生有害影响。对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应集中进行安 填埋处理,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6.5.1绿化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滤尘、吸收有害气 体和调节局部小气候的作用,能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因此锅炉房 周围的绿化应受到足够的重视。锅炉房地区的绿化程度要区别对 待,对相对独立的区域锅炉房,其绿化系数根据地区和园区性质有 所不同,不宜统一要求,满足当地规划即可;对非区域锅炉房,其绿 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计时统一规划。
渣场周围,要进行重点绿化,建立隔离缓冲带,以减少扬尘对周围 环境的影响。
17.0.1本条是消防设计规定,要遵照执行。 17.0.2目前在实践中,一般锅炉房的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灭火 设施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是完全可行的。锅炉房内灭火器的 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执行。 17.0.3本条是考虑到油泵间、日用油箱的燃料特点而提出的消 防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当一个项目设计中其他场所或部 位已经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在符合经济和 技术合理的情况下,油泵间、燃油贮区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 细水雾灭火系统。
17.0.5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因其是设置在其他的建筑 物内,为保*锅炉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在有条件时,锅炉房的 灭火系统应由建筑物的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6单台锅炉容量大于或等于10t/h(7MW)或锅炉房总容量 大于或等于40t/h(28MW)时,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 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锅炉房的操作指挥系统一般设在仪表控制室内,为方便 管理,故要求消防集中控制盘也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由于防火的要求,容量较大的锅炉房需要采用栈桥输送 燃料时,对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相连接处,宜设置 水幕防火隔离设施,这对防止火焰蔓延是很重要的。
.U.6单台锅炉谷量大于或等于10t/h(7MW)或锅炉房总容量 于或等于40t/h(28MW)时,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 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8.1.1锅炉房投入运行时,供热负荷不一定达到设计负荷,用人 热负荷有可能逐步发展,因此设计流量的计算要考虑近期热负 发展的情况
热负荷有可能逐步发展,因此设计流量的计算要考虑近期热负荷 发展的情况。 18.1.2在计算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时,应按采暖、通风负荷的小 时最大耗热量计算。闭式热水管网,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通风负 荷的设计流量与采暖负荷一样,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换算,因为通 风机运行与否热水工况是一样的,所以不考虑同时使用系数。 由于计算中常有富余量,此富余量足以补偿管道热损失,因此 支管和干管的设计流量不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热损失,这是较为 简便和合理的。即使在只有采暖负荷的情况下也不必考虑热损 失,因为中央质调节时供求温度是根据室外气温调节的。为考虑 管道热损失,运行中适当提高供水温度就可以了。这样做,可不增 加设计流量和由此而增加循环水泵的能耗,是符合节能原则的。 兼供生活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其中生活热水负荷可按其小 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其理由:一是生活热水用户数量多,最大热负 荷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小;二是目前生活热水负荷占总热负荷的比 例较小。而支管情况则不同,故支管设计流量应根据生活热水用 户有无贮水箱,按实际可能出现的小时最大耗热量进行计算。 18.1.3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十管按各用户各种热负荷小时最 大耗热量之和,分别乘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进行计算;支 管则按用户的各种热负荷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18.1.4凝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即为相应的蒸汽管道设计流量 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
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
18.1.5锅炉的运行压力一般是按照热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 (压力、温度),再考虑管网压力损失和温度降而确定的,这样确定 的蒸汽管网的蒸汽起始参数是切合实际的。这样做管道的直径可 能会大些,初次投资要大些,但从长远看,可以适应较大热负荷的 增长,从实际运行来说,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用户的压力和温度要 求,是较为节能的运行方式。
18.2.1生产、供暖、通风和生活多种用汽参数相差不大,或生产 用汽无特殊要求时,采用单管系统可以节约投资,减少管网热损 失。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时,采用双管系统能确保供汽的可靠 性。如多种用汽参数相差较大,采用多管系统有利于用汽的分别 控制和设备的安全,同时可做到合理用能。 18.2.2蒸汽管网一般采用枝状系统。对于用汽点较少且管网 较短、用汽量不大的企业,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例如一 些用汽用户要求汽压不同或生产工艺加热次序有先有后等情 况)和为了便于控制,可采用由锅炉房直接通往各用户的辐射状 管道系统。
18.2.1生产、供暖、通风和生活多种用汽参数相差不大,或生产 用汽无特殊要求时,采用单管系统可以节约投资,减少管网热损 失。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时,采用双管系统能确保供汽的可靠 性。如多种用汽参数相差较大,采用多管系统有利于用汽的分别 控制和设备的安全,同时可做到合理用能
较短、用汽量不大的企业,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例女 些用汽用户要求汽压不同或生产工艺加热次序有先有后等 况)和为了便于控制,可采用由锅炉房直接通往各用户的辐身 管道系统。
18.2.3本条对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做出规定。
1当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要有维持系统静压的 措施,以保*管网和管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不汽化、不倒空,且 不超过设计规定的最高压力,以使管网随时可以恢复正常运行,静 玉值为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水高度与供水温度相应的汽化压 力之和,对于大于100℃的供热系统要有30kPa~50kPa的富余 量,对于小于或等于100℃的供热系统要有10kPa~30kPa的富 余量,以保*用户系统最高点的过热水不致汽化。 2系统中任何一处的压力不应低于该处水温下的汽化压力, 并要有30kPa~50kPa的富余量,以保*系统运行时不致汽化。 3热水供、回水管的最大运行压力,以及循环水泵停运时所
保持的静压,均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允许压力。回水管上任何一 处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是为了当回水管内水的压力波动时不 致产生负压而造成汽化。 4供、回水管之间的压差应满足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用户入 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要有消除剩余压头的 可靠措施。
况。为了合理地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保*供热系统不超压、不 汽化、不倒空以及准确地反映用户入口装置供、回水的减压值,宜 在水力计算基础上绘制水压图
水进入锅炉会对锅炉运行及供汽品质产生不利影响,出于安全的 综合考虑,故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强*蚀性物质的凝结水,可能 会因渗漏使凝结水含有强*蚀性物质,该水进入锅炉会使锅炉* 蚀,同时也会影响供汽品质,故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 结水也会对锅炉不利,并且当锅炉供生活用汽时可能导致人身中 毒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 为保护环境,以上被污染的凝结水,均应在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约能源和有 效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凝结水回收率,对可能被污染 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仪器和净化设备,当回收的凝结水不符 合锅炉给水水质标准时,需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作为锅炉给水使 用,当无法回收利用时,也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18.2.7高温凝结水从用汽设备中经疏水器排出时,压力会险
低,产生的二次汽混在凝结水中,从而增大凝结水管的阻力。二 次汽最后文排入天气,造成热量损失。所以采取利用凝结水或 将二次汽引出利用,不仅直接利用了这部分热量,还有利于凝结 水回收。
18.3.1热力管道布置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热负荷分布、
18.3.1热力管道布置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热负荷分布、道路 敷设条件,干线尽量通过热负荷集中区域,尽量减少与道路及其他 管线的交叉。
18.3.3本标准附录A的数据与压缩空气站、氧气站等设计
小 是一致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工厂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相协调。
18.3.4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蚀性介质的管道和易燃、
介质管道共架时,宜布置在*蚀性介质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 的上方,或宜水平布置在*蚀性介质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 内(里)侧。这样能够保**蚀性介质和易燃、易爆介质不会滴漏 到热力管道上,从而避免引起热力管道的*蚀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司时也可避免热力管道的散热量对其他管道的安全影响。热力管 道与*蚀性介质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水平布置时,将*蚀性 介质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布置在外侧,是为了让最危险的管 道更方便进行检修和维护
8.3.5多管共架敷设,当支架两侧的荷载不均衡时,将会引起支
18.3.5多管共架敷设,当支架两侧的荷载不均衡时,将会引起支
18.3.6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采用低支架敷设,既可节约支
用CECS 567-2018-T 无增容电供暖智能控制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又便于管理维修,保温层与地面净空距离宜为0.5m;人行通道 采用中支架敷设,管道保温层距地面净空距离不宜小于2.5m;为 呆*车辆的通行,采用高支架敷设,管道保温层距地面净空距离不 宜小于5.0m。
18.3.7管沟尺寸应考虑经济合理及运行维修方便等因素。不通 行沟节约空间和投资,内部管道如发生事故时,需挖开地面后方可 进行检修。因此,在管道通过铁路线或主要交通要道等地面不允 许开挖的地段处,宜采用通行地沟敷设。 不通行管沟是净空尺寸仅能满足敷设管道的起码要求,不必 保*人员能进入的管沟。不通行管沟的横截面较小,只需保*管 道施工安装的必要尺寸。 通行管沟是工作人员可以在管沟内直立通行并能在沟内完成 管道安装、焊接、保温及维修工作的管沟。通行管沟的人行通道的 高度不低于1.8m,宽度不小于0.6m,当需要考虑在沟内更换钢 管时,应充许管沟内最大直径的管道通过。 直理埋管道的沟槽尺寸要考虑直埋管道焊接及保温接口的施工 操作空间。 18.3.8重油管、润滑油管、压缩空气管和上水管都不是易挥发、 易爆、易燃、有*蚀性介质的管道,为了节约占地和投资,可以与热 力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在地沟内,将给水管安排在热力 管的下方,是为了避免因给水管在湿热的沟内空气中管外结露,使 水滴在热力管道保温层上,从而破坏保温。 18.3.9为确保安全,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易燃、有 害、有*蚀性介质的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地沟内,也不能与惰性气 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这是为了避免造成检修人员室息。本条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8.3.10苏联《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通行地沟上的人孔间距 在有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为100m,在无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不大于 200m;半通行地沟人孔间距,在有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为60m,在无 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不大于10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是为了防止地面水流入地沟。 18.3.11蒸汽管道开始启动暖管时会产生大量凝水,为防止水击
18.3.7管沟尺寸应考虑经济合理及运行维修方便等因素。不通 行沟节约空间和投资,内部管道如发生事故时,需挖开地面后方可 进行检修。因此,在管道通过铁路线或主要交通要道等地面不充 许开挖的地段处,宜采用通行地沟敷设。 不通行管沟是净空尺寸仅能满足敷设管道的起码要求,不必 保*人员能进入的管沟。不通行管沟的横截面较小,只需保*管 道施工安装的必要尺寸。 通行管沟是工作人员可以在管沟内直立通行并能在沟内完成 管道安装、焊接、保温及维修工作的管沟。通行管沟的人行通道的 高度不低于1.8m,宽度不小于0.6m,当需要考虑在沟内更换钢 管时,应充许管沟内最大直径的管道通过。 直理管道的沟槽尺寸要考虑直理管道焊接及保温接口的施工 操作空间。
易爆、易燃、有*蚀性介质的管道,为了节约占地和投资,可以与热 力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在地沟内,将给水管安排在热力 管的下方,是为了避免因给水管在湿热的沟内空气中管外结露,侵 水滴在热力管道保温层上,从而破坏保温
害、有*蚀性介质的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地沟内,也不能与情性 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这是为了避免造成检修人员室息。本条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有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为100m,在无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不大于 200m;半通行地沟人孔间距,在有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为60m,在天 蒸汽管道的情况下不大于10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是为了防止地面水流人地沟。
GB/T 51342-2018 电子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统一书号:15518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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